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反倾销 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理性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对外贸易也呈现蓬勃发展之势。进出口总额由2002年的6207.7亿美元增加到2004年的11547.4亿美元,首次突破万亿大关,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三大外贸大国。与此同时,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摩擦也呈上升之势,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也频频成为国外反倾销的关注对象,给外贸出口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对我国出口商品中遇到的反倾销问题进行理性思考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反倾销的基本内涵

  反倾销与倾销是一组相对应的专业术语。因此,要把握反倾销的基本内涵,首先有必要对倾销的本质要义进行清晰地认识,GATT第6.1条将倾销定义为:“缔约方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缔约国的商业,并且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威胁,或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WTO《反倾销协议》第2.1条定义的倾销与《GATT第六款》略有不同,“就本协议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到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3条认为:“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从相关权威组织及我国对倾销的定义并借助法律格言来看①,并不是说所有的倾销行为都要受到谴责,相关权威组织也并没有一概把倾销认为是坏事。因此,我们认为,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并由此给当地同类竞争者带来利益损害(包括对产业的损害行为)的低价竞销行为,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依法对造成进口国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②。

  二、我国面临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形势与特点

  目前,国外针对我国反倾销的案件接连不断。自1979年至今,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73起针对或涉及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案件600起,其它案件73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了我国约191亿美元的出口贸易③,给我国的外贸出口带来了巨大损失。自1996年起,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也成为部分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最大的受害国。国外对华反倾销呈现如下主要特征:

1、国外对华反倾销发起调查的国家(地区)越来越多,回应反倾销现象也频频发生。

  20世纪90年代以前,对华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地区)主要是欧共体、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组织)。进入90年代以后,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频频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总之,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地区)是越来越多,遍及欧洲、美洲、大洋洲、亚洲、非洲五大洲30多个国家(地区)。同时,回应反倾销现象也频频发生(回应反倾销是指某出口国的相同商品在不同的进口国先后遭到反倾销的现象),我国已经成为各国回应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国。比如:我国出口的自行车就曾经分别遭受欧共体、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和阿根廷的反倾销调查,等等。

  2、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在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遭遇反倾销的出口产品范围越来越广。

  20世纪80年代,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维持在每年10件左右,90年代后,平均每年达到30.5件,增长幅度高达78.69%,WTO成立后,1995-2002年的8年里,我国共遭到308起反倾销调查,平均每年多达38.5起④。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纺织品配额取消,针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反倾销案件也必将增多。另外,在对华反倾销指控的产品范围里,不仅涉及电工刀、打火机、五矿、化工、机电、抽屉滑轨、医保、彩电、不锈钢等4000多种产品,而且随着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将会出现更多针对诸如机电产品等高新技术产品的反倾销案件⑤。

  3、对华反倾销涉案产品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明显偏高,对出口产品的损害幅度大。就反倾销税率而言,我国涉案产品被征收的反倾销税较高,早在1993年4月,墨西哥对我国的4500多种商品发起反倾销调查一案中,最终对各类商品裁定的高额反倾销税率如下所示:玩具351%;鞋类1105%;纺织品(植物纤维布331%,合成纤维布501%);纺织品成品(服装533%,其他成品379%),其中裁定的鞋类以1105%的反倾销税率而创下了世界纪录。国外对华反倾销税由过去平均的20%左右上升到现在的50%左右,欧美国家对华征收反倾销税高达50%-100%⑥,无形之中提高了产品出口成本,最终使得这些产品处于退出该国市场的境地⑦。

  4、对华反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随意性和歧视性。

  严格地说,西方一些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构成其行为的全部条件,在确定我国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上,存在随意性和主观性。只要本国企业提出相关指控,便可以认为我国具有倾销行为,在对华反倾销税的征收上,也具有随意性和歧视性。比如:1998年欧盟对我国、印度、埃及、印尼和巴基斯坦五国的棉坯布的反倾销中,对我国征收6个月15.7%的临时反倾销税,而征收的平均关税却是12%,事实上,俄罗斯当时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的价格比我国还低40%。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国家目前仍没有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⑧(截至2004年底,已有37个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也导致我国在反倾销案件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我国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对策分析

  为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迎接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我国外贸发展的挑战,提高应付国外对华反倾销的能力,我们应该在遵守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基础上,充分、有效地发挥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积极作用,为此,我们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1、我国政府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对策分析

  (1)进一步深化市场体制改革与宣传,加强与外国政府进行协调和谈判解决有关反倾销问题。我国应进一步深化市场体制改革并加强对外宣传在市场体制改革中所取得的成果,让他们了解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⑨。也可以将反倾销问题列为与外国政府双边谈判议题,反对WTO其他成员国继续借口“非市场经济地位”而用歧视性的眼光对待我国的外贸出口。

  (2)进一步转变传统的外贸指导思想,要制定并落实鼓励外贸企业积极应诉反倾销的外贸政策。一方面,要树立科学外贸发展观,要进一步确立从追求外贸数量向追求外贸效益、从实现外贸大国到成为外贸强国的外贸指导思想,另一方面,政府要强化应诉立法,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要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采取相应鼓励和补贴的政策,对不应诉、或者消极应诉的企业进行处罚,坚决落实“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

  (3)加大对专门人才的培养力度。在对现有人才进行反倾销专题培训的基础上,更应加大力度培养大批既熟悉WTO规则、精通英语、又熟谙世界相关国家反倾销法律、能够参与应诉反倾销争端的专门人才。

  2、我国企业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对策分析

  (1)规范自己的出口行为。企业在出口贸易中应科学地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合理的竞争价格开拓海外市场,企业要树立“荣辱与共”观念,消除小集团利益观念,防止出口无序竞争和互相压价销售现象的出现。

  (2)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规避反倾销。企业要进一步调整出口市场分布,在巩固现有市场的基础上,全方位开拓新的国际市场,以避免产品过于集中于某一市场造成恶性竞争行为。另外,也可以通过实施“走出去”战略,进行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规避反倾销。在这一方面,海尔的国际化经营策略就值得推崇:1999年4月,海尔在美国南卡罗来纳州奠基生产制造基地,直接在美国本土站稳脚跟进行就地生产和销售,从而较好地规避了美国的反倾销。

(3)及时收集出口市场商情资料,了解进口国的反倾销法律,有策略地积极应诉。企业要成立专门调查研究机构,敏锐的捕捉变幻莫测的出口市场相关信息,进行系统分析并预测其市场变化行情。要了解进口国的反倾销体系,做到未雨绸缪,一旦真的出现反倾销事件,也要沉着冷静、充分准备应诉材料、聘请优秀的富有应诉经验的律师来及时积极应诉。

  3、借鉴国外经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支持作用。

  (1)积极参与建立反倾销预警体系。在对外贸易出口方面,行业协会作为一种中介组织,它在协调、协商以及服务出口企业等方面具有政府、企业所无法取代的作用和优势。因此,应该积极参与建立反倾销预警体系,对本行业的出口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并及时预警。

  (2)协调本行业内企业的出口行为。行业协会在收集和掌握本行业出口产品的价格、数量以及分布的信息上有优势,因而,为避免企业之间的低价竞争和集中出口,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3)建立行业内应诉基金。行业协会积极组织行业内各企业依照出口规模的大小,按相应比例缴纳费用,建立行业内应诉基金,一旦本行业遭遇反倾销时,就可以由应诉基金支付相关费用,这样能较好的解决“一家应诉,多家受益”的“搭便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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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形成应诉的合力。以行业协会为工作主体,组织和发动包括企业、行业协会、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在内的相关组织通力合作并形成合力,为提高应诉胜诉率奠定系统支持。

  注释:

  ①在法律行为上,“未明文规定反对,就是允许”。

  ②利用反倾销法制裁倾销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倾销存在;第二,损害存在;第三,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③⑤王世春:贸易摩擦可能影响中国出口,《人民日报海外版》,2004-11-23第4版。

  ④⑥张汉林:《中国企业要迎头痛击反倾销》,《金融经济》,2003年(10)。

  ⑦一般认为,征收反倾销税达到30%时,出口国商品的利润就很微薄了,达到50%时候,出口国的商品就将完全选择退出市场。参见卜海:《国际经济中的倾销与反倾销》,中国经济出版社,214-221。

  ⑧反倾销发起国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就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类产品制造的各种成本数据作为替代,计算相应的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出口国的倾销幅度后,再征收对应的反倾销,参见中国商务部政府网站相关资料。

  ⑨其实,我国的市场化程度是在不断提高,已经从改革之初的不到15%提高到2003年的73.8%%,超过了世界60%的临界水平,已经成为了比较完善的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参见李晓西:《2003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

  参考文献

  [1]于永达,戴天宇.《反倾销:理论与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李永丽.论加强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J].北方经贸,2004(11).

  市场论坛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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