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现状 订单教育及其现状



     目前,对于订单教育的概念诠释并不多见,其中有几种概念诠释颇有代表性。学者孙天福提出,订单教育是市场经济形势下,产业的订单经济向教育界渗透的一种表现。订单教育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人才需求标准,学校负责按订单培养,以满足用人方有针对性需求的一种教育方法。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冯俊强的概念诠释则是所谓订单教育,就是指企业根据岗位需求与学校签订用人协议后,由校企双方共同参与选拔学生、组织教学、考核上岗等一系列教育教学活动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中国高教学会产学研合作教育分会联合主编的《必由之路一高等职业教育产学研结合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的概念诠释为:所谓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是指作为培养方的高职院校与用人单位针对社会和市场需求共同制定培养计划,签订用人定单,并在师资、技术、办学条件等方面合作,通过“工学交替”的方式分别在学校和用人单位进行教学,学生毕业后直接到用人单位就业的一种产学研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冯俊强的诠释把落脚点放到办学模式,孙天福的诠释则为教育方法。笔者认为,教育方法的外延过小,只着重于具体的方式和办法;而称办学模式,其外延又偏大,只着重于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宏观办学思路。从订单教育的历史演变、内涵发展、官方提法看,订单教育实则是一种产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定义为教育方法或办学模式等都是不妥当、不精确的说法。因此,采用《操作指南》的定义,即称为“人才培养模式”更为恰当。订单教育,简而言之,就是学校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明确教育与用工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教育。

  目前我国订单教育的现状是学校热情,企业冷淡,订单教育实施面窄、程度不深,校企合作面临“七年之痒”。正如中国工程院院士、教育部原高教司司长(现为中南大学校长)张尧学在全国“百所名高职、百家名企业”合作发展论坛开幕式上坦言的一样:院校和企业合作是一件非常难的事,不是靠几个会议、几句口号就能解决的。主要原因:

  一是从社会来看,轻视职业教育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中国社会“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思想影响依然深远,人们普遍歧视职业教育,认为它是低人一等的教育。如每年高考后,我院很多教职工都会接到这样的电话;“我的小孩没考好,只有搞到你那里去读”, 把进职业院校学习看成是不得已的选择。缘于此,家长、社会对订单教育很陌生。

  二是从企业来看,其积极性难以调动,学校“一头热”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当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下,企业在用人方面可挑选的余地较大,用人成本较低。我国是人力资源大国,人口众多、就业难是一大现状,用人单位选择员工的面广,除了普通高校、高职、中职的毕业生外,还有各类培训机构培训人员以及社会其他人员,不需要花任何成本就能招到员工。同时,学校培养人才的计划性与企业人才需求的市场调节性之间存在矛盾,导致校企合作成本高、合作风险较大、合作关系脆弱,合作很难深入。

  三是从学生来看,有学习松懈现象。对实施订单教育职业学校的学生而言,订单教育就像是一份就业保险单,就业有了保障,成绩无所谓,因而学习失去了动力,学校的部分学生厌学思想十分严重,学生的思想问题成为严重影响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一大难题,反映在教学管理上的诸多表象:厌学、上网、旷课、迟到、早退、上课睡觉等等,很大程度上便是这一思想问题直接造成的。因此职业院校抓业务教学的同时,还必须面对如何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真正做到提高学生整体素质,以服务于企业这一课题。

  四是从学校来看,教学能力需要与时俱进。飞速发展的工业经济形式对技能人材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升级改造、结构调整加快,而负责输送这一人材的职业院校往往不能及时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教学设施落后,教材陈旧,师资力量薄弱等等,限制、阻碍学校的发展,以致其培养的学生达不到定向企业的要求,或者不被企业录用,或者被录用后因素质能力问题被企业淘汰,使校企联合陷入困境,极大地限制了订单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五是从政策导向来看,激励措施疲软。虽然订单教育受到了政府的重视,但政府并没有出台具体政策来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联手进行产学研合作,直到目前,订单教育主要是由学校积极推动的,企业往往依仗某些暂时性优势观望等待,热情不高。企业对职业院校在技术难题的解决方面更信赖更高层次的技术力量;另一方面,人才选择的市场化,产业部门更依赖从市场上获得所需技术和人才。政府对企业的政策激励措施疲软,企业参与订单教育的积极性难以调动。在职业院校内部,政策激励机制同样不健全。

  六是从法律法规来看,立法滞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自1994 年以来,我国教育法制化进程明显加快,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特别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宁波市,全国第一部专门针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出台并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护与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联姻”,宁波成为国内第一个“吃螃蟹者”。但是,适用全国性的法律在企业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方面的有关规定还比较原则,仍停留在一般性号召层面,可操作性差,缺乏有效的硬约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企业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有计划实施职业教育,并承担教育经费”;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技术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等。可见,这些法律法规只是从宏观上进行了劝告性的规定,难以进行具体操作。在访谈中,企业负责人普遍反映,在实质性合作中,限于政策,企业的切身利益难以保障,大多存在支出多、牵涉精力多而回报少和要求高、责任重而风险大的客观现实,甚至还感到校企合作是企业的“负担”,70%的企业认为这是影响校企合作的最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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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孙天福.订单教育刍议[J]上海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02

  [2]冯俊强.创新办学模式服务地方经济.职教论坛[J]2003.14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中国高教学会产学研合作教育分会.必由

  之路——高等职业教育产学研结合操作指南[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37

  [4]方桐清,校企合作中企业动力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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