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核定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


huafen shuizhong heding shouzhi fenji baogan caizheng tizhi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
fiscal system with separate categories of taxes, designated scope of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and responsibility contracts at various levels
税种核定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

   中国在1985~1989年实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是各级财政收入基本按税种划分,财政支出按照行政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地方以收定支,自求平衡。它是适应第二步利改税后,财政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各项税收的新变化而实行的。
   财政收入划分    按税种划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三大类①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包括:中央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和企业收入,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粮棉油超购加价补贴,烧油特别税,关税,海关代征的税收,国库券收入,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他收入,以及中央石油、电力、石化、有色金属四个部门所属企业上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70%。②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和企业收入,集体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滞纳金和补税罚款收入,其他收入,以及中央石油、石化、有色、电力四个部门所属企业上交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30%。③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建筑税、盐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工商统一税等。
   财政支出划分  以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为划分原则。中央级单位的支出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级单位的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对于具有特殊性的一些专项支出,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费等,仍由中央财政每年专项补助地方财政。
   地方财政收支基数与分成比例  地方财政收入基数以1983年财政决算收入数为基础,按上述收入划分办法重新核定;地方财政支出基数以1983年地方既得财力为基础重新核定;然后将地方固定收入与支出基数进行比较,凡地方固定收入大于支出基数的,定额上解中央财政;地方固定收入小于支出基数的,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确定一个分成比例,分成一部分补给地方财政;地方固定收入加共享收入仍不足以抵顶地方支出的,由中央财政定额补助地方财政。
   执行中的局部调整  1985~1987年期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变化,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除中央财政固定收入不参与分成外,把地方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方财政支出挂钩,确定一个分成比例,实行总额分成。1988年起,除民族地区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不同形式的包干办法:
   ①收入递增包干法。以1987年财政收入为基数,确定地方收入每年必须有一定的增长率,对中央财政的上交数也要相应增长。地方在确定的增长率以上多收的部分,全部留给地方。收入增长达不到确定的增长率也要保证上交中央数不减少。实行这种办法的有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宁波市、重庆市、沈阳市、哈尔滨市。
   ②总额分成办法。根据1986~1987年财政收支状况重新核定收支基数,以支出基数占收入基数的比重,确定地方留成和上解比例。实行这种办法的有天津市、山西省、安徽省。
   ③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办法。除实行总额分成的办法外,每年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中,由中央财政另加一定的分成比例分给地方。实行这种办法的有大连市、青岛市、武汉市。
   ④上解额递增包干办法。以1987年实际上交中央财政的数额为基数,每年按一定的增长率增加上交数,其余收入全部留给地方财政。实行这种办法的有广东省和湖南省。
   ⑤定额上解办法。以1987年财政收支数为基础,重新核定
收支包干基数后,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部分,定额上交中央财政实行这种办法的有上海市山东省、黑龙江省。
   ⑥定额补助办法。以1987年财政收支数和中央补助数为基数,重新核定收支包干基数后,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部分,由中央财政定额补助地方财政。实行这种办法的有吉林、江西、陕西、甘肃、福建、贵州、云南、青海、海南、湖北、四川等11个省,以及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5个自治区。
         韩国春 许宏才 王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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