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无资质的疫苗贩子能得逞,就是利用二类疫苗流通上下游的漏洞,搞自己的利益输送,害百姓的命。
疫苗本是用来防疫的,可在有些人那里,它却是谋财工具,害的主要是孩子。媒体日前曝光的山东疫苗案,就让人在齿冷和愤怒的包夹中无法抽身。

据报道,3月11日,济南市公安局侦破特大非法经营疫苗案,作案者庞某卫与其女儿孙某自2010年以来,非法购进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18个省市,涉案金额5.7亿元。免疫学学者王月丹称“这是在杀人”。目前济南市食药监局已向全国20个地级市发出协查函。国家食药监总局昨日晚就此表示,已责成山东省食药监局会同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立即查清疫苗等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如果说要用一个词形容看到该新闻的第一感受,那就是“震惊”:震惊于涉案疫苗数量如此之多,涉及地方这么广,更震惊于庞某卫母女的能力如此惊人——嫌犯甚至能在犯罪获刑的缓刑期间“重操旧业”,变本加厉地作恶;还震惊于这起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被发现得又如此之晚,如今该案算是浮出舆论场水面不久,还在扩大查办过程中。
这么多“不堪设想”跟其危害串联,让人脊背发冷:要知道,疫苗是种特殊药品,未经冷藏的疫苗是无效免疫,储存不当还可能导致抗原变性。在疫苗不良反应发生率本就堪忧的情况下,这类有致命危害的行为,更加剧民众的“问题疫苗恐慌”。
依《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疫苗从研发到临床再到最后上市销售,要执行严格的批签发制度;疫苗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庞某卫坐诊的防疫门诊不具备疫苗经营资格。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里,对疫苗流通储运阶段的温度记录等信息也有明确要求。有前科的庞某卫,不可能具备真实的与疫苗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设施设备目录、冷库平面布局图等申请经营资格的条件。
可这些高准入门槛、严监管标准,在该事件中近乎全线失守:先是疫苗批发企业违法将疫苗出售给她们,接着疫苗脱离监管“体外循环”后,又顺利进入“内管道”,流入疾控部门、接种单位。也就是说,这条“黑色利益链”连着疫苗批发人员和地方疾控部门、接种单位等,庞某卫母女则处在关捩位置。
这无疑暴露了二类疫苗流通上下游的漏洞:那些无资质的疫苗贩子横行,就是抓住了这空子搞利益输送。基于此,必须进行全链条溯责:虑及疫苗舞弊网络和相关涉案群体存在重叠,这不可止于涉事机构自查自纠。
而比追责更重要的,是反思漏洞。由接种者自掏腰包的二类疫苗,本该对公众实现从出厂到销售的全程可追溯。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我国开始推广药品电子监管码,普通商品条形码是“一类一码”,药品电子监管码则是“一件一码”。可这项药品行业硬性指标已被取消,这让人遗憾:事实上,若有效利用既有的药品电子监管技术,借以实现全城覆盖的监管数据库,也与冷链存储监控信息衔接,或能避免其销售运输环节的脱缰。
此外,目前的由药监部门监管疾控部门主导的分发配送过程的制度设计,也有Bug。按行政级别设计,地方药监局往往比主管疾控中心的地方卫计部门低半级。这也导致药监系统监管很难深入疾控体系内部。要改变该局面,理顺责任层级、提升外部监管的有效性不可或缺。
都说“亡羊补牢”,但补牢也只是事后性补救:那些可能被贻误的生命,道出了“杀人疫苗”问题之沉重,这是无法轻佻地用“亡羊”二字道出的痛。而对应的反思补缺,必须在力度上够得上抚慰和消弭这种锥心之痛。
针对山东疫苗事件,河南省相关部门回应
坚决做好涉案疫苗排查工作
3月18日,一起山东疫苗事件在微信朋友圈里引起不小“震动”。记者第一时间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目前尚未接到山东方面的协查函,但该局已迅速与山东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以获取更多线索,坚决做好涉案疫苗排查工作。下一步将通知各省辖市、直管县药监部门密切关注,配合工作,发现线索,一旦有最新进展,将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据人民日报微信客户端报道,3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透露,2010年以来,庞某卫与其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且加价销往湖北、安徽、广东、河南、四川等18个省市,涉案金额达5.7亿元。目前,庞某卫母女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今年3月15日,济南市有关部门已向全国20个地级市发出协查函,核实疫苗流向和使用单位。
为什么此案涉及的是二类疫苗?据了解,我国疫苗分为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两大类。一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即由政府出资购买,为公民免费提供。这其中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等针对适龄儿童接种的疫苗,还包括对重点人群接种的出血热疫苗和应急接种的部分疫苗。二类疫苗是针对其他人群并且是公民自费、自愿接种的疫苗,比如儿童用脑膜炎、水痘等疫苗,以及成人用流感、狂犬病等疫苗。
“二类疫苗一般价格较高、利润高,因此被一些不法人员盯上了。”据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采购途径上,一类疫苗经过省级统一招标,逐级下发;二类疫苗由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从上级疾控机构或疫苗批发企业、疫苗生产企业进行采购。“疫苗是一种特殊用品,其生产、运输等环节都需要有着严格特定的环境,因此国家对二类疫苗允许存在一定的加价范围,同时也设有最高限价。但由于当前的采购路径以及一些偏远接种点或群众的需求,一些部门及相关人员未核算成本,将疫苗超出国家规定的加价范围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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