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节:第二次改革(35)



系列专题:《未来30年的强国之路:第二次改革》

  (3)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基本社会保障中的分工。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障体系规划、制度安排应由中央政府统一负责。但现状是基本社会保障的主要职责和财力支持由地方政府负责,而且不同性质的单位有不同的政策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中央政府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统一基本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要加大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在完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制定有效措施,统筹规划和解决农村社会保障特别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4)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公共就业服务中的分工。一般来说,公共就业服务属于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城市的就业服务主要由城市政府实施,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提供一定的就业培训方面的专项补贴。在就业服务上,流出地的农民就业培训(包括农村中学生就业前的职业教育和培训)需加以特别重视。由于发达地区的竞争优势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源源不断流入的农民工之上,使得农民工在流出地的培训具有很强的跨地域外部性。因此,由流入地的政府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进行补贴是合理的,但操作难度很大。对此,中央和省两级财政需要根据流出地农民工数量及培训规模进行专项补贴,并建立对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

  在明确中央和地方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责任划分的同时,还应当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在公共服务组织和提供、社会保险的举办和管理、公共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能。

  3.统筹解决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

  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是推进城乡与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焦点,也是难点。由于农民工长期在外,也很难享受到流出地的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既横跨城乡,又横跨不同的省区,需要由中央制定规划,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政策,力争在今后几年,解决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城乡对接问题。

 第35节:第二次改革(35)
  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问题比较复杂,既要考虑城市的承受能力,又要照顾到不同类型农民工的基本需求。总的来说,农民工在流入地创造财富,成为流入地政府的纳税人,理应享受到当地居民已享受到的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流入地政府应承担更大的责任,统筹规划解决。

  (1)全面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中央政府已经明确,流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流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但在实际执行中,流入地政府承诺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之后,往往会出现大量农民工子女涌入的“盆地效应”。例如,我在苏州调研时了解到,苏州提出按照现在用工的数量他们是有能力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的,比如再建30所小学。但是如果苏州率先做这件事情,苏州就形成一个盆地,大量的农民工会流入,这使得当地的财政难以承受。因此,统筹解决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涉及全国统筹的问题。我们建议在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当中,把这件事情统筹考虑进去,比如采取义务教育券的制度,当然,这当中有一个和中央财政对接的问题,能否用义务教育券在全国流通,大家认为这是一个比较有可能解决的事情,因为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特别突出。

  ——确保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平等的受教育权。在取消农民工义务教育学龄子女借读费的基础上,一方面,统一各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学龄子女享受所在地义务教育的条件,并不断降低限制条件,最终降低到“在居住地工作生活半年以上”;另一方面,严格控制各种形式的赞助费、资助费,保障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在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学活动、评奖评优、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与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流入地政府要加强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投入。对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公办学校应足额拨付公用经费,加大教育资源投入力度,保障公用经费和办学条件。要逐步把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居住地公共教育体系,尽快统一各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学龄子女享受所在地义务教育服务的基本条件,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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