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的技术原则 论技术资产



知识产权经济系列之十: 

论技术资产 

 郭民生 

           

摘要:本文详细论述了技术资产的内涵和实质,全面地阐述了技术资产与科技成果、技术成果、技术产品、技术商品的联系与区别,明确提出了技术资产的五个确认标准,还对技术资产的主要特点及范围进行了描述和界定。 

    一、技术资产的内涵 

在技术资产评估中,作为评估对象的技术资产是指本身不具有独立实体,有赖于一定的技术载体才能展现的,在一定时期内能对特定主体的市场经济行为产生显著影响并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资源。它是由“软”、硬载体来展现的技术产品或商品、智能形态的技术成果和其他与技术相关的权利构成的。科学认识技术资产的实质,就要首先弄清楚科技成果(技术成果)、技术产品、技术商品的基本概念以及它们与技术资产的关系(见图1),把握技术资产的特征,并掌握区分技术资产与非技术资产的界限。 

    1. 科技成果与技术资产。科技成果是科技人员及广大劳动者通过考察、分析、试验、研究或生产实践等创造性劳动取得的,在科学技术上有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的结果。它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专利技术、技术改进及一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取得的科学技术成就。科技成果主要可以分为六类:一是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二是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三是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四是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五是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六是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很明显,技术成果是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它强调的是载体明确的、实用性较强的应用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不仅涉及科学领域,而且还涉及技术领域;不仅涉及自然科学,而且还涉及社会科学;不仅包括“硬件技术”,而且还包括“软件技术”。因此,它是一种已被社会认知的、能使科技进步、社会昌盛、经济发展的资源。 

虽然技术资产评估中评估对象确认的主导原则是资源原则,但不能说科技成果就是技术资产。因为:技术资产评估的目的决定了评估对象的边界和范畴,而技术资产评估的范畴受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制约,不可能任意扩展;十分明显,以下四类科技成果不能被视为技术资产;一是基础研究的成果(如达尔文的进化论、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等);二是社会公益成果(如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国防安全等);三是众所周知的技术成果(如四大发明术等);四是不成熟的、阶段性的技术成果等。 

科技成果资源是一个笼统的说法,其中包括科学资源、技术资源、经济资源等;既有宏观的(如科学理论成就、重大软科学成果、重大科学发现等)、也有微观的(如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等)。而技术资产评估强调的资源则是一种微观的、具体的经济资源。 

技术资产这种经济资源对于受控主体来说,具有明显的效用性,并且能为之在未来期限内带来经济利益;但并不是所有科学资源、技术资源都能为受控主体带来直接经济利益。 

总之,由于科技成果的内涵过于广泛,已超出技术资产的概念,因此,在技术资产评估中,不能简单地把科技成果的概念等同于技术资产。 

    2. 技术产品与技术资产。技术产品一般是指具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于人们的物质需要或精神需要的智力劳动成果,包括物质资料、劳务和精神产品等。技术产品一般都能以物化形态载体和信息载体来显形和展现。技术产品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载体明确;技术产品可以是一种技术硬件如样机、试验测试仪器等;也可以是一种关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设计方案、工艺规程、材料配方等技术文件及存储技术成果信息内容的磁带、磁盘等。没有明显载体的技术秘诀、商务技巧、管理方法、营销策略或其他“软”的技术成果不能称之为技术产品。二是成熟配套:应该形成先进适用、成熟配套、相对独立、并能用一定载体展现效果的设计方案、工艺方法、材料配方或操作技能。不能独立应用的阶段性成果等不能称之为技术产品。三是效用性强:应能为使用者解决特定的技术难题,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市场前景。没有实用性或缺乏市场应用前景的技术成果不能称之为技术产品。四是优势突出:应在其适用范围内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或综合优势,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进入市场进行流通与买卖。 

显而易见,技术产品属于技术资产的范畴,这是由于技术产品的载体明确,因此,技术产品具有现实性;由于生产技术产品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开发或改良原有产品、工艺、材料,进而使这些劳动产品在市场上更具有竞争力,所以,技术产品的效用性十分明确,并且一直为研究开发者所拥有和应用,其经济属性始终是劳动产品;技术产品是研究开发者在创造性劳动过程中,按照既定的目的,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期的变化,生产出适合一定需要的智能产品。因此,技术产品是一种经济资源,并且在获得技术产品的过程中,控制主体为之进行了创造性的劳动,耗费了一定的劳动资料,付出了较高的代价。 

但是,技术产品并不完全等同于技术资产。这是因为技术资产的范畴宽于技术产品:技术产品一般仅指载体明确的技术,而那些智能形态的、没有明确载体的技术成果,如知识、技能、秘诀、管理方法以及与技术有关的各种合法权利并不是技术产品,但它们仍属于技术资产。两者内涵存在差异:技术资产实质是一组权益,一切技术及其载体以及与技术有关的各种权利只要归某一主体控制,具有获利能力,就可以成为该主体的技术资产。而技术产品的实质是劳动产品,它不包括与技术产品相关的各种权利。 

    3. 技术商品与技术资产。技术商品是以交换为目的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技术成果。通过交换,这类技术成果实现了由劳动产品向技术商品的转化,并能在生产实践和经营活动中,为技术供受双方带来经济利益。技术商品与技术产品相比,技术商品不仅完全具备技术产品的四个特征(载体明确、成熟配套、效用性强和优势突出),而且还具有如下主要特征:一是交换前提:技术商品的生产者往往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出售,为了交换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二是垄断性强:由于技术商品生产的一次性,以及技术商品的关键内容是信息形态的技术知识,信息的可传扩性、易携带性等迫使技术商品的所有者或控制者采取保护措施,以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三是价值量高:技术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从事技术商品研究开发的劳动是一种高级而复杂的劳动,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研究开发所形成的价值量可以是普通生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的数倍,这就决定了技术商品具有较高的价值。四是风险较大:由于技术商品的一次性特征和不确定因素,决定了在运用技术商品的过程中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同时,由于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速度加快,技术商品的无形损耗是客观存在的。 

            A 

                                                  B  

                                                   C 

                                                 D 

                                E 

图1.技术资产E与科技成果A、技术成果B、技术产品C、技术商品D的关系图 

因此,技术商品和技术产品一样,满足技术资产的条件,也属于技术资产的范畴。但技术商品也不能等同于技术资产,因为技术商品是技术资产商品化的一种形式,技术商品的概念不仅严于技术产品,更严于技术资产,技术商品只是技术资产中的一部分。两者的差异是十分明显的。 

二、技术资产的特征与实质 

1. 技术资产的特征 

通过对技术资产、科技成果(技术成果)技术产品、技术商品的概念的阐述和对比,我们认为,技术资产具有如下特征: 

    (1) 本身没有独立实体,但又是确实存在的,具有使用价值和较高价值的智力劳动的结晶,即无形性。 

    (2) 虽具有无形性,但它可借助于一定的技术载体展现,决不是什么虚无飘渺的东西,故它属于可确指的无形资产。 

    (3) 受到一定的主体控制,控制主体可以采用一定的手段或措施,对其进行保护、利用、处置或交换。 

    (4) 能对特定主体的市场经济行为产生显著的影响,如运用技术资产能使劳动生产率提高、生产成本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减少、市场份额增大、企业信誉提高、资源重组容易等。这些是技术资产使用价值的具体体现。 

(5) 能为控制主体带来一定的超额或垄断利益。 

(6) 为控制主体带来的效用和利益具有时限性。 

2. 技术资产的实质 

    (1) 技术资产是可控经济资源。我国资产计量的会计基础是以费用原则为主,辅以经济资源原则。由于我国财会制度方面的原因和企业对技术资产的忽视,使得绝大多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没有无形资产。因为自创技术(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成本已从当期费用中列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的技术诀窍、特种权利、商誉、营销网络等成本大都没有列入专项费用,形成的资产得不到揭示,使企业形成了大量的帐外技术(无形)资产。企业作为一个法人,从其社会生产过程的不同环节来看,资产是企业所控制的一切经济资源。这些经济资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其整体性是客观的,不会因财务报告上有无反映而改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生产经营的主体,通过资产清查和评估,不仅要对财务报表上的资产进行核查,而且应对自己所控制的资源进行全面的了解,认识各类资源在生产经营中发挥作用的规律,从而使之发挥应有的效能。这对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债权人和国家财税部门都是有益的。因此,确认技术资产评估对象的主要原则应是资源原则,一切技术产品或商品、智能形态的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相关的各种权利都可以作为技术资产评估的对象,可见,可控经济资源是确认技术资产的先决条件。 

    (2) 技术资产的自然属性──使用价值(或称为有用性)。技术资产必须是有用物,即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可以满足控制主体生产、经营的某种需要。这是技术资产的自然属性。如某项专利技术可以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一个材料配方专有技术可以生产一种性能优越的化工产品等等。只要是有用的技术成果,无论它以何种形式存在,是物化形态的,还是非物化形态的,是硬件技术,还是“软”件技术;无论它有何种功能,是产品技术、工艺技术、还是管理技术;无论它的技术水平高低,是尖端技术,还是一般适用技术;无论它的构成方式如何,是单项的,还是整体;无论其来源如何,是投资的、许可的,还是馈赠的,等等,都具有作为技术资产的前提。使用价值或称有用性,是技术成果成为技术资产在自然属性上的必要条件。 

    (3) 技术资产的社会属性──获利能力。技术资产必须是有用物,但有用物并非就是技术资产,它还必须能为控制主体带来超额利润,这是技术资产的社会属性。技术资产的获利能力是指控制主体通过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技术资产,从而获得超过社会(行业)平均水平收益的能力。利用技术资产获取利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直接使用技术资产,使控制主体获利。如开发新产品在市场上赢得新的客户可获得垄断收益;采用新的生产工艺,使产品成本降低、质量提高、产量扩大、消耗减少,或运用新的管理技术,使资产优化组合,使等量资产发挥不同的作用,可产生超额收益。二是通过技术转让,把技术资产拿到技术市场或产权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获得收益。三是通过技术投资入股,优化资产组合,组建新的企业。技术入股方可以从新建企业产生的利益中按股分红等。因此,具有获利能力是技术资源成为技术资产在社会属性上的必要条件。 

经过综合考察技术资产的先决条件、自然属性及社会属性,可看出只有具备使用价值和获利能力的可控技术经济资源才能成为技术资产。 

    三、技术资产确认的标准 

 资产评估的技术原则 论技术资产
根据以上对科技成果、技术成果 、技术产品、技术商品与技术资产的分析和对比,技术资产评估中确认评估对象的准则如下: 

    1. 现实性。现实性表明,技术经济资源是在现实条件下,在确定的评估时点上客观存在的。客观存在的含义包括:①技术资产的存在是业已发生的研究开发活动的结果。如某项专利技术是企业(或科研单位)研制成功,并已经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授予专利权;某类专有工艺技术是企业长期生产经验的积累;某项外购专利许可(商标许可等)是企业花钱购置的等等。鉴于技术资产的无形性,判断是否客观存在不能只注意企业内,也不能只注意现时点,更不能只依赖资产负债表。如某项技术业已许可协作厂家使用;某项专利技术现在已经使用,近期即可获得授权;某一重要产品的CAD软件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显示等等。②技术成果客观存在,但无形损耗已将其使用价值消蚀殆尽,则不再具有现实性。③研究开发活动业已发生并已有阶段性成果,但如对控制主体现时状况没有产生影响,也将被排除在现实性之外。 

    2. 控制性。控制性是指技术经济资源是由控制主体所控制的,控制意味着控制主体具有支配使用及分享收益的权利。因此,一切技术产品或商品、智能形态的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相关的各种权利只要归主体所控制,无论是所有者投资购置,还是负债购置,或者许可使用,或是自主研制的都归控制主体支配、使用或处置。只要它们具有使用价值并能为控制主体带来垄断利益,都可以作为控制主体的技术资产。如一项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并不归企业所有,但经所有者许可,企业可以约定在规定范围、规定时间内使用,并且获利,则这一许可专利技术也属于企业的技术资产。当然,控制性必须是合法控制,未经所有者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不能作为控制主体的技术资产,不得列为评估的对象。 

    3. 有效性。有效性是技术经济资源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内在属性,是指技术经济资源服务于控制主体提供产品和劳务的价值形成和使用价值形成的过程。有效性并非盈利性,有效性可以导致盈利,但盈利性并非有效性的前提。有效性是对技术资产自然属性的唯一规定。有效性表明:只要有效用,无论什么形式的技术经济资源都可进行评估。效用标准宽于商品标准、产品标准。商品、产品必须有效用,而有效用者并非全是商品、产品。因为商品、产品限于劳动产品。技术资产采用效用标准,就不受是否劳动产品的限制。技术资产可以是智力劳动的产品,如某一项产品的设计,某一种材料的配方,某一项工艺规程等;也可以是非劳动的产品,如与技术相关的各种权利。专利权与专利技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专利权是指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以独占的权利,而专利技术则是智力劳动的产品,专利权与专利技术同样属于技术资产。这样,技术资产评估的对象就更为广泛,既可是商品性资源,也可是非商品资源;既有单项的,也有综合的。反之,没有效用者不能称之为技术资产,不能作为评估对象。 

    4. 垄断性。垄断性是指控制主体采取法律的或其它有效的措施对技术成果进行保护,从而造成对技术的垄断性和资源的稀缺性,以保证控制主体的超额收益或垄断利益。用垄断性来表示技术资产的社会属性,是因为技术成果有着与其他经济资源明显不同的特点,如技术成果是艰苦的、繁杂的、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技术成果的高增值性;技术成果生产的一次性;技术成果研究开发的风险性等。垄断性表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的技术成果经有效地保护,造成技术的梯度,形成对技术的垄断,所有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因此技术成果成为稀缺性资源。如某项专利技术,经专利法保护之后,产生排他性和独占性,其他相同的技术既不能取得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能任意实施该项技术。 

垄断必然造成稀缺,获得稀缺资源要付出代价。而付出代价的技术经济资源是技术资产。如训练有素的科技专家和职工队伍,不仅是企业的人力资源,也是技术的主要载体;企业之所以能够兴旺发达,其关键是企业注重培养和造就具备独特素质的人力资源集成,因而训练有素的人力资源集成也是技术资产。 

不具垄断性的技术成果不能成为技术资产。即进入公用领域的技术不具有垄断性,如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等等,不能成为技术资产。 

    5. 合法性。合法性是指控制主体控制的技术经济资源受到法律保障,能合法受益;反之,即使现实可控的资源,若属非法则不能确认为资产,更不会有法律保障。如非法窃取其他法人的技术秘密,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法实施专利技术均不得确认为技术资产,更不能列为评估对象。 

上述五项准则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它们从不同方面确定了技术资产的性质、范围、关系及其本质。一项技术成果确认为技术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条件。 

    四、技术资产的特点 

技术资产是无形资产的一种,本身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1. 劳动成果的创造性。一般资产的生产是以重复性劳动为主的生产,技术资产的生产是以创造性劳动为主的生产,因此技术资产的劳动比一般的劳动具有更大的增值效应。一般而言,技术资产越复杂,技术水平越高,其劳动的增值性越强。 

    2. 生产的一次性。作为知识或信息,技术资产的生产只需一次,一项新技术一旦发明成功,只需依靠知识的传播就可满足社会的需要,再重复发明就毫无意义,技术资产生产的一次性使得其在研制过程中所耗费的劳动不具有横向可比性。 

    3. 风险性。技术资产的生产是一项探索未知、创新发明的脑力劳动过程。技术产品的风险性有两个方面,第一,从技术生产方来说,是指技术研制过程中的风险性,如研制不成功或研制成功但由于别人先取得专利权或研制出更先进的同类技术,而使自己的研究成果失去意义;第二,从技术使用者的角度来看,是指技术采用过程中的风险,如技术使用者消化吸收能力差,迟迟掌握不了技术,使技术过时失效。因此,无论对技术开发者还是使用方来讲,技术资产都有较大的风险性。 

    4. 垄断性。技术资产是知识型的资产,是以信息的形式存在的。如果没有法律保护或其它保密措施,信息一旦公开,为众人所采用,则尽管该项资产的载体还崭新如初,但其无形损耗将使技术资产的价值消蚀殆尽。因此,技术资产常采用法律上的保护(专利权)或其它保密措施(专有技术)使其具有垄断性。这种垄断性是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成为资产的必要条件。 

    5. 流通过程的复杂性。技术资产商品化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交易过程,不同于一般的有形资产的商品交换。技术资产的买方要经过对技术的评价、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协商价格等过程后,确认有经济效益时,才有意购买技术,而且,一般还需要卖方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协助,买方才能掌握该技术,才能将该技术转化为自己的资产。此外,由于技术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因而技术资产交易中商品化的往往是其使用权,其所有者可以根据不同的形式将使用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需求者。而一般商品成交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买方一旦购进商品,就获得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6. 时效性。技术资产的垄断性是有一定时限的。如专利权超过保护期则成为公有技术,不再具有垄断性,而有的专有技术随着时间推移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也会逐渐失去其垄断性。但由于地区间经济技术发展的不平衡,使得技术资产的寿命周期往往随地区的不同而异,在一个地区失去垄断性的普通技术在另一个地区仍然是适用的,仍然可以有价值。 

    7. 技术资产的价值形成与补偿的特殊性。技术资产由于其生产的一次性、劳动的创造性、劳动消耗缺乏横向可比性、研制与使用的风险性等特点,其价值形成及补偿有别于一般商品。对技术资产而言,不存在平均部门成本,不存在平均部门的研制费,很难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其价值。技术资产的价值不能用“一一对应补偿”的一般商品的补偿方式,因为技术资产的生产(技术研究)成功率不是100%,许多研究不一定能取得研究成果或取得成果但不能直接商品化。但由于知识的积累性和相关性,这些没有取得效益的劳动消耗要通过研制成功的技术资产的商品化取得补偿。因此,技术资产的商品化价值一般不能用其研制费来确定。 

    五、技术资产的分类及主要内容 

1. 技术资产的范围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对技术资产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统一的界定。我们认为,技术资产作为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有关知识产权公约(条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技术资产的评估实践,技术资产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专利权与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工业外观设计、集成电路设计等工业版权;非专利技术与技术秘密;动物或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与技术密切相关的人才素质集成以及与技术密切相关的各种许可权利等。 

2. 技术资产的分类 

技术资产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依据其用途、特征、来源等进行分类。 

     (1) 按用途分为:制造类技术资产──是指人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生产资料起支配作用的技术资产。如产品设计图纸、工艺规程、材料配方、CAD/CAM及其他计算机应用软件、经营秘密、先进管理方法等。大量的技术资产属于这一类型。在该类技术资产中,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设计类技术资产、工艺类技术资产、管理类技术资产等。 

服务类技术资产──是指由技术衍生的相关技术资产,主要用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如锅炉生产、建筑设计等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检测、产品测试、质量认证许可证等。这类技术资产一般与企业单位的技术优势、信誉等密不可分。 

    (2) 按法律特征分为:法定保护类技术资产──是指该类技术资产在形成、占有、许可、使用等财产权利以及时间、地域、竞争规则等方面具有比较完整的法律形态,如专利权、专利技术受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等。 

非法定保护类──是指该类技术资产在形成、占有、许可、使用等方面不直接受法律保护,而是依靠当事人各方约定其权利和义务,如专有技术、经营秘密等只能依靠保密措施等进行垄断,或者借助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有效地保护。 

    (3) 按有无载体可分为:具有明确载体的技术资产──是指利用“硬件技术”、“软件技术”展现的技术资产,如一种新型产品、新工艺、新材料、计算机控制或设计软件、制造软件、一种特殊的制造、操作经验或诀窍等; 

无明确载体的技术资产──是指不能利用明确的载体来展现的技术资产。如专利权是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的在一定时期内对其申请的发明创造以独占的一种权力,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又如某项专有技术的许可权许可别人使用,并不意味着专有技术已归受让方所有,除非当事人双方约定将这项技术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全部转让。这种主体与客体的可分离性,是技术资产的主要特点之一。 

另外,还可根据技术资产的来源分为外购技术资产、自创技术资产;投入技术资产、捐赠技术资产等。  

参考资料 

1、郭民生等,《技术资产评估——方法、参数、实务》,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年6月。 

2、郭民生等,《无形资产评估——案例选编与评述》,中国物资出版社,199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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