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药典》2015年版实施公告有关问题的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药典》2015年版药典实施工作,经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现就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反馈的涉及新版药典执行的有关问题做进一步解释和明确(见附件),以便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05号)的有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在《中国药典》2015年版执行过程中,可随时将遇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反馈我委。我委将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在“2015年版药典实施专栏”中予以统一答复。
《中国药典》2015年版实施公告
有关问题的解读(一)
1. 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以下简称“2015年版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15年第105号)中规定,为符合2015年版药典而需进行补充申请的,应在2015年12月1日前进行申报,2015年12月1日后是否仍可提交相应补充申请?
答:对2015年版药典发布前已上市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5年12月1日前完成原标准与新版药典相关要求的研究和比对,并应按公告要求进行相应的备案或补充申报。2015年12月1日以后仍可以提交相应补充申请。
2. 问:企业的注册标准已经对2010年版药典相关品种进行评估的,且2010年版与2015年版药典品种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无变化的,是否需要重新对产品进行评估?
答:虽然品种正文内容与2015年版药典品种规定无变化,但由于2015年版药典通用性要求,包括凡例、通则、制剂通则以及通用性检验方法等进行了全面的增修订,因此,生产企业仍需针对2015年版药典通用性要求方面对本产品进行相应的评估。
3. 问:关于药品执行标准的表述方式的问题
答:对于注册标准不低于《中国药典》项目的制品,执行注册标准,其执行标准表示方式为:“执行药品注册标准且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要求”。
4. 问:对于进口药品生产企业,能否使用注册代理公司出具的说明信来代替国外的声明信,进行备案或补充申请的申报?
答:原则上注册代理公司应出具持证商的声明信。如使用说明信代替国外的声明信,应同时提供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出具的委托注册代理公司办理该事项的委托书。
5. 问:国家食药总局2015年第67号公告中规定,2015年版药典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如何界定产品的执行日期?
答:按是历版药典执行惯例要求,自2015年12月1日起生产或进口的药品应符合2015年版药典的相关规定。
6. 问:按照实施公告要求提出备案或补充申请的品种,审评审批期间是否仍可执行原标准,期间若有进口再注册申请的是否可按原注册标准核发新证
答:申请人应按105号实施公告第五款规定执行。出现补充申请与再注册申请交叉情形者,建议补充申请与进口再注册合并审评,如2015年12月1日起前已提交补充申请,可在补充申请期间执行原标准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