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认定环境污染损害的方法有哪些

  污染,环境中出现的因其化学成分或数量而阻碍自净过程并产生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外来物质或能量的作用,导致生物体或环境产生不良效应的现象。环境污染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要如何认定哪些是环境污染的损害呢?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环境污染损害的相关法律知识。

  认定环境污染损害的四个方面

  1、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杂性。

  首先,由于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来自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诸多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并且这些污染物常常是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后,才导致污染损害。其次,与一般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不同,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过程非常复杂。


认定环境污染损害的方法有哪些

  比如,1956年日本发生的“水俣病”,是因当地的一家氮肥厂将含汞的废水排入河中,使汞富集于鱼体之内,当地居民吃了这种鱼而致病。应该说在这个系列环节中,单一的某个环节并不会致“水俣病”,但经过这一完整的过程,最后导致了“水俣病”这一损害后果。

  2、环境污染损害具潜伏性。

  环境损害一般具有很长的潜伏期,这是因为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但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会慢慢地蓄积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

  如70年代日本发现的“富山骨痛病”,其潜伏期就达十几年。而因石棉污染引起的石棉性肺癌潜伏期可达30年之久。

  3、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持续性。

  环境损害常常透过广大的空间和长久的时间,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积累后才形成,因此而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因侵权的行为停止而停止。

  同时,由于受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对一些污染损害缺乏有效的防治方法。因此,环境污染损害并不因为污染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具有持续性。因此,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4、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广泛性。

  环境污染损害的广泛性表现在:

  一是受害地域的广泛性,比如海洋污染往往涉及周边的数个国家;

  二是受害对象的广泛性,环境污染的受害对象包括全人类及其生存的环境;

  三是受害利益的广泛性,环境污染往往同时侵害人们的生命健康权、休息权、财产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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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污染的相关污染物

  一次污染物

  又称“原生污染物”。由污染源直接或间接排入环境的污染物。如排入洁净大气和水体内的化学毒物、病毒等。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

  二次污染物

  也称“次生污染物”。由污染源排出的污染物(通常称“一次污染物”)在环境中演化而成的新污染物。往往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更为严重。如大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水蒸气相遇而生成的硫酸雾,其刺激作用比二氧化硫强十倍;发生光化学烟雾时,所产生的臭氧、甲醛和丙烯醛等二次污染物,对动植物和建筑材料有较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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