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遇到重大疾病,300多万低收入人群以及更多的因病致贫家庭如何托底保障?24日,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给他们送去一颗“定心丸”。
省民政厅厅长在发布会上表示,作为社会救助和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该《意见》将让更多困难群众看得起病,补齐了制度“短板”。
重点保障因大病返贫家庭
调查显示,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中,患重病、慢性病的人员占32%;农村低收入家庭中,因病残丧失劳动力的达42%。当前,我省城镇居民已普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基本参加“新农合”,但当他们罹患重病时,仍然面临巨额医疗费用压力,甚至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据不完全统计,特困家庭医疗费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重高达58%。重特大疾病,成为人们迈向幸福的“拦路虎”。
医疗救助已在我省实施12年。国务院规定重点救助对象为低保、特困供养人员2类,我省将重点救助对象扩展为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重点优抚对象、精简退职老职工、孤儿、特困职工等7类。
如今,低保等低收入家庭看病难问题得到了保障。但事实上,很多殷实的、甚至小康之家,因为家庭成员的一场大病重返贫困,该怎么办?侯学元表示,国务院已要求探索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救助。
江苏此次明确将此类对象纳入临时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同时,我省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不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纳入当地医疗救助。特别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记者了解到,在张家港市,市财政就每年投入50万元专项救助金,对罹患癌症、尿毒症及需器官移植等三类重大疾病,以及重度肢残、智残和精神病等特困新市民,给予最高5000元的救助,打破了流动人口无法在非户籍地获得救助的局限。
个人自负费用越大,救助比例越多
医疗救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去年全省共救助困难群众590.5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14.44亿元;今年上半年,全省共救助困难群众328.76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7.28亿元。但同时,现行的医疗救助水平还不能满足实际医疗需求。

为此,《意见》明确,实行门诊和住院费用统筹救助,将一般门诊、大重病门诊、住院等救助合并,实施无门槛和病种限制、按比例有封顶的救助,受益面更广。
“我们从小病开始保障,对门诊和住院费用统筹救助,分别设定封顶线,既防止困难群众小病不治拖大病,又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救助标准做到突出重点,梯度施助。
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医疗费用过高的对象,救助项目更宽,补助范围更广;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
目前,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年度封顶线达到当地基本医保封顶线50%以上。”侯学元说,新政对重特大病救助对象来说,救助项目更宽,补助范围更广,救助比例更高。
爱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