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控武器受害者 克林顿性侵案受害者 性侵受害者怎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6月28日,网曝某报社记者成某被女实习生指控性侵。据广州公安通报,目前已经对成某执行了刑事拘留。这也意味着,在公安机关看来,已经掌握了成某构成犯罪的初步证据。

在法院判决之前,我们还不能确定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但已有不少人对于“强奸是否成立”这件事展开了探讨。那么在法律上,“强奸罪”是如何定义的?对于可能的性侵受害者来说,又该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伸张正义?

“诱奸”不是个准确的定义
我们注意到,在事情被曝光后,许多媒体使用了“记者诱奸实习生”这样的标题。这也引来了一连串问题:在法律上,“诱奸”是什么?和“强奸”有什么区别?在这里使用这样的词语是否合适?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才是强奸(性侵)?在强奸罪的定义上,各国的法律不尽相同。在中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这里有一个核心点,就是“违背妇女意志”,也就是“未获得受害人的有效同意”。“同意”的对象,就是指发生特定方式的性行为。而“有效”二字,强调的是对方意见的真实性、自愿性,排斥欺骗(冒充女子的丈夫/男友与之发生关系)、胁迫(用暴力威胁女子或其家人,逼迫其同意发生关系)。

以及更常见的,非暴力的胁迫。比如师生之间、上下级之间、长辈与晚辈之间本来就存在天然的不平等关系,受害人受制于对方的权威而不能真实地在胁迫面前表达自己的意志,虽然可能只是用开除、留级、把受害人赶出家门这样的方式口头威胁,但这也是一种刑法意义上的胁迫。

所以,只要受害人表示“我不同意”,而行为人继续与之发生关系的,就可能会以强奸罪论处。

同时,“有效”还意味着这种意见不能为法律所禁止。比如,未满14周岁的成年人,患有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的人,哪怕是其真心愿意发生关系,法律也会推定她们不能正确理解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所以作出的“同意”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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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律并未规定只能使用哪些手段去获得对方的有效同意。使用暴力或胁迫,通过精神类药物干扰其神智,以放任的方式威胁其生命(比如,在对方受伤或重病的情况下,不同意发生关系则不将其送医),这些毫无疑问是属于强奸。但是还有另一些场景下,虽然一方的手段相当卑劣,甚至是违法的(付钱、提供毒品、承诺可以给予更好的工作机会生活待遇等,但不包括威胁的成分),只要对方的确是因为同意而发生关系,则就不能被认定为强奸。

平时口语中的“诱奸”,就容易令人联想到后者的场景而非前者。单纯从法律上说,这样的场景不能等同于强奸,甚至不是《刑法》中的一项罪名。当然,这些诱惑的手段,可能构成其他的违法行为,比如嫖娼、容留他人吸毒等等。这种做法理所应当的会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但刑法应当严格的遵守罪刑法定,如果法律规定不为罪,是不能判处其刑罚的。
而回到这个案件中来,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受害人没有同意,案件事实并未查清的情况下,使用“诱奸”这样的词语不但不准确,有为嫌疑人开脱之嫌,更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法律上如何判定强奸?
那么,在法律上,强奸罪是如何认定的呢?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知道认定强奸罪的重点是“未经同意的性行为”。因此,对于强奸案而言,指控罪名成立实际上需要证明两件事情:

1.确实有发生性关系发生或企图发生性关系(未遂);
2.这种行为未获得对方的有效同意。

其中第一点主要是依靠物证,比如说在受害者身上、衣服上、床上,发现了嫌疑人的DNA、毛发、体液,都是能够证明发生关系的可靠证据。警方也会在接到报案后立刻采集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需要证明的是性关系的发生与否,以及尽可能的还原发生的形式和过程。

不同法域对于发生性关系的定义是不同的,中国刑法中对于成年人的性犯罪既遂标准采用的是性器官的插入说(也就是说被插入的如果不是性器官,则不是构成强奸罪),对于强奸幼女采用的是性器官的接触说。而英国2003年的《性犯罪法》直接把插入行为定义为强奸的构成要件,根据该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男性在他人(包括男性)不同意且无理由确信其同意的情况下,故意将阴茎插入被害人阴道、肛门或口腔的行为。中国台湾地区刑法则在1999年直接取消了强奸罪的罪名,取而代之的是强制性交罪(实际上包含了强制猥亵行为在内)。
随着性观念的演变,性交的外延有WWW.aIhUaU.coM所拓展,但这毕竟是生物学的概念,法律对此的界定,不能过于背离社会传统一般观念 。对于同样的性侵害行为,在不同的法域,不同的国家和文化中可以构成不同的犯罪。
而第二点在法律术语上叫做犯罪的客观要件。即性行为的发生是否违反受害人的意志。是否有殴打、捆绑、勒颈等暴力行为,是否以杀害、伤害亲属、泄露隐私、开除辞退等非暴力的威胁,是否有醉酒、药物麻醉、或者利用熟睡、重病等其他手段。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根据一些媒体的报道,我们可以得知,本案中的受害者在事发后选择报警,而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了调查。在中国,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的流程是这样的(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图片来源:江苏省公安厅 

在类似本案的强奸案件中,第一时间固定的毛发、体液等证据能够证明性行为的发生。通过相关证人采集的证人证言可以求证是否有胁迫。再比如,案件发生在什么地方?这个地方是否有求助的可能?受害人和嫌疑人是如何到达这个地方的,有没有正当理由?受害人在有报案条件的情况下,有没有及时求助?受害人和行为人是如何离开案发地点的?受害人和嫌疑人身上,有没有抵抗施暴而留下的痕迹?受害人有没有喝醉或被药物干扰心智?
由于强奸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会调取当时的视频监控,会询问其他的相关人(作为本案的证人证言),会询问酒店的前台、清洁工事发当时双方的状态,会反复地“讯问”(和询问是不同的词汇)嫌疑人,会搜查嫌疑人的住所、电脑、手机、聊天记录,会仔细的查验双方身体上有无抵抗搏斗而留下的痕迹。检察机关也需要在拘留嫌疑人的最长37天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提交检察院批捕,批捕后整个案件就交给检察院,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完成审查起诉工作。

根据广州公安公布的消息,警方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后,已经将嫌疑人成某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也还侦破之中。

魔鬼代言人:强奸罪的嫌疑人辩护
在公安机关调查结束后,案件会移交检察院,如果事实清楚,检察院将会向法院提起公诉。当然,在定罪之前,成某仍然是嫌疑人身份。有罪推定已经酿成了18年前的呼格吉勒图被草草结案的强奸、杀人罪冤杀,法治昌明的今天,不论是谁涉嫌了犯罪,都应当有获得有效辩护的机会。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是辩护人,一般会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辩护。

从程序上的辩护并不涉及嫌疑人本身做了什么,而是拷问国家执法机关有没有依法公正的行使权力。虽然刑诉法规定最长的逮捕前刑拘时间是37天,但并非每个案件都能适用最长的规定。第一次会见嫌疑人时,要仔细询问嫌疑人每次接受讯问的时间、地点,有无刑讯逼供的情况。如有有刑讯逼供的可能,要及时要求违法证据排除。
从实体上,辩护律师一般会从公安机关整理成册的案件卷宗里寻找检方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之处。在性侵犯案件中,证明性行为的发生往往并不困难,困难的是在熟人作案中,证明确实有违反被害人的意愿。强奸罪名的举证责任并不要求嫌疑人证明自己无罪或者没有犯罪动机,而是由公安机关提出的确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存在的证据链条。

同时嫌疑人可以提出证明不存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证据,比如:
 
受害人和嫌疑人并没有足以形成胁迫的隶属关系;受害人和嫌疑人步行走进了案发场所的状态是否正常;受害人和嫌疑人步行离开案发场所的状态是否正常;以及是否有金钱的往来,接受钱款的方式是否可能受到胁迫等

据媒体报道,2011~2012年,英国整体强奸案最终定罪率只有7%。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强奸案最终定罪的比例只有6.5%,苏格兰更是低至2.9%[1]。 据印度国家犯罪档案局数据报道,印度2011年有24206起强奸案登记在册,仅5724人被定罪;2010年登记有22172起强奸案,5632人被定罪;2009年登记有21397起强奸案,5316人被定罪。中央邦3年间登记强奸案数量最多,达9539起,却只有2986人被定罪[2]。
我无法查到中国强奸案定罪率的数据,但以上其他国家的定罪率说明法律的正义和实际的正义在人类文明的现阶段仍然存在巨大的鸿沟。

长夜漫漫,为自己而战
性是人类的本能,但人类不存在其他灵长类的发情期,其性行为可以不分时间不分地点,这必然会导致人类的性竞争比其他物种更为频繁地发生 。幸好由于人类的社会性形成了秩序、规则和法律调整人类的行为,否则人类的性竞争一定能使整个社会难以为继。笔者认为,提交社会管理能力,增加警力密度和监控手段、加大对于性犯罪的打击力度可能是从社会层面减少强奸犯罪最有效的方法。

没错,对于强奸案来说,最大的错误是“这里有一名强奸犯”。最好的解决强奸案的办法是“让强奸犯不要作案”。但从现实来看,我们短期内还无法完全达到这一点。而当这样不幸的事情发生后,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和实体的武器保护自己,让施暴者对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将会是最好的反抗。

假设不幸降临,请牢记以下几点:
请第一时间报警,可以自己去派出所,可以拨打报警电话,也可以由亲友代为报警。但应该尽快固定笔录及开始身体的伤情鉴定;不要洗澡,鉴定前不要清洗身体的任何部位;无论是否选择抵抗,也要在对方身上留下抓挠的痕迹,法医对于抵抗痕迹的鉴定有助于判断当时的情况;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决定要抵抗,就往死里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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