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韬的新闻思想 王韬的新闻思想 论王韬法律思想之主旨

  文章编号:1008-4355(2013)03-0019-06

  收稿日期:2013-04-01
  作者简介:
  吴志辉(1969-),男,四川仁寿人,绵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律史学专业博士生。
  摘 要:
  王韬是近代中国的改良思想巨擘,“通”——以变通、疏通、沟通求得融通的思想,即改良变法的思想——是其法律思想之主旨所在。以“通”为法思想之逻辑起点,王韬着力于对传统法哲学观——“天下观”、“道器观”、“循环观”、“变易观”等的融通与重构,并把“变通”、“改良”的思想主旨溶灌于种种具体法律主张中。把握“通”的法律思想主旨对深刻理解其法律思想的整体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王韬;《弢园文录外编》;通;法律思想;主旨
  中图分类号:DF08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2.03
  近代中国思想界群峰矗立,层峦叠嶂,被誉为近代“中西交通第一人” 的改良巨擘王韬之思想犹如奇峰矗立其中,其代表作《弢园文录外编》(从下文始简称外编,引用该书,只注明篇名)更是在群峰中突兀傲立。《外编》思想锋利、内容驳杂,虽偶有高深迷离、佶屈聱牙之笔,但充溢全书的更多的是浅明、酣畅、精辟之论。成书130年来,《外编》不断被喧闹之政界、清雅之学界乃至俚俗社会所解读,但各个层面的研读者均没有对《外编》思想之主旨达成共识。对《外编》蕴涵的法律思想《弢园文录外编》是王韬设计的中国改良方案,在此方案中,蕴藏着一个不可或缺却被后人关心不够的法思想层面。它凝聚了王韬在中西剧烈碰撞、交融之际对法的思考,是他对中国法律由传统到近代、由民族到世界的十字路口的重新选择和构建,王韬法思想的密码即储藏于此。
  主旨之探讨也尚付阙如。有鉴于此,笔者本着“回归文本”,归真返璞,通过对原典文本《外编》的反复研读、揣摩与思考,发现“通” —— 以变通、疏通、沟通求得融通的思想,即改良变法的思想—— 是王韬法律思想之主旨所在,王韬法律思想的各个层面均贯穿了“通”的思想主旨。本文尝试从三个层面进行阐述论证,不妥之处,敬请方家赐教。
  一、“通”:法律思想之逻辑起点和价值本体
  “通”是中国传统哲学的重要范畴,内涵丰富,包含了融通、疏通、沟通、贯通等多种涵义。“通”在思想层面上与儒学中庸思想之“权变”、 “时中”涵义接近,有继承、转化、改造和创新的意思,也有守恒与发展并存、稳定与开放并存的意韵。在王韬的思想中,再也没有比“通”字更能准确、贴切、精炼地表现其思想从传统婵递到近代的艰难历程。在《外编》全书所含12卷185篇中,王韬的《原道》篇可为其纲,统帅全书。篇中“通”字屡次出现,如 《原道》篇开宗明义云: “形而上者曰道,形而下者曰器,道不能即通,则先假器以通之,火轮舟车皆所以载道而行者也。”[1]行文末总结到: “盖人心之所向,即天理之所示,必有人焉,融会贯通而使之同。”[1]5
  在《外编》中,“通”包含了交通、运通、变通、沟通、通变等诸多涵义,在各篇政论文中,“通” 字俯拾皆是,反映了王韬“通”的思想主旨和价值取向,譬如《变法》中云:“《易》曰:‘穷则变,变则通’”; “至今日,而泰西大小各国无不通和立约,叩关而求互市……”前者之“通”为“通达”之意,后者之“通”为“沟通”之意。《重民》下曰:“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亦得以下逮,都俞吁咈,犹有中国三代以上之遗意焉。”[1]35此“通”字是“沟通”之意。《遣使》曰:“总之,事贵因时以变通,道在与时而消息;先时而能通者,圣人也,后时而不违者,贤人也,时之为义大矣哉。”[1]83此“通”字是“因时通变”之义。与此同时,王韬还对中国各种“不通”,即“隔阂、杜绝、不达”的政治弊端进行了论述,又如《重民》上云:“上有以信夫民,民有以爱夫上,上下之交既无隔阂,则君民之情自相浃洽。”[1] 31“隔阂”表明了他反对君民、吏民之隔阂,主张疏通隔阂,建立“政令下传,下情上报”的有效沟通机制的思想。 《睦邻》曰:“夫中外之情所以不通也,以隔阂太甚也;而隔阂之故,由于情疏而不亲,势尊而不近。”[1] 45此“隔阂”表明了他建议沟通、畅通中西国家之间政情、商情,因势利导,反对隔阂、杜绝的思想。
  总之,王韬在大肆批驳“君民隔阂”、“舆情隔阂”、“中外隔阂”的政治弊端的基础上提出了“上下相通”、“中西相通”、“与时变通”的改良思想。《外编》全书渗透了 “通”的主旨,“通”在王韬思想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实则是构建其理论大厦之苍穹。“通”是其思维方式,在思想体系中起到了焊接器、润滑剂的作用,其思想的多种范畴、原则不仅依赖 “通”来加以整合、修复,而且“通”贯穿了其思想之始终和法律思想的各个层面(包括核心概念、法哲学观和法律主张)。
  二、融通与重构:摒弃传统法哲学观,倡导构建改良法哲学观
  (一)抛弃“天下本位观”,主张“国家本位观”
  中国传统法无疑是以“天下本位”为理论基础的,这种观念发轫于先秦诸子如孟子、荀子《孟子·尽心下》篇云:“不仁而得国者,有之矣;不仁而得天下者,未之有也。”《荀子·正论》篇曰:“故可以有夺人国,不可以有夺人天下;可以有窃国,不可以有窃天下也。夺之者可以有国,而不可以有天下。窃可以得国,而不可以得天下。”
  ,同时在诸多典籍中都有记载,并且此观念一直沿行传递至清代。正如费正清在《剑桥中国晚清史》中所说:“在对外关系方面,十九世纪初期的中国国家和社会仍然认为自己是东亚文明的中心。它和周围非中国人的关系是假定以中国为中心的优越感这一神话为前提的……早期的历史学家就提出了同心圆式的等级理论。”[2]
  天下本位的法观念使得中国法律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只有纵向的传承,没有横向的比较、借鉴、吸收,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法律交流实际上只是单向的输出。   王韬对此观念进行了纠正,他说:“东方有圣人焉,此心同,此理同也;西方有圣人焉,此心同,此理同也。”承认西方有圣人,即承认世界为多元结构,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都具有同样的历史价值,在人类社会走向“大同”的过程中,两者都是不可或缺的构成因素,这是中国人认识世界的观念革命。这种论断意味着王韬放弃了旧式天下观而接受了更具相对性的世界观念。王韬所持的“国家本位”的世界观,意味着当今世界的国家关系不再是过去的“朝贡”和“羁縻”的等级关系,而是国与国之间的交流、沟通、并存、竞争关系。
  王韬的国家本位观是对传统法的天下观的改造与重构,必然把中国法制改革走向置于新的世界格局下进行重新考量和定位。这种新型的国家本位法哲学观,沟通了古代法与近代法、中国法与西方法的鸿沟与窒碍。当时的欧洲列强的法哲学观是“个人—国家—帝国”的结构,“以教统政”的霸权主义是其法价值的最高目标。王韬清楚国际格局和大清帝国实际,提出新型的多元天下观,其法价值的指向无疑是国家、民族本位,在对传统法的改良和近代法重建的宏大工程中起理论指导作用。
  (二)摒弃 “道器恒定说”,倡导“道器俱变说”
  王韬之“道”虽然有传统 “道”的内涵,如他认为“道”的本质是“人伦”,人伦即“孔子之人道”。“天下之道,一而已矣,夫岂有二哉!……道不外乎人伦。苟舍人伦以言道,皆其歧趋而异途者也,不得谓之正道也。”[1]3 又如《变法》上所云:“夫孔子之道,人道也;人类不尽,其道不变。三纲五伦,生人之初已具,能尽乎人之分所当为,乃可无憾。”[1]20人道即“天道”,“天道”在传统社会中外化为“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法律,具有与天共存的恒定性,“我中国之所恃者,道而已亦。天不变,道不变”[1]190。
  但是王韬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改造和扩大了“道”的内涵。他的“道”与“运会”、“天心”含义接近,是与“人事”相对而言,具有可变性。如他在《答强弱论》中云:“有心人旷观往古,静验来今,而知天道与时消息,人事与时变通” [1]290;“盖天道变于上,则人事不得不变于下”[1]291。
  王韬的“器”不是传统文明的“器”。 他的“器”不仅包含了资本文明的科学技术也包括了政治制度,如他欲仿效西方君主立宪制,是他变“器”的内容。他提出的“器则取之西国”的“器”,实际包含了西学之道的政治法律,这是与洋务派的“道”、“器”本质不同的地方。洋务之“道”仅仅指封建伦常,“器”则指西方科学技术和武器等,泾渭分明。
  王韬还赋予了“道”人类社会的终极的、永恒的“大同世界”的指向。 他论到:“故泰西诸国今日所挟以凌侮我中国者,皆后世圣人有作,所取以混同万国之法物也。……凡有血气者莫不尊亲,此之谓大同。”[1]5西“道”与中“道”异中有同,同中有异,最终经过否定之否定而归于“大同社会”的“万国之法物”之“道”。他对“道”终将走向终极、永恒的“大同世界”的认知与今天的全球化和多元化并存、全球化文化观和多元文化观并存的趋势相暗合,具有的远见卓识可谓叹为观止。
  王韬的“道器俱变说”已经融贯了新的时代内容,其法哲学价值层面是深刻、丰富、多层和悖论的。 “道”的恒定性和内涵的扩大(运会,天心的使用)表明了他利用历史机缘变革传统伦理法的意图。“器”的内涵说明他的法律变革指向了政治制度甚至传统法的核心制度——“君主专制”的变革,这就从根本上突破了洋务变法不涉及政治制度的范围。他的“道”指向终极社会——“大同社会”之“万国法”,暗示中国法制变革应该国际化和本土化并存的趋势,闪烁着历史智慧光芒。
  (三)摒弃古代“机械论循环观”,倡导近代“进化论循环观”
  古代循环观的奠基著述是《易经》,《易经》中有“物极必反”、“盛衰相继”、“刚柔相克”等天道循环概念。宋代邵雍对《易经》循环观念加以发挥,创造了世、运、会、元之间推衍运作、交替循环的“运会”循环说。王韬受西方进化论的影响,在继承邵雍“运会”循环说的基础上,抛弃了其中保守、机械的宿命论内核,赋予了崭新、丰富的时代内涵。如在《普法战纪》后序中说:“盖不如此,则世变不极,地球不毁,人类不亡。我故曰:善变者,天心也”;“夫有物极而不反者也。……天道循环断不或爽。”“变”是循环的核心,“天道循环,运会迭乘”强调“变”的永恒性。“循环”成了强调顺应历史潮流而“变法图强”的崭新术语。
  同时他的循环观高扬人的主体作用,否定传统循环观忽视人的作用,而把天道、天命置于十分崇高而又神秘莫测的地位。正如他在《普法战纪》代序中所说,“国家之兴,虽曰天命,岂非人事哉!”显然人事亦天道,天命、天道都变成了人事循环,邵雍的“命定运会说”已被王韬改造成包含有进化论因素的近代循环说。
  最重要的是王韬循环观的终级社会与传统终极社会大相迥异,传统终极社会是建立在小农经济上的“大同社会”,王韬 之“循环观”的终级社会是一个“万国相通”和“工商为本”的社会。 他说:“数百年之后,道必大同。盖天既合地球之南溯东西而归于一天,亦必化天下诸教之异同而归于一源。”
  王韬之近代“进化论循环观”的法哲学意义是为变革传统法律找到了理论依据,“循环”成了顺应历史规律“变法图强”的术语。近代“进化论循环观”对重构近代法的意义重大:其一是确立了近代法制变革的功利主义导向和国家、民族主义的价值定位;其二是根据社会是进化演变发展规律,倡导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主动变革传统法律,建立顺应时代潮流的近代法;其三是变革传统法律要根据终级社会“万国相通”和“工商为本”的社会特点,变传统封闭的伦理法为近代开放的市民法。
  (四)摒弃古代“机械论循环观”,倡导近代“进化论循环观”
  王韬之变易观一方面继承了古代变易观的思维模式,即以《易》书里的“穷则变,变则通”为哲学依据,又以历史变革为事实依据, “夫中国亦何尝不变哉!……三代以来,至秦而一变;汉、唐以来,至今日而一变。” [1]19 同时他把孔子奉为社会改革的先驱,“孔子而生乎今日,其断不拘泥古昔而不为变通,有可知也”[1]23。   但他的变易观不是简单因循的,而是包含有进化论因素的。他把可变的“天心”作为可变的“道”,把有主观能动性的“人事”和时局变化作为立论的依据。 “天心变于上,则人事变于下。……是则导我以不容不变者,天心也;迫我以不得不变者,人事也。”[1]21
  王韬的变易观特别强调时代境遇迥异古代,古代变革受国内情势的驱动,而现今变革的推动力却在外部。他说:“至今日,而泰西大小各国无不通和立约,叩关而求互市,……几于六合为一国,四海为一家。”[1]22 也就是说今日国家的变革是受国际局势变化的影响,是不同于历史上的 “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西方列强以军事打开国门,通和立约,叩关而求互市,以商业为目的,在此形势下,“汉、唐以来,至今日而一变”,变革紧迫性、重要性与古代不可同日而语。
  王韬的变易观以传统经史的变易理论为依据并加入了近代进化论的内容。在法律层面上就是要对传统法在继承的基础上改造、创新。而法律变革的动因却在外部,法律变革的目的是“变法自强”、“救亡图存”。法律变革具有浓厚的工具性和务实性的特点。
  三、变通与改良:摒弃传统法主张,倡议构建改良法主张
  (一)“君民共主”的立宪主张
  王韬在中国最早提出“君民共主”的立宪主张,其哲学渊源是“道器俱变论”,实践依据是他对西欧诸国宪政的实地考察。中国传统社会政治法律的基石是君主专制,最大弊端是舆论“隔阂”、政情“不通”。正如他在《重民》下所批判和揭露的“堂廉高深,舆论隔阂,……虽哀号呼吁,不得而闻也。”[1]35 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制度根源是君主专制,“由上下之交不通,君民之分不亲,一人秉权于上,而百姓不得参议于下也。”[3]
  为改变这种局面,他最早建议中国仿效法国实施有“国宪保障”的君主立宪政体,法国“所有法律皆成于国会所定,故其法以维护人民权利为主,人民权利日益增加而国家元气日愈充厚矣”[4]。中国应速订“国宪”以明确划分君主、议院、人民三者各自的权限和义务,而“制宪”的根本要旨不仅要“保王”,也要“护民”,使两者各安其分、各守其责。“故欲其国之永安久治,以制定国宪定君民权限为第一义也。”王韬引用《书》上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来说明“苟得君主于上,而民主于下”则“上下交固,君民之分亲矣”的君民各安其职的道理 [1]36。尽管王韬在当时提出的是相对 “民权论”,反映了他的立宪思想的渐进性,但这在中国传统专制社会中,权力只赋予统治阶级,民众只有义务而无权力而言,不啻为深刻的认识。他的立宪主张无疑开启了中国实行宪政的先河。
  (二)“以商为本”、“以商裕国”、“以商御侮”、“以国佐商”的商法主张
  王韬首先对传统社会“重农抑商”政策进行了批判,指出朝廷长期推行遏商抑商政策,是造成了商业长期停滞落后状态的根源。同时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清政府实行 “遏抑剥损”的商业政策是造成 “上下交失其利”的根本原因。他对洋务派对商业的垄断行为也进行了否定。王韬提出了“官办不如商办”、允许“民间自立公司”等发展商业的口号,论证了中国近代发展工商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他在《兴利》中云:“中国自古以来重农而轻商,贵谷而贱金,农为本富而商为末富,如行泰西之法,是舍本而务末也”,这是“舍富强而言治民,是不知为政者也” ,而 “迂拘之士动谓朝庭宜闭言利之门,而不尚理财之说” [1]65,照此国家求富强犹缘木求鱼。他在否定“重农抑商”的同时,驳斥了所谓“行泰西之法是舍本而务末” 的观点,同时揭露了顽固守旧分子的“丈田征赋,催科取租”的“重农”[1]65实质是通过攫取地主赋税的方式来维护封建社会经济制度。总之,王韬彻底颠覆了中国古代的“农本”思想,提出了“商富即治之本”,即“以商为本”思想。王韬还提出学习西方国家,实行“商富即国富”的“以商裕国”、“以商佐国”的变革主张。他在《代上广州府冯太守书》云:“西国之为商也,陆则有轮车,水则有轮船,同洲异域,无所不至。……商富即国富,一旦有事,可以供输糈饷。此西国所以恃商为本欤?” [1]391 。他在《越南通商御侮说》中以越南通商富国御敌的事例明确提出了“通商可以御侮”的思想主张[1]229-232。
  最重要的是他的商法思想强调制度建设,包括废除厘金制度、设立专督商务的商务局、设驻外使馆、督办商务、创办商务和技术学校、培养商业人才等适合当时国情的制度和措施。
  (三)“通”、“简”、“势”、“和”的外交法主张
  王韬从外交观念、外交原则和外交战略上谈外交法主张,在持“天下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里,中国的外交被匡限在家长模式,不是大张挞伐,就是册封赐恩,统治者遵循“夷夏之防”、“华尊夷卑”的外交原则。无疑传统外交法具有单维性、僵硬性和务虚性的特点。王韬所持的是国家本位的外交观,具有务实性、多维性和灵活性的改良性质。“通”是外交的本质和精髓,正如他在《睦邻》中指出的,中国外交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隔阂太甚”、使得“情疏而不亲,势尊而不近”[1]45。基于“今日中外大势,惟有因势利导之方,万无杜绝驱除之理”,他设计的外交是“设总理衙门”、“召使臣”、“设领事”、“遣公使 ”等“以简驭繁”的务实外交途径[1]44-45 。
  通“隔阂”的外交是基于国际列强实力强和清廷实力弱的“势”的清醒判断而采取的“以静制动、纵横陴阖”的权宜之策,是为实现“和”的现实目的,以 “琨耀敦槃,折冲樽俎”为长远目标的外交策略 [1]27 。为此他谴责偏激的主战派,“设使不忍小忿而遽开边衅,置数十万生灵于涂炭,而国是以杌陧,岂计之得哉?”[1]44 因此, “我国王大臣又何妨纡尊降贵,相与通款曲,伸情愫,而瞭然洞烛中外之事故欤。” [1]45
  (四)“通”、“简”、“实”刑法改良主张和“建立健全民诉,民诉和刑诉分离”的诉讼法主张
  中国历代王朝之法律,开朝伊始简练而易于实行,而每到末世则“律例愈密而愈紊乱”,胥吏乘机“舞文弄法”。刑法的弊端除了反映传统法律技术简陋、低劣外,君主制产生的高度专制集权则是根源之所在。王韬在继承前辈的律例改良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通”、“简”、“实”的刑法改良主张。   “通”就是不颠覆传统律例,而是对传统律例进行改良。“简”的思想是鉴于今日“在官在民皆患其繁”,势不得“以简御之。”[1]70他建议在人才选拔和利用上着手,“废律例之繁文,而用律例之精义”,对今天下之所谓例者“必尽行裁撤而后可”[1]57。
  “实”体现在务实不务虚。律例的存在,就是解决现实问题,繁密而紊乱的例不仅不能解决现实法律问题,反而造成胥吏“拘牵文义,厥弊日滋,动曰成例难违,旧法当守,而一切之事都为其所束缚驰骤”,造成朝廷“有行法之名,无奉法之实也”。 他提出“减条教,省号令,开诚布公,而与民相见以天”的改良主张[1]24-25。
  刑罚改良的主张是王韬受英国刑罚的启迪形成的。英国“其犯法者,但赴案录供,如得其情,则定罪系狱,从无敲扑苔杖,血肉狼籍之惨。……国中所定死罪,岁不过二三人,刑止于绞而从无枭示,叛逆重罪,止及一身,夫子、兄弟、妻孥皆不相累。”[1]157与英国相对比“中律严,西律轻” [1]40。实际上古代中国以刑罚体系严密、刑罚残酷而闻名于世,中国刑罚是一种揉入了法家酷刑的罪罚制度。在清代,大兴文字狱,王韬以英国的律法为例,寄望废除这种谗害知识分子的罪罚制度,推动社会进步。
  在诉讼法方面,由于近代中国是家族制社会,民事诉讼多由家族和乡邻居调解的途径解决,进入司法程序的很少,影响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限制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同时国家也没有相应的民事诉讼程序法,简单的民事诉讼却因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变得复杂化。他从英国 “民间因事涉讼,不费一钱,从未有因讼事牵连,而倾家失业,旷日废时者,虽贱至隶役,亦不敢受贿也”的民诉运行中受到启发,倡议建立健全民事诉讼法,民诉和刑诉分离,避免把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混为一起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综合以上三个层面的阐述论证,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通”是王韬法律思想的主旨。这种结论不仅有《弢园文录外编》文本解读的支持,也符合王韬当时的时代风潮和王韬改良变法思想家的身份。
  参考文献:
  [1]王韬. 弢园文录外编[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5.
  [2]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35.
  [3] 王韬.弢园尺牍[M].北京:中华书局,1959:30.
  [4]忻平.王韬传[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
  A Discourse on the Purport of Wang Tao’s Legal Thought:From the View of “Tao Yuan” Series
  WU Zhihui1,2
  (1.Law and Sociology School, Mi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Mianyang 621000;
  2.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
  Wang Tao is a reform thinker in modern China. “tong(link)”—the thought of flexibility, communication and dredging to realize fusion, namely improved and introducing institutional reform thought—is the purport of his legal thought. Taking “tong” as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he focused on modern fus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raditional philosophical legal view such as “world view”, “tao device view”, “cycle view”, “variation view”, and penetrated the “alternative”, “improved” ideological purport into his various specific legal claims. So to grasp “tong (link)”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understanding his legal thought in the whole.
  Key Words: WANG Tao; “Tao Yuan” series; tong (link); legal thought; purport
  本文责任编辑:龙大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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