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政企分开最新消息 政企分开的关键在一个“权”字上



编者按:值此改革开放三十年之际,回顾中国企业管理的发展历程,感触良多。古人说,温故而知新。反观来路,再阅前著,特别是一些即使在今天来讲,也仍然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文论,节选一、二,呈与博友诸君浏览之,议论之,不亦快哉!故此,特摘选1996年由厉以宁、李金华、李学勤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企业万有文库·发展战略卷》(其中《发展战略卷》由我主编)中的部分内容,与飨读者。

 

政企分开的关键在一个“权”字上

文/管益忻

 

时至今日,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劳动用工权……大部分难以真正落实。这其中,尤其是“第一把手”的任免权更是成了一些部门的“最后防线”,认为这是无论如何也不应“放”、“还”给企业的“权”。大家越来越可以清楚地看到,政企之所以难以分开、企业的自主权难以落实、政府的职能难以转变,其中心、其关键在一个字——“权”上。这似乎已是共识,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然而,事实向人们表明:对于这个“权”字,在认识上如何理解;在操作上如何把握;围绕这个“权”字,政府同企业之间将形成一种什么关系,这种种问题,迄今为止的流行“说法”,似乎并没有给以全部的解决。出于这样的思考,下面谈点浅见,以供讨论。

一、政权,还是产权?

我们的改革要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这要求必须弄清政府向企业“放”的(或“还”的)“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性质的权——是政权,还是产权——这是全部问题的聚焦点。

我们改革的目标模式是要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即是说,这个“权”不再是计划经济体制中的传统的“放权”、“还权”的“权”,更不是政府(国家机器)内部中央同地方(或同部门)之间分配的各种“权”,而是国家作为股东、最终所有者同经营者、法人所有者之间(一方给一方)的“权”。这种“权”,只能是产权,而绝非政权。在这里,我们必须科学地、具体地划清政权与产权的界限。例如在基本性质上:一个属于政治行政权利;另一个则是财产权利。在权利主体上:一个为国家机器(包括中央、地方、部门等);另一个为财产主体(出现在市场上、民事关系中的政府部门,是财产主体形式之一)。在人格代表上:一个为政府官员;另一个为投资者、股东、债权人等。在适应法律上:一个是宪法、行政法规等;另一个是民法、公司法、商法、合同法等。在收益索取上:一个是税收;另一个是利润。在同所有制直接关联上:一个是只能同国有制直接挂钩;另一个是可以同包括国有制在内的一切所有制直接挂钩的。总之,政权是一种以国家机器为权利主体,以政府官员为人格代表,以宪法等为法律依据,以税收为收益索取形式,只同国有制直接挂钩的政治行政权利;产权是以具体的自然人和法人为权利主体、以投资者为人格代表、以民法等为法律依据、以利润为收益索取形式,同一切所有制均可直接挂钩的财产权利。在传统计划体制下,这两种权都在国家手中(由此造成了一方面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另一方面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搞市场经济,政府要给企业的是其中的一种,即产权,而不是政权。

二、“放”、“还”,还是交易?

前面已经谈到,“权”从政府手中转到企业手中,不是“放”的,也不是“还的——而是一种交易——产权交易。要知道,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其重要特征之一是同商品交换一样,产权进入市场;买卖。我们当前搞的授权经营试点或股份制等,就其实质来说属产权转让,是一种产权交易。因为静态地说,所有权包括占有、支配、使用和收益这四项权利。所谓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在操作上就是国家通过中介机构(投资公司)把占有、支配、使用这三项权力交给企业,从企业那里交换来实际收益——利润(如股息、分红等)。这一交换的结果,其极大的优越性在于:一是产权明晰了,让给企业的占有、支配和使用这三权构成企业法人所有权,仍然保留在国家手中,并获得增殖可能性(即交换来的收益索取权)的最终所有权同前者分开了;分别属于企业和属于国家的不同产权清晰、明确了。二是职能分开了。一方面由占有、支配和使用构成的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经营职能同仍保留在政府手中的最终所有权的收益索取职能的分开;一方面是政府作为所有者的产权职能同作为社会经营管理者的宏观调控职能的分开。三是维护了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卖出去的东西是要不回来的,或者说买卖契约是必须兑现的。政府对企业,你卖给企业的产权(法人所有权)是要不回来的;你能获得的只有交换来的东西——收益索取权。这既是说,入了股就不再撤股,不能动不动就把资本金以折旧形式要回来,但(若企业经营不利)可以抛弃这一家,另换一企业。而企业对政府即可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了。法人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针对目前种种乱侵权行为(国有资产的“跑”、“冒”、“漏”,对企业14条权利的横加干预),需要强调最终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两个“神圣不可侵犯”。

三、等级原则,还是平等原则?

承认政府和企业之间(在这里)是一种产权关系,是一种交易关系,即是承认二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这么一来,“放”权和“让”权是发生了一种民事关系。既是说,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生的这一产权流动,是股东(国家)向经营者(企业)投资;经营者(企业)从股东(国家)手中获得资本的过程。他们是按照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行事的。按马克思的观点,他们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应该,也不可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因为这完全是一种产权关系,就财产主体来说,是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就适应法律来说(在这里只能是民法、商法、公司法等等……),至今仍然存在的动不动就想下个文件,发个指示以便管住企业,或不管是在人、财、物、产、供、销上面想设若干条条来“审批”企业,或者以种种名义搞摊派,搞“寻租”的做法都是政府部门某些人离开了平等原则,离开民事原则而造成的。这都说明,我们的观念、行为、制度中有许多等级制的东西作祟,必须彻底予以清理。

 

 伊春政企分开最新消息 政企分开的关键在一个“权”字上

注:1、本文选项自《企业万有文库·发展战略卷》之“产业资本化:世纪之交大战略”中的一篇

2、本文原载于《工人日报》1993年7月30日,《北京青年报》1993年8月5日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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