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上市公司“作假”将必须赔偿中小投资者



      国务院发布《意见》中小投资者进入“有保障”时代

  一直困扰资本市场的一大难题——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难、维权难终将成为历史。

  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程中一个里程碑,填补了投资者保护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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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来致力于帮助股民维权的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律师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意见》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完善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这就意味着,未来,投资者在维权上将“有章可循,且保障从立案到审判全过程。”

  此前,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经常处于立案无门,法院不受理的窘境。

  《意见》以投资者需求和合法权益保障为导向,针对长期以来投资者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构建了九方面八十多项政策举措,包括: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等。

  12月27日,证监会投保局有关负责人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投资者保护是一个综合体系。其中,监管的角色、执法的角色所起的作用非常重要。《意见》对于完善监管的政策,发挥监管作用做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并将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于监管全过程的始终。

  据悉,为了落实《意见》的八十多项政策举措,证监会将陆续发布相关配套规章文件。

  “证监会正在研究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提升透明度,以及研究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上述证监会投保局有关负责人称。

  《意见》中另一大亮点是“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

  2013年前些时候,证监会主席肖钢曾公开表示,希望围绕《证券法》修改契机,在对广大公众投资者的保护上应该要有新的突破。他提出了七个方面的建议,其中,研究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首当其冲。

  不过,考虑到《证券法》修法耗时长,此次《意见》的适时出台,能够及时弥补目前法治环节中对此方面不利的缺憾。

  记者仔细通读《意见》发现,其每一部分都涉及了对投资者的赔偿问题,并且对赔偿责任都做出了相应安排。

  《意见》明确规定,要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中介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赔偿机制建设,强调主动赔偿投资者,这是一个新的安排。”证监会投保局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从招股说明书、IPO发行到企业退市过程中,中介机构、发行人主体等相关责任的细化,其实也是从源头上即建立了赔偿机制。”

  《意见》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完善自主救济机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研究实行证券发行保荐质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制度;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研究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使用范围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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