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工程营改增 “营改增”陕西版方案出台



     《实施方案》将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促进陕西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日前,记者从陕西省财政厅获悉,陕西省根据国家“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规定制定的《陕西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正式出台。

  据了解,《实施方案》以“建立有利于社会公平、结构优化的税收制度”为总体目标,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促进陕西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根据《实施方案》,自2013年8月1日起,在陕西省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陕西省财政厅厅长张社年说。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8月份申报缴纳的税款所属期实际上是7月份的,因此还继续在原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陕西省地税局局长姚炬说。

  试点政策

  此次“营改增”试点在陕西省国税局局长牟信勇看来,是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更是当前税制改革的核心工作。”

  中国注册纳税筹划师认证专家、西北大学国际商学院客座教授仝铁汉表示,此次国家“营改增”试点政策具有“双扩围”的特点,一是试点范围扩大,即“营改增”试点由12个省市扩大到全国。二是试点行业扩大,由原来的“1+6”行业,扩大到当前的“1+7”行业。

  具体来讲,“l”是指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7”是指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7个行业。

  此次陕西出台的方案在税制安排上,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在税率和征收率上,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征收率为3%。

  在计税方式上,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计税依据上,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实施方案》规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对于服务贸易进出口,《实施方案》规定,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政策。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牟信勇说。

 陕西省水利工程营改增 “营改增”陕西版方案出台
  《实施方案》还指出,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试点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同时,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两个关键标志

  现在距8月1日正式运行只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了,张社年表示,将通过政策解读、资料发放、解释引导等手段,帮助企业尽快熟悉试点政策,优化经营模式,提升内部管理水平,“避免因不熟悉税制而产生的税负增加问题。”张社年表示,“同时,要动态跟踪,做好监测分析,深入剖析典型案例,认真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平稳、有序、顺利推进。”

  “当然,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会造成原有利益关系的改变和调整,税制改革尤其如此,与全国已经开展试点的省份一样,我省改革后也将会有少数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这主要与抵扣不足有关。”张社年坦承。

  他同时表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这一问题会逐步解决。“试点纳税人要正确看待改革对自身及整个行业带来的影响,不要局限于短期的税负变化,应更加注重经营模式的优化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充分看到和把握改革对企业市场扩大、业务增长、利润增加等方面带来的机遇和发展空间,分享制度改革带来的红利。”

  “这次改革是否成功有两个关键标志。”牟信勇表示,一是8月1日,试点纳税人顺利开出增值税发票;二是9月1日,试点纳税人顺利实现纳税申报、税款入库。

  据牟信勇介绍,陕西省国税局已经成立了“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梳理了95项具体工作任务。“纳税人可以通过陕西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省国税局门户网站了解具体政策、业务内容。”

  姚炬也表示,为摸清税源底子,确保“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人基础信息在国、地税部门全面、准确地交接,陕西省地税局向全省地税系统下发了实施方案,要求对交接的纳税人户籍信息、以前年度欠税、发票使用等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清查,认真做好“营改增”纳税人的审核认定工作,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征管鉴定信息和个体工商户评定信息进行变更调整,“全面、不留死角地清理移交纳税人以前年度欠税;全面调查所移交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全部收回纳税人未使用和作废发票,统筹做好过渡期间发票的供应;对试点行业纳税人2012年和2013年上半年的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纳税评估,确保交接前后各项工作的有效衔接和整体推进。”

  据记者了解,截至5月31日,按照《关于做好我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交接工作的通知》,陕西省各市、县区地税局按照同级移交的方式,已顺利完成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与同级财政、国税的移交工作,这为下一步“营改增”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据统计,全省共移交了38558户纳税人信息,其中企业类纳税人33657户,个体类纳税人4883户。目前,各级地税机关全面进入“营改增”清理欠税阶段,同时,陕西省地税局通过风险管理系统向各市局下发了试点纳税人评估任务,要求各级地税机关于8月1日前,对所有试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工作。

  收入仍归地方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从事‘1+7’行业的纳税人,8月份申报缴纳的税款所属期实际上是7月份的,因此还继续在原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姚炬说。

  同时,试点后,营业税仍然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除“1+7”行业以外的铁路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及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销售不动产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发生上述行为应继续向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

  张社年表示,为了在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按照国家试点方案,“营改增”后的收入在试点期间仍归地方,税款分别入库。暂不涉及财政体制调整。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营改增’全面完成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最终被增值税全面取代,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十八大’提出的中央与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步伐,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理顺政府间的收入划分,改革转移支付制度。”

  “同时,根据全国试点新形势,调整和完善部分现行税收政策。”牟信勇称。

  对此,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宋丽颖表示,“营改增”的推进一定要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的财税关系。“目前试点地区的增值税还是归于试点地区,但作为共享税的增值税必然会在营业税全面退出后,实现完全的共享,到那时地方财权与事权的不平衡性会加重,影响范围之广不言而喻。因此,对共享比例进行重新制定或者为地方开征其他税种等计划应该提上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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