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几年来,常有人以西方的选举政治作为合法性的标尺来质疑党的执政资格和领导地位。本文认为,选举民主并非执政合法性的唯一标准;选举民主建立的执政合法性存在诸多矛盾,比如选举民主并不完全表达民意,存在金钱操纵选举、实施政策短期化、社会整合功能弱化等问题;当前中国坚持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不仅维护了中共执政合法性,而且也打破了对西方民主模式的迷信。
[关键词]执政合法性;选举民主;协商民主;中国共产党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3)08-0013-04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中国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这本来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但近几年来,有些人以西方的选举政治作为合法性的标尺来质疑党的执政资格和领导地位,其实质是想从根本上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在他们看来,一个政党能否执政掌权,获得执政合法性,必须由全民投票选举决定,中国共产党要上台执政也必须经过一个投票选举的过程,通过选举来取得执政的“法理性依据”。怎么看待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法理合法性?这是一个大是大非问题,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一、一般合法性与执政合法性
自从人类文明进入“成文法”之后,人们所说的合法性,一般是指符合宪法、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程序、规则、方式的属性。但是,人类社会是发展变化的,而法作为上层建筑,一方面滞后于这种变化,另一方面又总是适应这种变化。因此,同一个行为,在法律实施前后,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合法”或“非法”性质。比如“酒后驾车”昨天还合法,今天就“入刑”。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分析研究社会问题时,往往不仅要看形式上是否合法,更要看实质上是否合法。对于一个政党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这样重大而复杂的政治问题,简单套用“合法性”来评判,要么过于肤浅,要么别有用心。政党执政合法性的“法”应当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准则”,是“民众对政党获取、控制和运用公共权力的认可状态和认同程度。”[1]即民心的向背,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或者说,“执政合法性,从党和政府的角度讲,就是权威性;从公众的角度讲,就是认同。而所谓权威性,说到底,就是公众对政治权力的自觉服从。所以,两者归结到一起,都离不开人民的认同。”[2]可见,一个政党的执政是否具有合法性,主要在于民众的认同度和支持度,即看“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
纵观人类历史,凡是新兴革命阶级推翻的统治,它根本不承认原有的法律或者法理,所以合法性对它们而言没有任何意义。环视当今世界新兴力量尚不够强大,国际局势仍由少数西方个别国家主导,“合法”、“非法”只是它们维护自身利益的借口和工具。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利比亚、叙利亚就是合法的,反对独裁的起义;发生在马里、也门,就成了反政府的非法武装、恐怖组织。他们或通过武力干涉、或通过“颜色革命”,以达到其目的,这是十分残酷的现实。我们决不能被“合法”、“非法”的漂亮外衣蒙蔽了眼睛,灌昏了头脑。
二、选举民主并非执政合法性的唯一标准
从历史上看,执政权力的产生有多种途径,如君权神(宗教)授、世袭继承、政变夺位、暴力革命、民主选举,也有层层推举、逐步晋升,等等。中国共产党成立90多年、执政60多年、拥有8000多万党员,是当前世界上最大的执政党。从党的执政历史和实践来看,中国共产党代表了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广大人民群众正是党执政的基础,也是其长期执政的基本依据。
一个政党能否获得执政地位,不以政党的主观意志为转移,需要经过一个历史选择和人民选择的过程。自鸦片战争以来,不知有多少爱国仁人志士在探索中国的道路,从洋务运动到太平天国运动,义和团运动,再到辛亥革命,可以说中华民族为了救亡图存付出了沉重代价,但各种救国方案都没有成功,最后决定和改变中国近代历史命运的是中国共产党,其所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实现了国家领土和主权的完整,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中央政府。“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是历史的真实写照。而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夺取政权、成为执政党,与中国共产党赢得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认同、支持和拥护,即获得“政治合法性”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刚成立时,并没有天然的“政治合法性”,当时国内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政治流派,除了当权的北洋军阀,还有国民党、无政府主义团体、资产阶级改良派等,每一种政治力量都想成为统一国家的领导力量,但都遭到了人民的遗弃。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相比,人数没有国民党多,影响也没有它大,论武器装备,国民党军队有全套的美式装备,解放军只有小米加步枪,但我们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我们的延安革命根据地政权“是陕北人民用小米哺育出来的”,淮海战役“是人民用独轮小车推出来的”。如果一定要问中国人民如何表达自己的意愿,那就是用鲜血和生命投了中国共产党的“赞成票”。可见,共产党的胜利,国民党的失败,绝不是偶然,而是人民选择的真正体现。
而在中国共产党取得解放战争的决定性胜利以后,共产党并没有自封为执政党,而是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一起采用政治协商的形式共商国是,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人民协商同意决定建立新中国,承认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并在此基础上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的组成成员。可以说,《共同纲领》是确立中共执政地位的法律基础,是中共执政合法性的理论根源,从而为党的执政取得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可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在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结合的基础上确立的。”[3]我们依据自己特殊的国情和民主革命的特殊历程找到了实质合法和形式合法统一的途径,实现了实质合法与形式合法的统一。
三、选举民主建立的执政合法性存在诸多矛盾
选举,简单来说,就是用投票的方式选择执政党及其执政者的过程。一些西式民主论认为,只有实行竞争性政党制度,进行一人一票竞选才算民主,才具有合法性。二战以来,选举逐渐成为民主的代名词,尤其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以此为标准极力在全世界推行它们的竞争性选举民主体制。应当说,这种选举政治符合欧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情,也推进了这些国家的现代化进程。然而,在选举实践中产生大量或无法克服的困难,使人们对选举作为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又存在诸多疑虑,所以那种片面强调一人一票选举重要性的“选举民主论”一直备受争议。 1.选举是民意体现的一种途径,但选举并不完全表达民意。因为选举只是选择领导者和管理者,只是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由谁来掌权的问题,而民众对于选举之后的政治决策和政治管理并没有多大的发言权和影响力。正如法国思想家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说:“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4]马克思也认为选举是资产阶级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利益的虚假工具和表面形式,他强调选举是“或者被当作议会批准神圣国家政权的工具,或者被当作统治阶级手中的玩物,只是让人民每隔几年行使一次,来选举议会制下的阶级统治的工具。”[5]
2.选举中过度竞争带来种种弊端。由于选票是政治精英获得权力的凭证,因此不同精英之间奉行只有选票才是硬道理,“选民就是上帝”,为了赢得选票,不惜一切手段,从而使选票竞争处于白热化的状态。这种过度的竞争不仅削弱选举的民主功能,而且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一是金钱操纵选举的问题。在当前西方的选举政治中,金钱操纵选举已成为显而易见的事实。奥巴马在《希望的勇气》这本书中坦承:“竞选需要电视媒体和广告,这就需要钱,去弄钱的过程就是一个产生腐败影响的过程,拿了钱,就要照顾供钱者的利益。”[6]可见,西式的选举政治,从某种程度上说是金钱政治,是金钱在左右人们的民主权利,整个竞选活动实际上是在资本操纵下的政治游戏。二是实施政策的短期化问题。在西方的多党竞争体制中,政党只是特定利益群体的代表,它们的目标是选举的胜利和维护本集团的利益。三是社会整合功能弱化的问题。竞争是西方政党关系的本质,为了打败对手,政治家之间互相制造谣言加以诽谤、侵犯隐私等不道德行为常有存在。
如果说,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经济较为发达、政治制度较为完善、社会管理较为有效、公民政治能力较强的社会政治体系,竞争性选举制度的弊端可以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的话,那么对于处在社会剧烈变革、矛盾集中爆发时期的发展中国家,竞争性选举体制不但不能选出高效政府和优秀领导者,而且诱发种族、宗教、地域等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与对抗,最终导致社会的分裂与动荡。近些年来,不少非西方国家迫于西方压力纷纷推行竞选体制,在一个接一个的总统、议会选举中,过去长期执政的大党和政治强人纷纷下台,国家政权普遍实现了更迭,但现在这些国家不仅没有实现社会稳定,反而造成了政局动荡,不断演绎着一场又一场政治危机。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主义,关键要看这个主义能否解决这个面临的历史性课题。”[7]制度是主义的具体表现形式。无数历史和现实的事实证明,在某一国家搞得很好的制度,搬到别的国家就可能完全不适应。民主的实现形式、执政合法性的体现因国情不同而富有多样性,盲目照搬别国制度,往往水土不服,甚至带来动荡。
四、坚持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相结合维护中共执政合法性
当前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我国各政党之间不是对立或者竞争的关系,而是团结合作,群策群力,同时又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是参政党,他们共同为实现全国人民的利益而奋斗。这种新型政党制度模式是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长期奋斗和艰苦探索得来的,并已经被实践证明是完全符合中国实际和中国人民愿望的政治制度,它既遵循民主发展的一般规律,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8]党的十八大报告又首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人民民主重要形式”,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9]在党代会报告中将协商民主制度化在我国民主政治理论发展道路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协商民主相对于以选举、投票来行使民主权利的选举民主来说,主要是以平等讨论、对话协商来解决公共事务的民主形式,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不是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
1.坚持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使党和政府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为维护执政合法性增强执政资本。政治决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须集思广益,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而选举民主的决策原则,“它的价值取向是合理,而不是正确;其本质是求善,而不是求真。”[10]所以说选举民主的决策可以防止最坏,但并不意味着决策的最优。我们国家的政治决策,就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决策前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征求意见,开展听证等多种渠道和形式,鼓励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积极发表意见建议,以求达成符合人民最大公共利益而且为大多数社会成员广泛接受的共识,然后人民代表大会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作出决定。人民在选举投票前进行深思熟虑、自由平等地讨论协商,使各方的意见得到有效集中,不同群体的利益得到有效协调,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公共政策必会更加合理,保证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实现。同时,作为协商民主的主要行权主体人民政协委员大多是社会各界有影响的人物,尤其是专业界的精英和权威,他们有自己的独立思考,有真实客观的认识,从而能够做出理性的有价值判断。从这种意义上说,实行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意味着主权在民与精英参政内在统一的运作方式”。[11]这种方式无疑能使党和政府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不断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2.坚持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丰富“人民主权”原则的内涵,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充分实现,为维护执政合法性巩固执政基础。人民当家作主权利最集中的实现,也就是人民意志,是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我国是一个人多地阔、发展很不平衡,而且又包括各民族、多党派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阶层的多样性和差异性都比较突出,要使不同社会群体、阶层的各种利益诉求能够得到有效表达,就需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选举民主奉行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可避免会损害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实行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民主制度,就不仅能使广大人民享有广泛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能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公共事务的协商讨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与利益,这样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在体制上能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当前,我们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依托的选举民主与以人民政协为依托的协商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独特优势。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这是西方民主无可比拟的,也是他们所无法理解的。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12] 3.坚持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凝聚人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维护执政合法性提高执政功效。社会团结和谐、人民安居乐业是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最大执政绩效。当前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多元、多样、多变的特征日益凸显,各种利益关系变得更加复杂,社会团结和整合任务日益艰巨。我们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才能有效避免“西式民主”模式中各政党之间争权夺利,互相倾轧致使政局动荡不安的局面,才能有效地协调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及社会内部的关系,把不同党派、民族、群体、阶层团结和凝聚在党的周围,形成强大的社会整合力。中共也只有坚持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相结合,通过协商对话协调好各党各派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妥善化解各方矛盾和问题,消除分歧和差异,达成共识,才能构建一个团结和谐的社会,从而减少执政成本、激发社会活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当前中国坚持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使广大人民的意愿得到了充分反映,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不仅发展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维护了中共执政合法性,而且也打破了对西方民主模式的迷信。当然,我们的民主制度也还有不完善的地方,选举的透明度有待于进一步增加、差额选举的比例有待于进一步扩大,协商渠道有待于进一步拓宽,协商的内容和程序有待于进一步规范,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有待于进一步探索等。但只要我们坚持立足中国国情,立足当今现实,与时俱进地不断完善自己、发展自己,同时批判借鉴人类政治文明包括西方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党的执政地位就可持续稳定,党的执政合法性就能保持和发展历史合法性与现实合法性的统一,实质合法性与形式合法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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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宋桂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