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 《中国经济史》 第八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公元 220—589 



     1.品官占田制按官阶占田

   三国时代虽然局面大乱,但曹操、诸葛亮及司马懿诸人仍然记得秦汉之制度,天下平定后便思改制,这是历史传统,历史不能扭曲的力量仍在。到了西晋,将屯田都尉取消,派县令(县长)主其事,再还田于民,使耕者有其田,又定出另一套经济制度。

   晋朝在中国历史上可以说是最坏的朝代,但在制度上仍是有它的一套。它定出了两个制度:品官占田制和户调制。先说品官占田制。

   官有高低不同品级,每一官员可占有之田亩数量受到限制,亦即董仲舒的“限民名田”。

   “名田”即“占田”。不过董仲舒并未实行,只提出建议而已。

   依照《晋书·食货志》的记载,官品第一至第九者①各以贵贱占田。即第一品者,可占田50顷(即5000亩);第二品,45顷;第三品,40顷;第四品,35顷;第五品,30顷;第六品,25顷;第七品,20顷;第八品,15顷;第九品,10顷。凡各品官员占有之田超过上述顷数者应缴出还给政府。品官限田后,田地开放出来,各官又可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即三代)。

   上述各品官所拥有之田可免赋税;九品官可荫三代,所荫之亲属所拥有的田不会太多,但亦可免赋税。这与西汉董仲舒的限民名田有所不同,因后者须缴纳赋税。

   至于西晋所定第九品的范围扩及下列官吏:包括举辇、迹禽、前驱、由基、强弩、司马、羽林郎、殿中冗从武贲、持钑冗从武贲、命中武贲及武骑等。其各品官可拥有的佃客如下: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50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九品,一户。

   但后来考诸实际,大官占田超过了上述限额的甚多。如司徒王戎,“园田水碓②,周遍天下”③。西州大姓强弩将军庞宗因犯法而被没收的田地即有200余顷之多④。

2.户调制有名无实

   户调制是当时对平民而言的一种土地制度。田地出产所收的叫“税”;“赋”是用作军费的;“租”又不同,另外又有所谓“贡”。“调”者,“征调”、“调发”、“调兴”(动员)之意,但现在作为“调官职”之“调”,已与“调”的原意有别。此处的“户调制”是为了军事上的调动而来。

   户调制开始于袁绍,当时黄河北岸、山东等地满布黄巾士卒,袁绍在河北一带,因军队需要粮饷,便向每一户征收军事费用。这是中央政府解体后一种乱世的临时办法。曹操平袁绍后,仍沿用此法,但征费较轻。当时每亩只收粟四升;每户人口不管多少,收绢二匹,丝绵二斤①,这就是户调制的开始。

 魏晋南北朝 《中国经济史》 第八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公元 220—589 
   晋武帝平吴后,制户调之式,但与曹操时不同的是,曹操时期先讲年租,再讲“户调”;西晋则是先讲“户调”。其制如下:

   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宾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②

   上述制度,男丁分配70亩,女子30亩,即每户仍是100亩占田;“课”指要田租③。上文中较难讲者是“其外”一语,乃随上文“岁输”而来,即每岁输绢、绵以外,尚得有课田之数。即100亩中,其中70亩收获交给中央政府,即田租很重,达十分之七④。

   西晋的“户调制”,其实是王莽的“王田制”和曹操的“屯田制”的综合体。

   “户调”两字首次见诸《三国志·魏志·赵俨传》。曹操得河北时,下令每亩征收田租四升,每户出绢二匹,绵二斤,即分田租与户调两项征收;西晋则“户调”在前,下兼“田租”,由于时局稍趋安定,已由兵屯变为农民。即曹魏之屯田制,土地属于政府,屯田者无土地所有权。

   西晋户调制时,则由西晋政府将土地分配给农民,并规定一个确定的土地占有数量。即男丁占田70亩,女丁30亩。每户共占田100亩,决非占田170亩。近人有说,照《晋书·食货志》所说:“男子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以为每户可占田170亩的解法,是错误的。因为照该文字的解释,是在其占地100亩之内以70亩为课田。“课田”是课其田租之意,意即农民除了输绢输绵以外,还要再课田租,即是课十分之七的田租之意。

   西晋泰始四年,傅玄向晋武帝司马炎上疏,谓:“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臣愚以为,宜佃兵持官牛者与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

   由此可见,晋室当时规定由政府供应牛只给农民者,政府收田租八份,自取二份;自有耕牛者,政府收取七份,自取三份。但当时西晋并未接受傅玄之建议,故“户调制仍依私牛及无牛例收租”,故即100亩课田70亩。

   另一证明是当时屯田是“岁责六十斛”,即每人每年缴60斛。此制已甚为宽大。至晋朝,则每100亩抽取70亩之田租了。汉代曾征收十分之五的田租,西晋则为十分之七。

西晋订出户调制不到30年,天下大乱,故有其制而无其实,可能并无推行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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