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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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是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的。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_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是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为保证师资质量,在教育系统逐步实行教师准入制度的要求设置的一项考试。面向对象是非师范类的大中专毕业生。
获得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所报教师资格种类的相应学历(具体为:幼儿园、小学、初中为专科以上学历,高中包括中职为本科以上学历。中职实习指导教师为中职以上学历并具有助工或中级技工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参加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考试并获得合格成绩;
3、通过国家语委的普通话测试(二级乙等以上);
4、通过课堂教学技能测试;
5、体检合格。
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市自考办和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具体分工为:市自考办负责教育学、心理学两门理论课的考试,市教师进修学校负责普通话测试、课堂教学技能测试,以及体检和资格证书的申报工作。
教师资格认定理论课考试每年4月、10月各举行一次。报名时间为每年1月5日―10日、7月5日―10日(在普通高校在校学生的报名时间由自考办另定)。教材由自考办供应。
教学技能测试每年举行1―2次,一般在上半年的5月和下半年的11月报名,具体时间由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确定后公布。教学技能测试的内容为:备课、说课或上课、面试。
根据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意见,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班学生,在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允许参加教师资格认定理论考试,但在申请参加教学技能测试时,应已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教师资格认定的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考试分三个学历层次,三个学历层次与六个类别的对应关系为:中专――幼儿园;大专――小学;本科――初中、高中、中职、中职实习
两门理论课程考试报名需带的材料:①上次参加考试并通过1门课程的,须带准考证。②第一次报名或上次虽报名但没有考出课程的,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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