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组织开展系统的学习培训。召开辖区大中型超市、副食店、集贸市场的食品安全负责人和食药监所执法人员培训会,对《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关于食品标识的标示内容、强制标示项目、标示方法、进口食品标识、不按规定标注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系统的学习培训,并收集整理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中发现和查处的食品标签标识典型案例,进行现场培训。
二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要求辖区大中型超市、副食店、集贸市场的食品安全负责人对销售的食品标签标识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清查是否使用“专供”、“特供”标识、是否标明储存条件、是否标全食品添加剂、是否使用中文标签等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全部下架、停止销售,在整改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

三是在经营性现场核查中进行食品标签标识的抽查。我所执法人员在对食品经营者实施经营性现场核查中,增加对食品标签标识检查的内容。对每个食品经营者,必须随机检查5种以上食品的标签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是建立健全食品标签标识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消费者投诉、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标签标识,及时上报分局并通过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相关单位。
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应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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