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 恢复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 恢复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
                      天则经济研究所 茅于轼  

      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人权的一种。奴隶是没有财产所有权的,他本身还不属于他自己,何来对财产的权利。现代社会中的人已经不是奴隶,而是自由人。自由人应该有对财产的所有权。

      为什么财产权是人权的一种?因为人权的出发点是避免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为每一个人划分一个权利的界限。比如生存权,说的是每个人的生命得到保护,不容他人侵犯。这就避免了个人与个人之间,或政府与个人之间对生存的侵犯。信仰权也一样,各人有权选择自己的信仰,别人不得干预,从而避免彼此的冲突。为什么权利需要保护?因为有人可能侵犯你。是谁最可能侵犯你?是政府,而不是另外一个个人。因为个人之间的侵犯有政府在管着,而政府对个人的侵犯谁也管不了。所以侵犯人权的事往往涉及政府。

      个人之间的互相侵犯也需要政府来解决。因为个人是很弱小的,没有能力保护自己。一个人的财产被偷了,他自己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只能报案,请警察局来破案。所以人权的保护问题大部分变成了政府的事。

      财产必须有明确的所有权界限,才能防止因对物的占有而发生冲突。对某一特定物的所有权是排他性的。一个人占有了此物就不能再让别人同时占有它,否则将引起冲突。但是每个人都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这是不排他的。每个人都有对物的所有权是不排他的,而对某一特定物的所有权则是排他的。公有制企图取消个人对特定物的所有权,结果是对公共物的争抢,或者无人负责,大家都漠不关心。国有资产流失就是对公共财产的争抢;所谓的公地悲剧,就是大家都不负责任,只管使用,结果牧场蜕化为荒地。

      农民可以买一台电视机放在家里,这是他的财产,是受到保护的。如果小偷偷了他的电视机,他可以报案,警察局有责任为他立案,侦察破案。这就是财产所有权的体现。但是对农民而言电视机不是他最重要的财产,土地才是他最重要的财产。而恰恰是土地是不让农民拥有的。他们被剥夺了对土地的所有权。政府可以随时随地转移土地的所有权,不需要得到农民的同意。或者说,你不同意也没办法,你去报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你不得不同意。

      解放初,斗地主,分田地,农民得到了土地,以为他们具有了对土地的所有权。但是过了没几年,搞合作化运动,生产资料都要归公,由队里统一经营。后来搞人民公社,除了一小块自留地,其他的地都归了公。就算自留地也是没有所有权的。到1978年,搞责任制包产到户,各家临时分了一块地。但并不固定。随着人口的变动,地块要重新分配。土地的所有权归小队集体。农民还是说了不算,没有发言权。由于对土地没有明确的所有权,发生了公地悲剧,大家只管使用,不管维护,地力下降,有机质减少,而且生产积极性不能保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策规定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甚至五十年不变。可是所有权还是模糊的。更准确地讲,农民还是没有对土地的所有权。

      为了解决和所有权相关的问题,政府当局可说是费尽了心计。再三再四强调承包制不变,延长承包期,又说要加强土地的流转,又是土地入股,土地可以作抵押,土地可以置换出租,还有小产权制,花样多得眼花缭乱。但是最根本的所有权问题始终避而不谈。而恰恰所有权才是问题的根子。它是绕不过去的。

      为什么我国的农民问题那么难解决?三农的问题那么复杂?政策每年都在出,而且都是一号文件,是最重要的政策,但是见效甚微。原因就是没有抓住根本,是在外围兜圈子。核心问题是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这么多的研究,讨论,调研,统统都在外头兜圈子,谁也不谈所有权。这很奇怪。难道大家都不明白吗?未必。问题在意识形态上。公有制一顶大帽子吓得大家都不敢越轨。

      其实,在农业之外,公有制的限制早已突破了。如果没有千千万万个私营企业,中国的改革根本不可能成功。私营企业已经占了国民经济的半边天下。唯独农业,公有制还在起作用,它起的阻扰作用非常明显。其核心问题就是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所有权。

      在改革前中国的农民是什么权利都没有的一个群体。即使挨饿也不能从事公社以外的生产;不能选择工作;不能流动,挨饿也只能在当地饿死,不许出门讨饭;不许自己结社,只能听命于政府;不能改变农民身份;无权像城里人那样享受政府分配的生活用品;农民不能坐飞机,当然更不能出国。大约五年前农民还没有资格考公务员。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以上这些歧视一个个都逐步取消了。唯独对土地的所有权还在禁区里。要想解决三农问题,最重要的恐怕就是恢复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9101032201/374337.html

更多阅读

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探讨 企业筹资方式探讨

摘要为了分析社会历史进程,马克思考察了东方社会的中国,并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个概念,根据对土地所有制的分析,马克思区分了原始公社和亚细亚形态,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不是专指中国社会发展特征,已经不是一个纯粹的地理学意义上

声明:《财产所有权 恢复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为网友陷情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