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12月26日讯 (通讯员 江坚源)钟山邹某非法行医一案,经广西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一审认定邹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邹某不服,认为原判认定实事有错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邹某为广西钟山县人,如今62岁,无任何行医资格的他竟在村里为村民看病、打针、开药、做针灸已有20多年,而他的工作地点不在村卫生室,只在他家中。
结果,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他,去年在家中为就诊人员用针灸治疗气管炎时,导致了一名就诊人员死亡。
2013年4月26日9时许,被害人董某和其女儿董某某到邹某家中求医,邹某对董某和董某某均进行了针灸治疗,邹某在董某背后插入银针治疗董某的气管炎。
治疗完毕后,董某和董某某离开邹某家,但在他们回家行至虾井村时董某出现脸色发青及呼吸困难。
董某某见此情形遂打电话给邹某,邹某接到董某某电话后赶到现场为董某注射肾上腺素进行抢救,但不见效。
之后医院120救护车赶到,但董某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符合双侧严重气胸导致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经广西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董某符合针灸导致双侧气胸形成、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案发后,邹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
钟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邹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邹某不服并上诉,认为原判认定实事有错误。
邹某的辩护人也提出被害人董某的死亡与邹某实施针灸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实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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