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 职工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有广义、狭义之分。在狭义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伤保险的业务指南中指出“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广义的工伤事故还包括罹患职业病。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职工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一、交通事故发生在职工“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包括两个方面: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1、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上下班时间的合理性指职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的时间符合用人单位的上下班规定且在合理范围内。

  2、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则指员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之间的必经路线。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属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即对方全责)三种情况。该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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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责任

  1.雇主无责任阶段 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风险分担”理论中提出的观点。上述理论被称为“危险自负说”。

  工伤赔偿(雇主无责任阶段)

  2.雇主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下半叶,劳动者抗争取得了一定胜利,工伤责任雇主承担“过失赔偿”原则。

  3.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末期,劳工斗争和社会进步,英、德等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由此,工伤责任进入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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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程序

  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必经阶段。很多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

  认定程序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据此,此种申请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非职工一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一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就可以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此种场合的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来说,是其民事权利而非义务。同时,法律授权工会组织也享有工伤认定申请权,以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2.工伤认定管辖

  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⑵依规定应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3.认定申请时限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4.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⑴填写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⑵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5.受理或不予受理

  ⑴受理条件:

  ①申请材料完整

  ②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③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④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⑵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证据的调查核实

  ⑴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⑵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⑶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⑷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⑸.举证责任:

  ①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7..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规定

  ⑴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15天内应作出决定。

  ⑶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必记事项

  ⑷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8.送达与抄送

  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⑵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9.复议或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资料存档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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