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知多少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破产管理人制度知多少:

  破产管理人是什么人?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与重整制度、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并列的我国新破产法的三大创新之一,它确立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破产管理人,更加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可以保证破产程序公正高效进行。然而,由于这个制度主要是学习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结果,并非本土所自主产生,公众对此感到陌生可以理解。正如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管理人要刻制印章、要到有关部门办理财产移转手续,经常就有怀疑的目光,不明白管理人到底是什么人,不予以协助办理。因此很有必要认识一下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人民法院指定,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对破产企业进行全面接管,并负责债务人必要的业务经营、事务管理,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置、分配等各项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破产管理人作为一个相对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破产事务。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的活动密切相关。因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角色十分特殊,它一方面要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当破产程序启动后就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全面管理破产事务,另一方面要为债权人利益进行管理、评估、处分、分配破产财产;同时它还要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最后,它还要维护债务人员工的利益,在经营管理破产财产及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必须要考虑员工等相关人的利益。

  破产管理人是怎么产生的

  破产管理人既可以由有关机构或部门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也可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破产管理人既然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承担着重要的职责,既要具有专业的知识与技术,如管理能力,财务能力、诉讼能力,又要具有忠实勤勉的品格。因此,它的产生与选任过程很重要。为此,破产法专门单独规定了管理人的资格、职责和责任等内容。制度的关键环节——管理人的选任,由最高人民法院以专项司法解释予以规制。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与程序,以保障破产管理人的能力与品质符合社会的需求。

  一要入选管理人名册。《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时,除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编制管理人名册。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2015年,根据破产法和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中院成立了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结合泉州当地实际制定了编制管理人名册的工作方案及相应申报条件、评分标准,在泉州晚报等媒体上发布了公告,共有22家中介机构(包括17家律师事务所、3家会计师事务所、2家清算公司)、36名个人(包括35名执业律师、1名注册会计师)报名参加。中院严格按照专职从业人员人数、最近三年人均办理公司诉讼案件数、诚信等级、专职从业人员代理破产衍生诉讼、公司清算案件情况、参加破产专题培训情况、是否有不良执业表现或执业记录等十四项逐项进行打分,依照申请人的执业能力与执业表现最终确定了15家中介机构,8个个人入选泉州管理人名册,建立了泉州当地的管理人队伍,为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储备了人力资源。

  二要获得人民法院的指定。我国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为了公平、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忠诚履职、勤勉尽责,泉州中院制定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使用办法(试行)》,规定管理人一般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可以采取竞争方式或其他方式。

  破产管理人有什么权力

  1、管理权。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具体管理破产财产的内容包括:接管破产财产及相关文件;对破产财产营业权;对破产财产处分的权利;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担保权。在重整期间,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借款设定担保。

  2、撤销权。由于破产程序时间较长,过程复杂,在破产程序开展期间,破产人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向债务人隐匿财产、将财产赠与他人等方式规避债务的偿还,或者向部分债权人清偿或部分清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其余债权人并不知情,且此时其债权即使有担保也难以得到实现,故设定了撤销权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破产法中的撤销权由管理人做出,对于下列情形,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指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与第三人交易,损害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在破产过程中,如破产管理人发现破产人有以上行为的,则可行使撤销权。

  3、法律程序代表权。在企业申请破产之前,或在破产过程中均可能存在诉讼或仲裁或其相关法律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对债务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破产管理人上任以后,由破产管理人承担继续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责任;破产申请受理以后,破产管理人为取回被他人占有的债权人财产,或者为行使债权,可以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或者为解决争议提起仲裁。

  4、获得报酬权。企业破产事项是一项时间长且复杂的事务,需由专业的人员来处理。一方面,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才能保证企业破产的顺利展开;另一方面,作为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财产,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获得一定的报酬。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如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同时,我国对管理人获得报酬权还进行了如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且破产费用有权优先获得赔偿。如上规定充分的对管理人获得报酬的权利进行保护。

  管理人从事管理事务三要

  一是管理人要勤勉谨慎从事破产管理事务。破产管理人应当作为一个善良的管理人,勤勉、谨慎地管理破产财产,关于勤勉义务实践主要掌握的标准要以行为者自身从事自己获利时的行为标准来判断他在对待他人事务上的相同注意义务,并尽其最大专业能力和知识来实现破产财产的合理分配。

  二是管理人要忠实于破产管理事务。管理人在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的时候,须以破产财产的利益为重心,不得以任何行为损害破产财产,也不得在管理破产财产的活动中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是管理从事破产管理事务要接受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破产管理人在管理破产财产的过程中,需接受监督,主要监督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债权人及相关专业机构。

  谁来管理管理人

  管理人在日常活动中受到管理人所在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如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门管理。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法确立了二元化主体监督机制,管理人受到来自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知多少

  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虽然很多的具体破产管理工作均由管理人来处理,但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仍起着主导作用,人民法院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人的工作,对管理人的选任、更换、报酬等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人向人民法院负责。

  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掌握着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事务的大权,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要受到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意思表示机关,有权对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以防止破产管理人滥用权利。

  其他机构的监督。特殊性质企业在破产过程中,还将受到其监管机构的监督。

  怎样管理管理人

  一方面,我国的管理人制度是在借鉴各国破产立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其本土化移植并无之前的司法经验可考,给实践运用带来不少困惑。另一方面,全国各地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均衡,有的地区从事破产审判较早,如北京、深圳、温州等地,形成了成熟的富有经验的破产管理人团队,有的地区没有开展破产审判工作,相应的破产管理人团队也没有形成,这就导致各地破产管理人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破产管理人,需要法官手把手教导如何开展工作、制作相关文书,牵扯了法官大量精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泉州中院选任外地经验丰富的14家管理人机构,组成我市企业兼并重组和破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顾问组,一方面,协助我市管理人队伍的培育、培训,提升本地管理人队伍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直接参与重点危困企业的破产处置工作。

  在具体案件中,顾问组成员通过竞争性谈判参与政府部门成立的清算组,并经法院依法指定,成为企业的管理人。在这一过程中,顾问组管理人需要与本地管理人进行配对合作,通过配对合作模式传、帮、带,有助于本地管理人学习与借鉴外地有益经验,提升业务水平。同时,为了严格管理管理人,避免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挑肥拣瘦,怠于行使管理人职权等弊端,泉州中院还制定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使用办法(试行)》,对确定管理人的方式、管理人履职的考核、管理人工作报告等进行了规范,为探索管理人淘汰、增补和分级制度奠定了制度基础。此外,还参与制定了《泉州市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激发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全方位规范管理管理人工作,促进破产审判高效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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