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青少年五好小公民 少年胡适的公民训练



  胡适于1905年(光绪乙巳年)进入上海澄衷学堂求学,第二年夏天离开,大约一年半的时间。澄衷共有12个班,课堂分东西两排,最高一班称为东一斋,第二班为西一斋,以下直到西六斋。那时候还没有严格的学制,用现在的名称来分,前六班可算为中学,其余六班为小学。一开始,胡适进的是东三斋,相当于初二,下半年升入东二斋,相当于高一,第二年又升入西一斋,也就是高二了。极为难得的是,在澄衷学堂时期,胡适给我们留下了他存世最早的日记,从1906年2月13日开始,至同年7月26日止,共90余篇。

  胡适在日记中多次提到一本名为《国民读本》(Citizen Reader)的书,是西洋人Arnold Jorster写的,这本书对胡适今后的人格养成和社会活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胡适在光绪丙午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日记中写道:“《国民读本》一书,其于国家政治(法)律,以及成人之道、自治治人之理,皆推阐无遗,其中哲言法语足为座右铭者,不可胜数。”胡适并且翻译了其中的两条格言:自治者乃治人第一着手处也;毋以不义加人,亦毋受人不义之加诸我。胡适还把上述格言和中国传统文化中“未有己不正而能正人者”、“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思想做了联系。

  在此前三月十七日的日记中,胡适还节译了《国民读本》中“论选举”的一段,叙述的是秘密投票(Ballot)的程序。胡适一生重视选举制度、赞扬无记名投票,和他早年读的《国民读本》有很大关系。四月十五日的日记中,胡适摘译了《国民读本》所论法律之公例六条:1.凡人对于法律皆平等;2.凡人未为他人证其有罪之前,皆当以无辜待之;3.同一罪名不能经二次之裁制;4.公堂皆洞开,恣人观审;5.凡人不能裁制关切己身之讼事;6.法律不能以一人私之。这些就是我们今天所熟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一罪不二罚”、“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等法律原则,这是文明社会中每个公民应当知道的常识。

  读书之余,胡适还频繁地参加各种社团活动。胡适澄衷时期的90多篇日记中,涉及社团活动的有50篇左右,也就是说,胡适平均每两天参加一次重要的社团活动。这些活动有校内的,也有兄弟学校的,甚至还有社会上的,其中最重要的有自治会和集益会。

  自治会即“学生自治会”,就是现在的学生会,只是这个简称把最重要的两个字给省略掉了。自治会选举职员时,胡适以18票被选为会长。所谓集益会,顾名思义,类似于我们所说的座谈会或者交流会。胡适三月二十日的日记,比较完整地记载了一次集益会的情况。会上有讲文字学的,演说“泰丕”二字的意义;有讲时事的,演说南昌教案;还有演说光学和算术的。

  在《四十自述》中,胡适还记述了他在“自治会”颇为得意的一次演讲,题目是“论性”。他驳孟子性善的主张,也不赞成荀子的性恶说。他承认王阳明的性“无善无恶,可善可恶”。他那时正读英文的《格致读本》,懂得了一点最浅近的科学知识,就搬出来应用。孟子曾说: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胡适说:孟子不懂得科学(格致),不知道水有保持水平和地心吸力的道理。水无上无下,只保持它的水平,却又可上可下,正像人性本无善无恶,却又可善可恶。这篇“性论”很受同学的欢迎,他也很得意,以为真用上科学了。

  胡适还把触角伸向了校外,初步显露了他爱管闲事的性格。当时,旅沪安徽人士筹划成立安徽旅沪学会。胡适对旅沪学会章程甚不满意,因此作一驳议,寄给方守六等发起人。该信长三千言,其要点是:先就学界入手,不掺他界;学界外,各业各举一代表,每次与会旁听;会计一职当设,不得由书记兼任。后来,旅沪学会由方守六提议,每县各举代表一人。胡适也“甚不表同情”,因此又作书与之辩论,提议学界、商界二界宜作分别。

 全国青少年五好小公民 少年胡适的公民训练
  方守六对胡适的观点表示认同,并约他一晤。二人见面后,方守六勉励胡适须学演说,胡适听取了该意见。至于胡适所言代表一事,方守六说“吾侪亦是敷衍”。胡适听后感慨地说:“呜呼,此等人可与办事耶?”当时,胡适才14岁;而方守六,则是《大公报》创刊后的第一任主笔。

  胡适是学者和社会活动家,但我更愿意用“公民”来称呼他,正是因为把自己看作一个公民,胡适经常忍不住要对公共问题发表意见;也才对政治怀有一种“不感兴趣的兴趣”,既不远离政治,又不离政治太近以至于“当局者迷”,而是始终保持恰当的距离,不急不躁。

  在我看来,胡适是20世纪中国难得的一个合格公民,同时也是一个难得的公民教员。21世纪的我们,想要把自己培养成合格公民,不妨从胡适身上学习一些东西。胡适不是一生下来就成为合格公民的,它需要一个过程的慢慢学习和训练。本文关注的就是他在澄衷学堂时期所受的公民训练,我们可不要忘了,那是在大清帝国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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