三九养生堂据江南时报6月24日消息,根据前不久刚刚提交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会建立非常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重大的食品安全时间中责任人的失职渎职等责任,地方政府必须要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问题负总责任,本行政区域内如果发生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是连续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本次修改将会把“一把手引咎辞职”引入到食品安全法当中,这就会使得行政区域内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意识提高到更高的法制化的层面。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将意味着,往后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逆向向追责的深度将不会仅悬停于具体分管的负责人,而是将追责制度依法延伸至主要负责人。这也是从法制化的角度确定了行政区域内主要负责人就是最终的责任人,这一修改从根本上打破了以往以分管责任人为追责休止符的习惯性追责方式,所以这无疑不又是一次对食品安全法的有力充实。
但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负责人对此的表述当中能够发现,修订草案当中的相关界定还比较的模糊,并且没有什么法定的具体参考标准。
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这几个表示的指向性其实都非常的明确,但是从操作的层面上面来看却很难落实到位,主要是因为这其中的严重程度没办法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