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意味着什么

  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同承受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承受意味着什么: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该第三人,由其在移转范围内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负担合同义务。合同承受由《合同法》第88条规定。

  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与他人的合同而发生,有时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例如,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可知,当买卖租赁物时,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受人除可取得物的所有权外,还取得在租赁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的出租人的法律地位,此种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而属于法定移转。

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意味着什么

  由于合同承受既转让合同权利,又转让合同义务,因而被移转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发生特定承受,即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不能产生概括承受。

  根据《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这是因为合同承受不仅包括合同权利的移转,还包括合同义务的移转。所以合同一方通过合同承受对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概括移转时,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在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合同承受生效,从而使承受人完全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出让人脱离合同关系。其后,如果承受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能再诉原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由于合同承受是一种无因行为,因而承受人得对抗出让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该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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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概况

  1、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嗣后合同的履行或者不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概与原合同当事人无关。

  2、因合同承受为无因行为,承受人得对抗原合同当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

  3、《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合同承受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合同承受的效力主要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取得原合同当事人合同关系。其后,如果合同承受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权利人也不得再诉请原当事人承担责任。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生效要件

  第一,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在可撤销合同,原则上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在合同承受时,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视为已经抛弃,承受人也不得因承受前的原因主张合同的撤销。

  第二,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中只能成立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故不能成为承受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双务合同。合同承受既转让合同权利,又转让合同义务,因而被移转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发生特定承受,即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不能产生概括承受。必须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前。

  第三,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必须由合同一方当事人与承受人签订合同。

  第四、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承受不发生效力。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

  具体案件范例具体案件范例分析: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且租赁合同中有条款约定,若租赁期甲将房屋出卖,该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和乙生效。租期未满前,甲将房屋出卖与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后因租赁期间乙拖欠房租,甲起诉,乙以上述条款抗辩,称甲没有起诉的主体资格。

  此案涉及到法律中合同承受的问题,合同承受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承受这些债权债务。合同的承受要发生法律效力,要具备以下要件:

  一,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此应为合同承受之前提和基础,若合同无效,视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自始没有发生,也就谈不到合同承受的问题了。

  二,承受之合同须为双务合同,否则转让合同的行为则是债务的承担或债权的转让。

  三,必须经合同转让方的对方同意。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四,合同转让方须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协议,且该协议也应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

  五,法律对合同承受有强制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如《建筑法》规定,承包单位不得将自己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从上述理论可知,本案的症结在于原合同中的条款约定,能不能成为乙方抗辩的理由。我认为是不适当的,理由是,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的该条款约定是为合同外的第三人创设了权利义务,在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该条款是不生效的,且实际上甲与丙也没有相关的合同承受协议,因此,该条款的约定应视为无效,不应作为乙拒交房租的抗辩理由,乙应当在原合同的相关约定下,积极履行交纳房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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