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29个常见问题答疑(5)

  17.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取得民事调解书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原告与被告通过调解的方式取得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再审中经查明民间借贷纠纷为虚假诉讼的,应当撤销民事调解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解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主要呈以下特征:

  (1)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戚、朋友、同学、经营客户和其他相互间亲近的人等特殊关系。

  (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虚假。与真实的诉讼相对应,虚假诉讼是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的诉讼。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诉称的事实是虚假的,当事人之间没有产生诉称的民事行为,没有设立诉称的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上不存在纠纷。

  (3)当事人诉讼行为高度默契,缺乏实质对抗。表现在:

  一是被告到庭率低,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或干脆拒不到庭,让法院缺席判决;

  二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予以自认,不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虚假地辩论一番。

  (4)当事人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等事实叙述模糊。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等叙述不清,有时出现前后叙述不一致的现象;对借贷的资金来源、用途及交款方式当事人更会闪烁其词,尤其在交款方式上,一般都声称是以现金交款。

  (5)恶意利用自认规则,普遍以调解或缺席判决方式结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近年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是集中在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个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驰名商标案件的认定等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浪费了司法资源。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吴荣平与洪善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0)甬鄞商初字第246号;再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2)甬鄞商再字第l号;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商再终字第4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第1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06—409页。

  18.借贷外币的,利息计算标准如何认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外币并约定了利息,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算。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自2000年9月21日开始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

  在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规定》第二十六条的限度标准情况下,不能因借贷币种的不同而区别性保护超过部分的利息。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算。但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不再公布统一的外币存贷款利率,导致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无可参照的利率标准。此时,虽然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利率,但对于超过人民法院保护限度的部分,仍不应支持。

天津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29个常见问题答疑(5)

  《规定》第二十六条采用年利率24%利率限度标准,有效地解决了中国人民银行逐步不再公布统一存贷款利率而导致的无利率可参照的问题。

  【链接】许菲与诸彩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532号;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24号;再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二提字第1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14—425页。

  19.民间借贷合同中诸如“利率为1%”的约定,是否属于对利息约定不明?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上载明的“利率为l%”不应轻易认定属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情形,而应充分探究当事人之间对约定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解析】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之有无多寡,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意见第六条规定计息。

  《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及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以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链接】蔡锡满与蔡淡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人民法院(2009)揭东法民一初字第128号;二审: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揭中法民一终字第79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二提字第13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28—437页。

  20.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利率而未约定逾期利率的,逾期利率应如何计算?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根据《规定》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从其约定,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链接】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孟清、宁夏北方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丰元盛担保有限公司、黄自亮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7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85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40—4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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