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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知识要点(1)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知识要点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 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二)法律规范 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 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 意志.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区别:
(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 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 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
(3)除习惯法之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规定出来, 成为具体的制度.其他社会规范则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
(4)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类的事或人; 不是只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则.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 3 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 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 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法 律规范这 3 个组成部分密切联系并不可缺少,既可以把各个部分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分别规定 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 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构成法的基础.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 在 3 个方
面: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3.意志内容的社会性
(四)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 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 3 种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 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侨居法院地国,也不适用该国法律.二是以地域 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 域内有绝对效力.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 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但在某些问题上,对外国 人仍要适用其本国法律;特别是依照国际惯例和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仍适用其本国法 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地域的效力 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大体有 3 种情况: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 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如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有特殊规定之外,一般都在全国有效.二是在局部地区 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 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五)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法律制裁相联系.法律制裁是指依据法律对违 法者采取的惩罚措施.国家公职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 行为,并具备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应当承担其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国家依法给予其法律制裁. 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法律制裁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必然结果.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 只能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实行,具有国家强制性.按照违法的性质,程度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 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六)法的特征 法所表现的意志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又不单纯是意识形态,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它为人们规定 一定的行为规则,指示人们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即规定人们享有的权 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而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 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社会规范很多,诸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以及各种社会团体 的规章等.法与上述社会规范不同,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如下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七)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有不同标准,按照不同标准对法所划分的类别不同.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 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 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范畴.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 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 4 个 方面: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如我国宪法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 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 原则和制度,因此宪法成为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宪法被称为改有特别程序.我国宪法草案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的.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我国 1982 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2)法律.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 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 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 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作为最 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权的产物,它对一切国家 行政机关都有拘束力,都必须执行.其他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措施均不得与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行政措施不得与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二是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 的效力.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或者负有一定的 义务.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履行 法定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强制执行或者行政处罚.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 域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 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 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3.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这是按照法律的内
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宪法又称根本法或者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 文件.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 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规定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则,其效力次 于宪法.~
4.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这是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的法 律为一般法.从时间效力看,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如紧急戒严法,战时实施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 平时的法律为一般法.从对人的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如兵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特殊法, 适用于全国公民的为一般法.从调整对象看,适用于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一般调整对象 的法律为一般法.
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在立法, 执法和守法 3 个方面,主要包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社会 主义法的适用等内容.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 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 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 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 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 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二)社会主义法治
1.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有 3 层含义: (1)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 (2)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法治专指法律,制度时,常称其为法制.这是一种狭义上 的法治概念. (3)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 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
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为了有效地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做到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
(1)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三)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亦称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 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一个国家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虽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具有不同的 内容和形式,但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阶级意志,受共同的原则指导,具有内在的协调 一致性,从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在社会主义法的统一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因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 门,如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或者几个法的部门之间,又包括各种法律制度. 制度与制度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既存在差别,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于是形成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这就经常表现为不同的,相对独立的法的体系,如母体系和子体系,国家法律体系和部门法律体系,等等.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子体系,安全生产立法是社会主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另 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我国社会主义法 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负有法律适用职权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它 们依法享有实施法律和法律责任追究的权力.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主要有 3 个: 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知识要点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知识要点(2)
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
1.安全生产的涵义 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一机一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2.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
立法有两层含义,广义的立法泛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其他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法律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法规,法令,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
(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伤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 的形象.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 突出表现在: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量非 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比重增加.在我国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比较低下的条件下,这些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 存在着生产安全条件差,安全技术装备陈旧落后,安全投入少,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安全 管理混乱,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多的严重问题. 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 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4 个方面:
1.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2.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各种经济成分,企业组织形式趋向多 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并存.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条件千差万别,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情况,存 在着 5 个突出问题: 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严厉的处罚依 据.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松弛, 大多数老板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工作不到 位,熟视无睹,疏于监管.有的官员甚至与企业相互勾结,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企业和民营企业老板违法生产经营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四是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定.《安全生产法》 正是根据这个原则,充分考虑和界定了它与相关特殊法的衔接和关系,在其普遍适用的前提下对特别法的 适用做出了除外规定.这样规定,在同一问题上就不存在普通法与特殊法之间有关法律条文规定不一致的 律,法规,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 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 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 15 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 规定处罚.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其法律关系主体是相当广泛的.该法第二条规定:各 类中介机构,也属于该法调整.
(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 六条规定:合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标准,还要通过决策予以保障.为了解决谁投入的问题,《安全 生产法》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由于安全生产所需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 即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 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 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问题,从两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
(二)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对此又分两种情况分别做出规定,一是强制性规定必须配置机构或者专门人员的,即除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以上 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选择性规定,即从业人员在 300 人 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 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知识要点(5)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知识要点
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劳动者,是各项法定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的承 担者,从业人员能否安全,熟练地操作各种生产经营工具或者作业,能否得到人身安全和健康的
切实保障, 能否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往往决定了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水平.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否则,受 害者或其亲属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第四,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均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不得非法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大量存在的出现危及人身安 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比如飞行人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 根据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和职业惯例,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 业场所或者岗位.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知识要点(6)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知识要点
第四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职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涵盖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 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众监督,社区组织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 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公民,工会,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 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权利)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目前,我国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负责实施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很多.这些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应当撤销原批准.
(4)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 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 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为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六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赋予了 4 项职权.
(一)现场检查权 (二)当场处理权 (三)紧急处置权 (四)查封扣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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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发生前应急救援的准备和事故发生后调查 处理的组织分别进行了规范,体现了重在预防的指导思想.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 制定和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事故报告,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调查处理 的原则,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统计和公布等内容.
《安全生产法》突破了重视事后调查处理忽视事前应急准备的旧模式,将应急救援纳人事故调查处理制 度之中,这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物品,发布信 息的组织或者部门,明确各自的岗位及其职责,形成一个能够处理突发事故的救援体系.如果发生特大事 故,这个体系立即启动,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能以最快速度各就各位,各司其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有条不紊地开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救治人员和保护财产,减少损失.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 法律将事故应急救援的重点放在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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