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逻辑分析 同一认定理论及逻辑分析

同一认定理论及其逻辑分析

2005年06月22日16:42 东方法眼胡卫平357人次浏览 评论0条字号:T|T Identification Theory and Its Logical Analysis

【摘 要】针对同一认定理论中存在的误区和鉴定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本文从认识论和逻辑学角度,对同一认定理论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深入反思。首先,笔者全面梳理了同一认定理论的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从认识论角度论述了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与基本条件之间的区别及其各自的含义;然后,运用逻辑学方法分析了同一认定的一般过程及其结论的类型和价值;最后,从实践角度论述了同一认定理论的地位、条件、标准、适用范围等。

【关键词】同一认定 科学基础 基本条件 逻辑过程

同一认定是以解决先后出现的两个客体是否同一客体的理论和方法的总称。同一认定理论自从产生至今,在物证鉴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实践中,同一认定结论出现错误的情况却时有发生,甚至被奉为“金科玉律”、“证据之首”的指纹鉴定也出现了错案①。笔者认为,同一认定理论本身的缺陷是造成鉴定错误的直接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鉴定理论和实务界对同一认定理论进行了广泛研究,但由于受科技、法律观念和鉴定体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②,这些研究多是对同一认定“新”方法的探讨,却忽视了对同一认定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③,特别是同一认定的基础和条件、范围和对象、过程和标准以及同一认定结论的科学性、证据价值等问题缺乏深入的论证和分析。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希望能对完善同一认定理论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一、同一认定理论的产生及基本内容

在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实践中,人们一直在探索人身和物体识别的有效方法。在诉讼中,要在犯罪与刑罚之间建立有效的联系,必须对相关的人或物进行同一认定。如要认定某人是否以前曾被判刑、某无名尸体是否为某失踪人、某人是否是在文契上签名画押的人、某人是否遗留现场指纹的人、某工具是否作案工具等等。只有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才能得出可靠的结论,也才能使对人和物的识别从经验层面上升到理论高度。

(一)同一认定理论的产生

早在1925年,前苏联学者亚基莫夫在《方法学上的一致性》一文中,就详细论述了同一认定理论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同一认定的概念、特点和分类,同一认定的方法,同一认定的标准和划分条件等。20世纪30年代,С·М·拍塔波夫教授首次系统论述了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和基本方法。20世纪50年代末,伐·雅·柯尔金等人在全面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结合前苏联犯罪侦查实践,系统论述了同一认定理论。伐·雅·柯尔金以《犯罪对策同一认定理论和一般方法》为题发表了他的研究成果,标志着同一认定理论开始走向成熟。同一时期,Б·Й·雪夫琴柯、В·П柯勒马阔夫等人也从痕迹学和犯罪对策学等角度,对同一认定理论进行了补充和完善。20世纪50年代末期,这一理论传入我国后,国内学者对该理论进行了全面阐释。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对同一认定理论进行了不同层次的研究,形成了有我国特色的理论体系。另外,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瑞士等国学者对同

一认定理论也进行了深入的探索。但到目前为止,同一认定理论中仍然存在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

(二)前苏联学者对同一认定理论的论述

由于受掌握资料的限制,本文主要介绍前苏联和我国学者对同一认定理论的论述,目的是澄清对同一认定理论的误解,还原其本来面目。

1、同一及同一认定的概念

从哲学角度看,“物在质方面的规定性就在于物和自己的同一以及它和一切其他物的区别”[1](p2),这就是同一的概念。在论述同一性和相似性时,

伐·雅·柯尔金指出:“物的同一,表现在这个物的重大特性自己和自己相符合,自己和自己相等。但是,不仅同一个物的特性可能相符合,就是不同的相似物,其特征也可能相符合”[2](p6)

同一认定一词来自拉丁文“ibem”,意思是视为同一,俄文是

“ИЦеНТИФИКаЧИЯ”,英文是“identification"。同一认定是一种以解决客体是否同一为目的检验过程,这种检验过程就在于发现、比较和评断被比较客体的不同特性。

2、同一认定与同一性认识的区别

伐·雅·柯尔金认为,日常生活中的同一性认识,如辨认人和物,与同一认定有相似之处,而这种辨认时常造成错误,这是因为这种辨认活动是我们把被观察客体的特征和我们过去经验的内容进行对照„„这样的同一认定是以最简单的特征做基础的,它的进行是表面的,而且并没有一定的体系,也没有对特征进行评断,所以,是否同一的问题往往因此而得到错误的解决„„通常的辨识活动是一种心理活动,它并没有科学检验的特征,它和同一认定的一个重大区别也就在此。

3、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

伐·雅·柯尔金认为,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在于客体具有特定性和相对稳定性。所谓特定性,是指物和任何其他物的绝对区别。在自然界并没有二个完全一样、互相同一的物。物的特定性是由形成其特性的条件的特殊性决定的,这种特殊性使我们能够把它和任何其他物区别开来,并正确地进行同一认定。所谓物的稳定(固)性,是指物所具有的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其重要特性相对不变的能力。同一认定的客体其稳固性是各不相同的。

4、关于同一认定的形式和种类

伐·雅·柯尔金认为,根据反映形象的种类不同,同一认定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犯罪对策同一认定,这类同一认定是根据人感觉上直观反映形象,如犯罪目击者的记忆等作出同一认定的。常见的是侦查中对人和物的辨认;另一类是司法检验方法的同一认定,这类同一认定是根据物质上被固定的反映形象,如手印、足迹等进行的同一认定。这两类同一认定的检验的对象、检验的方法、结果的评断方法等均不相同。

5、同一认定理论的地位

前苏联学者对同一认定理论的地位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同一认定理论是犯罪对策学和司法检验的一般方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同一认定理论仅仅是犯罪对策鉴定的一般方法。如С·М·拍塔波夫教授认为:“侦查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问题的解决,任何情况的查明,都可归结为这个或那个事实和该案的真实证据是否同一的确定”[3](p15),根据这一观点,С·М·拍塔波夫教授认为同一认定是“苏维埃犯罪对策学专门的方法论”。但大多数学者不同意

С·М·拍塔波夫教授的观点。如Н·Б·捷尔齐也夫教授指出:“同一认定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被拉得这么远,以致同一认定的概念竟普及到所有的认识活动。结果,一切判断,一切检验,都成了同一认定。”[4](p44)С·П·米特里采夫教授也认为:“同一认定,应该把它看作是物证的检验方法„„必须严格地遵守同一认定的范围”。[5](p11)伐·雅·柯尔金指出:侦查犯罪过程所研究的联系和关系的典型形式多种多样,有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条件和被制约物的关系,现象与本质的关系,时间和空间的关系,同一关系等等,其中同一关系仅仅是司法检验过程中所研究客观现实各种联系和关系的一小部分。而且司法检验过程中所研究的联系和关系各有不同,所以对于这些联系和关系必须采取不同的研究方法。同一认定方法,不能被看成作是司法检验的一般方法和犯罪对策学的方法;同一认定方法是司法检验的个别方法,它是当司法检验的对象(人、动物、物、物质的)是同一关系时而被运用的,它仅仅是检验的一般方法。

6、同一认定结论的种类

关于同一认定结论的种类,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同一认定结论必须是绝对肯定或否定的。如Р·Д·拉洪诺夫认为:“鉴定人的推测性结论通常在诉讼中起着否定的作用,它无论如何也不会帮助查明事实,只能播下怀疑的种子。鉴定人的结论应该带有不动摇的断言性质,因为只有这样的断言才可能在分析案件中一切已有的证据时得到考虑。”[6](p24-25)而

伐·雅·柯尔金认为:“在许多场合下,„„由于检验材料不够和客观材料的限制,不可能断然地解决向他得出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检验的结果使鉴定人只可能推测地解决向他提出的问题”。“推测性结论和关于种类同一的鉴定结论,在犯罪侦查工作中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7](p137-142)

(三)我国学者对同一认定理论的论述

我国学者认为:“从哲学上讲,‘同一’是表示事物或现象同其自身相等同的范畴”。[8](p17)“同一认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熟悉客体物某些特征的人,在研究和比较先后出现的两个反映形象特征的基础上对其是否出自一个或原属于同一整体物所作出的判断”。[9](p64)

理论界一般从客体的特定性、相对稳定性和反映性等方面论述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在论述客体的特定性时,传统理论多从哲学角度,运用物质的特殊性原理进行论证。通说认为,“同一认定理论中,物的特定性有两重含义。其一,凡物莫不相异。自然界根本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个客体,同一只能是自身和自身的同一„„其二,任何客体都有其自身所具有的若干特征,这些特征作为一个整体,不可能在任何其他客体上重复出现。”[10](p89)有学者对特定性作了进一步分析,指出:“任何同一认定所实际依据的都不可能是个体全部特征,只能是个体一定数量特征的组合。因此,在研究同一认定问题时,必须具体考察这个特征组合是否具备了同一认定的条件,包括特征的特定性、稳定性和反映性。”[11](p18)关于客体的稳定性,学者认为“是指客体特征在进行同一认定的必要时间内保持基本不变的属性„„基本不变有两层含义:(1)对一个特征组合来说,是指其中的主要特征都保持不变,换言之,虽然该特征组合中的个别特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是这种变化并没有改变整个特征组合的基本特性。„„(2)对一个具体的特征来说,是指保持该特征的质基本不变,或者说,该特征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它得以区别于其他特征的那些特殊的规定性仍然保持未

变。”[12](p20)关于特征的反映性,一般认为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和特征识别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即客体特征的反映性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反映能否在同一

认定中加以利用则取决于人的认识能力和水平。

关于同一认定理论的地位,国内学术界认识比较混乱。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同一认定是物证鉴定中的一种专门理论和方法,仅适用于物证鉴定中需要进行同一认定的检验;第二种观点认为,同一认定是侦查学的基本理论[13](p63-85),适用于整个侦查过程;第三种观点认为,同一认定理论适用于整个诉讼证明过程[14](p82)。

关于同一认定结论的评断,一般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评断结论的科学可靠性;二是评断结论的证据意义。[15](p81-82)即从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进行评断。

二、同一认定的基础和条件

虽然同一认定是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基础的科学认识活动,但在具体鉴定中,要作出可靠的同一认定结论,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明确同一认定的基础和条件的区别及其各自的含义,才能使同一认定具有可靠的理论基础。

(一)同一认定的基础和条件的区别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的特殊性是由其内部矛盾的特殊性决定的,因而任何物质均具有特殊性。同时,运动是事物的基本属性,但也承认相对静止的存在。事物的特定性和相对稳定性是人们认识和区别事物的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人们能够通过实践活动认识客观世界,但这一论断只是一种可能性判断,这种可能性在特定条件下是否能转化为实现性,则是不确定的。因为人类的认识活动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在特定条件下,人们能否认识某一特定的事物,要受多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同一认定是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活动,遵循认识活动的一般规律,其基础和条件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同一认定的哲学基础只给鉴定人员提供了作出同一认定结论的可能性,要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如检材的数量和质量、鉴定设备、鉴定人的专业知识、经验等等。因此,鉴定人员能否对某一具体鉴定中作出同一认定结论,并不具有必然性。

客体的特定性、相对稳定性和反映性是从哲学角度对事物进行的一种概括性判断,作为鉴定对象的某种客体的特定性、相对稳定性和反映性是否能被鉴定人员认识和利用,即是否具备同一认定的主客观条件,直接决定着能否作出科学的结论。因此,在同一认定中,重要的是我们要研究不同类型客体同一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而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同一认定科学基础的概括性认识阶段,忽视对不同客体进行同一认定条件的具体分析。

以人身同一认定为例:从哲学角度看,每个人都具有特定性,虽然这一结论为人身同一认定提供了科学基础,但这仅仅是一种概括性和可能性判断。要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还必须充分认识并能够利用人体某一方面的属性,否则,这种可能性就无法转变为现实性。人身的特定性是通过多种属性表现出来的,这些属性从人类产生就具有人各不同和终身基本不变的特点,即具备同一认定的基础,但人们利用指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是从19世纪末开始,利用DNA进行人身认定也仅仅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此前人们为什么不能利用指纹和DNA进行人身同一认定,原因就是人们没有认识到它的特定性,或者没有找到利用这些人身属性的方法,即不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

(二)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

1、客体的特定性

任何物质都具有特殊性,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同一认定中,客体

的特定性是通过客体的多种属性表现出来的,而每种属性又是通过特征反映出来。人们认识客体是按照“特征——属性——本质”这一基本思维过程展开的。客观世界中存在的每个事物都具有多种属性,如每个人都具有与其他个体不同的相貌、指纹、行走习惯、声音、DNA等,这些属性组成了人身的特定性。在认识客体时,人们首先要充分认识客体某种属性中的具体特征,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认识客体的这种属性。因此,特征和属性是客体特定性的基础。

从总体上看,客体的属性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客体的外部结构属性;第二类是客体的组成成份属性;第三类是客体(主要指人和动物)的运动规律属性。前两类属性是任何事物都具有的,第三类属性是生物体才具有的。一般来说,物质结构属性的特定性要小于组成成份属性的特定性。在同一认定中,我们主要是运用物质的结构属性和运动规律属性,而在种类认定中,主要运用成份属性。由于根据物质成份进行的种类认定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同一认定的范畴,因此不作探讨。

物质的外部结构属性是可以通过感观直接感受到的,因此这类属性是我们认识和区别事物最基本的属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对物体的辨认通常不是根据其成份,而是依据该物体能被人的五官感受(也可借助仪器设备)的外部结构属性进行辨认,这些属性通过大小、形状、颜色、软硬、气味、重量等特征表现出来等。从哲学角度看,任何客体的不同属性均具有特定性,即不同类属性存在个体差异。如每个人的指纹、书写习惯等属性各不相同,但也有某些相似之处。在人们现有的认识能力和范围之内,两个物体的大小可以相似、形状可以接近、颜色可以一致、气味可以相同、重量可以相等,不同人的指纹具有相同的类型、笔迹具有相似之处等等。但客体某一方面的属性存在个体差异却是客观的、必然的。只有正确认识客体的某种属性,才能利用这种属性进行同一认定。

客体属性的表现方式具有差异性。有些客体的属性可以通过特征直接表现出来,被人的感官直接感知,如指纹中乳突纹线上的细节特征。有些则间接地通过反映形象表现出来,如人体的行走规律和书定习惯属性,只能通过步法特征和笔迹特征表现出来。

客体的不同属性是通过多个特征组合呈现出来的。如指纹中的小点、小眼、小棒、分歧、结合等特征的排列组合表现出指纹人各不同的属性。因此,即使客体上具有相同种类和数量的特征,但特征的排列组合方式不同,也使客体的属性具有了特定性。但相同特征之间也存在个体差异。如在指纹中,不同人乳突纹线上小点的大小、边缘形态、方向和角度等均可能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

在特定的认识能力范围内,客体的某种属性的特定性是相对的,虽然一个客体与另一个客体某种特征组合不可能完全相同。但就某一个或几个特征来看,同类不同客体也可能是相同的。如指纹的乳突花纹都是由九大细节特征组合而成的,也就是说,所有指纹中都有这九种细节特征,但每一种细节特征或少量细节特征(如2个或3个)的组合在其他指纹中也可能重复出现。

2、客体的相对稳定性

虽然变化发展是事物存在的基本形式,但在某一特定时空条件下,事物的质会保持其稳定性。同时,事物变化发展的过程和规律是可以被人们认识的。因此,事物质的稳定性和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性决定了事物的相对稳定性。

客体的稳定性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了条件。如果客体不具有足够的稳定性,我们就无法利用它进行同一认定,或者客体的变化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就失去了进行同一认定的条件。如在足迹检验中,如果鞋底的变化造成了特征的根本改变,

就失去了鉴定的条件。这里的相对稳定性是指我们用以进行同一认定的客体某一方面属性的相对稳定性,不是指客体本身或其他属性的相对稳定性。即使用以认定鞋的形象特征发生了变化,但鞋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化,鞋的其他属性也不一定发生变化。

由于客体的成份、结构、性能、使用环境、运动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同一客体的不同属性的稳定性也有较大差异。如在枪弹痕迹检验中,枪管内壁结构的稳定性就低于弹底窝表面结构的稳定性。因此,在同一认定过程中,不但要分析整个客体的稳定性,同时还要具体分析客体某种属性的稳定性。

3、客体的反映性

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地存在,它必然存在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并与周围事物时常发生相互作用。客体的反映性是指客体在与外界发生作用时,客体的某种属性可以通过反映形象反映在环境中或另一客体上的性质。

客体的反映形象虽然具有客观性,但在客体与外界环境相互作用时,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反映形象可能歪曲地反映了客体的属性。如现场足迹在形成过程中,可能受地面条件、行走速度、心理状态、负重及负重方式等单一或综合因素的影响,使现场足迹中出现一些“假特征”,从而歪曲地反映了鞋底的结构属性。在比对两枚足迹时,特征的差异可能是由于这些因素影响的结果,同样,特征的相符也可能是受这些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巧合。如果没有弄清这些影响因素,在认识客体的特征和属性时就可能被假相所迷惑,甚至出错。

客体的反映形象通常只反映客体的部分特征,能否通过研究部分特征认识客体某一方面的属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前所述,客体的属性是通过组成这种属性的多个特征表现出来的,但在客体的反映形象中,由于受遗留条件的限制,通常不可能留下客体某种属性的完整形象和所有特征。如指纹作为人身的一种属性具有特定性,这种特定性是指每一枚手指上所有特征的总和具有人各不同的特点,但现场上遗留的指纹通常是局部的、残缺的,甚至是变形的,据美国司法部统计,每一枚指纹平均有75-175个特征,而现场遗留的指纹平均仅占整个指纹大小的1/15[16](p607),这些有限的特征能否反映指纹整体的特性,理论界没有进行系统性研究。笔者认为,要依据部分特征进行同一认定,必须证明所使用的部分特征的组合达到了特定化的程度,否则这种结论就不具有必然性。国内外指纹鉴定实践中出现的错误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判断。①

能否正确认识客体的反映形象,不但受客体特征外化程度的影响,也受人的主观及客观条件的制约。主观上如果认识能力、经验缺乏,认识的主动性不足等,客体的特性就不可能被正确认识。客观方面,如果设备没有达到必要的精度,认识的手段错误等等,也不可能通过反映形象正确认识客体的特性。

(三)同一认定的基本条件

同一认定的基本条件是指得出同一认定结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人们对事物的认识都能达到绝对同一的程度。在日常生活中,同一性认识活动随时可遇,随处可见,由于这些认识并不一定具备足够的条件,但我们却在某种主观因素的驱使下作出了同一性结论,因此这种结论就具有很大的或然性。同一性认识与司法鉴定中的同一认定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和意义。前者主要是一种思维活动,可能缺乏科学的依据,因而出错就在所难免。而物证鉴定中的同一认定是一种科学认识活动,其结论必须是可靠的,不允许出现没有或缺乏科学根据的推测性或想象成份。因此,要作出科学可靠的同一认定结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客体的某种属性已经被认识

在进行同一认定时,可以依据客体的某一种或几种属性②,但客体的这些属性必须已经得到了人们的充分认识,即人们掌握了客体这些属性的本质和规律。如每个人都具有特定性,即使双胞胎也是如此,但在进行人身同一认定时,我们并没有利用人体的所有属性,而仅利用了人体某些方面的属性。我们之所以能够利用指纹、枪弹痕迹、DNA等进行同一认定,是因为通过长期观察,人们认识到客体的这些属性具有个体差异。

由于认识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所以人们的认识永远不可能达到“绝对真理”,但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人们的认识可以无限接近客观实际,达到“相对真理”,即通过科学认识活动,找出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或把握事物的某些本质。我国思想家黄焕金认为,人的认识思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感性思维、知性思维和理性思维。[17](p88)在同一认定过程中,我们对客体的认识必须达到理性思维的水平,才能作出可靠的结论。如果对客体的认识仅仅停留在感性思维或知性思维阶段,得出的结论就可能出错。

2、客体的特性得到客观、充分反映

同一认定是在对客体的反映形象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作出客体是否同一的结论的检验过程。在同一认定中,即使我们对客体某种属性的认识已经达到了理性思维阶段,即认识了客体某一方面属性的本质,但这种属性是否能够客观、充分地表现在反映形象中,却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客体的特性没有或者不可能客观充分地反映出来,或者不能被人们现有的科技手段所认识,就不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即使利用这些特征勉强作出同一认定结论,这种结论也是不可靠的。如在笔迹检验中,当检材的数量较少,没有客观、充分地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时,利用这些特征进行同一认定,其结论的可靠性当然应当受到质疑。

由于客体的属性是通过反映形象中的特征表现出来的,因此,在检验中必须对特征的客观性进行考查。受形成条件的影响,反映形象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假特征”。如何区分“真”、“假”特征,除了要研究客体反映形象的形成过程外,可通过比较客体的多个反映形象,如果在多个反映形象中,某一特征具有稳定性,即可认为该特征客观地反映了客体的属性,否则,很可能是“假特征”。

3、可疑客体的反映形象必须客观、充分

同一认定必须有可疑客体或其反映形象。如果缺乏这一基本条件,就无法进行同一认定。可疑客体的反映形象也必须客观、充分地反映客体某一方面的属性,即可疑客体的反映形象不但要真实地反映其属性,而且要有足够的质和量,足以反映可疑客体某一方面的属性。

4、客体的变化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任何事物都处于运动变化过程中,这种变化有量变和质变之分,如果变化没有达到质变的程度,事物就仍然保持着自身的特性。如果量变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能产生质变,从而改变事物的属性。要进行同一认定,客体的变化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否则就会失去同一认定的条件。一般来说,这种变化必须保持在一个量变的水平,而且这种量变不足以造成客体某种属性的根本改变,否则,我们便不能利用这类属性进行同一认定。

影响客体变化的因素很多,通常包括客体的成份、客体的稳定性、客体存放的环境、客体的使用情况等等,在分析客体变化时,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同时,在比对过程中,要将“假特征”、客体本身变化形成的差异点和不同客体形成的差异点三者区分开。

三、同一认定的逻辑过程

同一认定是鉴定人在对客观存在的检材进行观察、测量、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判断的过程,这一过程不是归纳,也不是分析或综合的过程,更不是主观推测或假设,而是建立在逻辑“同一律”基础之上的演绎推理过程。有学者认为,“同一认定的基本认识方法是排除法”[18](p91),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司法鉴定中的同一认定结论必须具有客观性和可靠性,如果用排除法得出同一认定结论,那么同一认定结论就可能失去其客观可靠性。因为采用排除法的前提是客体必须限定在某一特定的数量范围之内,否则就失却了使用排除法的前提条件。但在侦查过程中,这一范围通常是在对案情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的,这就意味着同一认定结论正确的前提是:用于排除的客体范围必须是正确的,否则就可能漏掉真正同一的对象。不论从侦查、审判和鉴定职能的划分,还是同一认定结论的客观性要求,用排除法作出的同一性结论均是站不住脚的①。笔者认为,用排除法得出的同一结论是一个附条件的认定结论,这种结论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在作证时依据“假设性问题”①得出的结论,只不过这种“假设”是侦查人员依据案情作出的主观判断。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专家证人使用“假设性问题”已经进行了必要的限制②。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鉴定人作为法官的“辅助人”,必须保持中立的立场,因此,一般不允许鉴定人使用“假设性问题”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

由于同一认定是建立在逻辑“同一律”基础上的科学认识活动,因此,与普通人的同一性认识活动有本质区别。在普通人的同一性认识过程中,可以使用包括排除法在内的多种方法,而作为司法鉴定专门方法的同一认定,只能是逻辑演绎过程,符合三段论的推理形式,即由大前提出发,运用小前提,按照推理的一般规则,得出一个新的判断。下面对这一过程进行简要分析。

(一)同一认定的逻辑前提

1、大前提

演绎推理的大前提通常是由归纳法得出的。归纳法可分为完全归纳法和不完全归纳法。不完全归纳法又可分为简单枚举归纳法和科学归纳法。不完全归纳法的前提与结论之间没有蕴涵关系,因而其结论具有或然性。

简单枚举归纳法是通过考察某一类事物的部分对象(子类),发现某种情况不断重复出现,而又没有发现相反情况,从而推出关于该类事物一般性结论的推理。如在很长一段时间,人们注意到金属都沉于水,而在实践中又未发现浮于水的金属,于是,人们便做出了结论:所有金属都沉于水。这一结论就是用简单枚举法推出的。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得出的结论是或然性的,如果发现有相矛盾的事例,结论就要被推翻。例如在后来的科学实验中,人们发现了不沉于水的金属(钠、锂),因而,上述结论就被否定了。

科学归纳法是通过考察某类事物中的部分对象,并掌握对象和某种属性的必然联系,特别是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从而概括出关于该类事物一般性结论的不完全归纳推理。科学归纳推理是在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而科学归纳推理是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因而科学归纳推理比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可靠性大一些。

同一认定的大前提多是由不完全归纳推理得出的结论,其中有些结论得到了理论和实验验证,而有些结论并没有得到理论和实验的充分验证。即这些结论具有或然性,根据这些结论推出的同一认定结论也具有或然性。

2、小前提

在同一认定中,小前提一般是在对客体观察、测量、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判断。要保证推理结论的正确性,这一判断也必须具有客观可靠性。首先,必须保证鉴定人具有观察和认识客体的条件,如必要的仪器设备、足够的检材等;其次,鉴定人要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经验;第三,鉴定人既要有认识的能动性,又要客观公正地观察和判断,不能带有认定或否定的预断或偏见。如果不具有上述条件,得出的判断可能就是不完整甚至错误的。

(二)同一认定的推理过程

要得出正确的推理判断,除了大小前提必须正确外,推理的形式也要合乎规则。在演绎推理中,大前提的概念要包容小前提的概念,即大前提与小前提是一般与个别关系,同时,“结论所表述的内容与前提的内容既具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19](p170),否则,就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下面以指纹鉴定为例分析同一认定的推理过程:

大前提是“指纹人各不同”,这一前提的另一种表述方式是“各人各指的指纹只能和自身相同”。小前提有两个,分别是“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均客观充分地反映了客体的特性”、“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有X个特征相同”。结论是“现场指纹是某嫌疑人某指所遗留”。在这一推理过程中,大前提是通过不完全归纳法得出的,在理论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证明。虽然一些学者试图用数学方法进行理论证明①,也有一些学者从遗传学角度寻找依据②,但到目前为止,这些努力均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这一大前提不一定具有必然性。小前提1“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均客观充分地反映了客体的特性”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大前提中的指纹是指指纹的整体而言,而现场指纹多是残缺的,所以一般不可能客观充分地反映作案人的指纹。小前提2“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有X个特征相同”是鉴定人员通过观察得出的判断,到底需要多少个特征,特征的数量和重量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特定化,没有客观标准,完全依靠鉴定人员的经验判断,而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出“现场指纹是某嫌疑人某指所遗留”的结论,其推理形式也有逻辑错误③,因此,得出的结论具有或然性。

理论逻辑分析 同一认定理论及逻辑分析

(三)同一认定的逻辑结论

同一认定的逻辑结论是指从正确的推理中得出的客观判断。同一认定结论必须具有可靠性和相当的确定性。

可靠性是指结论必须是能够从前提中推出来的,没有搀杂鉴定人的主观想象。即结论必须是按照正确的推理形式得出的,而且大前提要正确,小前提必须是在观察检材的基础上得出的客观判断,而不是主观猜测。相当的确定性是指结论必须是肯定、否定或倾向性的判断,必须对证明案件事实有意义①。相当的确定性是指结论可以完全肯定或否定的,也可以是带有某种倾向性的判断。结论的确定性大小与大前提和小前提的确定性直接相关。②

根据确定性不同,同一认定结论可分为确定性结论和不确定性(带有倾向性)结论。不能将结论的确定性与可靠性等同。在具体同一认定中,掺杂主观推测的绝对肯定或否定结论不可能是客观、可靠的;反过来,没有掺杂主观推测的不确定性结论可能是客观和可靠的。结论的确定与否取决于鉴定种类和客体特性的反映程度,如果客体的特征组合达到了特定化程度,就可以得出确定性结论,否则只能得出不确定性结论。

不确定性结论可以用概率或倾向性意见表示。如果在客体的某种属性与特征的数量和质量之间可以建立概率统计关系,不确定性结论即可用概率表示。一些国外学者已经尝试用概率统计的方法研究特征的数量、质量与结论之间的关系。

③这些研究无疑会使同一认定结论更具科学性。

四、同一认定理论的现实分析

同一认定理论从产生至今,在司法鉴定实践中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同一认定本身还存在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如同一认定理论的地位、同一认定结论的价值、同一认定的标准、同一认定的范围等等,下面分别进行简要分析。

(一)同一认定理论的地位

同一认定是物证鉴定的专门理论还是侦查学甚至司法证明的基本理论,关系到同一认定理论的价值和应用范围。笔者认为,同一认定理论是物证鉴定的专门理论,不应将其与侦查和诉讼中的同一性认识活动相混,无限制地扩大其适用范围。

物证鉴定中,鉴定人员根据同一认定原理和方法,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的结论必须具有可靠的基础,并能在案件中作为证据证明某些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而对案件中其他事实性问题的认定是侦查或审判人员的职权,如果将同一认定理论扩大到侦查过程,就混淆了同一认定与同一性思维活动的区别,不但有贬低同一认定理论价值的倾向,也有将侦查过程“中心化”④的嫌疑。因为在多数人的心目中,同一认定理论是一种专门的理论方法,其结论是科学可靠的。而侦查中的同一性认识,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只是侦查人员根据自己收集的证据,对事实性问题作出的主观判断或推测,不一定具有可靠的基础,也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如果将侦查过程看作是同一认定过程,就会给人造成错觉:侦查人员运用同一认定方法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是绝对准确的,不会发生错误,审判不过是对侦查结果的确认。这种现象必然会使诉讼滑向“侦查中心主义”的泥坑。

另外,将侦查过程,甚至诉讼证明过程都看作司法人员进行同一认定的过程,会造成鉴定、侦查和审判职能的混乱。鉴定与侦查和审判是性质不同的诉讼活动,具有不同的目的和功能。不管将鉴定作为一种侦查手段,还是将同一认定理论扩大适用于侦查乃至整个证明过程,均不符合鉴定和侦查的目的和功能。

在侦查和审判中,存在多次同一性认识活动,但这些认识活动是依据侦查和审判人员的经验、逻辑判断得出的结论,其结论并不具有必然性,而且在实践中也没有评断的标准,只能依靠侦查和审判人员的“内心确信”来判断。而物证鉴定中的同一认定是依据鉴定人的专门知识得出的结论,这一结论有严格的评断程序和标准,因此两者具有本质区别。

(二)同一认定结论的价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同一案件出现了前后矛盾的鉴定结论,导致案件出现完全相反的处理结果的情况时常发生,这一方面说明我国鉴定制度存在种种弊端,同时也反映了司法人员对同一认定结论的证据价值存在误区。

如何看待同一认定结论的证据价值,是同一认定理论中又一重大问题。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些人不适当地抬高同一认定结论的证据价值。如果鉴定人员出具了同一认定结论,侦查人员就敢据此抓人,审判人员就敢据此判决,很少对同一认定结论作实质性审查判断。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部分司法人员盲目地相信同一认定结论的科学性。不相信同一认定的科学性是错误的,但过分迷信同样是有害的。作为证据的一种类型,同一认定结论不具有超越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在运用时应当和其他证据一样,由于侦查人员和法官对其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判断。

(三)同一认定的条件和标准

要作出同一认定结论,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但不同客体所需的条件不完全相同,因此,对于每一类需要进行同一认定的客体,都应当深入研究同一认定的具体条件,以指导同一认定实践。这些条件主要包括客体某种属性的特定性、检材的质量和数量要求、鉴定的仪器设备条件等等。

认定结论是否应当具有客观标准,如何确定这一标准,理论界长期存在争论。多数学者认为,如果特征组合达到了特定性的程度,不可能在其他客体上重复出现,即达到了认定标准。但特征组合是否达到了特定化的程度,完全依靠鉴定人的主观判断,没有特征数量和质量的统一标准①,因此鉴定人员大多依据个人经验进行判断,使鉴定结论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机性。1995年由国际鉴定协会(IAI)授予权进行的一次指纹鉴定人员“熟练程度测试”①的结果,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我国学者认为,“特征的数量与该特征组合的特定性成正比,„„特征的质量与其特定性价值成正比”。[20](p19)但如何确定特征的数量和质量,理论界并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客观原因是确定这样的标准非常困难,因为特征组合内特征的分布具有随机性,特征的数量和质量具有不确定性。但笔者认为,为了保证同一认定结论的客观性,防止出现太大的随意性,必须确立一个客观标准,这也是同一认定理论应当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四)同一认定的适用范围。

从上文分析可知,同一认定是一种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适用范围不宜无节制地扩大。在物证鉴定中,对哪些客体、依据何种属性可以进行同一认定,哪些客体、哪些属性不能进行同一认定,必须有一个范围,防止一些没有科学依据,甚至“垃圾”科学也进入同一认定领域。如何确定这一范围,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均没有明确的观点。而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为了限制专家证据的应用,对鉴定的客体及其依据的理论均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早在1923年,美国哥伦比亚地区上诉法院在审理弗赖伊(Frye)一案②中就确立了“普遍接受原则”(Rule of General Acceptance,又称Rule of Frye),即结论所依据的理论必须是在该领域得到了普遍接受,否则依据这种理论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可采性。199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道伯特诉麦若·大沃医药品公司一案中提出判断专家证据科学可靠性的“道伯特标准”(Daubert Factor)③,对专家证据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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