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关于物权变动的原则、原因与模式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物权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得丧变更;就法律关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那么你对物权变动有多少了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物权变动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物权变动的原则、原因与模式

  一、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收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物权的取得:

  1、民事行为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关于物权变动的原则、原因与模式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因取得实效取得物权;

  (2)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4)因符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取得所有权;

  (7)因合法生产、建造而取得物权;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9)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二)物权的消灭

  1、民事行为

  (1)抛弃;

  (2)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标的物灭失;

  (2)法定期间的届满;

  (3)混同。

  三、物权变动的模式

  (一)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对于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各国民法采取不同的调整方式,学理上归纳为三种立法例:

  1、采取意思主义的立法例。

  该立法例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在债权合同之外,不认为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和等级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见而已。

  在实践中,采意思主义的立法会产生重复物权的现象。因为在物权转让时,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仅凭意思表示及生效力,受让人取得物权。但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上,没有进行登记或者交付,让与人仍然保有其权利,第三人仍然能有效地受让其权利。这种重复物权的现象,使法律关系过分繁杂,会在实践中产生很多困难。

  2、采形式主义的立法例。

  又称作无权鸟形式主义,该立法例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债权合同仅发生以物权产生、变更、消灭为目的的债权和债务,而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发生,直接以登记或交付为条件,即在债权合同之外还有以为了让与土地所有权、为了对土地设定权利,以及为了让与此种权利或者对此种权利再设定其他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对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将权利变更登入土地登记薄册。

  学者中有的认为,物权变动的合意与等级或交付相结合才构成物权契约;而有的学者认为,物权变动的合意本身即是物权契约,登记或交付是契约以外的法律事实。但无论何种解释,均一致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进行了区分,并将无因的物权行为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

  3、采折中主义的立法例。又称作债权形式主义,该立法例以《瑞士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当物权基于民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债权合同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形式要件。其做法介于上述意思主义与形式注意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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