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大审判 观后感 大审判 一场国家劫难的句号



     历史性的开庭

  北京正义路甲一号是公安部机关礼堂。礼堂已经过重新布置:主席台中央的幕布上悬挂着特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国徽下的主席台呈台阶状,有六十个座位,面对观众的右边是公诉席,左边是审判席。左侧靠墙是一排书记员坐席,右侧靠墙有两排辩护人坐席。在辩护人坐席上方是一块投影幕布。

  在公诉席和审判席前有一块约二十平方米的空地,地面铺设着绿色地毯,接着是礼堂的乐池,隔着乐池是一排被告席,一共十个格子连成一排,每个格子里一把木椅子。在被告席背后的几米远处是大约一千个左右的旁听席。

  这是1980年,入冬。

  礼堂现在成为审判庭,这里将举行的是一场举世瞩目的审判,将为“文化大革命”对中华民族造成的空前劫难,以法律的形式画上句号。

  1980年11月20日下午,旁听席已坐满了人,大约二时五十分,会堂响起警铃,在响过两遍之后,旁听席的声音安静了下来,只见法官和检察官们鱼贯而入、各就各座。坐在公诉厅厅长位置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坐在审判庭庭长位置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

  坐定之后的时间是二时五十五分,法庭书记员郭志文向江华报告:“特别检察厅厅长、副厅长、检察员已到庭支持公诉。本案辩护人已到庭。本案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现已传唤到法庭候审室候审。”

  郭志文报告完毕,庭长江华旋即宣布:“现在开庭。”首先传唤王洪文到庭,其他九名被告接着被依次传唤入庭,江华令被告人坐下后,时间刚好是下午三时整。

  江华接着宣布:“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今天下午三时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提起公诉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的主犯,公开审判。本法庭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兼庭长……本法庭设两个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第二审判庭审判长伍修权……公诉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兼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现在宣读起诉书。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兼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宣读起诉书。”

  黄火青生于1901年,已经是79岁的老人。他开始宣读标号为“特检字第一号”、长约两万字的起诉书。在黄火青宣读起诉书过程中,被告李作鹏心脏病发作,经庭长批准,临时退席输氧,在他恢复正常后又回到被告席。被告陈伯达则不停地哆嗦,医护人员根据他的身体状况给他打了一针,原来的木座椅被一把沙发代替。这些细节,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的悄然复苏。

  起诉书共四十八条,当然,不能将其视为是对“文化大革命”控诉的全部。黄火青读到第二十三条,自第二十四条开始由特别检察厅副厅长史进前接着宣读,并到全部条文结束,再由黄火青宣读十名被告名单,并说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其他人犯另行处理。”最后宣布公诉人的姓名:黄火青。

  起诉书宣读完毕,江华庭长宣布:“对本案十名被告人,由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分别进行审理。被告人,你们在庭审过程中,必须听从法庭指挥,不得违反法庭规则。你们有辩护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把被告人带下去。现在休庭。”

  第一次开庭历时两个小时,休庭时是下午五时。这一天,只是审判的序幕,此后又进行了为期76天的庭审,合计开庭44次,有六万多人次参加了旁听,新闻媒体对此次审判进行了大面积报道,包括刚刚兴起的电视也进行了录像报道。

  中央对公审形成共识

 纽伦堡大审判 观后感 大审判 一场国家劫难的句号
  ”四人帮“反革命集团主犯江青在法庭上。本报资料室/图

  这次审判,是对文革十年极左狂潮在法律上的一次清算,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最大的一次法律行动:被列入两个“反革命集团案”的共十六名主犯中有六人死亡。这十六人中的大多数人曾位高权重,显赫一时,其中包括党的副主席三人,政治局常委五人,政治局委员十三人;军内高级领导,如林彪曾为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国防部长,张春桥曾为总政治部主任,黄永胜曾为总参谋长等。

  由这样一群人参与其中的“文化大革命”对中国社会破坏之巨大可想而知,后果难以估量。其中,对法律的破坏、对法治的破坏尤为彻底,不仅是对一个国家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同时也是对国家基本制度的破坏。

  文革期间,中国仅有两部法律,一部是宪法,一部是婚姻法。不仅法律丧失了基本作用,国家司法机关也遭到严重破坏。而律师制度则在上世纪50年代末就已取消。

  那么,赖以治国的基础、使得国家机器运转的动力是什么呢?是依靠领袖的讲话、批示、语录,以及中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决议、决定、规定甚至通知来维持的。

  文革结束后,恢复国家正常秩序、恢复法治工作成为当务之急。

  在对是否公开审理林彪、“四人帮”两个“反革命集团案”问题上,中央内部有着不同意见,因为当事人在党政军内的地位太高,担心引起泄密。在1980年3月17日刚恢复不久的中央书记处会议上,彭真和胡耀邦力主公审,形成共识。同时又提出,只审判他们的罪行,而“不涉及工作中的错误,包括路线错误”。

  在3月底两案的讨论会上,对两个集团案件如何起诉、起诉范围如何确定进行了讨论。彭真表示,有:“四道程序把关。公、检、法是三道关,中央领导是第四道关。有不少是路线问题,我们是审理罪行的,路线问题我们管不着。公、检、法没有资格审查党的路线问题……”胡耀邦也承认,“起诉书我们没有搞过。包括我自己。”但他还表示“起诉书要经得起批驳,包括资产阶级学者们的批驳”。

  以我们今天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对“不涉及工作中的错误,包括路线错误”可能感觉不理解,从法律意义上觉得不够严谨,他们罪行的产生,往往就是执行“错误路线”的直接后果。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已经达到一个比较高的认识,通过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在法庭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即可看出,当时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水平非常有限。江华说:“在审查起诉书的同时,还要注意抓紧时间把刑法、刑诉法好好学一学,不仅要熟悉有关条文,还要了解各章、节和条文之间的联系。只有把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吃透了才能运用得当,应付如裕。”从法庭审判人员的组成也可看出,如副庭长伍修权、黄玉昆,审判员巫宝三、费孝通都不是职业法学人士,许多人都没有法学背景。

  不将路线问题纳入审判范围也有一定道理,可以避免以“路线问题”为借口,逃脱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的可能,因为毕竟是刑事审判,针对的就是行为和事实。事实上,在庭审过程中就有多人借“路线问题”推脱责任的。

  9月8日下午,彭真就两案问题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进行汇报。

  不论此次审判存在多大缺陷,它都是中国试图重新走上法治轨道的一个标志性开端,是对十年浩劫在法律意义上的否定和终结。

  1980年9月22日公安部的侦察预审终结,材料移送最高检察院。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黄火青任特别检察厅厅长,江华任特别法庭庭长,正式启动了审判程序。

  辩护,走向法治的标志

  巧合的是,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使得被告人的辩护权有了法律依据,因此决定为十名被告人提供律师进行辩护,同时筹建律师小组,确定上报备案的律师共十八人。值得一提的是,这十八人全部为专业法律人士,与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的组成结构有明显区别。在这十八人中,最后出庭辩护的有十人。

  1980年11月10日,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十名被告中有六名表示需要律师,黄永胜、邱会作、王洪文表示不需要律师。张春桥则拒绝在起诉书上签字,也拒绝律师辩护,而且,张春桥在后来的庭审中态度极为冥顽,自始至终一言不发。经过商议确定:姚文元的律师为韩学章、张中;陈伯达的律师为甘雨霈、傅志人;吴法宪的律师为马克昌、周享元;李作鹏的律师为张思之、苏惠渔;江腾蛟的律师为王舜华、周奎正。

  那么江青呢?在关于律师问题上,最具讽刺性和戏剧性的就是江青的要求。

  江青在文革中的表现极为猖狂和恶劣,依仗毛主席夫人的特殊地位,飞扬跋扈、无法无天,法律在他们这伙人手中被践踏到无以复加的地步。虽然毛主席给了她极大支持,最后也不得不多次提醒她收敛。江青是十名被告人中最遭人痛恨的。但江青是不是真的毫无“法律意识”呢?从她的表现来看,她恰恰是十个人中最有法律意识的,比其他九人要强烈得多。她在10月23日就向监狱管理方提出“要请律师替我说话”,后来还多次提出要会见律师。11月10日在起诉书副本送达之后,她在起诉书回执上签字,将“十一月”写成了“一十月”,经书记员多次提醒,她才发现这个小差错并予改正。书记员询问江青是否需要请律师辩护,她毫不犹豫地回答:“需要。但请什么样的律师还要考虑”。

  11月13日,为江青指派的律师张思之和朱华荣与江青会面,在会面中,江青提出了自己辩护人选:史良、周建人、刘大杰和李敏。

  江青为何要请史良为她辩护?这不仅表现出江青具有法律意识,而且还表现出她相当精明、狡黠的一面。

  史良是中国著名法学家、政治家。1930年史良成为执业律师,曾任上海律师公会执行委员,办理过多起营救邓中夏、任白戈、熊瑾玎、方知达等中共地下党员的案件。1936年任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常务委员,年底与沈钧儒、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沙千里、王造时因参加与领导抗日救亡运动被逮捕入狱,为著名的“七君子”事件,史良是“七君子”中唯一的女性,1937年被宋庆龄、何香凝、胡愈之等营救出狱。中共建政后为首任司法部部长。

  江青知道她是真正精通法律的人。在与律师会面时,江青也直言不讳地说:“我请史良,是因为,我想,她敢替我辩护。”而周建人是鲁迅的胞弟,在国内外都拥有很大的影响,但此时周建人已经92岁高龄。刘大杰是一名文学教授,文革期间借赞美武则天颂扬过江青,因毛主席接见过刘大杰,江青与之认识,但刘大杰已经于1977年11月去世。李敏则是江青的女儿。

  江青提出的辩护人选没有被接受,她同时也拒绝了特别法庭提供的律师,认为这些律师是叶、邓的人,不仅不能为她辩护,而且还会套她的话。这样,在法庭上江青一直是自我辩护的。

  提及当年律师辩护的水平和效果,当然不是今天所能比拟的,除政治因素外,整个社会对法律的认识也是一片空白,而且十年浩劫给中国人民心灵上留下了巨大创伤,林彪、“四人帮”在大多数人眼中就是罪大恶极的大坏蛋,是导致中国陷入严重动乱的罪魁祸首,民愤极大。为他们辩护本身就具有一定风险。在文革中林彪、江青们高举“无产阶级专政”的大纛,无情剥夺无辜者一切权利甚至生命的时候,这些受难者们何尝有过为自己辩白一句的机会?而中国律师队伍从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基本瓦解,为林彪、“四人帮”集团辩护,是律师队伍重建之后面对的第一个重大案件。因此,这次辩护的政治意义,标志意义远大于实际作用。

  从庭审过程看,不能说律师辩护过程均为摆设,如周享元为吴法宪的辩护显示出颇为高明的辩护技巧。在关于吴法宪将空军指挥权交给林立果问题上,周享元就问吴法宪“对林立果进行的反革命活动究竟知道不知道,知道多少?”吴法宪表示自己的权都交光了,确实不知道林立果的所作所为。在后来的判决书中,没有再提及吴法宪与林立果“武装政变”之间具有直接关系。

  法律对历史劫难的终结

  1980年11月23日再次开庭由第二审判庭审问吴法宪,直至12月29日最后一次庭审,由第一审判庭审问江青并进行法庭辩论,江青在最后一次法庭陈述中,一如既往,拒不认罪,表示“我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被审判长曾汉周责令退庭。整个审讯工作宣告结束。

  转眼到了1981年,1月22日特别法庭进行合议庭评议,讨论量刑问题。23日举行判决书签字仪式。1981年1月25日上午九时整,特别法庭开庭对十名被告公开宣告判决。在宣读到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时,江青呼喊口号,扰乱法庭。当宣读到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时,江青再次呼喊口号“造反有理,革命无罪。打到邓小平……”被副庭长伍修权责令退庭。

  十时五十分,江华庭长宣布:“把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押下去,交付执行。现在宣布: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闭庭。”一场影响巨大、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审判就此落下帷幕。

  此次审判在中共历史上影响巨大。

  这是一次以法律形式对极左路线的彻底否定,是对历史严重错误拨乱反正的重大举措。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巨大进步。1981年6月27日中共中央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决议,决议指出:“‘文化大革命’的历史,证明毛主席发动‘文化大革命’的主要论点既不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也不符合中国实际”、“实践证明,‘文化大革命’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意义上的革命或社会进步。”鉴于“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决议进一步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中国共产党通过政治决议对全国人民庄严的政治承诺。

  同时也要看到,囿于历史条件,有许多禁区没有能够进一步突破,不少问题也没有从法律上得到澄清,给后继历史留下了许多难题。当然,不能指望通过一个决议或者一次审判就能解决全部历史问题,而是要在历史的进程中逐步解决,直至全部肃清极左路线对中国造成的巨大破坏和遗毒。希望后来者有勇气去面对,有智慧去解决。

  对法治的维护、对法律的敬畏,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的根本保障。任何无视法律、破坏法治的行为,都会给社会带来动荡乃至灾难,但同时——也一定会为此付出沉重代价。马克思在评价黑格尔的话时,给出一个著名论断:“黑格尔在某个地方说过,一切伟大的世界历史事变和人物,可以说都出现两次。他忘记补充一点:第一次是作为悲剧出现,第二次是作为笑剧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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