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教学重点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常识重点考点(4)


  (二)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

  ①公理性原则是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 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②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依 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 育”的原则等。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①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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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氕

  ①实体性原则是指涉及实体性问题的原则,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规定的多数原则。

  ②程序性原则是指涉及程序性(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 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 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 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 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相互冲突的原则都可 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三)权利与义务

  1、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1)权利的概念。

  ①关于权利的本质。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 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折中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 权利。

  ②法律权利的特点。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 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2)义务的概念。

  ①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②义务的性质表现在: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③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这表现为要求人们不 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 “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2、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氕

  ①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②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

  ①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②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③个人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

  3、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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