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简介,《禁止化学武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全称为《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该公约于1993年1月13日签订,1997年4月29日生效,是第一个全面禁止且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具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国际军控条约,对维护国际和平、国际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_《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简介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onventionontheBanningofChemicalWeapons--CWC)全称《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ConventionontheProhibitionoftheDevelopment,Production,StockpilingandUseofChemicalWeaponsandonTheirDestruction),签订于1993年1月13日,其草案是由负责裁军事务的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经过长达20多年的艰苦谈判后于1992年9月定稿,并于1992年11月30日由第47届联大一致通过,1997年4月29日生效。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包括序言、24个条款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签约国将禁止使用、生产、购买、储存和转移各类化学武器;将所有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拆除或转作他用;提供关于各自化学武器库、武器装备及销毁计划的详细信息;保证不把防暴剂等化学物质用于战争目的等。

条约中还规定由设在海牙的一个机构经常进行核实。这一机构包括一个由所有成员国组成的会议、一个由41名成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和一个技术秘书处。公约规定所有缔约国应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销毁其拥有的化学武器。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第一个全面禁止,且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具杀伤性武器并具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国际军控条约,对维护国际和平、国际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_《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历史沿革


遗留化学武器

化学武器,作为一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国际社会寻求对其有效控制已有相当长的历史。在1899年及1907年召开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上,各方就达成一致协议,禁止在战争中使用含毒剂的炮弹。然而这些早期协议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被撕毁了。一战期间,化学武器被大规模使用,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

1925年,经过国际社会努力,达成了《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和其它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即《日内瓦议定书》)。然而议定书先天不足,未能有效禁止化学武器的生产和储存,致使所有缔约国均有权保存化学武器,其中不少缔约国还宣布保留进行报复性使用和非缔约国使用的权利,由此导致化学武器禁而不止的局面。

1978年,第一届裁军特别联大把化学武器公约谈判列为多边裁军谈判最紧迫的任务。此后,国际社会又进行了多次的努力。然而,在当时的国际形势下,有关国家互相指责,谁也不愿履行销毁各自化学武器的义务,公约谈判步履艰难,进展甚微。

1992年9月,日内瓦裁军会议,签署公约草案。

1992年11月30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成为公约。

1993年1月13至15日,公约的签字仪式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120多个国家的外长或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包括中国在内的13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此后,公约转到联合国总部纽约继续开放签署。

1993年2月,在荷兰海牙设立执行机构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

1997年4月29日公约正式生效。

1997年4月,中国批准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遗留的化学武器

1997年5月,第一次缔约国大会在海牙举行。

1999年,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中日两国签订《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本政府对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武负全部责任。

2000年4月29日,明令禁止缔约国将表二剂输往非缔约国。

2001年5月,第六次缔约国大会在布鲁塞尔举行。为悼念化学战受害者并增强国际社会对化学武器危害的认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决定将每年的4月29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日)定为“化学战受害者纪念日”。

2002年10月,第七届缔约国大会在海牙举行,讨论表三剂是否如表二剂一样进行贸易管制。

2006年10月,禁化武组织达到182个缔约国,占世界人口的95%,已证实销毁2.4万吨化学武器,占申报储存化学武器的33%。

2009年,印度宣布彻底销毁了其所宣布的所有化学武器。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_《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缔约国

至2012年12月,全世界共有188个国家已经加入该公约,仍有8个国家尚未加入这一公约。其中,以色列和缅甸已签署该公约,但尚未由议会批准;而安哥拉、埃及、朝鲜、南苏丹、索马里和叙利亚则既未批准也未签署。

2013年5月29日,索马里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加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文书。由此,索马里正式成为该公约第189个缔约国。2013年10月14日,叙利亚正式加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成为禁化武组织第190个禁化武组织成员国。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_《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主要内容

《公约》包括序言、二十四项条款和三个附件三部分,主要内容是禁止使用、生产、购买、储存和转移各类化学武器;销毁本国境内或丢弃在别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拆除所有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或将它们转为他用;提供有关国家的化学武器库、武器装备及销毁计划的详细信息等。

序言

声明各缔约国决心禁止和消除一切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它回顾了《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禁止在战争中使用化学和生物武器)和《1972年生物武器公约》(取缔生物和毒素武器并要求销毁此种武器),这两者均为与《公约》有关的多边文件。序言还承认在有关协定以及国际法的有关原则中已有体现的关于禁止使用除草剂作为战争手段的规定,同时表达了各缔约国增进各自经济和技术发展的愿望。

主要内容

第一条(一般义务)禁止发展、生产、获取、保有、储存、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它要求每一缔约国销毁其管辖和控制下的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 以及可能遗留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化学武器。缔约国不得为使用化学武器进行任何军事准备;不得协助或鼓励他人从事《公约》禁止的任何活动;并且不得使用控暴剂作为战争手段。

第二条(定义和标准)将“化学武器”定义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以外使用的所有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其中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包括和平目的、有毒化学品的防护、不涉及将有毒化学品作为战争手段的军事目的、以及执法目的。“化学武器”的定义还包括经过专门设计用于释放有毒化学品的弹药和装置以及任何“专门设计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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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宣布)规定,每一缔约国应至迟于本《公约》对其生效后30天,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提交有关化学武器以及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详细宣布,其中应列明其准确地点和数量,并提供有关其销毁的总体计划。各缔约国还应宣布它为控暴目的保有的化学品。

第四条(化学武器)和第五条(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和《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一起,就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销毁、包括对此种销毁的核查作出了详细规定。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销毁必须在十年内完成。在特殊情况下,销毁化学武器的最后期限最多可以延长五年,并且可以将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改装用于和平目的,但改装时应确保此种设施不会被重新改装用于《公约》禁止的目的。除非执行理事会-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执行机构另有规定,每一缔约国还应提供对其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销毁进行国际核查所需的费用。

第六条(本公约不加禁止的活动)和《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一起,详细规定了由禁止化学武器组织通过例行的宣布和现场视察,对化学工业进行监督的综合制度。对于在三个清单或称“附表”中具体列明的化学品,以及从事与此类化学品或《公约》具体规定的其他非附表特定有机化学品有关的活动的设施,均要求进行宣布。对于三个附表上的化学品,视其对《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的危险,规定了不同形式的视察。对生产非附表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其他设施进行的核查,将于《公约》生效后的第四年开始,除非缔约国大会在其第三届常会上另有规定,如果化学工业设施处理的化学品的数量超过了《公约》中具体规定的阈值,则对此类设施适用宣布和视察程序。

第七条(国家执行措施)涉及各缔约国为确保《公约》在本国的执行而必须采取的措施和立法,同时规定应设立或指定国家主管部门作为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进行联络的中心。

第八条(组织)规定设立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并将总部设在海牙。缔约国大会为本组织最高决策机构,每年举行常会,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执行理事会由41个缔约国、代表5个区域集团按照轮流原则组成。理事会将管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活动并向缔约国大会负责。技术秘书处由总干事负责,将进行本组织的实际工作。视察署是技术秘书处的核心部门,将进行《公约》规定的核查活动。

第九条(协商、合作和事实调查)和《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一起,规定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可以对位于任何缔约国领土上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其他地方的任何设施或地点进行临时通知的质疑性视察,以便澄清和解决与可能的违约有关的任何问题。被视察缔约国可以采用“有节制的视察”技术保护与《公约》无关的敏感装置和信息。本条款还载有关于协商和澄清的规定。

第十条(援助和化学武器防护)规定受到化学武器威胁或攻击的缔约国可以获得援助,包括获得传感器、防护服、洗消设备和解毒剂等防护设备,并且可以获得有关化学防护措施的咨询意见。缔约国有义务通过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提供援助:缔约国大会建立的自愿援助基金捐款;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缔结关于提供援助的协定; 以及宣布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提供何种援助。

第十一条(经济和技术发展)旨在促进缔约国之间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进行与化学的发展和应用有关的化学品、设备和科学技术资料的尽可能充分的交流。各缔约国还承诺审查本国在化学品贸易领域的现行规章,使其符合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

第十二条(纠正某一情况和确保遵守的措施,包括制裁)规定当某一缔约国未能采取补救行动以确保本《公约》得到遵守时,可对其采取若干惩罚措施,包括制裁。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可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以便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进一步的、甚至可能是强制性的行动。

其余十二项条款涉及: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争端的解决、修正、期限和退出、附件的地位、生效、保留、保存人和有效文本。对《公约》的各项条款不得作出保留。

附件

《关于化学品的附件》载有三个化学品附表。对这些化学品将进行不同水平的核查活动。附件还为这些附表规定了准则。
《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包括十一个部分, 内容涉及为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销毁规定的具体核查和其他各项程序、对化学工业的例行视察、质疑性视察以及对指控使用化学武器进行调查的具体措施。《附件》还载有关于与非本《公约》缔约国进行附表化学品贸易的具体规定。
《关于保护保密资料的附件》阐述了处理保密信息的一般原则、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技术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录用和行为、在视察期间保守敏感资料和装置秘密的措施以及泄密处理程序。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_《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化学武器物质分类


各种类型的化学武器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受控制的化学武器物质分为三类。分类依据是可以合法制造、民用的数量。每一类分为可直接作为化学武器的“部分A”与作为制造化学武器的原料的“部分B”。

一类物质:化学武器以外的用途极少。可以用于研究、医疗、制药、化学武器防御测试等目的。每年制造100克以上就必须向OPCW登记。一个国家被限于最多拥有1吨这些物质。例如,芥子气与神经毒剂。

二类物质:有合法的小规模民用。此类物质的制造必须登记,禁止出口给非公约签署国。例如,硫二甘醇用于制造芥子气,也用来作为墨水的溶剂。

三类物质:有合法的大规模民用。年产30吨以上的工厂必须登记,允许检查。限制出口给非公约签署国。例如,光气,可以直接作为化学武器,也是许多合法的有机化合物制造的前体;三乙醇胺用于制造芥子气,也用于制造化妆品及洗涤剂。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_《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遗弃化学武器规定


日军遗留在华的化学弹、剂分布

公约明确了化学武器遗弃国的销毁义务,对遗弃化学武器作了明确规定:

一、领土上有遗留化学武器的缔约国(领土缔约国)、曾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遗留化学武器的缔约国(遗留缔约国),应向国际公约组织提交遗弃化学武器的有关资料(包括地点、类型、数量、状况等),并接受公约组织的核查。

二、遗留缔约国应销毁其遗留在领土缔约国的全部化学武器。

三、销毁遗弃化武,遗留缔约国应提供一切必要的财政、技术、专家、设施及其他资源,领土缔约国提供适当的合作。

四、所有化学武器都应在公约生效后十年至十五年(即:2007年至2012年)内全部销毁。

根据1997年正式生效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1999年中日两国《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的有关规定,日本政府对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武负全部责任,并为销毁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施及其他资源,中国政府对此提供适当协助。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_《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执行机构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rganizationfortheProhibitionofChemicalWeapons--OPCW)是在1997年5月6日至27日举行的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缔约国大会第一届会议上成立的,总部设在荷兰海牙。该组织宗旨是实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宗旨和目标,确保公约的各项规定、包括对该公约遵守情况进行核查,并为各缔约国提供一个进行协商和合作的论坛。

一年一度的缔约国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缔约国组成,其执行机构是由选举产生的41国执行理事会;技术秘书处是常设办事机构,最高行政首长是总干事,技术秘书处的下属部门有:行政管理司、法律司、对外关系司、国际合作和援助司、核查司和视察团等。

该组织还有一个附属机构――科学咨询委员会(1998年9月21日正式成立,由20名委员组成,成员任期3年,可连任一期),该委员会旨在“审查可能影响公约实施的科学和技术发展”,并“使总干事在执行其职务时能够向大会、执行理事会或各缔约国提供与公约有关的科学和技术领域的专门咨询意见”。

1997年5月,中国当选为执行理事会成员,1998年11月连选连任。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_《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库存化学武器的销毁情况

截至2010年初,全世界共有化学武器库存30308吨。在化学武器销毁前,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登记的化武制剂为71315吨,867万枚弹药和容器,70套生产设施。

条约规定的销毁进度

阶段削减比例截至日期注释第一阶段1%2000年4月第二阶段20%2002年4月完成销毁空的化武弹药、前体物质、添注设备及武器系统第三阶段45%2004年4月第四阶段100%2007年4月禁止延期超越2012年4月

实际进展

截至2010年10月28日,总计43131吨或60.58%登记的化学武器(第一类物质)已经被销毁。超过45%化学武器弹药或容器已经被销毁。大约50%的国家通过了公约要求的对于化学武器制剂的非法制造的立法。

国家开始执行日期登记的第一类化武OPCW验证的销毁(完全销毁日期)销毁截至日期阿尔巴尼亚1997年4月29日16.7吨100%(2007-7-11)n.a.韩国1997年4月29日-100%(2008年底)n.a.印度1997年4月29日1044吨100%(2009年4月)n.a.美国1997年4月29日31500吨81%2012-4-29俄罗斯1997年12月5日40000吨49%2012-4-29利比亚2004年2月5日-4%2011-4-25伊拉克2009年2月12日-0-日本(在中国遗留的二战时期化学武器)1997年4月29日-0-

中国的情况

由于日本在公约规定的2012年4月29日按期完成销毁,中方对日方无法按期完成销毁深表关切。在2012年2月14日召开的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第67次执行理事会期间,中国和日本代表共同向执理会提交了关于销毁计划的报告。本次执理会通过了有关逾期问题的决议,日方承诺在2012年4月29日后继续按《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要求履行遗弃国承担的义务,双方制定了销毁计划,对今后销毁日遗化武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并设定了完成有关工作的相应目标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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