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市工商局“民宅禁商令”正式解禁。从此,在住宅楼里开公司成为“居民自治”问题,只需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由居委会或业委会出具证明。
自去年6月诞生至今,有关“民宅禁商令”从未安宁,三天两头就有消息跳出来大谈该令“松动”或“坚挺”,《物权法》出台后有关“开禁”的说法更是密集。而实际上,早在去年9月,市工商局就开始陆续为大批“商住两用”楼盘颁发“特赦令”,这些项目中的“商务公寓”得以享受可注册待遇。于是,越来越多以住宅名义立项的楼盘长着商务楼的外形,而那些“被特赦”的“商住两用”楼则倚赖“可注册”招揽生意、抬高租金。
除了事实松动,“民宅禁商令”的执行也是“四处漏风”。首先,“民宅禁商令”并没有让中小公司死心,反而带动了“异地经营”以及开假证明的风行,许多人租个廉价的小写字间注册登记,实体公司在高档民宅里运行,只有逢检查才回写字间“打游击”,另一些人通过代理公司或写字楼购买“在此租房、在此办公”的虚假证明,三四千元即可搞定;其次,对那些已在住宅楼里落户的公司手下留情,其中不少依然在影响居民的住宅环境;最后,注册瓶颈对那些分店、代理、加盟点并没有效力,不少直销“培训站”虽然不叫“公司”,却也是人来人往、吵得不行。
“旧商”没有驱逐、“新商”未能堵住,“一刀切”的“民宅禁商令”虽然干脆,对扰民问题却没能解决。结果,中高档住宅中普遍有公司入驻,从培训点到美容院不一而足,而那些并不闹腾的小公司(如软件、设计、咨询、策划等)却因找不到合法而低价的立足之地叫苦。在某种程度上,“民宅禁商令”只在短期内取得了震慑效果,却无意中为那些年久失修、缺乏竞争力的中低档写字楼当了“托”。
据最新规定,“禁商令”解除后在住宅楼里开公司需业主同意、居委会证明,但对这业主概念没有界定,什么样的业主是有“利害关系”,是一层楼还是一栋楼,发言权大小是按面积还是按人数?公司们对多用的小区资源如电梯维护费、保安费等如何分担?靠居委会出具证明会不会引发新的腐败?最关键的,再出现商业扰民,居民又找谁去?
应该说,民宅“怎么用”从始至终都是居民“自治”、“自决”问题,而对入驻民宅的公司“怎么管”才是有关部门的事情。“一刀切”的“禁”远不如把解决“做细”,既然现在对餐饮、娱乐、网吧等进入民宅依旧没有开禁,那么还有什么项目不能经营?无论何时注册的公司,如果扰民,应当如何处理?“民宅商用”管理原来就不是一纸命令的“行政”决议,现在更不是权力分散的居民“自治”问题,而应引入市民意见征集与操作方案评议。
公共政策要有相对稳定性,出台须科学论证、废除要解释说明,都不是拍脑袋的决定。对于一位业主来说,自己的房子在禁令出台时一夜间租金从1万元落到5000元,一朝解禁租金又奇迹复原,如此翻来覆去,影响的恐怕是公众的信心,而不只是楼市的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