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3号,四川金川县毛日乡中心校的一名乡村教师杨冬玲在路过广场时,被一正在读初一的13岁少年泼汽油烧成重伤,原因是该少年想要抢这位老师的苹果手机!
事件结果:因作案时未满14周岁,按照刑法规定,少年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当地警方对其做出了由监护人看管的决定。由于烧伤情况严重,杨冬玲老师多次转院,最终就诊于四川省人民医院烧伤科。
之所以不放图片了,看着太心疼,处理结果更让人揪心!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咱们先来看看......
未满14周岁,俨然已经成为某些违法犯罪行为的保护壳!面对越来越多的由未满14周岁少年所犯的恶性案件,越来越多的人质疑成型于1978年的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已经“过时”,师师心第一时间想到的却是每天都在跟未成年人打交道的老师们。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殴打老师等暴力事件在结果上,多数学生并没有得到严厉的处理。固然学生需要保护,但是作为成年人的老师,反而承担了弱者的角色。教师已经成为高危职业,此话一点儿都不过。
当老师为啥成了高危职业?
1、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
北京大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罗豪才说:教师权利保障又有其复杂性,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如教师权利与学校管理权、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权的关系,教师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关系等。教师的权利体系及其边界还不够明晰,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容易受到侵犯,一定程度上也对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展开造成了影响。
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表示,应该尽快修订《教师法》,并且制定《学校法》,这才是保障教师权益的根本路径。
2、对学生的惩罚力度不够
从上面图片可以看出,不满十四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很多学生对于使用暴力手段有恃无恐,这才助长了这些殴打老师的事件、以及其他的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研究表明: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3、学校、家长、社会没有形成合力
学校、家庭还是社会,都要共同承担起教育孩子的责任。然而现实生活中,学校的安全管理会出现主体缺位、合作共治意识薄弱的问题。
以学校暴力事件为例。暴力事件频发,是社会、学校、家庭等复合因素聚合的结果,对此,家庭应该担起相应的责任:在孩子刚刚表现出暴力行为的时候,父母要及时制止,也要引导孩子愤怒等情绪的把控,并避免用暴力的方式解决孩子不听话问题;对于学校而言,一是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让学生在学习中明白欺凌的恶劣性质,二是通过竞技类体育课程设置等,将其负面情绪导向合理宣泄。
而眼下,社会多方在这方面的教育经常是失效的:如学校对孩子评价体系和“分流”中只重成绩,造成差生歧视;一些家庭对孩子暴力倾向的反应迟钝等;社会组织介入匮乏。
4、教师的正当惩戒权没有得到应有保护
学生殴打老师,虽然十分恶劣,但是毕竟大部分学生也不会无事生非,因此,这类情况往往与教师对学生的惩戒相联系。虽然有少部分教师对学生的惩罚不当,但大部分教师还是在正当行使自己的惩戒权,以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例如对学生的一些不当行为进行批评、要求写书面检查等。
但由于传统观念对惩戒权有很多误解,甚至将惩戒简单等同于体罚,使得惩戒权的行使逐渐造成了师生关系的紧张,在实践中更是容易走向两个极端。
一是有的教师由于担心学生、家长的偏激行为,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不敢使用惩戒权。另一种情况则是由于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惩戒权行使的内容、程序以及救济渠道,导致个别教师滥用惩戒权,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最终导致师生关系严重恶化。
在教学中,我们面对是一群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学生犯错误了,尽量口头教育,而且批评要把握好分寸,毕竟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又爱冲动,一旦出了问题,最后遭殃的还是老师自己。
下面几点,老师们可以自查下,以后尽量避免师生冲突:
1、批评学生要留有余地,不要攻击学生人格
2、耐心听学生的解释,不要妄加判断

3、发生冲突时,努力保持冷静,体面的退一步
4、就事论事,不要秋后算账
5、增加对学生的了解,教育方式要因人而异
6、和家长达成共识,获得家长对我们教育方式的支持
虽然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但终归只是部分个例,绝大部分的学生对老师都是十分尊敬的,老师们不必草木皆兵,但是风险规避的意识还是一定要
来源:良师通 图片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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