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植物人的配偶可以提出离婚吗?有什么条例规定?
睡了13年的植物人被她的母亲代表,和丈夫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民政局真的会这么办吗?现实中的植物人的老婆/老公可以提出离婚吗?
相关解答:首先可以确定,这个剧情桥段是错误的,民政局一定不会受理。理由很简单,《婚姻登记条例》中明确规定“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任何情况下,去民政局离婚/结婚,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去办理,不能代理。如果一方或双方有实际困难而不能前去的(比如,一方住院而行动不便,或者一方尚处于被合法羁押的状态中),可以由民政局委托的婚姻登记员上门办理。
而这样做的理由,则是因为婚姻具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允许代理则容易妨碍婚姻自主,所以我国是绝对不允许代理办理离婚的。同时,《婚姻登记条例》又规定:“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而植物人显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民政局也不能受理这个离婚登记。
第二,如果真的是涉及植物人又要离婚的案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的方式:走民政局,走法院。前者是必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者则只要婚姻中的一方愿意即可启动离婚诉讼。注意,这里的一方,不一定是指非植物人的那一方,WWW.aIhUaU.coM实践中有植物人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例。
在这种诉讼中,植物人当然是没法出庭应诉的,则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先司法鉴定确定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然而,其配偶既然提起了诉讼,显然不能作为此刻的法定代理人,应该由植物人的其他监护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作为代理人。
第三,如果涉及植物人的离婚诉讼真的启动了,法院可能判离,也可能判不准许离婚。
按照我国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判决准许离婚的条件就一个: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几种可以直接被认定为感情破裂的情形,除此之外,只能由法官依法心证来判断是不是已经破裂,这里头的不确定因素就比较大了。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变成植物人的,并不一定就视为感情破裂。
我个人的观点,如果非植物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变成植物人的时间尚短,考虑到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助的义务,估计不会准许离婚;如果是植物人一方提出离婚,就要看对方的表现,如果对方是不离不弃愿意照顾的,可能会判定感情尚存,而不准许离婚;但非植物人一方疏于照顾甚至离家出走长期下落不明的,可以视为感情破裂而准许离婚。(我不是法官,所以这段话只代表我个人的非专业意见)
同时,另一种观点认为:植物人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所以不能确定其是愿意离婚的,所以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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