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3篇

  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这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这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下面爱华网小编整理了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供你参考。

  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一

  谨遵新法 确保平安——学习新修改《安全生产法》有感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议案。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件大事。新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对原法进行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修改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在对新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中,以下几点对笔者启迪深刻。

  一、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安全生产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人。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把原法“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修改为“为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落脚点,经济发展高于安全生产,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义。修改后的表述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就克服了这一问题。新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总之,这部法律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使其成为一切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的根本。

  二、确立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明确了乡镇基层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在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例:一些违法的企业总是躲在小街小巷里,只靠安监部门很难发现,而乡、村和居委会能搞得清楚哪个地方有违法企业。只有强化乡、村一级的责任,才能第一时间发现、制止、报告,及时消除隐患。为此,新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明确了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六、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创新工作,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八、大幅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违法成本低被认为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这样规定充分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这些修改突破了现行法律的很多处罚规定。

  笔者认为,法律的强制性在于其严厉性。新法的出台,有力地解决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本该严厉的法律责任不严厉的问题,它的贯彻执行一定能大幅度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有效缓解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态势。

  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二

  依法“治安” 以人为本 生命至上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当天,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十三号主席令,正式公布修改决定并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至此,《安全生产法》修改工作经过四年的不断努力,终于开始履行它新的历史使命。我作为安全生产监管战线上的一位老战士,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分享个人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几点体会。

  一、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是党中央、国务院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根本理念的具体体现。

  新安法第一条确定的立法宗旨讲“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里增加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其基本目的是把安全生产工作从过去单一经济领域扩大到政府社会管理领域,也就是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果直接体现政府对社会的管理能力。结合习总书记提出的安全生产监管实行党政同责,那么这里也直接体现着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能力。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同年11月1日施行。十多年来,我们一直以该法为依据大力实施依法治安,安全生产取得了较大成果,全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实现了生产事故的大幅下降,据统计,全国2005年事故死亡人数为12.7万人,2013年降至7万人以下,我市2004年事故死亡人数为230人,下降至目前的60人以下。这些数据变化充分体现着依法治安的艰难过程,安全生产执法十余年,基本实现了形势总体好转的目标。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原有安全生产法本身的许多缺陷,例如执法主体单一,企业主体缺乏,违法成本过低等一系列不足,在大量中小企业,一些重点领域和行业事故仍然多,而且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仅2013年5月至今年8月,全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5起,死亡300多人,而且这些事故主要发生在过去我们认为不易发生事故的一般企业。

  一次次血淋淋的事故,引起我们的反思。在新安法中多条规定都体现出习总书记的执政理念。例如习总书记讲“人命关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新安法中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习总书记讲“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坚持监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新安法在法定体制和执法主体确定中均充分予以体现。

  二、新安法修改和增加的内容是十多年安全生产监管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

  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和增加条款都有重大变化,首先是内容增加较多,原旧安法为97条,新安法为114条,增加了17条,主要集中在行业自律、企业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行政强制、应急救援体建设,加大行政处罚等6个方面,其中重点是突出企业主体责任的法律强制。其次是修改内容较多,在原97条中修改了59条,在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执法主体等重大事项方面都作出了重大调整。在安全生产方针上增加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综合治理”。新方针突出以人为本理念,明确发展中首先是安全。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上新安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法律把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放在首位,而且用了36个条款专门规定其主体责任内容,这一方面比原安法更加全面,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和操作性。从新安法修改和增加的内容看,多数在过去全国性和地方性行政规章和行业规范中都有明确规定,此次修改将这些规章和规范上升到法律的地位,进一步强化了强制约束作用。

  三、新安法修改新增主要内容的重要作用

  第一,执法主体由单一修改调整为双重,新安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上述法定一是监管上实行一岗双责,执行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相结合制度。二是按照责权对等原则,也分为综合执法和专项执法主体,在保留安监部门执法主体的同时,赋予了其它负有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权;三是在双重执法主体之间如何确定各自的执法范围,法定明确“按照职责分工决定”。这个职责分工省政府在2011年4月就印发了《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该规定对省级34个部门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按此规定这些部门对责任内的企业都具有安全生产法执法权。其主要作用首先是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这是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特殊时期决定的。当前我国经济仍处于高速发展时期,经济结构复杂,企业类型众多,点多面广,中小企业所占比重很大,各种事故仍然多发。不少中小企业业主和相当多的员工安全意识欠缺,靠过去的单一执法无法满足需要。另一方面按照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实现权、责对等原则,既然赋予了各部门监管的责任,就必然相应赋予其执法的权力。实践证明,只有依法治安,安全生产才有确切保障。

  第二,全面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投资人、主要负责人不仅要享受经济发展成果权利,同时要承担履行社会发展的责任。这与投资人的意愿往往是相反的,投资人都希望用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利益,而安全生产的保障是要靠投入来实现的,因此光靠其投资人自觉履行很难,必须依法强制实行。新安法从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几方面全面细化了法定权力和义务,上述行为人凡不依法履行的都是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立法的作用是促使企业诚信守法、安全经营,依法自我约束。

  第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为法定强制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包括制度建立和制度执法两个方面八个环节,即:排查、登记台帐(建档)、分级(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报告(重大隐患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告知(从业人员)、管理、治理、验收销号。现实事故中,每一起事故都存在其隐患的潜伏期,所有事故都是以隐患发展而来的,因此只要我们消除了隐患,事故就可以避免。新安法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设定为法律强制,用途非常明确,就是强制企业把这项制度作为日常安全管理的有力措施,实行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隐患是随生产作业而变化的,旧的隐患消除了,新的隐患又产生了,实行常态排查治理制度后,我们就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坚决防止隐患发展成事故,真正实现预防为主的目的。

  第四,新安法确立了安全生产规划的刚性约束,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规划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进行,与城乡规划衔接并组织实施,这是一项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落实安全发展的根本制度。安全生产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现状与形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规划实施与评估,从内容上可以明确知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一个常规的、长期的、连续的系统工程,只有搞好规划,按规划实施,才能实现依法治安目标,立法强制后最大的作用就是纠正我们过去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短期行为,人为治安、领导治安等不科学的管理办法。

  第五,行政处罚范围更广,处罚力度更大,行政强制、经济处罚、综合制裁多措并举,大幅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新安法第67条、75条和第六章规定条款都有新的内容。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十多年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种不正常现象。新安法设置的约束限制和处罚,就是要为安全生产设置“高压线”,谁敢碰就会付出沉重代价。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打到痛处,让他们痛定思痛,痛改前非,有效防止悲剧重演。”通过严管重罚,促使生产经营者走上依法、诚信生产经营的道路,形成自我约束的良好习惯。

  四、我们如何贯彻落实新安法

  新安法从政府履地社会管理职能入手对政府、政府各部门、有关社会组织各岗位领导、工作人员,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投资人、主要负责人、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企业从业人员等方面全面规定了职责、权利、义务,贯彻落实新安法的主要任务是让每一个机关(机构)、人员熟悉了解这些内容,严格遵法守法,为此必须做好三件事:

  第一,各级政府要尽快按照新安法宣传培训方案,首先组建宣讲队伍,培训宣讲骨干,为全面、多层次宣讲新安法提供人才保障。落实专项经费为新安法宣贯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层层开展培训教育,运用一切可用的培训教育资源,从领导学法用法入手,制定机关、社会、企业培训教育方案,开展三个月的集中培训教育,严格培训考核,使新安法内容入脑入心。

  第三,严格督查督办,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均要实行督查督办,对培训教育走过场、走形式的坚决问责。

  第四,从严执法,按照新安法规定对政府及政府部门、领导、政府监管人员及时问责,从严问责,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从严查处。

  我认为,新安法虽然非常严厉,但只要我们全体公民以人为本、尊重生命、敬畏法律,自觉学法、用法、守法,那么,新安法的立法目的就会得到实现。

  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三

  让法治思维融入血液深入骨髓

  “亿万千百十,皆起于一。”个人是企业构成的最基本单元。在当下充满戏谑氛围的网络时代,在“个个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传播者”的自媒体时代,个人的一言一行不仅影响到个人的前程,也关乎企业的发展未来。在法治企业建设的道路上,个人不仅是实践者,更是决策者。因此,我们应及时树立起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寻求正确的方式方法,化解为人处事中的矛盾和问题,以各自的实践推进法治企业建设的落地与实践。

  推进法治企业建设,学法是基础。学习法律要有“活到老,学到老”的执着。俗话说:“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同理,学习法律也不是一朝一夕即可学成毕业。只有不走捷径的法律学习才能真正学懂法律。个人要有新状态。要迅速转变思想,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及时掌握法律法规精髓,不断强化法律法规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不断增强对法治企业建设的思想认同和理论认同。企业要有新方法。要创新法治教育方式,强化“微教育”。或是通过“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的形式将法纪规章传达到每一位员工,或是编制印刷便于携带的法律“口袋书”,发放到每位员工手中,把学习穿插在工作之中,在工作之中提升学法水平,从而实现信息化与碎片化学习的融合,达到学习、沟通、分享“无处不在、畅通无阻、随时随地”的目的。

  推进法治企业建设,守法是保障。“企业是我家,安全靠大家”,个人安全是企业安全的基石,人人守法是法制企业建设的保障。为此,首先要做到慎独。《礼记》有云:“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特别是在传播渠道日发便利和迅捷的今天,我们更应谨言慎行,尤其是广大党员干部,更要不断加强自律,以身作则,做到台上台下一个样,人前人后一个样,尤其是在私底下、无人时、细微处,更加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始终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其次要做到慎微。小事当慎,小节当拘,“小错不纠,必铸大错”。不良习惯,看似威力不大,却在潜移默化中让人失去了警惕,长此以往以致演变成自然行为,成为习惯性违章作业,埋下了事故的火种,成为灾难发生的根源。因此,我们更应从小事小节处加强自身修养,从一点一滴中自觉完善自己,始终做一名慎独慎微慎始慎终的好员工。

  推进法制企业建设,用法是关键。法治思维说到底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我们要牢固树立起依法开展工作的法治意识,努力做依法履职的先锋,进一步加强依法履责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规则治理的主动性,并将法治意识切实运用到工作当中,确保工作开展的合法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当工作中遇到一些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现场,挖掘机、吊车司机不听劝阻;一些客户配电房安全隐患严重,客户不把整改建议当回事;一些小区未通过验收,而居户陆续入住;一些房客欠电费,房东不买账的情况时,我们完全可以运用相关法规,晓以利害,调动建设施工业主、企业投资方,甚至安监、住建、房管和经管部门,运用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建设性思维等法治思维属性去共同化解问题。

  “无规矩,不成方圆。”个人要有规矩意识,要将法治思维融入血脉深入骨髓,做学法的标兵,守法的榜样,用法的表率,善于运用法治的思维开展工作,以个人的实践推动法制企业建设的落地,倒逼企业的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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