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 投稿 论投稿行为的法律意义



——兼评“一稿两(多)投” 的是非曲直

王景祜

关键词:摘  要:该文首先对著作权人(即作者)的投稿行为进行深入的法律解析,接着

对不同情况下的“一稿两(多)投”行为进行具体分析。最后,对目前社会上正在争论的“一稿两(多)投”行为的是非曲直作出公正的评判。

当前,社会上在“保护知识产权”声中,对“一稿两(多)投”的行为进行激烈的争论。各种报刊杂志和出版社(以下简称:媒体)的编辑先生们坚决反对“一稿两(多)投”,却遭到广大作者们的剧烈反对。各有各的理由,似乎都十分正确。本文作者基于这种情况,深入地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感到必须首先把著作权人投稿行为的法律意义讲清楚,才能评判“一稿两(多)投”行为的是非曲直。

1.著作权的所属及其转让

根据《著作权法》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著作权即版权。又根据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一条的规定,它属于作者所有。各种媒体在没有从作者那里取得著作权的转让以前,不可能拥有版权。版权就是财产权,它不可能独立地存在,只能依附于人身权即发表权之下。

2.著作权(版权)的转让及其实施条件

作者写成了作品,当然要公布于众,压在自己的文件袋里是没有意义的。既要公布于众,就需要委托媒体发表或出版;媒体要发表或出版,就需要拥有版权,否则它无利可图。那就是说:著作权人必须把他的著作权(版权)转让给媒体。为此,著作权人和媒体双方必须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但是,由于作者来自各地,又路途遥远,要对每一篇稿件都进行协商,事实上是办不到的。那么怎么办呢?作者就通过“投稿”行为与媒体发生关系。按理说,在此之前或者同时,双方都应各自向对方表达自己的意向和诚意。也就是各自向对方提出转让的条件以便实施转让。对于作者一方来说,就是向媒体表达他的著作权(版权)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对于媒体一方来说,就是向作者公布付酬标准。

           3.目前的实际情况

       由于多年来,无法可依,媒体发表或出版作者的作品是媒体给作者的恩惠,媒体向作者支付稿酬是给作者的恩施,所以媒体从来就不向作者公布付酬标准。国家规定的稿酬标准只是作为内部文件下达给媒体,由媒体单方掌握,作者完全被蒙在鼓里。

       在实际操作中,各家媒体的稿酬标准及其支付状况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3.1  从30元/1000字到125元/1000字,甚至更高。

    3.2  不支付稿酬

    3.3  非但不支付稿酬,而且还要向作者收取“版面费”

    3.4  向作者所在单位收取“版面费”,同时又向作者支付稿酬,但是版面费大大地高于稿酬。

      作者向媒体投稿,从法律上讲,是作者实施其著作权的第一步。但是由于他不知道稿酬标准,心中无数,只能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向媒体投稿。

4.投稿行为的实际意义

基于”作者完全被蒙在鼓里” 和“各家媒体的稿酬标准及其支付状况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的实际情况,又由于作者不得不委托媒体发表或出版,所以作者投稿行为的实际意义随各媒体在其《征稿简约》中所持的姿态的不同而不同:

4.1 对于在《征稿简约》中,诚恳地向作者公布付酬标准的媒体,表明他们有向作者转让著作权(版权)的诚意,作者相应地也诚恳向他们投稿。作者不会将他的稿子投给其他媒体。如果发生“一稿两(多)投”,则属于不道德行为,应该受到谴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4.2 对于在《征稿简约》中,不向作者公布付酬标准,实际上也不向作者支付稿酬的媒体,表明他们不打算从作者那里转让著作权,作者当然有权一稿两(多)投。

 法律适用 投稿 论投稿行为的法律意义

4.3 对于要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媒体,当然就不会在《征稿简约》中公布付酬标准,说明他们是通过出卖版面来赚钱,根本不打算从作者那里转让著作权,作者当然也有权一稿两(多)投。

4.4 对于既向作者所在单位收取“版面费”,同时又向作者支付稿酬,但是版面费大大地高于稿酬的媒体,完全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当然也有权一稿两(多)投。

根据这四种情况,区分“一稿两(多)投”行为的是非曲折是很方便的,操作性很强,而且可以立即执行。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现实社会的情况比较复杂,不能笼统地一概反对“一稿两(多)投”,大喊“打倒一稿两投!”,“一稿两投不应该!”。这样做,只能被认为是“起哄”而已。你要人家不一稿两投;你自己就得在《征稿简约》上诚恳地公布付酬标准!你想不付稿酬,还想收取版面费,同时又要独占人家版权,看来是办不到的!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9101032201/360662.html

更多阅读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作者:龙谦章2010-12-02  [内容提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行为。我国在理论上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

自由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限 不正当竞争行为

自由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限《判案研究》2013年第21期——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简要提示】由

论行政执法的原则 行政执法的原则

论行政执法的原则行政执法成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问题。要保证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行政执法行为必须遵守一些基本准则,这些基本准则就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应当遵守哪些基本原

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认定 垄断行为包括

戴冠来今天我们结合新公布的反垄断法专门讲一下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认定.主要讲五个内容:1、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垄断违法行为有哪些形式?2、价格垄断行为就由哪个机构查处,由哪一级机构查处?3、认定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要件是什么?4、

声明:《法律适用 投稿 论投稿行为的法律意义》为网友嗳芜罪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