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晓玲案 严晓玲案-概述,严晓玲案-案件实情

2010年6月24日下午,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在互联网上引起广泛关注的“闽清严晓玲遭轮奸致死”事件调查情况。福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刘明说,根据警方的鉴定结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不存在暴力、中毒或轮奸致死问题。

严晓玲_严晓玲案 -概述

福州闽清女子严晓玲2008年2月11日离奇死亡,福建警方鉴定其为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然而,严晓玲之母林秀英坚持认为其女儿是被强奸致死,并多次上访。三网民炒作《“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

二00八年二月十一日晚十时许,闽清警方接到闽清县医院报警称,一男子背着一女子到该医院要求救治,随即离开,该女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警方调查,三十三岁的聂志雄已婚,为吸毒人员,二00七年底与严晓玲非法同居于梅城镇南北大街四十号某套房。警方传唤了死者生前接触的对象五人,证实二月十日晚,严晓玲离家和聂志雄到梅城镇丽歌KTV娱乐,直至凌晨一时许才回租住处,聂、严二人睡一张床,聂的两位朋友睡另一张床。次日凌晨二时许,严晓玲开始肚子疼,多次到卫生间呕吐、拉肚子,并服用胃药。当晚六时许,聂志雄外出喝酒,留下林某健在租住处照顾严晓玲。直至晚上十时许,林某健发现严晓玲表情痛苦,便将她送到医院。十二日,严晓玲家属提出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的申请。三月三日,福建省公安厅作出输卵管妊娠并破裂的病理诊断,福州市公安局作出送检血液中未检出毒物和送检阴道内容物未见人的精子结论。由此,闽清县公安局作出法医学鉴定结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母亲林秀英对法医检验结果极为不满,以公安部门法医鉴定有误、聂志雄和公安局要赔偿等为由多次上访。二00八年四月以来,警方多次以书面的形式向林秀英作出答复: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不存在暴力、中毒或轮奸致死问题,不能立为刑事案件;关于赔偿问题,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渠道向法院提出。

严晓玲_严晓玲案 -案件实情


严晓玲案2008年2月11日晚10时许,闽清县公安局接到县医院报警称:一男子背着一女子到县医院急诊室,要求医生救治,随即离开。该女子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闽清县公安局立即组织民警赶往县医院了解情况。经医生介绍,死者系宫外孕造成大量出血死亡。当晚11时许,死者母亲林秀英闻讯赶到急诊室对死者进行辨认,确认死者系其女儿严晓玲。

2008年2月12日,严晓玲家属向县公安局提出对严晓玲死因进行解剖检验的申请。当天中午,闽清县公安局法医在县医院对严晓玲进行解剖,发现死者体表无明显损伤,未见皮下出血,体内无骨折,后提取死者心血、阴道内容物、子宫及双侧输卵管等体内器官分别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与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进一步的病理学、理化和生物物证检验。

2008年3月3日,省公安厅作出输卵管妊娠并破裂的病理诊断,福州市公安局作出送检血液中未检出毒物和送检阴道内容物未见人的精子结论。由此县公安局作出法医学鉴定结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事后,林秀英对省、市、县法医检验结果极为不满,以公安部门法医鉴定有误、聂志雄和公安局要赔偿等所谓理由,多次上访。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等单位和和部门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20多次登门做林秀英的思想教育工作。

2008年4月以来,县公安局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和省、市、县法医检验结果,多次以书面的形式向林秀英作出答复:一是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不存在暴力、中毒或轮奸致死问题,不能立为刑事案件;二是关于赔偿问题,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渠道向法院提出;三是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公安机关可以帮助信访人通过党委、政府寻求解决。

严晓玲_严晓玲案 -网友诽谤


2009年11月11日一审时,死者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手举诉讼材料。2009年6月21日,被告人范燕琼听了林秀英及其兄林爱德讲述严晓玲死亡的相关情况,看了严晓玲死亡的法医鉴定等材料后,着手杜撰了《福建闽清警匪轮奸26岁女青年致死后还继续奸尸,惨绝人寰,诉告无门》一文。

文章中捏造了虚假的事实:
1、“闽清县医院对面的县文化馆里的‘丽歌’KTV,系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兼梅城刑警队队长林某某与治安科科长卢某某和县检察院涂检察官伙同一个多次犯案且多次逃脱打击的黑社会头目聂某某合伙开办的,这家娱乐场所以贩卖K粉、介绍卖淫、胁迫卖淫、收取提成等为手段牟取暴利”;
2、“2007年农历腊月28日晚,严晓玲被聂某某等10多个同伙带到一个名叫‘台山’的别墅过年”;
3、“严晓玲早已被有执法权力背景的聂某某等所控制”;
4、“本人听到医护人员的议论‘这个女孩死的太惨太惨’、‘连短裤、胸罩都没穿’、‘阴道口张开很大无法收缩’、‘阴道内还有精液’、‘至少五六个以上轮奸甚至死后还奸尸’ ”;
5、“聂某某父亲说严晓玲系遭8人轮奸致死”;
6、“聂某某一伙连同两名警察突然出现在昼夜不安的林秀英面前”;
7、 “林秀英请求办案民警魏某某将其亲眼所见女儿会阴部撕裂状以及手腕上的抓痕写进笔录,魏某某却以‘这是检查拳打伤和刀砍伤的,不是检查阴道口和手指纹的’为由拒绝记录,魏某某强行抓起林秀英的手在其编造的笔录上一阵乱按,随后被告知严晓玲死于宫外孕等等。”
8、 “自从这家KTV创办以来,这个县城就时常出现无名女尸”。

2009年6月22日晚,被告人范燕琼将该文章发布到境外网站,不久,该文在“博讯”、“参与”等境外网站上被更名为《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下称“网文一”)的帖子。“网文一”在互联网上发布后,被国内外多家网站纷纷转载,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攻击、谩骂、诋毁被害人涂某某、林某某、聂某某等人。福州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发现被告人范燕琼所写的“网文一”虚构事实,纯属捏造。6月24日,福州市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事件真相。

2009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游精佑在“凯迪网”看到了“网文一”后,与被告人吴华英策划将林秀英、林爱德接到游精佑马尾家中制作视频。在制作视频时,其朋友郝刚打电话告知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福州市有关部门关于严晓玲死亡的新闻发布会公布的内容与网络文章出入很大,并提醒二人应慎重。但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仍将“网文一”文章、严晓玲死亡照片以及林秀英兄妹在口述时制作成视频,以“诉说”为标题发到“土豆网”上,并发送给网友郭宝锋等多人,并要求这些网友协助将视频发布到互联网上,有意识地广泛传播,进一步对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损害。后由网友将该视频发送到境外互联网站上。之后,该视频又被冠以“严晓玲被轮奸致死,家人哭诉悲惨经历”等标题,发布在“博讯”网等网站上。

20096月26日上午,被告人范燕琼接到林秀英电话,称“闽清公安局邱某某带人到其家中吓唬她”。被告人范燕琼马上就杜撰了一篇题为《闽清公安局邱某某等十几个领导干部恐吓严晓玲母亲林秀英》(下称“网文二”)的文章,捏造了虚构的事实:1、“2009年6月25日,闽清县梅城镇陈某某与县公安局邱某某和县政法委陈某某等十几个领导干部以及官方派遣的记者到林秀英中恐吓。”;2、“公安局邱某某先是大骂网络对严晓玲遭轮奸施暴致死的空前报导,紧接着就对林秀英及其家人恐吓道:‘要把你和你的丈夫(林斯购)一起抓去劳教!’”;3、“梅城镇陈某某更是从头至尾的怒骂林秀英,甚至恶狠狠地冲林秀英叫嚣:‘事情搞的这么大,你要负完全责任!’”后将该文发送到境外网站和博讯网编辑蔡楚的邮箱上。其行为使被害人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人格受到严重损害,名誉受到严重破坏,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严晓玲_严晓玲案 -宣判

经过认真严密审理后,2010年4月16日上午,马尾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范燕琼有期徒刑二年,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有期徒刑各一年。

2010年6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通过网络诽谤他人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以诽谤罪分别判处范燕琼有期徒刑二年,游精佑、吴华英各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严晓玲_严晓玲案 -专家热评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石义彬:网络热点事件之所以“热”,是因为相比传统媒体,网络的匿名性削弱了道德法规的约束力,人们得以更大胆、更自由地表达;网络突破地域限制,具有全球性,因而网络舆论的影响面更大,进而带来更多不确定性。

在这种情况下,当一个热点事件发生后,如果政府部门对这些事件采取“遮遮掩掩”的态度,只会让谣言愈演愈烈。而不明真相的人们自然会在网上发出质疑的声音,进而可能听信、传播不准确的信息。

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石束:对谣言传播的遏制,是要有科学准确的信息从更权威更可信的渠道传播出来,并在传播范围和力度方面胜过谣言本身,这个工作应该由政府和媒体来完成,“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里,通过调配社会资源,对事件进行调查,作出应对措施,并将所有信息通过媒体进行公布。”

当代文化研究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张柠教授:网络作为公共传播媒介就如同供人走的街道,街道上有好人也有坏人,网络也如此,有有益的信息也有不良的信息。作为20世纪后期兴起的网络传播媒介,网络所起的作用是利大于弊的,它为人们的教育、工作、生活等提供了大量有益信息,使得人们生活等方面更便捷。

对于网络发帖,论坛版主都在按要求实行轮班监管。他说,版主在看待一则帖子时,应以“公民无罪”的态度去介入。如果帖子是真的,当然可以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如果帖子是假的,公安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追究发帖人的法律责任,比如“严晓玲”事件中,发帖人发布虚假信息,公安机关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严晓玲_严晓玲案 -律师观点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卓:从发布信息者公布的内容上看,里面许多事实与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完全不符,有些则是凭空捏造。发布者的行为已经对当地警方造成了恶劣影响,从这个角度上看,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

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且已造成不良影响,对受害方的名誉构成负面影响,可以追究发布者的民事责任。如果发布者为了引起网民关注,或为了表达对他人不满而恶意捏造事实,并对他人造成严重影响,则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可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范的辩方律师认为,“严晓玲被强奸致死”的可能性不大,但是范燕琼3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之罪。范燕琼只是为林秀英的上访代书。代书者没有能力去核实事实真相,“如果要代书人核实,那么写上访控告材料内容不实的,是不是都应该追究法律责任?”辩护律师还认为,范燕琼等三人为林秀英写材料、拍视频,并通过互联网传播,只不过是想引起政府的重视,并没有诬陷他人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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