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简介,《世界版权公约》-要

《世界版权公约》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1947年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主持准备,1952年在日内瓦缔结,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订过一次。该公约保护的作品版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学术三个方面。并且根据修正文本第一条设立的政府间委员会,研究有关版权的国际保护与合作。是继《伯尔尼公约》后又一个国际性的著作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_《世界版权公约》 -简介

《世界版权公约》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1947年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主持准备,1952年在日内瓦缔结,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订过一次。
公约所定的保护水平,反映在它对成员国国内法的最低要求上。公约由7条实体条文与14条行政条文组成。它的实体条文不像《伯尔尼公约》规定得那么具体,而是比较笼统。
但是,公约不允许参加它的国家作任何保留。该公约保护的作品版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学术三个方面。并且根据修正文本第一条设立的政府间委员会,研究有关版权的国际保护与合作。
是继《伯尔尼公约》后又一个国际性的著作权公约。1952年9月缔约国在日内瓦签订,1971年7月在巴黎修订。全文共21条及两个附件。

世界版权公约_《世界版权公约》 -要求

公约的最低要求可以归结为6点
1.国民待遇原则。
公约对国民待遇的规定比《伯尔尼公约》要简单得多。但总的讲,也是兼顾作者国籍与作品国籍。公约第2条以及1971年的两个议定书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可归纳如下:成员国国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论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员国内享有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护;凡在成员国中首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论作者是否系成员国国民,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本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个成员国中均享有该国给予本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这里指的“国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员国的外籍居民。
2.非自动保护原则(即必须加注“版权保留”标记方予保护)。
3.受保护作品范围。
4.经济权利。
5.保护期。
6.无追溯力规定。

世界版权公约_《世界版权公约》 -主要内容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
1、提出对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各缔约国自行决定保护范围;对作品的保护期限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作品首次发表之后25年;要求在出版的作品上有一定版权标记。该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成员国不必交纳会费。但是,该公约未明示保护作者的身份权,不具有追溯力,且不允许缔约国对某些条款予以保留。
2、公约并不对作者的精神权利(或称“人身权”)提供一般保护,只是在其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内,含有禁止篡改他人作品,以及作者有权收回已进入市场的作品等相当于保护精神权利的规定。
3、中国于1992年7月30日递交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对中国生效,1955年加入该公约的政府间委员会。作品保护受要有一定手续,必须注册登记并在作品的版权页上刊载版权标记。

世界版权公约_《世界版权公约》 -非自动保护原则

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简介,《世界版权公约》-要
《世界版权公约》的非自动保护原则是协调《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和美洲国家采用的注册保护制度(履行法定手续是获得版权保护的条件)的结果。依据这一原则,如果任何成员国依其国内法要求履行手续作为版权保护的条件,那么对于根据本公约加以保护并在该国领土以外首次出版,而其作者又非本国国民的一切作品,只要经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授权出版的作品的所有复制本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标有(c)的符号,并注明版权所有者的姓名、首次出版年份等,而且其标注的方式和位置应使人注意到版权的要求,就应认为符合本国法履行手续的要求,根据本公约给予保护。

世界版权公约_《世界版权公约》 -客体范围

《世界版权公约》的各成员国承允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与伯尔尼公约相比,世界版权公约对保护客体的规定相当概括,并且其所明确列举的文学科学艺术作品的表现方式较少,这样作的目的是有利于一些保护范围较窄的且刚刚建立国内版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加入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_《世界版权公约》 -权利内容

《世界版权公约》要求成员国必须予以保护的只有四项经济权利: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以及翻译权。此外,为了与美国等一些国家不保护精神权利的国内法规定相适应,世界版权公约也没有要求成员国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

世界版权公约_《世界版权公约》 -保护期

《世界版权公约》对作品保护期的规定包括:
(1)原则上,受公约保护的作品保护期不应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25年。
(2)如果任何成员国在公约对该国生效日前已经将某些种类作品的保护期限于自作品首次出版以后的某一段时间,则该成员国有权保持其规定,并可将这些规定扩大应用于其他种类的作品。对所有这些种类的作品,其版权保护期自首次出版之日起,不得少于25年。
(3)任何成员国如在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尚未根据作者有生之年确定版权保护期限,则该成员国有权根据情况,从作品首次出版之日或从出版前的登记之日起算版权保护期,但条件是从作品首次出版之日或从出版前的登记之日起算的版权保护期不少于25年。
(4)成员国对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艺术品给予保护时,对上述每一类作品规定的版权保护期不应少于10年。从上述保护期的规定可以看出,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作品保护期限比伯尔尼公约短,并且允许成员国作出例外规定的情况也较多。

世界版权公约_《世界版权公约》 -全部条款

第 一 条
缔约各国承允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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