沦陷 加盟‘沦陷‘在虚假广告中创业保证金小心被忽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日前表示,今年全年需要就业的人员总数超过2400万人,如果按照8%的经济增长速度测算,全年能够提供的新增就业岗位总数仅约为1200万个,供求缺口与2008年相比将进一步加大。

  从群体看,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城镇困难人员三个群体的就业问题更加突出。不少人尤其是大学毕业生选择自主创业的增多,其中加盟创业者随之增加。

  本刊请来相关专业人士,从法律角度解读加盟双方当事人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应该避免哪些问题。

  北京市崇文区检察院 孙玉明 张雪松

  特许经营业在国外造就了许多的大企业,诸如我们耳熟能详的肯德基、麦当劳等,都是特许经营加盟公司。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各种类型的特许经营和加盟连锁等商业形式越来越多,这种商业形式既有利于打造知名品牌,又有利于降低创业成本,分担创业风险,然而却被一些骗子利用。近日,崇文区检察院查办了一起利用虚假广告吸引招商加盟的案件。

  虚假广告吹出知名韩国品牌 

  一段时间以来,在新浪、搜狐、央视网站、四川卫视、广东卫视、贵州卫视及多家报纸上,出现了大量的“青青草”品牌招商加盟广告。

  广告无一例外地声称,“青青草是青青草创始人、韩国著名时装设计大师金珊爱女士毕其一生的呕心力作”、“青青草为国际知名品牌,在韩国家喻户晓,在日本、马来西亚等国家备受追捧”、“拥有18000平方米的大型生产基地和4500平方米的综合服务大楼”、“已成功发展200多家专卖店及代理商,日营业额均在3000元以上”。

  而实际上,其广告内容大部分都是虚假的。“香港韩国青青草株式会社”是一个叫祝章的人自行在香港成立。后来,他又在北京注册了北京青青百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利用“韩国青青草株式会社”给北京青青百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在大陆经营韩国品牌——青青草亲情服饰。

  祝章的公司没有服装厂,都是由其他工厂做,之后贴上“青青草服饰”标签。所谓“18000平方米的大型生产基地和4500平方米的综合服务大楼”,也只是租用了一个楼层,最多的时候也只有十几个人在这里办公,而所谓“加盟店日营业额均在3000元以上”更是祝章自己杜撰,与实情严重不符。

  广告宣传效应引来众多加盟商

  经过大量广告宣传,青青草亲情服饰很快在全国有了知名度,吸引了很多人加盟。据祝章归案后交代,其公司仅两年内一共与百余家代理、加盟商签订了合同,代理商、加盟店遍地开花,按店面的大小,收取每名加盟商1.8万元至9万元不等的费用,总计收取加盟费数额十分巨大。

  而大部分加盟商、代理商均是看到北京青青百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广告宣传后,才动心参与加盟、代理的。可他们在陆续交纳了加盟费、代理费、保证金一系列各种费用后,换来的并不是日均营业额3000元以上的销售业绩。

  按加盟商的说法,青青百合公司实际送来的服装,与网上展示的图片相差甚远。这些衣服款式过时,且存在开线、褪色、没有扣子等质量问题,有的上衣甚至两只袖子都不一样长。而加盟商要求退货时,青青百合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托。有的加盟商说,自己要的冬款一直没来,等了许久后却到了前一年的春秋款。而且这些服装价格高,款式也不是自己想要的。发展到最后,延期交货变成了基本上没有发货。

  绝大多数加盟商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重庆加盟商王某等人忍无可忍,到北京报案。警方在祝章的住处将其抓获。

  “青青百合”构成虚假广告罪 

  经审查,崇文区检察院以虚假广告罪对祝章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北京青青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诱使王某等20余人参与加盟、代理,收取代理费、保证金等费用共计200余万元,情节严重;总经理祝章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判处祝章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有人觉得,青青百合公司是“诈骗”。 

  检察官认为,青青百合公司主要在广告宣传、服装设计、生产等经营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及资金,且代理商与青青百合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未就供货数量、供货时间、款式数量等进行具体约定,无法认定青青百合公司不履行合同。同时,也存在部分代理商经营服装经验不足、租金高、店址位置不佳等原因。因此,从本案事实证据看,无法认定合同诈骗罪。

  而且,该公司生产的服装是否合格、是否系伪劣产品,因服装产品的特殊性,检验难度大,也无法认定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青青百合”为了招揽加盟商、代理商,在众多媒体上发布大量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且违法所得高达230余万元(根据在案合同与收据、发票认定),受骗人数众多,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因此构成虚假广告罪。

  检察官提醒 

  一、查阅公司执照、授权公司信息,授权范围、商标注册情况、国外授权公司商标的注册情况,直营店经营情况等;到国际网站鉴别真伪,凡只有中文网站而无授权公司国语言网站的一般为虚假。

  二、对项目深入考察,看项目有无市场和发展前景,是否适合自己经营,适合周围的消费群体。如一些十字绣、食品不是生活必需品,很多加盟商还没来得及收回投资,有些商品就已被市场淘汰。

  三、签合同要仔细阅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与自己有关的切实利益落在纸面上,如果对方不能保证合同的公平、合理,这样的合同不要签。

  四、尤其警惕加盟合同中关于加盟商保证金条款。

  建议有关部门:对加盟、代理、专卖的经营设置一定的门槛,减少经营者受骗上当的危险;加重广告制作、发布、经营、代言者的审查义务,严惩违法广告行为。 

 沦陷 加盟‘沦陷‘在虚假广告中创业保证金小心被忽悠
 有人把挑选加盟特许经营行业比作相亲,“征婚启事”上的介绍似乎都很迷人。但创业者该选择哪一个?独具慧眼的确能成为品牌效益的受惠者,反之将被 “套牢”,经济损失难以追回。加盟创业、特许经营目前陷阱较多,那么如何更好的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规避特许经营中的陷阱呢?

  对于投资创业者来说,考察一个品牌是否具有加盟价值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可从多方面来考虑,如品牌本身代表的产品和服务是否有发展前途;品牌经营者是否具有诚信、稳健、坚持不懈、扎实的企业文化和经营风格;品牌的经营模式是否适合于创业者的需求,能否达成资源互补,并带来额外的附加价值;加盟的成本和其他的条件是否适合等。

  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建议创业者,在加盟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工商查“案底” 包括审查加盟公司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情况、信誉度、商标有无注册等。因为在实际中,有些特许经营企业根本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有的自身经营状况很差,甚至曾有欺诈“案底”等。如果创业者提出考察直营店,对方却说没有,则多半是骗子。

  签合同最好找律师 加盟公司往往拿出一份固定格式合同让创业者签订,这些合同多数是单方面偏向加盟公司,而对创业者则十分苛刻,限制条款较多。创业者一定要认真审查,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写清楚,如对方承诺的优惠条件、允诺的利润、是否能保证产品销路、有无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等。否则将来出现纠纷时,自身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由于特许加盟合同是比较专业的合同,建议广大创业者在签订前,最好请有关专业的律师帮助审核。

  留好书面文件 签订合同后,要注意加盟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如能否按时供货、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等。注意妥善保管加盟手册、宣传资料等书面文件,一旦将来出现纠纷,作为维权的关键证据。

  莫信一夜暴富 “仅从投资额大小、加盟店数量多少等表面情况很难判断一个加盟项目。”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指出,对于创业者来说,千万不要幻想一夜暴富。正常经营的加盟项目都要经过一个投资回收过程,才有盈利的可能。如果对方宣称加盟该项目只需几个月就让你赚到几万甚至几十万元,千万不要相信。

  考察可以选“网搜” 在加盟前,创业者最好要对有意向的企业先暗中考察一番,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实地等。还有比较简单也比较有效的一招,就是在“百度”等网络搜索引擎中输入所要加盟的品牌或公司名称,或许其他加盟者的经历会给您一个警示。

  加盟创业准入门槛低,但纠纷时有发生,法官提示

  创业保证金 

  小心被“忽悠”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当下,自主创业受到青睐,而加盟创业准入门槛低、可有多方面指导,受到高校毕业生、下岗职工等初次创业者的追捧。但从已经出现的相关纠纷来看,现阶段加盟市场尚欠规范,尤其涉及保证金问题,加盟商常常陷入被动。因此,加盟创业,交纳保证金需要谨慎。

  押金并非要退还 

  细看合同最关键 

  小孙与某品牌管理公司签订某礼品专卖特约经销合同,期限为1年。在一次性给该公司缴纳产品押金2.3万元后,公司开始给小孙供货。

  合同到期后,小孙要求该公司返还其缴纳的押金2.3万元,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合同中约定小孙取得特约经销权须一次性向某公司缴纳产品押金2.3万元,每累计进货额达到2万元时,该公司返还押金1000元。小孙表示在合同履行期间,其进货不到1万元。

  解析 押金是为保证双方合同履行而交纳的费用,当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以该笔钱弥补对方的损失;双方可以对押金的用途和返还方式进行约定。

  本案中,双方约定小孙从某品牌管理公司取得区域特约经销权,须一次性缴纳押金2.3万元,并约定该笔押金依据进货产品价值按比例进行返还。由于小孙在合同履行期间,进货价值并未达到约定标准,某公司也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了小孙的诉求。

  在日常加盟活动中,有些特许经营企业打出免收加盟费招牌,以此吸引眼球,但签订合同时,又设置相关附条件条款,以高额的销售量对加盟商销售的业绩进行考核,并按销售比例返还约定的各种名目的保证金、押金;而加盟商常忽视这项约定条款,自身权益易受到损害。建议加盟商:对约定模糊的条款应要求对方在合同中予以书面释明,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交纳定金需慎重 

  未签合同难返还 

  2009年2月,杨先生到北京某公司考察特许经营的冰激凌项目,双方约定:杨先生交付3000元定金,等交纳加盟费后再签订加盟合同。后来,杨先生认为该公司未按《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他进行信息披露,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返还3000元定金等。

  法院查明,杨先生参加了北京某公司开办的冰激凌浪漫店的开店相关培训课程,并全权委托该公司为其办理所购机器设备及原料的运输事宜。同日,双方签订《预留名额申请协议》约定:杨先生预留定金3000元,预留期限为七天,预留定金不予退还。

  解析 本案中,杨先生认为某公司没有对其披露相关信息,要求返还定金。而双方签订的《预留名额申请协议》的合同性质是定金合同,并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某公司履行定金合同并无信息披露义务,只需履行在预留期内为杨先生保留名额即可,而杨先生未在七日内与该公司签订正式的特许经营合同,违反《预留名额申请协议》约定,故其要求返还定金诉求,法院没有支持。

  在签订正式加盟合同前,双方往往要签署定金合同,要求加盟商交纳一定金额的定金,以保障加盟工作的顺利开展。由于加盟商多为高校毕业生或下岗人员,缺乏相关经验,认为定金合同属于自身履约能力保证,未签订正式合同,定金就应返还。但合同法对定金合同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提示:因自身原因拒绝加盟,提出返还定金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加盟前应做好必要的准备。

  违反保证金约定 

  追讨钱款被驳回 

  李小姐与北京某公司合同约定,李小姐销售该公司拥有的相关品牌折扣系列产品。随后,李小姐向该公司交纳合同保证金、销售保证金共计25000元,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终止后,李小姐向该公司讨要其交纳的合同保证金、销售保证金,但遭拒绝。

  法院查明,双方已在《合同书》中约定:合同保证金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无损害品牌名誉以及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行为,合同终止时北京某公司给予全额无息退还;李小姐每次补货量按进货价格不得低于2000元,年进货额(销售业绩)不得低于15万元;李小姐每累计进货达2万元,返还销售业绩保证金1000元,返完为止,但她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仅进了5000元货物。李小姐解释是因为北京某公司发送货物与其当初看到的产品不一致,销售不出去,因此没有再进货;可她没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

  解析 本案中,对销售业绩保证金及合同保证金的返还,双方已明确约定了条件。李小姐提出货物不好销售的原因,可能导致北京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李小姐进行相应赔偿或补偿,但因李小姐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所接收的货物与当初产品不一致,此种情况下,只能依照合同约定条款处理,现双方约定的保证金返还条件并未达到,故法院没有支持李小姐。

  在日常加盟活动中,部分加盟企业许诺优厚待遇及回报,甚至夸大回报率,诱使加盟商投资。许多加盟商冲动加盟,并未仔细研读合同条款,也缺乏对容易争议的条款进行细化约定,因而在加盟纠纷中往往处于被动。

  建议加盟商重视保证金约定条款的研究,对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如产生纠纷时应及时将产品交由公证机关提存或拒收。

  加盟特许经营 

  须履行保密义务 

  案件:张女士在某报见到北京某儿童潜能教育娱乐有限公司广告,上面说“如果成为该公司加盟店,可按照他们开发出来的教育方式进行儿童潜能培训经营,该公司负责培训并提供专门教材、教具”。张女士觉得,这是一条生财之道,联系到该公司并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经营了一年时间,张女士有所获利。她的朋友刘小姐见了十分动心,软磨硬泡之后,张女士把教材、培训资料都给刘小姐复印了一份。刘小姐在付给张女士一万元报酬后,依样也开了一家“加盟店”。某公司发现并弄清楚事情经过后,起诉了张女士,认为张女士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擅自发展加盟商,把相关资料复印后交给他人,请求判令张女士赔偿违约金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诉求。

  说明:特许经营的客体是专有权,包括商标、商号、产品经销权、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属于特许者专有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特许者合法取得并事实上控制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权利,体现为一种无形资产。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保密问题尤为重要,因此合同普遍对保密义务进行了特别约定,其中也包括了合同期满后对保密义务的遵守。张女士的行为违反了约定,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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