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忽悠大学生创业 创业保证金 小心被忽悠



   当下,自主创业受到青睐,而加盟创业准入门槛低、可有多方面指导,受到高校毕业生、下岗职工等初次创业者的追捧。但从已经出现的相关纠纷来看,现阶段加盟市场尚欠规范,尤其涉及保证金问题,加盟商常常陷入被动。因此,加盟创业,交纳保证金需要谨慎。 

   押金并非要退还 细看合同最关键 

   小孙与某品牌管理公司签订某礼品专卖特约经销合同,期限为1年。在一次性给该公司缴纳产品押金2.3万元后,公司开始给小孙供货。 

合同到期后,小孙要求该公司返还其缴纳的押金2.3万元,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合同中约定小孙取得特约经销权须一次性向某公司缴纳产品押金2.3万元,每累计进货额达到2万元时,该公司返还押金1000元。小孙表示在合同履行期间,其进货不到1万元。 

    解析 押金是为保证双方合同履行而交纳的费用,当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以该笔钱弥补对方的损失;双方可以对押金的用途和返还方式进行约定。 

本案中,双方约定小孙从某品牌管理公司取得区域特约经销权,须一次性缴纳押金2.3万元,并约定该笔押金依据进货产品价值按比例进行返还。由于小孙在合同履行期间,进货价值并未达到约定标准,某公司也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了小孙的诉求。 

    在日常加盟活动中,有些特许经营企业打出免收加盟费招牌,以此吸引眼球,但签订合同时,又设置相关附条件条款,以高额的销售量对加盟商销售的业绩进行考核,并按销售比例返还约定的各种名目的保证金、押金;而加盟商常忽视这项约定条款,自身权益易受到损害。建议加盟商:对约定模糊的条款应要求对方在合同中予以书面释明,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交纳定金需慎重 未签合同难返还 

    2009年2月,杨先生到北京某公司考察特许经营的冰激凌项目,双方约定:杨先生交付3000元定金,等交纳加盟费后再签订加盟合同。后来,杨先生认为该公司未按《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他进行信息披露,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返还3000元定金等。 

    法院查明,杨先生参加了北京某公司开办的冰激凌浪漫店的开店相关培训课程,并全权委托该公司为其办理所购机器设备及原料的运输事宜。同日,双方签订《预留名额申请协议》约定:杨先生预留定金3000元,预留期限为七天,预留定金不予退还。 

    解析 本案中,杨先生认为某公司没有对其披露相关信息,要求返还定金。而双方签订的《预留名额申请协议》的合同性质是定金合同,并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某公司履行定金合同并无信息披露义务,只需履行在预留期内为杨先生保留名额即可,而杨先生未在七日内与该公司签订正式的特许经营合同,违反《预留名额申请协议》约定,故其要求返还定金诉求,法院没有支持。 

    在签订正式加盟合同前,双方往往要签署定金合同,要求加盟商交纳一定金额的定金,以保障加盟工作的顺利开展。由于加盟商多为高校毕业生或下岗人员,缺乏相关经验,认为定金合同属于自身履约能力保证,未签订正式合同,定金就应返还。但合同法对定金合同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提示:因自身原因拒绝加盟,提出返还定金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加盟前应做好必要的准备。 

 别再忽悠大学生创业 创业保证金 小心被忽悠
    违反保证金约定 追讨钱款被驳回 

    李小姐与北京某公司合同约定,李小姐销售该公司拥有的相关品牌折扣系列产品。随后,李小姐向该公司交纳合同保证金、销售保证金共计25000元,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终止后,李小姐向该公司讨要其交纳的合同保证金、销售保证金,但遭拒绝。 

    法院查明,双方已在《合同书》中约定:合同保证金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无损害品牌名誉以及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行为,合同终止时北京某公司给予全额无息退还;李小姐每次补货量按进货价格不得低于2000元,年进货额(销售业绩)不得低于15万元;李小姐每累计进货达2万元,返还销售业绩保证金1000元,返完为止,但她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仅进了5000元货物。李小姐解释是因为北京某公司发送货物与其当初看到的产品不一致,销售不出去,因此没有再进货;可她没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 

    解析 本案中,对销售业绩保证金及合同保证金的返还,双方已明确约定了条件。李小姐提出货物不好销售的原因,可能导致北京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李小姐进行相应赔偿或补偿,但因李小姐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所接收的货物与当初产品不一致,此种情况下,只能依照合同约定条款处理,现双方约定的保证金返还条件并未达到,故法院没有支持李小姐。 

    在日常加盟活动中,部分加盟企业许诺优厚待遇及回报,甚至夸大回报率,诱使加盟商投资。许多加盟商冲动加盟,并未仔细研读合同条款,也缺乏对容易争议的条款进行细化约定,因而在加盟纠纷中往往处于被动。 

建议加盟商重视保证金约定条款的研究,对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如产生纠纷时应及时将产品交由公证机关提存或拒收。 

    加盟特许经营 须履行保密义务 

    案件:张女士在某报见到北京某儿童潜能教育娱乐有限公司广告,上面说“如果成为该公司加盟店,可按照他们开发出来的教育方式进行儿童潜能培训经营,该公司负责培训并提供专门教材、教具”。张女士觉得,这是一条生财之道,联系到该公司并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经营了一年时间,张女士有所获利。她的朋友刘小姐见了十分动心,软磨硬泡之后,张女士把教材、培训资料都给刘小姐复印了一份。刘小姐在付给张女士一万元报酬后,依样也开了一家“加盟店”。某公司发现并弄清楚事情经过后,起诉了张女士,认为张女士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擅自发展加盟商,把相关资料复印后交给他人,请求判令张女士赔偿违约金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诉求。 

    说明:特许经营的客体是专有权,包括商标、商号、产品经销权、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属于特许者专有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特许者合法取得并事实上控制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权利,体现为一种无形资产。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保密问题尤为重要,因此合同普遍对保密义务进行了特别约定,其中也包括了合同期满后对保密义务的遵守。张女士的行为违反了约定,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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