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进场费协议 新规则奈何不得“进场费”?



  “只要有利益,有销量,超市的进场费就会收。”上海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勇觉得“超市收进场费”非常正常,不会因为一个“规定”发生什么变化。

  周勇所说的“规定”,是1月7日由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该《规范》将于2月1日起开始施行。

  

  针对部分供货商反映强烈的进场费、店庆促销费等乱收费,《规范》强调:零售商不得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用;不得重复设置或变相设置收费项目;禁止在合同以外强行收取与供货商业务无直接关联的费用;禁止在无合同约定或收费项目、金额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克扣供货商的结算货款。

  

  新《规范》再次把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矛盾摆在了桌面上,这也使得今天在上海举行的“国际零售高峰论坛”的焦点又聚集在了“进场费”上。

  

  对《规范》更感兴趣的还是供货商,2003年和家乐福就“进场费”谈判的主要人物———上海三明食品公司董事长尹文明在论坛上向北京物美集团副董事长吴坚忠叫起了板。尹的另一个身份是上海市炒货行业协会会长。

  

  尹文明问吴坚忠:“哪些是不合理的进场费?”

  

  吴坚忠回答:“只要是双方商谈同意的费用都是合理的费用。”《规范》并没有强制取消“进场费”,只是禁止收取不合理的“进场费”,零售商在与供货商协议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收取。

  

  “《规范》的实行对零售商和供货商都是件好事,它将双方的交易行为约束在了契约形式之内。”吴坚忠认为,商家和厂家双方在年度合同中应将各种费用写明,并保障合同条款能够履行,这样就能避免产生争议。因此,新规范不仅是对双方权益的保护,也是商业行为日益合同化、契约化的一大进步。只不过在零售商和供货商的谈判天平上很难找到平衡。

  

  “现在炒货行业99%都亏损,而进入超市、大卖场的成本又那么高,以后怎么办?”虽然“阿明瓜子”很受消费者欢迎,但尹文明却知道炒货行业的“痛苦”。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供货商告诉记者,外资大卖场一般把供货商分为ABC三类,基本是“金字塔”形:10%的A类商品是为了吸引客源,比如可口可乐等,大卖场可以亏本卖或低利润销售;20%的B类商品是双方得益,主要是一些国际著名品牌以及少部分国内大品牌;而70%的C类商品则都是大卖场获利,供货商只能做亏本买卖。

  

 超市进场费协议 新规则奈何不得“进场费”?
  上海连锁经营研究所所长顾国建认为,收取“进场费”是必要的,“零售商的整合要以供货商的整合为前提”。

  

  他和研究人员专门收集了美国学者对“进场费”的几种观点,以及美国联邦调查委员会对“进场费”听证的资料,交给了商务部以供参考。

  

  顾国建表示,国家税务局已向零售商收取“进场费”税费,也就是从税法上确认了“进场费”的合法性。他透露,2004年11月,商务部专门成立了调查小组来上海,将制订“进场费”的具体细则,预计今年会公布。

  

  而一位供货商则认为,不能简单地拿美国的情况和中国相比,“同样是100元钱,美国零售商和供货商讨论的是80∶20,90∶10,还是70∶30,而中国讨论的却是120∶-20,130∶-30,还是140∶-40,供货商争取的不是多赚点,而是少赔点。”他向记者透露,零售商有很多办法,供货商总归没办法。

  

  而顾国建也承认,收取“进场费”可能会发生异化,因为零售商的主要利润来源于“进场费”后会忽略品牌创新等问题。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郭戈平认为,收取“进场费”是合理的,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之下。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正常现象,因此优势企业会获得利益,一些劣势企业会亏损。很多行业自身存在产品创新能力差、企业规模有限等问题,不能都归咎于“进场费”;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零售企业不是垄断企业,供货商可以选择零售商,双方最好能找到利益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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