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投资玷污希望工程青基会负责人难辞其咎 难辞其咎的同义词

(2011-06-28 23:25:51)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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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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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

违规投资玷污希望工程

青基会负责人难辞其咎

  2001年11月29日,本报在头版、二版刊登了《千里追踪希望工程假信》。文章发表后,希望工程的组织者——中国青基会立即给本报编辑部发来传真,表示感谢,随后,青基会法定代表人徐永光又分别接受了央视记者和本报记者的采访,对挪用善款、伪造假信的四川宣汉责任人予以了公开、严厉的谴责。

  此后,记者接到举报电话,说:“希望工程巨额捐款,被徐永光挪用了!”对方只说了这一句,我便惊呆了,停顿了好几秒才慢慢问:“您说的情况是真的吗?您手里有证据吗?”对方答:“是的,我手里有铁证。
如果你深入调查,或许会发现更多、更大的问题。”记者追问:“您为什么会找到本报反映?”对方答:“因为看到你们11月29日的报道,我相信南方周末,也请你相信我!”

  坦率讲,撂下电话,我仍然不愿、也不敢相信这一举报。在我们国家,希望工程是家喻户晓的神圣事业。中国青基会法定代表人徐永光曾多次说:希望工程的每笔钱,都是大家的血汗钱,你动希望工程的钱,就是摸高压线。做希望工程只有两条路,要么是上天堂,要么是下地狱。我是在天堂和地狱之间走钢丝。从我个人的立场讲,希望工程的利益重于我的生命!

  举报中国青基会领导人触摸“高压线”,可信吗?

  但作为记者,我必须遵循职业操守前往会见举报人。举报是否属实的结论只能产生于采访、调查之后。记者和举报人约定在北京某饭店见面,第一次采访耗时约5个小时,在耐心听取了他的叙述和翻阅了他携带的部分“铁证”后,记者大致听懂、看懂了:希望工程的捐款收支、监管似乎有漏洞;希望工程的巨额捐款,或许真的被人挪用了。

(第1版)
  有公益的地方就要有阳光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教授沈静珠提出议案,要求对慈善机构加强监督。她说:社会公益团体如希望工程(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机构,必须接受社会监督。

  就是在这次会议上,以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立法会议员杨耀忠先生为首的20多位港区人大代表,也联名向大会递交了一份题为《促请政府彻查青基会账目,以维护希望工程声誉》的议案。

  这两份议案当然是有所指的。就在两会开幕前夕,香港某报在头版报道青基会涉嫌违反国家规定,挪用“希望工程”款逾一亿元,用于投资股票、房产及各类风险企业,并招致巨大亏损,
其中不少投资项目以“回报少、效益低”告终。此事在香港和海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

  此次某报的报道发表之后,青基会立即发表了该会法定代表人徐永光签署的《严正声明》,否认该报指控,解释青基会只是利用捐款收支的时间差形成的资金暂存状况,进行投资增值,强调“基金增值合法、安全、有效”。青基会“目前的存量资产状态良好,有的还有较大增值空间”。

  希望工程一直受到本报的密切关注。关于青基会资金流向的问题,本报在半年前就掌握了线索,并展开了周密的调查。从本
报目前掌握的材料来看,青基会负责人在资金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比香港媒体的报道有过之而无不及!

  当这些材料摆在本报采编人员面前时,我们再一次为事实的残酷震惊:为什么是希望工程?为什么是青基会?为什么是……
甚至在发不发这组稿件的问题上,我们都心存疑虑:希望工程毕竟是中国影响最大的慈善工程,不仅救助了数以百万计的失学儿童,把他们从蒙昧和无知的领域拉回来,而且为中国的慈善事业树立了良好的榜样,激发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情怀,可以说是功德无量,对它某些具体运作环节的质疑是否会引起人们对整个
希望工程的质疑?会不会伤及正在兴起的中国慈善事业?……

  调查获悉徐永光涉嫌挪用希望工程捐款、投资未获成功,震惊之余,有一点可以肯定:我们必须把纯洁、崇高的希望工程与徐永光严格区分开来。甘肃省青基会秘书长苏宪华说得好:“希望工程,绝不是他徐永光一个人的!”

  这位秉性直率、快人快语的希望工程老秘书长对本报记者说:请你一定帮助我写上这样不等式:希望工程≠中国青基会≠中国青基会领导人徐永光≠全国各级青基会及其工作者。

  同时,我们也不能不看到,青基会资金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只是证明了一个已经被证明一万遍的道理:凡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业,如果没有良好的制度设计,如果离开了公众的监督,无论事业的诉求是多么的崇高,无论执行者多么具有理想,最后往往变成公众利益的丧失之地和理想主义者的殉身之地。

  为了保证资金运作的安全和有效,青基会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关于慈善基金的管理,国家也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青基会在《严正声明》中引用了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和我国《捐赠法》的
条文来否认违规投资,因为前者规定“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后者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但中国人民银行已在1995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青基会负责人的一些做法可以说是直接违反了央行的《通知》。

  青基会的《严正声明》中还提到一个问题,到目前为止,公益机构的运行靠捐款投资获的收益来维持,而不能从捐款中列支,这就使得基金组织为了机构本身的运转不得不去寻找增值之道,这也为青基会资金不当运作埋下了隐患。据了解,这个问题已经提上了国家立法日程。

  青基会负责人多次声称公众监督是希望工程最好的保护神,因为捐款人都会留意自己捐款的去向,这是最有效的监督。事实上确是如此,捐款人能监督到自己捐款的流向,但对于青基会整体的资金运作,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青基会资金的不当运作,正是发生在这个灰色地带:保有基金的增值环节。而慈善基金整体运作,显然还没有受到有效的公众监督。3月14日,著名慈善活动家杨团女士,在中央电视台面对全国亿万观众,就曾毫不客气地对青基会负责人徐永光指出:青基会“不够透明”!

  正是基于对慈善基金运作中制度安排的不合理和有效监督缺失的警醒,基于对希望工程和中国慈善事业的责任心和爱心,我们编发了这组稿子。因为我们知道,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益性基金会的透明度,是慈善公益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把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业暴露在阳光之下,它才能健康,它才能成长。
动用捐款去投资,多少项目亏损了?

  2002年2月28日下午5时,针对香港报纸的批评报道,中国青基会发表了《严正声明》,指出:“目前中国青基会的存量资产状态良好,有的还有较大增值空间”,青基会“投资十个项目,九个赢利是应该的,若有一个亏损,又被加以渲染,必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这是任何靠社会公信力生存发展的公益机构都很难承受的”。

  可是,记者从举报人提供的青基会财务文件中看到,情况并非如此。

放贷500多万收回100多万

  记者查实:早在1991年底,中国青基会就把希望工程部分捐款作为“贷款”,发放给徐永光的浙江老乡——俞祥根。

  1991年12月,中国青基会借款200万元给俞祥根,利率10.8%,期限五年;一年后,利率下调为9.072%;

  1993年,中国青基会又与俞祥根签订《共同购建晨光大厦协议书》,青基会投资200万元,参与晨光大厦建设;

  1993年2月,俞祥根称晨光大厦建设资金不足,中国青基会又追加了28万元;

  1993年3月,徐永光再次批准把15万美元借给了俞祥根。

  上述借贷、投资,至1996年8月“清理”时,才发现“后果严重”:428万元人民币和15万美元的“放贷”,前后历经五年时间,总计只收回了142.5万元。

  口说无凭,记者在此特引用1996年8月中国青基会“基金部主任助理”刘文华写给徐永光的书面报告,以做说明:

  永光:有关对绍兴中青公司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之事,我们与俞祥根联系了多次……七月初,俞祥根告知近期要来北京,但直至现在还没有到。前几天,许亚伦(曾在绍兴中青公司工作)
向我们反映:俞祥根公司的经济状况不好。中青科技城没有动工,而且土地手续并没有办下来,俞祥根只投了十几万元,根本就没有买下那块土地,俞祥根的酒楼和下属公司的效益都不好,且债务很大:欠银行近400万元,欠广东一家公司货物款400多万元,欠沈阳一家公司货款100多万元(当地法院已到绍兴追过款),另外,零星欠款也有100多万,总计债务约有1200多万,而债权却没有多少。中青公司的资产除了晨光大厦外,其他就没有多少了。许建议我会(中国青基会)尽早追款,否则到年底,法院因经济官司查封俞祥根资产,中国青基会很难
拿回钱来。

  这“很难拿回钱来”的“钱”,到底是什么钱?这是不是无数善良人捐出的一片片心意和美丽大眼睛等待上学的“救命钱”呢?

  尽管刘文华的书面报告有点冗长,记者的引述也因此有点啰嗦,但我们必须把引文和报道继续下去,刘文华接着写道:

  不论许亚伦介绍的情况是否属实,我们认为,青基会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因为俞祥根至今仍没有把晨光大厦的产权办下来,办证需要缴纳80多万的费用,俞一直拖着不交。我会与俞祥根的协议中,有以晨光大厦
作抵押的条款,但此条款在目前状况下是不落实的。我们建议,应派人催促俞祥根尽快将晨光大厦产权证办下来,是否可直接办到中国青基会名下?必要时,甚至可由我会先垫付80多万元的费用。产权证办下来后,立即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以确保我会400万元投资的安全。此事需法律部参与共同办理。是否能得到俞的配合,是个大问题。

  徐永光对此做出的指示是:同意由我会先垫付80万元的办证费用,务必在1996年10月31日之前“拿到晨光大厦的产权证”,并办理产权抵押。

  不过,商业领域的许多事,从来不以投资者的“投资意志”为转移。记者查实,转过年来,万般无奈的徐永光终于决定和浙江老乡俞祥根分道扬镳,对簿公堂,但诉讼的结果是,徐永光有望胜诉,俞祥根却很难被“执行”。

投资失败不止一例

  仔细翻阅青基会档案后,记者发现,希望工程巨额捐款被拿去投资且投资无效、投资失败的“拍案惊奇”事,远不止于俞祥根这一起,让我们再看一则投资案例。

  1996年8月10日,徐永光率法律部、基金部助手一行四人,赴大连考察大连中兴公司,并察看了大连中兴的投资项目“国际明珠城”。

  8月17日,徐永光与大连中兴股份有限公司黄晓河总经理,双双回到北京,举行了长时间的会谈,记录双方此次会谈的《会谈纪要》,摆在了记者手边。《纪要》开宗明义,直奔主题:
“为了维护中国青基会在大连中兴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利益,(黄晓河必须)规范大连中兴公司的经营管理。”

  据悉,黄晓河本人至少拥有两家公司,一家在山东,简称“兴南公司”,一家在辽宁大连,简称“大连中兴”。90年代初,中国青基会贷款1000万元给黄晓河的兴南公司,年利率为29%,期限不详(记者未能查到这一贷款合同的原件,一说是贷款总额高达2600万元)。

  1995年1月,因黄晓河的兴南公司难以继续经营下去,无奈之下,中国青基会只得将1000万元贷款从黄的兴南公司转至黄晓河的大连中兴,又因为黄晓河提出“考虑到整个银行利率的下调”,因此新协议规定1000万元继续作委托贷款,期限2年,年利率12%。

  至1996年8月徐永光、黄晓河会谈,大连中兴既无法偿还1000万元贷款,亦无法缴纳利息,“考虑到大连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因此中国青基会同意1000万元贷款从1997年2月1日起,继续履行委托贷款协议,但到1997年1月底,大连中兴需“偿付240万元的利息”。

  中国基金会除贷款给兴南公司外,还在1993年12月投资250万元,入股黄晓河的兴南公司。当时议定,以每股1.25元计算,250万投资折合为200万股。从1993年12月至1996年8月徐永光、黄晓河在京开会,中国青基会“仅收到一次分红款49.2万元”,另“派息40万股”
(注:等于青基会拥有兴南公司240万股权)。因黄晓河对兴南公司已无法继续经营,因此,中国青基会在兴南公司的240万股权,转为中国青基会对大连中兴拥有240万股权。

  另外,黄晓河从中国青基会贷款后,转手收购了武汉百货大楼的300万股权,因上述无法继续经营的同样理由,因此黄晓河同意把武汉百货大楼的300万股权,也一并转至中国青基会“名下”。鉴于黄晓河未能缴付以前的贷款利息,因此双方协商后决定,将中国青基会对兴南公司的“应收利息”,转为在大连中兴公司的160万股权(债转股)。

  综上,中国青基会在大连中兴公司总计拥有700万股权。

  能够证明中国青基会“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证据,是《会谈纪要》内的如下一段文字:由于“中国青基会资金的特殊性,如果大连中兴(再次)出现(经营)风险,为了保证中国青基会资金的安全,(大连中兴公司)董事会应决定:对该股东(青基会)以土地作为投资担保。若(大连中兴)公司出现风险,允许该股东(青基会)用股权换土地,退出大连中兴公司。这个决议要经过股东大会表决,一旦通过,应视为第二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具有同等的效力”。

  问题是,一旦出现风险,能够用股权换回的“土地”在哪里呢?

  同一份《会谈纪要》记载说:

  1.那片土地“还需要大连市政府的批文”;
  2.可能还需“要缴纳278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
  3.土地出让金“能否尽力再争取减少一些”;
  ……

  原来所有的一切,都还是未知数!

  长话短说,中国青基会投资失败的例子,还可以再列举一个。

  1998年,中国青基会的烂尾投资已经可以用“四面楚歌”来形容了,但这时又有人提出:辽宁大连有个好项目,若引进美国樱桃(英文:Cherry,北京市场俗称车厘子,售价颇昂贵),必有超值回报。青基会领导一听,决定首期投入1000万元。开会研究,有中层干部提出反对:美国樱桃的生长、成熟期需三五年,投资数额大,回报周期长;新鲜水果、长途贩运,保鲜如何解决?但领导立即呵斥说:你们的脑子真不够灵,眼光也不够远。用复利计算,若干年后,我们可收回投资多少多少……可是,2002年的最新消息说,中国青基会为“美国樱桃”项目的累计投入,已经超过2000万元,但因该片土地之归属权目前仍有争议,
因此该项目暂无回报。

  中国青基会投资失败的案例还有:

  ——投资深圳丰图公司200万元,失败;
  ——投资广州银海集团800万元(股权),失败;
  ——投资深圳欧宝大厦(欧密公司)820万元,失败;

  翻阅中国青基会的投资档案、合同合约、财务凭证,令记者扼腕长叹。我们惟一的希望是:徐永光能否尽快公开说明青基会哪些项目的投资是“合法、安全、有效”的,哪些项目的投资又是“违规、危险、无效或者效果不明显的”。

  记者获得的一份书面证据——《关于基金部出差费用的报告》,再次清楚证明,中国青基会挤占、挪用希望工程善款去投资的数额非常大,而相当数量的投资“项目”又做“砸”、做“赔”了。

  报告人:中国青基会基金部主任助理刘文华。
  时间:1996年3月7日。
  报告内容:“永光:基金会现有的投资已达上亿元,遍布全国十个省、二十多处,涉及股权、房地产、金融等几大领域。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项目和公司的运作情况,及时回收到期资金,需要基金部的工作人员经常下去,并很可能在一处呆上较长一段时间。按照目前的财务制度,无论谁出差,其费用都难免要超支,但一般部门出差大多有接待单位,问题不大;而基金部与别人打交道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关系,出差(尤其是催款)时
常会遇上对方不愿接待的情况。为了保证投资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基金部的出差费用采用先由对方垫付,以后从其应交(的)投资回报中扣减的方式来解决。”

  这份报告透露了许多信息:中国青基会投资超过一亿;投资地域广、项目杂(明细目录见附表);催人上缴“投资利润”十分困难,一般部门出差大多有接待单位,但扮演“穆仁智”角色的基金部下去催讨债务,工作难度却很大,因此请求领导批准,中国青基会“基金部”的差旅费由对方(注:获得青基会投资、但当时无力或有能力却又拒不按《协议》上缴利润的企业)先行垫付,日后,这些差旅费再从这些企业上缴的“投资回报”中折
抵、扣减。

  5天后,徐永光做出如下批示:“基金部应有投资管理的经费,并应主要从(投资)项目中列支。”有读者或许会问:青基会领导为什么要支持基金部这样做?假如徐永光、基金部、接受投资的企业这“三方”勾结在一起,那又会是一种什么结局?

(第2版)

发起募集“共同基金”填补窟窿?

  2月28日的中国青基会《严正声明》还指出:“中国青基会和许许多多希望工程工作者的劳动,他们怀着崇高的社会理想,临深履薄,艰苦奋斗,自律敬业,公开透明,像爱自己的生命一样爱护这项表这了社会文明进步、人类美好愿望、造福儿童、延续慧命的神圣事业。”

  甘肃青基会前任秘书长苏宪华就此反驳说:这段话说对了一半。中国青基会和全国各地青基会的许多工作人员确实是这样做的,但徐永光却未必是这样的!

  苏宪华,女,1991年至2001年,任甘肃省青基会秘书长。

  记者惊问:“您那么肯定,本报能不能报道您的真实姓名?”苏继续爽快说:“你可以写。不写名字,希望工程的圈子内大家也会知道是我说的。”她接着说:

  ——1994年前后,中国青基会曾召集各省青基会秘书长开会,鼓动各地应把希望工程非定向捐款和两三年内暂时不用的钱,拿到徐永光那儿组建一个“共同基金”。老徐的理由很充分:一是省级青基会应把主要精力放在救助上,不能擅自投资,一旦投资失败,也无法向社会交待;二是团结力量大,而且他已聘请了学历高、很聪明、极可靠的专业人士,准备炒股或投资好项目,不仅风险小,而且回报高,保证有的赚,保证比存在银行里好多了;三是赚了钱,可以有更大力量投入到希望工程中去,可以解决各省青基会办公经费不足问题。

  ——见过老徐的人都知道,他口才好,说话极富鼓动性,让老徐这么一煽呼,到会的富裕省份有答应万几百万上千万的,就连西北省区的秘书长也有答应拿10万元送到老徐那里参加“共同基金”的。我没参加,全国
大概只有上海陆申、甘肃的我,算是不多的几个例外。不是我未卜先知,一是我们甘肃真的没有“多余钱”,二是我已经隐约看出老徐正在偏离希望工程宗旨。

  ——参加共同基金的,第二年真就有了回报,我呢,没参加,也就没回报,结果成了全国青基会系统的“孤立分子”,当时还挺难受。不过,现在风向变了,兄弟省的秘书长见到我都说:“啊呀!你怎么那么老谋深算?我们现在可惨了,参加进去的钱,不仅利息迟迟拿不到,而且连本金也付不回来!这可怎么好,团省委催着我们去‘追债’,到了老徐那里,他又说真的没钱,我们两头为难,哭都没地方哭!”

  ——你看,希望工程的旗帜,本来是纯洁和鲜红的,结果给搞得变了颜色!

  老徐常常说,做希望工程,不允许有任何腐败和任何差错,因为希望工程寄托了千百万人的最美好感情。老徐常把“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挂在嘴边,谁能想得到,掉进冰窟窿的,恰恰是他自己!

  不过,徐永光创建“共同基金”的目的,真是为了用“更大的力量投入到希望工程中去”吗?

  1996年底,“共同基金”大规模募集活动已告结束,但徐永光不知想出什么锦囊妙计,竟然“游说”湖南省青基会秘书长黄钦贵同意,对“共同基金”再追加认购1000万,为此,中国青基会(甲方)与湖南青基会(乙方)签署了正式协议,内容是:

  一、双方共同认为,组建希望工程共同基金是确保希望工程基金合法、安全、有效地增值,保护和推动希望工程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乙方将壹千万元整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从收到款项之日起计息。甲方保证乙方加入共同基金的资金安全和增值,实现年回报不低于14.47%,并分别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将回报返还乙方。

  三、若遇国家银行利率调整,双方可就回报率进行协商。

  不过,黄钦贵肯定没想到,徐永光竟然在协议签署之前,悄悄执笔给中国青基会主管财务的副秘书长李宁写了一纸便笺。这则内容言简意赅。字体龙飞凤舞的便笺,暴露了徐永光发起“共同基金”的真实目的。便笺全文如下:

  “李宁:黄钦贵那里有一千万,可以入共同基金,但要求回报高了一些。因对北海公司的包装要从新产业收600万元平账,且需要600万元(原文如此),条件宽一点算了。打入新产业,再入我会。希抓紧与钦贵联系。”

  便笺落款:“永光”。

  需要解释:1.“北海公司”,即“广西北海四维公司”,
中国青基会曾从1993年3月开始,先后投资860万元入股该公司,参与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后市场风云突变,860万投资连本带息,均无法收回,因此急需包装后将其转给别人。2.“新产业”,即“深圳新产业公司”。3.“包装”,指为了把北海项目“甩”出去,要在账面上将其做“好看”。4.“平账”,账目收支本来“不平”,需人为地去做“平”。

  虽然黄钦贵也有追求“高额利息”的意思,但他的本意或许是想给本省希望工程基金“增值”,可惜,他做梦也想不到,徐永光从一开始就是为了从下属青基会的账上“圈钱”去“平”中国青基会自己的“烂账”。

  问题是,如此大张旗鼓地从各省青基会募得的“共同基金”,总额高达数千万元,究竟要干什么?记者一头钻进中国青基会的财务报表,这才发现,中国青基会当时面临的“财务形势”,确实很严峻。

  记者查实:至1994年12月31日,中国青基会已在全国投资了各类长、短线“项目”二十多个,其中“短期投资”为621.3万元,“长期投资”为9982.7万元,两项合计1.05亿。
1994年底,希望工程的“待拨款”是多少呢——1.07亿!

  这是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数据。如果用上文之1.07亿待拨款减去长短期投资1.05亿,至1994年底,徐永光只给希望工程“正业”留下了200多万元的善款!

  此时此刻,摆在青基会领导面前的只有两条路:一是就此罢手,公开诚恳地向社会各界说明自己挪用善款、投资失败,负荆请罪以谢天下;一是沿着投资、失败、再投资,或许能够“捞回来”的危险道路,再去“赌”一把。事实说明其选择了后者!

  数字枯燥,数据无情。书面证据显示,中国青基会1994年发起“共同基金”的整整两年之后,即1996年底再统计,中国青基会“股权投资小计”为5877万元,“委托管理资金合计(含房地产)”为11536万元,两者相加,投资总额竟然超过了1.6亿元!

  协议上虽有“若遇国家银行利率调整,双方可就回报率进行
协商”一句,但鉴于徐永光1996年12月允诺今后按“14.47%”的利率支付利息,而同期的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是“7.47%”(注:相信不是巧合),因此,不管国家银行的利率今后怎样调整,那个“7%”的“利息差”都会像幽灵一样“上下浮动”,始终“纠缠”着中国青基会。换个角度看,徐永光等于代表中国青基会,向各省青基会借了一笔“高利贷”。
(第3版)
希望工程的救助款,是否按时下拨了?

  2月28日的中国青基会《严正声明》又指出:希望工程“保证了各项捐款的按期下拨。十二年来,中国青基会从未发生助学金或建校款滞留下拔的问题”。甘肃青基会原秘长苏宪华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语气坚定地对记者说:“不对,不对。中国青基会的助学金和建校款,很难按时下拔的!”

  苏宪华说,很长时间以来,老徐掌管的中国青基会一直有个大毛病:已经通知省里下拨的救助款、建校工程款,常常是“只听楼梯响,不见‘款’下来”。我生性耿直,当面问过他们:扣住捐款不下拨,是不是光想着把钱压在北京“生利息”?

  苏宪华介绍说:海内外的热心捐款不能及时下拔,可能留下许多后遗症,例如,本来捐款可以在9月1日(新学年)之前下拔,可我们到了10月或者11月才收到,等到我们再下拔,基层就会因为反正迟了,那就干脆扣下,要求受助的贫困学生在来年3月1日开学时,拿着写好的《感谢》来领钱!对这类事,我们发现之后,一律坚决纠
正、坚决处理,可奇怪的是,希望工程总负责人徐永光迟迟不拨救助款的事,多年来居然没有曝光,没有处理,更没有纠正。

  苏宪华强调,“这类事,直到2001年仍在继续!”

  苏宪华还抱怨:捐建一座新的希望小学,是20万;改建一所旧的,是10万元。不知什么原因,希望工程搞到后来,新建的少了,多数成了“改建”。对甘肃来说,改建贫困地区旧学校也很好,但我不知道,捐方是不是分期分批去捐的款,因为老徐给我们下拔那10万元可费劲了:第一笔给5万;电话多次催款,第二笔4万;剩下1万,久拖不给……修建、改建一所希望小学,中国青基会规定地方财政要有配套资金,工程质量要验收,这些都是对的,但我们做好了这一切,建校款还是迟迟不到。打长途,老徐或手下工作人就说:“你们的工程验收报告还没收到呀!”
我记得有两次,只好改寄特快专递,你再说没收到,我就给你传真邮局的“交寄凭证”。就这样,最后的1万元也很难拿到现金,往往是换成东西,例如三辰影库什么的。

  希望工程的大笔捐款,莫非真被滞留在中国青基会的账户上,任由他们“吃”利息?

  中国青基会前财务部副主任柳杨的回答是:“中国青基会基本上不存在吃利息问题。”她说:

  ——苏秘书长的想法有一定道理,因为学生救助款每学期下拨一次,一年才两次;建校工程款的下拨,也常常有“滞留期”,
因此,许多省青基会的秘书长都曾问过:“大笔捐款滞留在你们的账户上,中国青基会肯定获得不少利息吧?”要知道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期的银行利息还是比较高的。可是,我说出的真相或许会让你更吃惊:中国青基会主账户上,资金余额常常少得可怜。

  ——原因,主要是徐永光挪用希望工程捐款的第一拨投资就没能实现“预期收益”,而投资与借贷的最大区别又是“本金难退”,因此中国青基会的“待拨款”从一开始就有“窟窿”。老徐呢,一步错、步步错,他必须不断向社会呼吁,请求大家给希望工程捐款,然后用第二拨捐款的“一部分”,去填第一拔投资失败所留下的“窟窿”。我后来才明白,老徐这是寅吃卯粮。

  ——按理说,中国青基会户头上的“待拨款”应该有好几千万甚至超过一个亿,但上级主管单位和善良的捐款人不知道,希望工程主账户上常常没那么多钱,有时甚至到了没钱下拨、“等米下锅”的尴尬境地。搞到后来,我们应该下拨的救助款甚至要请富裕省份先行垫付,贫困地区才由我们直接下拨。老徐的口头禅是“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这可不是他在“警醒”自己,那是对中国青基会捉襟见肘的财务状况的真实写照。

  记者听出了一身冷汗:“真有那么可怕?

  柳杨:是的,表面看,我们是在强调希望小学必须要有基层政府的配套资金,必须经过中国青基会全程监控,必须慎重选择校址、随时掌握工程进度、严格检查工程质量……但真正原因,
是我们的账户上确实没钱。我举个例子,青基会“希望办”有位叫张传远的,我在的时候,他经常拿着领导已经批准的下拨救助款的“预算单”来找我,问财务有多少钱能拨下去。后来,他干脆改成问:你有多少钱能下拨?有多少,我就填多少单子请领导批!每一次,他手里都是攥着一摞单子,但我们账户上确实没有那么多钱。就这样,一旦有大额捐款到了我们的账户,“基金部”为了追加投资,有时还会和“希望办”吵架呢!

  苏、柳陈述,相互印证,不过,书面证据或许更具说服力:

  1995年国庆前后,徐永光和河南信阳信托投资公司(公司设在深圳,以下简称“信阳信托”)签署协议,准备把中国青基会各个账户上的资金“归拢”后,转入信阳信托,“搏”一把短线利息差,但“存款协议”签订一个多月后,仍无法“履行”。

  不是财务部门故意怠慢领导,实在是中国青基会的账户上缺少现金存款。证据清楚显示,1995年11月,希望工程主账户上只有存款150万。此外,中国青基会不接受审计的华青账户92万,项目办账户74万,食堂账户33万,活动账户8万,合计357万元。

  但是,1995年的这个11月,徐永光还必须面对如下“任务和风险”:

  1.热心人士已经捐赠到位的希望小学建校工程款316万元,
须在本月下拔;
  2.同样己经捐赠到位,且数量更加可观的“1(家)+1结对”救助款(以“千万元”计),须在本月下拨;
  3.此前对山东济南的投资,其“按期回款计划”许诺并无十分把握;
  4.今后对信阳信托的存款,其“随时调回存款”的承诺也是未知数。

  为此,当时的财务部负责人曾琦大胆而又婉转地提出“警告”:我会目前在银行的“资金结存状况是不乐观的”!可惜,青基会最终还是把357万元中的一大部分调入信阳信托;坚持“试运行一次”。

  2001年12月20日,面对电视镜头,徐永光就“四川宣汉假信事件”这样说:“我再补充一下,就是说宣汉的当事人,无论他是违法或违规,都要受到法律或行政的制裁,应该说是会比一般的定性还要严,请相信,对希望工程捐款,如果是贪污、挪用或者做出其他不规范的行为,受到制裁的程度会远远超过对一般资金管理上所出现的错误!”

  现已查明,四川宣汉“假信事件”的当事人唐纯旭,共计挪用希望工程捐款5400元。作为“小蛀虫”,唐已经受到严肃查处。

[第3版]给职工和领导买房,用的什么钱?

  2月28日中国青基会发表《严正声明》指出:“香港某报在公布的内容中,有许多重大失实,诸如……动用80多万元款项购置住房给某些领导人居住……与事实不符。”

  记者调查证实,中国青基会的第一批领导,确实是由团中央机关分配住房的。中国青基会出资请人撰写的《创造希望》一书的第245页就曾这样写道:团中央为中国青基会办理了一切手续,除提供了10万元注册资
金,免费提供了办公用房,还为青基会的第一批成员提供了高水平的全面的社会保障,包括工资、奖金、住房、医疗保险、退休保险、社会地位,使他们有一条高水平的“底线”或令人满意的退路——“再不济也是团中央的机关干部”。

  但是,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又显示,中国青基会曾动用630多万元,在北京东三环的潘家园附近,给青基会机关的正式职工购买了多套住房,与此同时,青基会领导又另外“悄悄”在亚运村买了几套房。至发稿时止,我们搞不清楚的是:中国青基会为本单位职工购买住房的那630多万元的支出,是否合法,但我们可以大致断定:悄悄搞来的亚运村住房,显然“不合法”。

  记者为此走访了中国青基会原主管会计张培明。

  记者:听说青基会领导除了从团中央分房,还私下买过房,
您知道这事吗?

  张培明:知道。好像是1993年,还是徐永光亲自来取的支票,当时我挺纳闷,因为财务部的人都知道,秘书长平时连工资都得有人送过去,怎么这次连一张(拨款)支票都要亲自过来取。我搞财务多年,对这类事挺敏感。

  开始,我们都以为那700万是投给北京石景山区一家寻呼台的,因为拨款凭证上就是这样写的。没想到投资寻呼台是假的,实际是投给京协办(北京经济协作公司)的。记得是1995年,领导让我去找京协办催他们归还那700万,我和王长鱼(王,当时任青基会基金部负责人)去的,没想到,进门一提“青基会的700万”,对方立即反驳,而且口气特硬,说:“谁欠你们700万?拨来700万的第二天,我们就给了你们80多万。”刚开始,我们不信,但对方财务拿出凭证,我们一看,都傻了。

  我问王长鱼,王说:“不知道”,王问我,我也不知道。王说:“你是搞财务的,应该知道呀!”我说:“我是当会计的,又不是当领导的,怎么知道?”我记得,这笔钱(指那80多万)被拔到了一个部队的账号上去了。回来之后,我们立即汇报,我清楚记得,老徐听到后愣了一两秒钟,顶多也就一两秒,然后说:“知道了,这事你们不用管。”我一看心里就明白了,这事他知道!联想起当年徐亲自来取支票,我估计这里肯定有猫腻。果然,消息慢慢就传开了,那80多万,是给领导另外买房子,在亚运村。

  对此说法,记者查实了证据:

  证据一,财务凭证:1993年3月、4月,中国青基会分别以“长期投资”、“石景山寻呼台投资款”为由,分两次动用“银行存款”,划出700万元。

  证据二,书面报告。私下买房,东窗事发,青基会的“基金部”很快按照上级领导旨意,写出一份书面报告,称:“九三年三月我会与北京经济协作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对方给我会的回报包括一处房产的使用权。建议将此房的使用权转让给中国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价格为878,637元,回收资金作为北京经济协作公司的还款。此报,请阅示。”报告时间是1995年10月24日。

  记者:用80多万买了房子,剩余的那600多万是否追回了呢?

  张培明:没有。你听我说,既然买房的事在基金会传开了,所以领导干脆要我们去追那剩下的600多万,我们也去了,但京协办说:“没钱,还不了!”这时候,京协办有位男士过来悄悄对老徐说:京协办在广东惠州有房地产!老徐一听很高兴,让他专门负责追讨京协办的债。其实,这时的京协办已濒临破产,但不知何燕茹是如何“说服”老徐的,结果,何燕茹调来之后,老徐又给他投了上百万元,让他成立公司负责讨债。可是,何燕茹
不仅没能把那600多万追回来,连老徐给他投的上百万也泡了汤!

  1996年8月27日,徐永光在中国青基会会议室召集会议,研究京协办投资无法收回之难题。本报记者从举报人处拿到了这次会议留下的《会议纪要》:“1993年3月,我方(注:中国青基会)投资京协办公司70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18%。于1995年2月收回87.67万元,1995年4月收回13.8万元,1996年6月收回23.3万元……目前无法收回的投资额为577.7万元(注:未计算利息)

  “(鉴于)京协办已将我方投资之307.5万元投入广东惠州‘大金海公司’,而大金海公司目前诉讼缠身,仅有资产500万元……我会目前需要做的工作是:基金部保持与京协办的联系,在(京协办与大金海)官司已经打赢的情况下,加强催款力度,争取把307.5万元全部收账;同时,我方还应摸清京协办的家底,将(京协办)有价值的物资也要过来,不要让到手的钱物再出现差错。”

  即使在2002年的春天,翻阅这一《会议纪要》也会使人心惊肉跳。徐永光该如何反驳这些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的“指控”呢?

  记者:青基会领导悄悄购买住房这件事,还有谁能够证明呢?

  张培明:这件事,后来的财务部负责人柳杨应该比我更清楚。  记者找到中国青基会原财务部副主任柳杨,她提供了更加触目惊心的内幕:徐永光不仅违规挪用善款购买住房,而且再次指示下属做假账。书面证据显示,徐永光曾亲自出马,故伎重演。

  第一,1995年11月1日,徐永光,以自己的另一身份——“共青团中央华青事业管理委员会”,与下属单位(中国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签署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协议规定,“服务中心”为购买亚运村房子的使用权,向“华青”借款878637元,而“华青”不向“服务中心”索取利息,徐永光代表“华青”,签下自己大名。

  第二,同年同月同日,同一个徐永光,再以“中国青基会”法人资格,与“服务中心”签署了另一份《协议书》,协议规定:“服务中心”愿永久租用亚运村的三套房子,愿一次性支付租金878637元。

  签署第二份文件时,徐永光更换了一支签字笔。

  其实,亚运村的房子从来也没让“服务中心”的什么人去住过,三套“悄悄运作”出来的房子,始终由徐永光等几位领导“永久租用”着。徐不过是找来下属单位负责人,一会儿让人家站在自己左侧充当“借款人”,一会儿又让人家站在自己右侧充当“承租人”,房子却始终“握”在自己手里。

  第三份证据,是中国青基会财务部起草的一份书面报告,大致内容是:“华青帐户于1992年8月始使用(户名:共青团华青事业管理委员会;开户行:
交通银行东单办事处;账号:149104075),至今已有 5年时间了,该账户是围绕购买潘家园
小区职工宿舍的支出进行核算的。购买潘家园房款支出632.53万元,购亚运村房款87.86万元……目前(华青)账户有资金7.53万元,实际资金缺100万元……团中央近日下发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各单位账户的文件,要求各单位尽快将所有账户的情况报团中央,并接受抽查……为此应尽快撤销该账户。”这份报告的起草时间是1997年5月。

  看罢证据,记者惊问:朱总理视察国家会计学院时,曾专门题词“不做假账”,中国青基会的财务部怎么敢公然建议领导做假账?

  柳杨解释:不是的。在青基会,财务部是“使唤丫头拿钥匙,当家做不了主”,“领导有权拿支票,我们无权过问钱”。是不是要平账,怎样调度,都是老徐布置做的。中国青基会在1995年成立了临时机构——“基金
管委会”,专门负责投资事宜和投资失败后如何讨债、如何把账做平。参加的人除了几位主要领导,
基金部、财务部、法律部的人也会被轮流叫去。研究之后,领导就会布置,要有关部门按会议精神写报告交上去,领导则在报告上做个批示,走个程序。

  据悉,自称“不懂财务”的徐永光在“平账”方面却常常能“忽发奇想”。徐永光在财务部报告上做出的批示是:“同意先撤销该账户。但要问一个问题:基金会购房资金是如何解决的?怎么回答。故尚需以某些方面的专项捐款等形式,做一本账备查。”

  翻译过来,徐永光是要下属必须把购房资金的来源“编造”得更圆满些,他甚至直接下达指示说,不妨以某些“专项捐款”的名义,编造有人“捐赠”了购房款,做一本假账,以备团中央或审计部门来查。

  柳杨说:徐永光设想得挺好,他希望有个大企业家能捐出一大笔款,或者有人愿意跟他签一个假协议,就说看见中国青基会的工作人员从事希望工程,十分劳累,愿意捐赠房子若干套。嗨,可惜这只是设想,因为根本没人愿意为了青基会职工解决住房来捐钱,也没人愿意替徐永光做假捐赠、签假协议。

  记者:那最后你们是怎么做的账呢?

  柳杨:按照老徐指示,做一笔华青拨款100万给我们主账户的账,然后又让基金部运作纪念币(注:“运作纪念币”,详见第3版),搞回一笔100万的“增值收入”,打入华青账户平账,然后撤销华青户头。


[第3版]中国青基会“办公经费”隐瞒了什么?
  2月28日的中国青基会《严正声明》指出:“中国青基会在实施希望工程的过程中,既不能在捐款中列支行政管理经费,也没有得到政府的一分钱经费拨款”,但“希望工程创造了世界公益事业发展史上低成本高效率运行的奇迹”。

  然而,举报人指出:徐永光四处哭诉“希望工程办公经费严重不足”,不对。因为徐永光隐瞒了如下重要事实:

  其一,因我国汇率调整,希望工程的外币捐款曾创造出不少“溢价收入”。希望工程接受的捐款分两部分,一是定向捐款,例如“结对”捐赠给失学儿童或指定捐赠的希望小学;另一部分是没有具体指向的,俗称“一般性捐款”。第二类捐款往往被老徐列入“希望工程基金”。而“一般性捐款”之中,又有许多是海外热心人士或海外社会团体、外资企业捐赠的外币捐款。到1997年7月,海外捐款占整个总捐赠的1/3强。而在1993年和1994年,据《希望工程调查报告》披露,海外捐款一度这到总捐款的1/2。

  众所周知,1994年,我国政府曾调整外汇汇率,l美元从原来兑换人民币5元多“涨”到了8元多。汇率变化,使滞留在希望工程账上的外币捐款“增值”不少。国家规定,外币捐款利息以及因汇率调整而产生的“溢价收入”,均可“用作”希望工程的“办公经费”。这一数额较大的“收入”,同样可以支撑希望工程的“运转”,中国青基会无权对其忽略不计或者故意隐瞒。

  问题是,青基会隐瞒过外币捐款的“利息收入”吗?答案,
似乎是肯定的。

  证据一,1993年2月25日,中国青基会与北京大兴财政局签订了《美元与人民币相互存款协议》,协议规定,中国青基会将美元200万元存入大兴财政局账户,大兴财政局则将1460万元人民币存入青基会账户,存款期限为三年,相互不“索取”利息,也不再“计较”利息差。此后几年,大兴财政局又存入青基会账户人民币110万元,美元4.8万元。证据进一步显示:三年存款期满之后的1996年8月,中国青基会才发现,按照当时美元汇率8.3071计算,大兴财政局仍“欠”青基会51.5万元。徐永光立即发出指示:“基金部应尽快将大兴财政局欠款追回,争取在年内把账调整过来,以减少审计风险”。

  证据二,1995年6月28日,中国青基会致函深圳新产业公司,称:请按我会与贵公司1995年3月31日签署的协议书第二款规定,将我会存留在你账户上的10万美元(原有50万,现存10万),电汇49000美元于我会指定账户。开户名:北京仁美广告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行北京分行国贸中心分理处。账号:148250036068。

  记者查实:此次调度外汇的原因是,中国青基会领导、省级青基会秘书长以及受助大学生,需组团赴北欧“考察”,且事先由“北京恒美”代为垫支49000美元,汇至芬兰航空公司作为出国费用。因此,中国青基会需从“深圳新产业”调出同样数额美元,归还“北京恒美”。

  证据还显示,至1997年9月,中国青基会在深圳新产业的“存款利息”已有63万余元(系50万美元、10万美元和5.1万美元分段计算的人民币利息)。此时,青基会领导要求下属完成的“任务”是:1.“请基金部协助催收51000美元的欠款”;2.将63万元利息调回我会账户,以便“尽早将该笔账做平”。

  国家有关部门对希望工程一直予以照顾,允许青基会在中国银行开设“现汇账户”。其好处是,外币捐款到账后,不必像一般外贸企业赚取外汇那样被立即兑换为人民币存款,而是可以无限期地以外币形式存放在银行,并可根据需要或者汇率变化,随时兑换。可是,青基会领导人仍嫌这一“照顾”不够宽松,于是把200万美元存入了北京大兴财政局,把50万美元“存”在了深圳新产业公司。

  其二,“希望工程纪念币”也曾给希望工程带来“超值收入”。

  1994年10月26日,为纪念希望工程实施5周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了“希望工程纪念币”,该币面值1元,但因其发行量不大,且邓小平手书的“希望工程”4个字和英文的“中国人民银行”几个字被同时镌刻在硬币上,因此在钱币收藏市场上,希望工程纪念币后来可以卖出较高价格。

  负责纪念币“运作”的中国青基会基金部刘文华,在《希望工程调查报告》一书中对此做了陈述:希望工程纪念币发行2000万枚,经我们努力,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批给”了我们1000万枚,让我们在希望工程实施系统内发行,这是空前的,可能也是绝后的。我们把500万枚兑换给各省青基会(记者调查发现:并未全部按原价1元兑换给各省),另500万枚用于装帧为纪念品,现在(1997年)一枚纪念币的市场价格达到30元……刘文华说:如果“控制得再严些,收入可这2个亿,甚至会更多”。

  记者曾向希望工程原财务人员追问:兑换外币捐款所产生的“溢价收入”,以及“运作纪念币”的超值收入,合计到底有多少?这些财务人员的回答,模糊而又不尽相同,有人说,“仅外币溢价兑换一项,就大大帮了老徐一把”;有人说,“1000万枚纪念币,按每枚平均获利5元计算,就有5000万元的溢价收入,这是最保守估计”;还有人说:“结对”救助小学四五年级学生,因为救助对象不到五年就毕业了,因此捐款有结余,数额也很巨大;又有人说:发起并组织希望工程义演、义赛,收入也不少……

  记者惊问:你们都曾在财务部工作,怎么会说不清呢?

  他们回答:对不起,上述运作并未全部纳入青基会的财务管理。
  说不清的,暂且搁置。让我们找一点能够“说清楚”的来说说。

  徐永光曾在2001年对某报记者说:“11年来,中国青基会的工作经费总支出是8800万元”(注:年均800万);“利用每年平均大约5600万的待拔捐款的增值”,11年来,青基会总计获得了7000多万元的收入;但相互折抵,到2001年3月“中国青基会已经有1700万元的赤字”。

  不过,几位青基会的财务人员指出:按保守估计,中国青基会外币兑换溢价、纪念币运作、足球义赛、文艺义演等等,其总收入应该超过6000万元,足以填补1700万元的工作经费“窟窿”。

  还有,记者请柳杨帮助算了一笔账,如果徐永光能够遵纪守法“不去投资”,而是把希望工程的“待拨款”全部存在银行里,按照1989年至2000年逐年银行利息,以1年期存款和3年期存款计算,青基会也可分别获得5205万元(1年期)或者5804万元(3年期)的稳定收益。

(第4版)
中国青基会“下海”是否违规?

  2月28日的中国青基会《严正声明》还指出:“中国青基会对基金实行的投资增值,完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

  那么,徐永光出于“保值增值”的需要,动用希望工程捐款从事各类投资活动究竟是不是违规?带着这个问题,记者专门走访了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和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有关官员。

  央行有关官员:
  ——我国慈善机构和同类性质基金会,其基本名称就是“非营利的公益性民间社团”。捐款企业或捐款个人,绝没有这样一种意愿和委托:把钱捐给某一慈善机构,然后请这个机构去投资,去赚钱,然后拿着赚到的钱再去搞救助。对这个问题,国务院1988年颁布、今天仍然有效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的第二条中,有明确界定:像中国青基会这样的基金会,是“对……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

  ——当然,1988年国务院制定的《办法》也有不够明确的地方。例如,该法第六条作出规定,基金的支出必须“符合其宗旨”,不得挪作他用。规定“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但与此同时,该法第七条又规定,基金会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这就是不够明确的地方。

  今天看,这里的“购买股票”似乎没有限定是在一级市场还是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但这是有历史原因的。1988年,我国的所有股票都还不能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并将股票分作一、二级市场,是1990年以后的事情。正是从这一角度看,1988年的《办法》确实不适应形势发展了。

  ——还有一个情况需要说明,根据1988年《办法》,基金会在2000年之前是由人行总行和民政部两家负责管理的。《办法》第十三条即指出,国务院授权人行总行和民政部“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坦率说,人行总行很早即发现部分公益性基金会有违规操作
行为,因此我们自1990年以来,一直在对基金会的违规投资行为进行规范,可以讲,这是人行总行执行国务院交给的监管任务的重点所在。道理很简单,基金会的基金是募集捐款所得。慈善机构不是企业,慈善机构的负责人不是商人。那些捐款是用来积德行善的,不能拿去乱投资。

  ——我可以肯定地回答你,人行总行在1990年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在这一规定中,我们明确规定:全国各级各类非营利基金会都不能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如直接投资、经商办厂、借贷资金等”。在这个问题上,对全国和地方的公益性基金会是一视同仁的。

  1990年之后,非营利基金会违规投资现象并未得到有效制止,因此,1995年,人行总行又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即“97号通知”。这里的“进一步加强”五个字,表明了人行总行的监管态度。在该《通知》的第五条、第六条内,强调了两层意思:第一,“经营管理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经济实体的基金会,要限期清理并作出适当处置”;第二,基金会的“保值及增值”活动,“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

  ——2000年底以后,根据国务院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对基金会进行监管。不过,1990年和1995年人行总行下发的文件,我们已全部移交给民政部,这是文件移交清单(打开电脑显示),你在民政部那里,肯定可以查到相同的文件。

  民政部官员:

  ——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都属于“非营利”的,这是一个总的原则。如果它是一个营利或者为了营利的“基金”,例如股市的各类基金,那就不归我们管了。

  ——1988年的《办法》,确实跟不上形势发展了。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已经起草完毕,目前正在上报等待批准的过程中。在新《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全国各级各类基金会的所有行为,应当以1988年的老《办法》和2000年12月之前人行总行、民政部的相关规定办理,这是没有任何疑义的。

  ——对于你提出的“是否允许基金会动用捐款直接从事投资”的问题,我认为,人行总行过去的规定,应当继续有效。

  记者还查到了相关法规:

  ——1988年,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1990年8月,人行总行颁布《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要求各地对基金会“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活动,如直接投资、经商办厂、借贷资金等”进行检查纠正。

  ——1995年4月,人行总行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要求:凡“经营管理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经济实体的基金会,要限期清理并作出适当处置”,该《通知》特别规定:“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

  今天回头看,国务院如人行总行针对我国基金会制定的多项规章制度,其良苦用心十分清晰:捐款,不得挪作他用;捐款积少成多积累成为大额“基金”后,其救助、捐赠本意没有、也不允许随意改变,因此,基金会不得将募集的基金挪作他用,不得以“保值”、“增值”为借口直接进行投资——因为有投资就必然有风险,一旦投资失败,就可能同时侵害捐赠者和被救助者两方面的权益。即使基金会确有“保值”、“增值”之需要,也“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公益基金会不能挽起袖子“自己下海干”。

  记者搞不懂的是:2002年2月28日的中国青基会《严正声明》,提到了1988年的《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和1999年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但却没有提及1990年、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两项法规,我们不知道人行总行的这些法规是否下发给了中国青基会?

  记者搞懂了的则是:无论从国家法规还是从中国青基会的章程看,动用捐款进行的所有投资,无论其“营利”、“亏损”或者“持平”,都必须一笔一笔地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然后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全社会报告。隐匿不报,算不算违规?
(第4版)
编后

  编发这组稿件,我们的态度是极其严肃和慎重的,心情是十分沉重和复杂的。“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长也,必浚其泉源”,倘听任“毫厘之差,或致弊于寰海”,若任由“晷刻之误,或遗患于历年”。是袒护中国青基会的少数负责人,还是维护中国希望工程以及中国慈善事业千秋万代之发展?

希望工程大事记

  ■1988年,团中央拨款10万元作基金会注册资金,1万元作工作经费,组建了中国青基会。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经过缜密的调查和论证,率先实施了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重返校园的希望工程。希望工程的资助方式是:(1)设立助学金,长期资助我国贫困地区品学兼优而又因家庭困难失学的孩子重返校园;(2)为一些贫困乡村新盖、修缮小学校舍;
(3)为一些贫困乡村小学购置教具、文具和书籍。

  ■1990年5月,邓小平为刚刚实施不到一年的希望工程题名。

  ■1991年,全国23个省(区)、130个县的3万名失学孩子享受“希望工程”助学金重返校园,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还援助建立了15所“希望小学”。

  ■1992年4月15日,小平同志为希望工程的题词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由此揭开了“希望工程百万爱心行动”的序幕。当年6月10日和10月6日,邓小平委托工作人员两次以匿名方式捐款5000元。

  ■1994年初,中国青基会以联合国确定的“国际家庭年”为契机,适时推出“希望工程1(家)+1助学行动”,仅中国青基会全年接受的捐款就超过12万笔,是前4年捐款总笔数的4倍,捐款总额为7091万元。
  全年总计,中国青基会和省级机构接受的希望工程捐款达到
1.8亿,5年累计接受捐款总额达到了3.85亿。地(市)县接受的捐款统计不全,如果加上,总额在4亿以上。
  截止1994年12月31日,全年共救助失学儿童46.6万名,当年救助额接近前4年的总和,总规模达到了101.5万名。建希望小学的总数量达到749所,其中已建成407所、在建342所。
  中国青基会秘书长徐永光在1994年第一次希望工程全国监察巡视员会议上及有关场合,坦承希望工程有八大隐患:体外循环、假名营私、体制磨擦、政策风险、管理疏误、中伤毁誉、失准评判和自砸招牌。

  ■截止1996年底,全国希望工程累计接受海内外捐款9.78亿元,救助失学儿童154.9万多名,援建希望小学3634所。

  ■1997年,中国青基会组织了希望工程在国内“最后一轮大规模劝募行”,定下力争实现全国筹资5亿元、资助失学儿童30万名、援建希望小学1000所以上的年度目标。

  ■1998年,全国希望工程实现筹资3.54亿元,其中中国青基会近2亿元,创下了10年来的最高记录。

  ■1999年初,中国青基会决定:不再直接接受救助失学儿童的捐款。希望工程由救助失学儿童转向对优秀受助生的跟踪培养;希望小学由硬件建设为主转向以教师培训、现代化教学设施配置等软件建设为主,以避免“管理成本的加大而边际效应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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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

希望工程的“希望”在哪里?
  ——徐永光涉嫌腐败的调查与思考


  南方周末记者 方进玉

  我是南方周末记者,我要再次站出来揭发徐永光腐败案。

  说“再次”,是因为《南方周末》本来准备在2002年3月21日用四个版的篇幅,刊登笔者采写的调查报告:《违规投资玷污希望工程·青基会负责人难辞其咎》。那篇文章所要揭露的,就是徐永光腐败案。可惜,3月20日晚上,报社忽然接到有关部门紧急通知:“各新闻单位对希望工程的所谓问题,一律不得报道”。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领导和南方周末主编坚决执行了上级单位的通知,立即通知全国十余印点停止印刷,撤换新版,报社因此蒙受30多万经济损失,但在政治上,报社领导遵守了党的新闻宣传纪律,我表示完全理解。

  作为一线采访记者,在经过九个月的漫长等待后,我仍然坚持认为:党和政府如果不能彻查涉嫌腐败的徐永光,那就对不起贫困地区的万千失学儿童和海内外千万热心捐款人,希望工程的明天就不会有“希望”。笔者系中共党员,本文将首先呈送中央领导,稍后转发海内外朋友,请他们在网络世界广而告之,以摆脱有关部门错误禁令之束缚,更有力地与腐败分子作斗争。

  全文分三章:一,徐永光涉嫌违规、犯罪,铁证如山;二,被徐永光指责为“袭击”希望工程的“贪污犯”易晓,其案有冤,且冤情极为深重;三,愿与读者携手分析,党的新闻工作者参与党的反腐事业,为什么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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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徐永光涉嫌违规、涉嫌犯罪,铁证如山

  有消息说:遵照中央有关领导批示意见,国家审计署自今年5月下旬派遣十人审计小组,进驻中国青基会展开审计。因中国青基会和徐永光涉及的问题较多,审计署为此决定:延长审计时间,加派审计人手。近日,审计报告已大致有了眉目,报告显示:徐永光确有严重问题。

  与此同时,记者获悉,安徽省人大通过法规,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有“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于是我决定公开这些文字,恳请有关方面依法严肃查处徐永光。

1-1 徐永光,“上天堂”还是“下地狱”?

  希望工程,是救助中国贫困地区失学儿童的大善事。

  徐永光,是这项慈善公益事业的组织、实施单位--中国青基会的法定代表人。徐永光曾任团中央组织部长,他常说“不走仕途”转而做了希望工程,等于掌心朝上当了“高级乞丐”,他“忆苦”说:“1989年,中国青基会刚刚成立,
团中央只拨付了注册资金10万元,工作经费1万元”。因此,本文提及的“资金”、“基金”、“银行存款”、“外汇存款”、“银行利息”、“下拨款”、“待拨款”、“投资款”、“购房款”等,除记者另作说明,均为希望工程募集的爱心捐款。

  经数月采访、调查,记者初步查实,徐永光至少在十个方面涉嫌违规违法。

  一,徐永光违反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三令五申,挪用希望工程捐款超过一个亿,草率投资,且多个投资项目均以“回报少”、“无收益”告终。

  二,挪用希望工程捐款,放在私人名下炒股,且故意对海内外捐款人和新闻记者隐瞒、欺骗,时间长达十年之久。

  三,严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多次以“需要平账”、“应付审计”为名,公然指示下属作假帐,欺骗上级主管部门,欺骗海内外捐款人。

  四,利用有关部门对中国青基会的特殊照顾,违规将巨额外汇捐款存放在非金融机构,导致捐款和利息均蒙受损失。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不得拥有两处(以上)住房”之规定,挪用捐款,为中国青基会少数领导“谋取”第二套住房。

  六,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国家规定之利率”作“回报”,鼓动各省青基会将各地希望工程“待拨款”存入徐永光的所谓“共同基金”,导致各省希望工程捐款蒙受损失。

  七,违规设立多个银行户头,且希望工程纪念币的发放兑换、希望工程的义演收入等,从未纳入中国青基会之财务部的管理和监督。

  八,在“1+1”结对救助过程中,明令各省青基会尽量“寻找”三年级以上失学儿童,但三年级(或以上)救助学生小学毕业后,其结余捐款是否全部转给其他失学儿童,并无“结对卡”以资证明。另查,徐永光至少挪用了马永伟先生捐出的200万元,违规将其充作“办公经费”。徐永光至少拿走希望工程空白捐款收据一本五十张。

  九,在香港设有“秘密账户”,该账户从未纳入希望工程财务管理,亦从未审计过,且至少有一笔大额捐款去向不明。

  十,徐本人并有其他犯罪之重大嫌疑,他的情人现在美国,2002年初,50多岁的徐永光曾准备“去美国哈佛大学读书”。

  需要说明,记者未能直接采访到徐永光。

  2001年11月29日,《南方周末》刊发了《千里追踪希望工程假信》,对发生在四川宣汉的希望工程“假信事件”做了独家报道。文章发表,徐永光迅即给本报发来感谢信,并盛情邀请本报派记者前往采访。编辑部派出一名驻京女记者,并在随后一期刊登了对徐永光的专访。在专访中,徐对基层工作人员唐某挪用希望工程5400元捐款、伪造“学生感谢信”的行为予以了公开、严厉的谴责。

  2002年2月28日,明报率先揭露徐永光涉嫌违规、违法。南方周末立即再派那位女记者采访徐永光,可惜,这次的采访请求遭到拒绝。我方多次提出采访,徐多次拒绝。

  需要声明:采访易晓、柳杨,记者曾坦率表明如下立场:传媒揭发他人涉嫌腐败,事关重大。披露徐永光涉嫌腐败,尤需百倍谨慎。为此我要站在徐永光“辩护律师”的立场上,对你们的举报提出质疑,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对,如你们不能接受我的这一立场,我将无法接受你们的举报。易晓、柳杨回答:“同意。”

  因此,本文对徐永光涉嫌腐败的报道,除极少数系口头证言、逻辑推理外,多数均有举报人提供的书面证据甚至原始证据。

1-2 动用希望工程捐款“直接投资”,是否违规?

  3月的南方周末曾指出:徐永光动用捐款去投资,“违规!”徐永光在海内外多家传媒发表声明:动用捐款去“保值增值”,不违规!针尖对麦芒,孰是孰非?

  回顾一段历史。1994年1月,香港《一周刊》报道“希望工程7000万善款失踪”,徐永光认为该刊诬蔑了中国青基会,遂诉诸法律并拒绝庭外调解,坚持诉讼到底,结果,该案以《一周刊》赔偿300多万元、徐永光大获全胜而告结束。
顺便说一句,1994年,笔者是新华社主任记者,在《了望》周刊任专题部主任。那一年,笔者曾去中国青基会采访,撰写了长篇报道,帮助徐永光“反击”香港《一周刊》。

  重提往事是要说明:我真的很热爱希望工程。

  但举报人柳杨说:当年徐永光曾禁止我们把财务记录和审计报告给你们,更禁止把材料传至香港,甚至连我方聘请的香港律师,老徐也信不过。港方大律师表示:“希望索取全部材料”,但徐严格禁止我们传送“可能导致泄密”的材料。
记得有一次,徐甚至要求把一张审计报告的下半部分遮挡住,然后复印,并只传输上半页,因为被遮挡的下半页上,有审计人员对我们的批评材料。

  今非昔比。2002年2、3月份,当海内外传媒辟出大幅版面,指责徐永光挪用捐款超过一亿、徐本人涉嫌贪污腐败时,曾经“不依不饶”的徐永光似乎“熊”了下来。至本文12月21日定稿呈送中央领导,徐永光仍然不敢与传媒、与记者对
簿公堂。

  徐永光不愿提起诉讼,但他在极力为自己公开辩护。可惜,徐永光的解释、
辩护似乎理不直、气不壮,他那“病急乱投医”式的回答,只是暴露出更多“马
脚”和“尾巴”,遭到众多网民抨击,有时候甚至把上级领导机关也给“害”了。

  例如,在“动用希望工程捐款直接投资,是否违规”的问题上,徐永光一面
坚持说自己“没有违规”,一面又派出自己的助手刘文华接受《三联》记者采访,
辩解说:

  --1997年,人总行委托“中银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国青基会审计,审计人
员在审计报告中说我们(的做法)“与人行的规定有差距”,因此,1998年,
“人行(专门)下文,要求(我们)整改”。

  --中国青基会的有关负责人接到《整改通知》后,“很紧张”。我出差回
来,向上面(人总行)写了个报告,主要有两个意思,第一,(你让我们)“委
托金融机构管理(我们的投资),具体如何操作”?第二,“人总行可否(给我
们)推荐比较可信的金融机构”,帮助管理青基会的投资。

  --1998年下半年,针对基金会能否投资的问题,开过几次会,其他“基金
会也都向人行提出类似问题,结果人行没有(给我们)推荐,后来也没有出台实
施细则”。

  --“人行1995年的这个《通知》,2000年8月也宣布废止了”。

  针对这一辩白,记者走访了人总行,该行官员解释了“介绍”和“废止”的
背景。

  他说: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自2000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对
“国”字头公益性基金会进行管理,并把管理权全部移交民政部,为此,人总行
法规司在2000年8月颁布公告,废止、终止了《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1990
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1995年)。

  这位官员强调:“根据国务院授权,人总行自1990年以来,一直在对基金会
的违规投资行为进行纠正,可以讲,这是我们对公益慈善基金会实行监管的重点
所在”,“道理很简单,基金会募集的捐款,主要是用来积善行德的,基金会负
责人不能一面做‘捐款受托人',一面又去做什么’企业家'!拿着公众捐款自行
投资、甚至去炒股票,这是典型的本末倒置,中国的规定不允许,国际惯例也不
允许基金会负责人拿着捐款去投资”(注:徐曾对香港文汇报记者说,我既做慈
善家,又做企业家,十分辛苦云云。)

  这位官员还指出:我看到有关人士日前发表谈话,称上述规定已经“废止”。
还说国务院的级别比人总行高,因此国务院规定“高于”人行具体规定,言外之
意是,他们可以不遵守人总行的具体规定。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规既有
“废止之日”,那就一定有“颁布之日”和“有效期”。因此,任何公益性基金
会动用捐款,在1990年8月-2000年8月的直接投资行为,均属违规。人总行根据
国务院授权对慈善基金会进行监管,有权对国务院的法规做出进一步解释、界定,
这和最高人民法院经全国人大授权,有权做出司法解释是一样的。因此,人总行
规定、通知既出,所有基金会均须遵守。人总行不是专门为哪一家基金会服务的,
不可能为各基金会逐一介绍增值“代管人”,因此,“请求央行介绍一家金融机
构……但无下文”等说法,纯属无稽之谈,不足为凭。  

  记者同时从民政部获悉,受国务院委托,该部正在起草我国新的基金会管理
办法,该部官员严肃指出:起草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新条例的工作,目前暂停。但
在新办法出台之前,基金会投资问题仍按老办法、老法规执行;新条例的草稿中,
也仍然写有:基金的保值及增值,须委托信誉可靠的金融机构进行等内容。

  令人惊讶的是,今年4月16日,中国青基金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居然
敦请新华社从北京发出一则电讯,称:(1)(徐永光)利用部分暂存资金进行
投资增值活动以支付管理成本,没有违背国家的有关法规。(2)希望工程的个
别投资项目确有亏损,(今后)须吸取教训。(3)为防范投资风险,(中国青
基会)应按照《信托法》有关公益信托的规定,拟订资产托管办法。

  作为原新华社记者,我为这条消息的“前后矛盾”深感遗憾。既然第一条说
徐永光动用捐款、直接投资“没有违背国家法规”,那么第三条为什么又说:
“为防范投资风险……应拟订资产托管办法”?这第三句话“翻译”过来就是:
为防范投资风险,使希望工程捐款安全地“保值增值”,徐永光今后必须委托他
人从事投资,不能自己直接“干”!

  中国有句大俗话,“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我们可以发现:徐永光早在1994年1月的“第四
次全国希望工程工作会议”上,就曾明确指出:慈善基金不允许直接投资,这
“不仅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国际上,基金会也是把资金委托给银行或投资公司
管理,以实现安全增值”(摘自《徐永光说希望工程》)。

  难怪徐永光接到人总行的《整改通知》,他会感觉“很紧张”!

  问题不止于此。记者想给徐永光提出如下问题:您挽起袖子自己下海干,又
当“慈善家”、又当“企业家”,又要在职攻读中国政法大学在硕士学位,与此
同时,您动用希望工程巨额捐款,从事了长达十年的各类投资……可是,您为什
么不向海内外捐款人公布投资项目以及盈亏的具体情况呢?

  现任中国青基会秘书长、原办公室主任、掌握徐永光“小金库钥匙”的顾晓
今,在接受《三联》记者采访时,代徐永光作了解释,她说:“主要(是)因为
(国务院)的《基金管理条例》没有出台……我们非常担心,(如果)我们一旦
公布,其后果会怎样,公众是否能够接受”?“因此,惟一的想法就是,我们自
己不要在其中有贪污行为”。

  可是,不止一位财务人员的证言以及财务人员提供的财务凭证显示:贪污行
为,真的发生了!悄悄挪用上亿元捐款去投资、而且是暗箱式投资,没有贪污,
反倒奇怪了(注:有关贪污的描述,参见下节的“炒股赢利”)。

  说徐永光“违规”,肯定没有诬蔑他。

1-3 挪用巨额捐款、放在私人名下炒股,难道不算犯罪?

  徐永光现在总算承认了:曾动用希望工程捐款270万元、放在私人名下去炒
股,时间长达十年。但徐永光坚持说:这也属于保值增值,不算违规。

  记者发现,徐永光对自己“是否炒过股”的说法,前后截然不同。

  2002年3月21日之前,徐曾多次坚决否认“炒股”,如,1994年2月,香港
《明报》记者当面采访徐,问:“你们有没有用捐款在二级市场炒股票?”徐信
誓旦旦答:“在(股票)二级市场上做那种投机,这个我们是绝对禁止的”!

  2000年6月,徐永光“做客”人民日报网站《强国论坛》,有网友问:徐先
生,为使希望工程增值,有没有想过动用一部分基金投资于证券和其他项目?徐
答:“我们没有用捐款做过一分钱的股票投资”(《徐永光说希望工程》第389
页)。

  甚至到了2002年2月,当《明报》正面披露了徐的炒股问题时,他仍然不予
承认,徐说:“在《明报》公布的内容中,有许多重大失实,诸如……动用基金
以私人名义做股票买卖”(青基会2002年2月28日《声明》)。

  但是,当未能出版、却在网上流行的南方周末披露了徐永光炒股的大量证据
后,他忽然开始“改口”,一面承认动用了捐款炒股,一面解释炒股的理由。徐
首先说:

  --有报纸“说我‘用私人名义挪用捐款炒股'……众所周知,二级市场要
求用自然人身份证开户,我是青基会法人代表,这些股票也都是中国青基会所有”
(《北京青年报》2002年3月23日)。

  --他接着说:“我们在进行股票投资前已上报有关部门,并得到了批准”
(香港《文汇报》2002年3月28日)。

  --我们在二级市场炒股的“投入非常少,从1990年到1999年,十年时间全
部投入也才270万元,结果是盈利82万元,本金也全部收回。”(2002年4月22日
《三联生活周刊》)。

  法律专家就此指出:“徐永光挪用捐款炒股,已经不属违规,而是违法了。”

  第一,2002年3月之前,徐永光始终不“公开”自己的炒股行为,这种“故
意隐瞒”的做法,直接违反了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捐款受托人(徐永光)应将“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公告社会,以便
“接受社会监督”。这里的“受赠财产的管理情况”,当然包括“捐款是否被拿
去炒股”。

  第二,徐永光违法的严重性还在于,面对社会公众的代表--传媒和记者,
徐不仅坚持“不公开”,甚至在2002年3月之前,始终提供“虚假证言”,利用
不明真相的传媒、记者,把他“从来不曾炒股”、“没有用一分钱炒股”的虚假
谎言,散布出去。作为希望工程捐款的法定“受托人”,这种故意欺骗行为,是
对捐款人权益的最大嘲弄和直接侵害。

  这位专家分析说:希望工程捐款,当然属于“公款”。慈善机构属“非营利
社会团体”,根据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其负责人当然不能在股票二级市场开设
个人账户、挪用捐款去炒股。另外,徐永光及其助手在过去的十年里,之所以一
再矢口否认“用捐款炒股”,就是因为他们心里清楚:挪用捐款炒股,属严重违
法。至于徐说上级曾经“批准”,我不知道徐在这里说的是不是真话,但最高人
民法院曾做出明确司法界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
等”,均属“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都是犯罪行为。就算徐的上级机关真的
做出“同意”的批复,也属无效。

  记者追问:“法律为什么要做出这样严格的界定?”

  专家答:因为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几乎都会找到这样的借口:“我挪用公
款从事营利活动,但公款的所有权没有更改”;“我挪用了公款,但我随时准备
归还”;“我挪用了公款,但我的'目的’是为了给现有公款'保值增值‘”……
但从法理上分析,当挪用人在银行、在股市、在填写单据把公款改到私人名下的
那一刻起,公款的归属权就已经发生了转移、变更。挪用者事后的一切辩解,都
无法成为法律“不予追究”的理由,你说“我是公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被
我挪用的资金仍然属于公家所有”,这种说法,荒谬之极。

  哇塞,老徐的这种说法挺耳熟:“俺是公家人,所以公家的一切都是俺的;
俺是公家人,所以俺做的一切都属于公家行为!”

  法学专家强调:法律之所以要“一刀切”地禁止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
就是为了防止如下两种情况,一是有人心存侥幸,营利了,悄悄把本金和利息还
给公家,而把“超额”利润据为己有;二是有人“手气”不好,炒股亏了,甚至
“连本金都收不回来”,那就必然给国家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专家分析,切中要害。根据举报人柳杨指点,记者找到了相关证据,中国青
基会内部《收支明细表》显示:徐永光挪用希望捐款去炒股,当股票营利较多的
时候,其赢利部分就不再“返还”给希望工程,而是悄悄转入徐永光可以随意调
动的“内部帐户”。例如:深圳万山股票收益64.1万元,就被转进入“内部账
户”。

  未能公开出版的南方周末,记载了徐永光动用632万元,为职工购买宿舍。
关心职工生活,无可厚非,但徐永光“侵吞”炒股之赢利部分,属于严重违法。

  经查:职工购房款共计用去632万,它是由:深圳万山股票收益64.1万,投
资和德养殖场收益100万(注:挪用捐款投资,其赢利部分也属于希望工程),
浙江中青公司借款利息35.6万元,深圳新产业存款(注:徐把捐款存入新产业,
对方利息较高)利息收益37.4万,中青旅向青基会拆借美元捐款归还利息128.56
万,青基会服务中心上交购房款10万,希望工程主账户存款利息6.39万……余额
部分,用炒卖希望工程纪念币收入凑足。

  法学专家就此指出:

  --法律明确规定,希望工程捐款“保值增值”所带来的“收益”,属于希
望工程,属于被救助的失学儿童和捐款人,徐永光不能随便“动”。

  --法律绝不可能对徐网开一面“不予追究”,相反,如果徐的上级机关真
的批准了,其批准人或许会因此受到连带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起点是1-3万元;挪用公
款“数额巨大”的起点是15-20万元,但徐在描述炒股资金数额时,竟然使用了
“才”字!中国普通捐款人的点滴捐助,经过怎样的积蓄、聚合,才能凑出一个
“270万”?“炒股时间十年”,那会耽搁多少贫困孩子上学啊?

  记者在新浪网上点击“挪用公款”和“炒股”两组词,结果查到200多条相
关新闻,公款炒股的“主角”全部被认定有罪,严重者甚至被判“无期”。记者
不禁要问:挪用希望工程捐款、放在个人名下去炒股的徐永光,难道能“逃避制
裁”?

  说徐永光涉嫌犯罪,应该没有诬陷他。

1-4 捐款真的全部“按时”、“足额”下拨了吗?

  今年3月,徐永光信誓旦旦在新浪网上保证说:“中国青基会所接受的希望
工程所有捐款,都是按期、足额下拨(的),绝无出现滞拨和挪作它用的问题”。
这是谎言!

  《徐永光说希望工程》一书中有徐的“检讨”:

  1997年8月20日,我(指徐永光)给中华慈善总会打电话,接电话的是刘红
卫,听我报出名字,她马上声调一变,忿忿说:“徐秘书长,我会理事王忠捐的
三套希望书库怎么还没到位?王忠理事已经忍无可忍,恨不得打到你们门上去讨
个说法!”

  对“捐款人准备打上门去讨个说法”的真实事件,徐永光从未敦请新闻单位
播发。据查,每套希望书库,捐赠人需捐出3000元人民币。中国青基会白纸黑字
承诺,捐款后,他们将负责在每套捐赠书库上,加印“某某某捐赠希望书库”字
样,以资永久纪念。王忠同志捐赠三套希望书库,价值人民币9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王忠捐出三套书库的时间是1996年1月,但至1997年8月,捐
出的图书还未“抵达”受赠人处。王忠本人一再追问,据说徐也亲自督问,可捐
给贫困地区的三套希望书库仍然“失踪”了。

  王忠先生多次追问,得到的“答复”竟然是这样的:(1)因我们(青基会)
工作环节衔接不到位,未把您的意愿录入电脑,导致三套书库未能按时下拨;
(2)抱歉,您捐的三套书库发到了其他省,这是我们刚刚发现的;(3)我们决
定跨省调回那三套书库,可能要耽误一些时间;(4)非常抱歉,三套图书已经
下拨,再想调回不容易,我们保证把三套图书送到您(注:指王忠)指定的学校,
但书上不能署上您的名字了。

  呜呼!将两位捐赠者的姓名,合并印在一套书库上,会出现什么结果?!

  无独有偶。香港刚毅集团董事长王敏刚(90年代初,王曾任港区全国青年联
合会负责人)也对香港记者指出:“曾记得希望工程有一个捐赠项目叫希望书库,
我私人都有捐,也追问过收据,追过不只一单。”

  今天,我们终于知道希望书库为什么会出现“滞拨”,被人“追过不止一单
收据”,甚至发生价值9000元的三套书库“失踪”的怪事了。柳杨“窃取的内部
资料”显示,希望书库捐款中至少有38万元被徐永光截留、贪污,拿走用来“平
帐”了(注:就是徐永光说的在账面上“以赢补亏”),举报人柳杨继续揭发说:
希望书库募集的捐款总计3000多万,但徐永光挪用、截留的数额高达1000万(敬
请参阅附件)。

1-5 徐永光“唆使”全国政协委员说谎话,这是为什么?

  问题不止于此。徐永光涉嫌腐败的更大“黑洞”,是记者无力调查的。这决
记者凭空杜撰,更不是拿着大帽子吓唬谁。支持记者分析、调查的“证据”如下:

  徐永光曾多次强调,规定希望工程在国内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只能设立
唯一的一个下属分支机构,例如整个湖南省,只能有一个“湖南青基会”,整个
广东省,也只能有唯一的“广东青基会”,但是,在人口不多、土地面积不大的
香港,徐永光却先后委托了十多家单位和个人募集捐款,请他们把募集的捐款转
到北京。

  被徐永光指责为进行了“不实报道”的香港明报集团,是香港代收捐款的
“三大”代理人之一,但现在,明报认为徐永光“有问题”。

  今年3月人代会上,以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会长、香港立法会议员、全国
人大代表杨耀忠先生为首的20多位港区人大代表,联名向大会递交了一份题为
《促请政府彻查青基会账目,以维护希望工程声誉》的议案。杨代表在接受《中
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我非常关注这件事。捐款人捐钱是为了让山区的
孩子上学的,不是让徐永光拿去投资的!这样做违背了我们的意愿。”

  杨耀忠代表就曾联络香港教育界,以“希望工程重返校园助学计划有限公司”
的名义,参与希望工程在香港的捐款,前后募集3000多万元港币,杨说:“3000
多万捐款已全部转给徐永光,但我们从来没有收到过徐永光送来的年报,我们不
知道这些钱被怎么用了!”

  2002年4月,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刘迺强接受了笔者采访,他说:1990年,徐
永光找到我,希望我能在香港帮助设立中国青基会的分支机构。就在我办理香港
分支机构还没结果时,徐永光決定,在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设一个接收捐款的账
户,户名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但随后,徐又把希望工程“捐款募集权”
交给了其他多个法人社团,结果,香港很多人都可以站出来大声说:“我是希望
工程在香港的受托人,请各位把善款捐给我,我来代转!”

  刘先生说:希望工程在香港的“受托人”,起码超过十家!

  刘先生对记者说:我曾劝徐,不能这样做,委托这么多人做,万一出现疏漏,
岂不让希望工程“背黑锅”。可徐永光不听我的,没办法,我只好和徐分道扬镳。
但我清楚记得,这一账户最少收到过一笔大额捐款,在我和徐“分手”时,捐款
已全部转走。

  记者调查证实,这一笔捐款并未转入中国青基会的捐款主账户,它失踪了。

  刘先生则提供了更加令人吃惊的消息,他说:

  --2002年1月17日,中国青基会忽然派出三人到香港来找我,一见面就问:
“中国青基会在香港究竟有没有开设账户?”我带他们去中银香港分行查,可是,
违规投资玷污希望工程青基会负责人难辞其咎 难辞其咎的同义词
银行那些日子刚刚搬家,结果没有查到。过了些日子,老徐派来的三人回京了,
但2002年春节前的一天,徐忽然从北京给我打来长途,说:我现在很尴尬。我要
去哈佛读书,但我出国之前,要把这边的事情交待好。希望工程的事情很严肃,
如果交待不清楚,我出国的事情就可能耽搁了。我们前几天派人到香港去查是否
开设过账户,结果是“查不到”。

  --电话里,徐不断寻问“为什么查不到”。我只好解释,银行刚搬家,银
行员工或许懒得查,你不必着急,将来总会查清楚,因为香港银行的账户档案,
应该保留较长时间。可是,说着说着,徐永光突然冒出一句:迺强兄,账户里的
钱你又动不了,也没有落在你名下,干脆这样,如果有人因为这件事问起你,你
能不能就说“忘记了”?或者说“也许没有开过账户”,这样我也好有个交待!

  --我一听,有点着急,忙说:“这怎么可能,你说的不是事实呀,账户确
实开过,而且捐款已经汇回去啦!”徐的要求,我没答应,也不能答应。接完那
个电话,我的心更凉了,老徐怎么能公然叫我说假话呢。希望工程后来做大了,
在基层发生一些差错,难免,但如果在徐永光这里发生差错,那就不是小差错了。

  徐永光唆使刘迺强先生说假话、作假证,其目的,仅仅是为了“有个交待,
以便出国”吗?恐怕没这么简单。

  徐永光先派人去香港查,后打电话试图唆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这证明希望
工程在香港,确实有一个“秘密账户”,但是,这个“秘密账户”存在如下特点:
在北京,在中国青基会财务部,多数财务人员并不知道这个帐户的开设和存在,
也从来没有对它进行过任何管理;因为徐永光对审计人员说“我们在海外没有任
何捐款账户”,因此这个账户又从来没有被审计过;更重要的是,柳杨清楚记得:
这个“秘密账户”从未向希望工程在北京的捐款账户划转过一分钱!

  柳杨大声对记者说:老方,你要注意了,这两个账户的户名,是一样的!

  根据财务规定,领导者在本单位财务部门监控之外设立“秘密账户”即为违
法,何况徐永光掌管的“单位”还是慈善募捐单位;何况“至少存在一笔大额捐
款”根本没能进入希望工程的捐款主账户,它失踪了!

  徐永光急匆匆派人到香港去查“秘密账户”,事出有因:

  2001年9月,易晓、柳杨“举报”了这个账户,消息传到徐那里,他派人在
内部反复查账,但因为账户是秘密的,转走捐款也是秘密的,而且那笔捐款又没
有进入对外公开的捐款主账户,还不敢惊动青基会的财务人员,因此,有关它的
“档案”或许早已销毁。

  “销毁”有好处,也又坏处。那就是一旦需要,徐永光在北京无法查到这笔
“失踪捐款”的准确数额,因此,他就无法用另外的“投资赢利”或“专项捐款”
把帐“做平”,结果他只好派出三人到香港去查,当得知在香港也查不到时,老
徐急了,遂不顾一切亲自出马,唆使全国政协委员刘迺强先生为他说假话、作假
证!

  说徐永光“涉嫌腐败”,应该不是诬蔑他。

1-6 触目惊心的涉嫌腐败“线索”确实不少

  记者要对本案举报人柳杨表示再次感谢。

  今年3月以后,批评、质疑徐永光的内地传媒遭到禁止,内地舆论,只能听
到徐永光自我辩护、自我表扬这“一种声音”。正当徐永光振振有词地解释十年
来希望工程办公经费耗资巨大、因此“保值增值不可不为”时,柳杨举报说:

  公众给希望工程的非指定性捐款(注:大额捐款,通常不要求、也无法要求
“1+1”结对救助,称“非指定性捐款”),有时会被徐永光直接拿走“充作”
办公经费的,我清楚记得,中国保监会马永伟在前两年因为打官司获胜,曾从海
外赢回一笔200万人民币的赔偿,马先生当即热心决定,200万元全部捐给希望工
程。结果,老徐拿到这笔“非指定性捐赠”,立即指示财务部把这笔钱拿来填补
办公开支。这违反了国务院“不得从捐款中列支办公经费”的规定。审计署可以
查出来,我的揭发绝对不会错。

  柳杨的举报,让记者应接不暇,她说:

  --90年代初,财务部出纳冯密素(女)向我报告,说徐永光把财务部捐款
收据一本(可开具50张捐款收据)拿走,说是要给他的浙江老乡,理由是:这位
老乡可以在当地帮我们“拉”捐款。希望工程的捐款收据,系印鉴齐全的空白收
据,每本50张,其中捐方、收到捐款的数额一栏,均为空白,可以填写几十元,
也可以填写几千万。我当时没在意,过了几个月,我问冯,冯说:老徐没有交回
收据,我于是直接去问徐,希望他把收据存根交回来。哪里想到,徐永光竟然对
我说“这本收据被浙江那个同乡搞丢了!”

  --我和冯当时很担心,因为审计部门来审计的时候,要检查希望工程收据
的存根号码是否连续,但因我们收到的钱太多,开出的收据也实在太多,而且审
计人员来检查的时候只能是抽查,因此并没有发现我们的收据存根号码不连续。

  柳杨说:这个问题,如果今天国家审计署去查,可以立即发现。

  今年3月,记者对柳杨的这类“揭发”全部不予“采信”,因为柳杨无法提
供直接的书面证据,但记者后来发现:柳杨的记忆,确实惊人;柳杨的揭发,确
实可信。

  香港企业家王敏刚先生,曾在90年代初“托人”前往中国青基会追查捐款收
据一事,就是柳杨柳杨凭记忆提供线索在先,记者随后查实的。

  90年代初,徐永光以“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刘迺强先生”签名章,在中国银行
香港分行开设“秘密帐户”一事,也是柳杨凭记忆提供线索在先,记者随后查实
的。

  著名电视人杨澜曾拿出《凭海临风》等稿费,给希望工程捐款20万,但捐款
之后第二天,杨澜即从中国青基会财务部领走20万元一事,同样是柳杨凭记忆提
供线索在先,由香港记者随后查实的。

  “马永伟捐款200万元被徐永光挪用充作办公经费”以及“徐永光从财务部
拿走一本、50张捐款收据未能归还”这两条线索,记者相信,早晚也能“查实”。
(参阅附件)

1-7 “1+1”救助,为什么“最好是三年级或以上学生”?

  希望工程的“救助款”是逐年下拨给失学儿童的,问题是,不少三四年级的
失学儿童,只领取了逐年下拨救助款的3/5或者4/5,有捐款人对记者提出疑问:
捐款的剩余部分,究竟“转”给谁了?

  甘肃省青基会原秘书长苏宪华揭发说:中国青基会曾发函通知各省,明确要
求贫困地区在上报“结对”救助对象时,最好不要小学一年级的。徐永光的解释
有二:第一,我们救助的是“失学儿童”,就是指上学之后,因家庭生活困难,
中途辍学的那些贫困娃娃。如果某个孩子没上学,连一年级也没上,那么这孩子
不属于“失学儿童”;第二,中国青基会的工作经费极匮乏,如各地上报的失学
儿童都是一、二年级的,那么中国青基会的办公支出就会“亏损严重”;如各地
尽量找三年级以上的救助对象,则每位失学儿童毕业后就可省下100元……

  需要交待:希望工程的救助款,是逐年下拨的,三年级以上的孩子们领取救
助款不足五年,他们毕业后,“剩余的钱”干什么用了?徐永光给捐款人的答复
是“转给其他需要救助的失学儿童了”,但中央电视台的一位主持人对此表示怀
疑。

  她对记者说:我给第一位失学儿童捐款时,青基会郑重其事让我填写了“结
对卡”;三年后,孩子小学毕业,给我来信表示感谢,并流露出家庭仍困难,希
望得到剩余的钱。我立即打电话问青基会,剩余的200元(注:这位主持人一次
“结对”救助了两名失学儿童),是否可以继续提供给那位贫困学生?青基会回
答:不行。需要转给其他需要救助的失学儿童。我再问:是否要我再填一份救助
的“结对卡”?青基会答:不用了,我们会从电脑里帮你找一位新的失学儿童,
把钱转给他,请你放心。

  这位捐了款的电视主持人说:“这事我不放心!”

  是的,这种做法确实让人不放心:第一名失学儿童“用剩”的钱转给第二人
后,既不用捐款人重新填写“结对卡”,也不告诉受赠“新”学生的姓名、所在
地区、所在学校,而且捐款人此后也未收到第二名被救助儿童的感谢信……那么
从逻辑上讲,这里就有一个悖论:要么证明第一次填写的“结对卡”徒有虚名;
要么证明剩余的可能被挪用了。海内外参与过“1+1”救助的捐款人,可以百万
计,记者的疑点是:全国范围看,当捐款人的捐款出现“节余”时,有哪一位重
新填写了“结对卡”?如果没有,那就需要徐永光解释“积沙成塔”、“集腋成
裘”的含义了。

  朱总理曾在多次内部讲话中提及自己的工资数额,对夫人给自己买了件“鳄
鱼”毛衣的价格也记得清清楚楚,但是,中国许多已被查处的腐败官员,都对自
己的“微薄收入”不了解、记不住。

  徐永光呢?1994年,《明报》记者当面问:你可不可以透露一下希望工程总
部工作人员目前的月平均收入是多少,其中工资部分有多少、福利奖金有多少?
徐答:“这个问题我恐怕回答不来,回答不准确,因为我都说不准我月收入多少
钱。”

  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财务主管说:“老徐从来不去财务部领工资的,秘书长
懒得去。他的工资,从来都是我们给他送到办公室去……”看!徐永光早就进入
这样一种“境界”:他不必知道,也无需关心自己的工资、福利究竟是多少了,
他看不上这点“小钱”了。

  徐永光又说:“希望工程的每笔钱,都是大家的血汗钱,你动希望工程的钱,
就是摸高压线。做希望工程只有两条路,要么是上天堂,要么是下地狱”。

  徐永光,究竟应该“上天堂”还是“下地狱”?

  问天,问地,问大家,还要问问徐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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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贪污犯易晓”为什么要“袭击徐永光”?

  2002年3月20日晚,就在党的新闻工作者齐刷刷遵守“紧急通知”,“对希
望工程所谓问题一律不作报道”之际,中国青基会却在当晚的新浪上发布了题为
《希望工程遭受犯罪分子“恐怖袭击”》的声明,第二天,新华社也向全国发出
通稿,称:徐永光“遭前工作人员诬陷敲诈”。

  徐永光是这样描述的:柳杨,中国青基会(原)财务部副主任,四年前已从
青基会辞职。易晓,原青基会工作人员,十年前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被判刑,
后因病监外执行。易晓、柳杨相互勾结,多次威胁徐永光,对中国青基会进行敲
诈勒索。2001年9月,柳杨要求徐永光“为易晓翻案”提供经费,遭到拒绝后,
柳、易二人便匿名向有关部门寄出大量诬陷徐永光的告状信,之后又向香港《明
报》提供窃取的中国青基会“大量内部文件”,展开“恐怖袭击”。

  徐永光做出这样的“反击”,并不令人感觉惊讶。记者介入此案不久,就曾
直截了当地问过易晓、柳杨:“你们提供的书面证据,我已大致看懂,但你们二
人为什么要在这时候站出来揭发徐永光?”

  他们的回答充满哀怨无奈:我们原本并不想揭发徐永光,但徐作了伪证,诬
陷易晓贪污青基会200万,受贿5万。2001年,易晓保外就医后,我们曾找到老徐,
希望他实事求是,不要继续设置障碍、阻挠易晓为自己申诉。但老徐表面答应,
背后却继续使绊,万般无奈,我们才站出来揭发……我们曾十分犹豫,因为所有
的朋友都劝我们,‘徐永光太强大了,你们斗不过他!’可不把徐永光的腐败揭
出来,易晓的冤案就永无出头之日!

  记者听罢,又是一惊。

  易晓、柳杨提供的徐永光涉嫌腐败书面证据,已让人触目惊心,现在,两位
举报人又说“易晓曾被判处死刑”,而且说,认定易晓贪污200万的法院判决,
“属于错案”,还说易晓根本无罪,是被徐永光栽赃诬陷……这可真是天方夜谭!
记得我当时的回答并不友好:“这样吧,请允许我先搞清楚徐永光涉嫌腐败的问
题,在搞清徐的问题之前,我暂时不想听易晓申冤……”

  耗时两个月,在基本搞清徐永光可能涉嫌腐败后,记者开始调查“易晓贪污
案”是否存在冤情--又是马不停蹄的一个月,看判决,查证据、找法官、问律
师、追证人……结果,记者再次被摆在眼前的书面证据、证人证言惊呆了:

  徐永光涉嫌违规违法,可能揭出中国慈善事业一桩惊天大贪案。

  易晓“贪污受贿案”则可能爆出中国司法腐败一桩惊天大冤案。

  本文将公开吁请司法机关重新审理“易晓案”,因此,笔者绝不讳言检察机
关和两级法院对易晓的指控和判决,简单概括,司法机关对易晓“贪污、受贿”
的认定,共计四点:

  1.编造了一份青基会给付深圳先科200万“技术服务费”的虚假协议;
  2.用“假协议”从青基会骗出200万,偷偷带到深圳,转入先科账户;
  3.欺骗先科,复又将200万赃款“借给”自己的四川亲戚,据为己有;
  4.向港商陈维漳索取贿赂5万元。

  认定易晓犯罪之司法机关的起诉书、判决书,铁板钉钉,不容抵赖(参阅附
件)。但易晓自我申辩以及易晓律师提供的最新证言和证据,言之凿凿,显示易
晓冤情极深、极大。记者深入追查之后,对此案提出若干疑问。

2-1易晓贪污案的审理,为何如此漫长?

  说老实话,初听易晓讲述自己的冤枉、悲惨,记者心底曾闪过这样的猜测:
徐永光和易晓曾经密切共事,或许因为贪污、挪用希望工程赃款“分赃不匀”,
引发内讧?不过,当记者看完司法文书及易晓律师提供的最新证据后,看法开始
转变。

  公诉机关制作的第一份起诉书,文号是92年的,落款日期是1994年5月。起
诉书认定,1994年的易晓,29岁。上溯至易晓被捕的1992年2月,他应该只有27
或28岁。此案终审裁定是1997年8月做出的,法院认定,当时的易晓33岁。

  易晓一案的审理,为何如此漫长?

  记者查实:1992年1月23日,27岁的易晓在办公室被检察机关突然带走,同
年2月1日,检方以“贪污罪”正式逮捕之,经整整两年羁押,至1994年2月2日,
北京中院忽然给北京检察分院下达了《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认定:“你院提
起公诉的被告人易晓贪污受贿一案,经审查认为,主要事实存在疑问,证据不
足……现决定退回你院补充侦查”。

  又过了整整一年,1995年2月28日,北京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
人易晓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执行,当然还是死刑。

  易晓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经过死囚牢内胆战心惊的苦苦等候,1995年10月19日,北京高院给北京中院
下达了《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判决认定易晓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楚”,
撤销原判,“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北京中院开始重新审理,但作为“未被核准死刑之要犯”,易晓不能返回看
守所的普通监房,宣告“重审”后,等待着他的仍是死囚监房,脚镣手铐24小时
陪伴着他。

  又过了将近两年,1997年7月9日,北京中院再次做出一审判决,以贪污、受
贿两罪判处易晓“死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8月29日,北京
高院做出终审裁定,核准了这一判决。

  记者发现,北京高院1997年的终审裁定书指出: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
内,易晓没有上诉,原公诉机关没有抗诉……”记者问:不再提起上诉,莫非已
经认罪?

  易晓答:不是。面对死缓判决,我的心底还是一百个不服。但自1992年1月
失去自由,我在北京市公安局半步桥、丰台等看守所内,已被关押了五年八个月,
期间有将近三年是在死囚牢内胆战心惊地苦苦等候……在经历了“退回”、“重
审”以及看不到尽头的折磨后,我必须面对残酷现实。律师劝我“万万不可提起
上诉,如上诉,案子有可能再等三五年也不会有结果”!另外,看守所内的“未
决犯”生活,我最感痛苦的是无法与外界沟通,无法找到能够证明自己清白的证
据。虽然押赴刑场执行的“达摩克利斯剑”仍然高悬在我的头顶,但我只有跨出
看守所,设法找到证据、证人,才能最终证明我本无罪。

  我国相关司法规定,证明易晓“放弃上诉”的理由,大致可信。

  记者的问题是:易晓一案的审理,缘何如此曲折、漫长、艰难?是司法机关
起诉、审判工作不得力,还是此案另有隐情?

2-2 “秘密审理”易晓案,徐永光为何两次站在“证人席”上?

  易晓贪污案在审理过程以及审结后,既未在易晓聘用服务的单位内宣布,更
未向社会昭告公示(注:违反《公益事业捐赠法》),且多名证人均被检方或者
中国青基会告知:此案案情,不得外传。因此,易晓案的审理几乎处于“秘密”
状态。

  据悉,请求“秘密审理”的报告,出自中国青基会秘书长徐永光之手,理由
是:易晓贪污了公益慈善机构的捐款,为避免给希望工程造成不良影响,一要从
严惩处,二要秘密审理。1992年,这份报告被送到我国政法系统当时最高领导人
的案头,徐永光“一箭双雕”的目的达到了,贪污犯易晓被从严、秘密惩处。

  2002年3月20日晚8时,这桩秘而不宣长达十年的贪污案,忽然由“遭到袭击”
的徐永光本人首度对外“发布”。记者的困惑是,徐永光请求“秘密审理”的那
份内部报告,今天能否“发布”出来?

  记者发现,在认定易晓有罪的终审裁定书上,徐永光竟然两次站在“证人席
上”。换言之,认定“易晓有罪”的判决书上,只有一位证人的名字,前后两次
出现,他,就是那位申请对易晓实施“秘密审理”的徐永光。

  如前所述,易晓罪行,主要有二:一为贪污200万,二为受贿5万。身为易晓
顶头上司,徐永光当然可以为易晓“未经请示,从财务部骗走200万汇票”作证,
但老徐怎么又成了易晓“受贿5万”的证人呢?从生活本身蕴含的逻辑去分析,
港商陈维漳似乎不该愚蠢到当着中国青基会“一把手”的面去行贿;至于易晓,
更不至于傻到把自己的顶头上司老徐叫来,当着领导的面“受贿”呀!

  徐永光能给易晓“受贿罪”作证,真不知他是从哪里“冒”出来的?

  法官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法律条文判案,记者无权调阅本案卷宗,只能从
逻辑上做出推理、提出质疑。不过,记者使用微软拼音输入法撰写此稿,无意中
发现,输入“证人”也可能呈现“整人”,两个词汇之间的巨大差别,应该引起
法官关注。

2-3 易晓受贿5万,“赃款”是从哪里追缴、起获的?

  检方认定:易晓索贿、受贿5万,法院宣告“没收5万”受贿款。记者有点搞
不懂:易晓受贿5万,至案发时为什么一分钱也没少,这意味着“贪婪的易晓”
在受贿得手之后,居然没动过一分钱的“赃款”,这是为什么?

  易晓辩白说:“5万元是从我的朋友谭湘江那里追缴起获的!”

  记者找到谭湘江,他爽快地接受了采访。他说:易晓贪污200万的事,我不
清楚。但检方、法院认定易晓受贿5万元,绝对是是错案。记得91年底,易晓给
我打电话,说港商陈维漳要找人帮忙制作一个三维广告片头,可付5万元。因我
当时在央视系统,机器设备好,也有能做三维片头的朋友,就答应了。第一笔
2.5万,易晓是在成都付给我们的,我的合伙人邓峰签收的。第二笔2.5万,是我
本人在北京签收的。我是制片人,对三维片头的制作我也并不十分在行,因此,
我也要找人帮忙做。没想到片头刚刚做好,还没交出,易晓就出事了。

  后来,检察官找到我,一上来就吓唬我,说我是易晓同案犯。我也急了,
1992年,我还没转业,还属于央视军事部记者。我就说:你是穿制服的,我也是
穿制服的(听我说出这话,检察官当时一楞),如果你把我当作证人,我可以回
答你提出的问题;如果你不经调查试图把我当作易晓的同案犯,那么我不再回答
任何问题,你可以找央视的保卫部。我是现役军人,军人犯罪,交军事法庭审理,
你还未必有权过问。

  但是,检察官坚持要我把已做好的三维动画片头以及5万元交给他,这时的
我,已把3万多元转交给了制作片头的具体工作人员,没办法,只好自己倒贴,
凑足5万,交给了检察院。

  记者追问:你把三维片头交给检方,我能理解,因为那是证明你们付出劳动、
港商支付报酬的证据,但你为什么要倒贴3万多,帮助易晓凑足5万?

  谭湘江:是帮易晓,也是帮检察院呀!检察官当年找到我时,我有个错觉,
认为这是误会,我以为司法机关终究会搞清真相,放回易晓,也退回属于我的那
5万元钱,所以我决定先凑足5万交给检方。可是,我已经找了朋友做好了三维片
头,怎么好意思出尔反尔,再去找朋友讨回那3万呢,打落牙齿,只好自己先倒
贴补上。

  记者再问:听你这样讲,易晓受贿的“5万赃款”,是从你谭湘江这里“起
获”、“追缴”的,我是否可以这样报道?

  谭湘江:是的,你可以这样报道。我对每一个来找我调查的人,都是这样说
的,十年前我这样说,十年之后的今天,我仍然这样说!

  记者发现:曾经退回5万元“赃款”的电视制作人谭湘江,既没被法律追究,
也没有出现在判决书的“证人席”上,但是,完整转交了“5万受贿款”的人,
却被缉拿归案,予以严惩。法律荒唐一至于此,能不令人齿寒?

  5万元的三维片头制作费,或许高了些;5万元制作费之一部,或许应该上缴
央视某个部门的“小金库”。但无论如何,作为中间牵线搭桥、一分钱好处也
“没拿”的易晓,凭空被戴上一个“受贿5万”的帽子,于法不公,于理不通。
记者以为:易晓受贿之主要疑点,不在于谁从港商那里“收下了5万元”,而在
于“谁退回了那5万元”!

  仅凭这一点,北京高院难道不该依法重新审理此案?

2-4 200万的来龙去脉,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北京高院对易晓犯罪的关键认定是:1991年“7月上旬,易晓私自编造一份
华委会(即中国青基会)给付先科公司服务费人民币200万元的协议书。同年12
月,易晓以(先科公司)阮崇德要求履行协议为名,从华委会财务员处骗取公款
人民币200万的汇票后,携款至先科公司深圳激光商场,以个人名义将款存入该
商场帐户,又将此款借与其在四川省的亲戚江波、易建忠使用。易晓从深圳激光
商场开出200万收据,交给华委会财务平帐,将此200万公款据为己有。”

  200万贪污款的来龙去脉,值得关注。

  1991年下半年,经易晓“穿针引线”,荷兰飞利浦公司捐赠中国青基会价值
一亿多元的激光视听设备,做成了。这是希望工程十多年来接受的最大一笔实物
捐赠。徐永光承认,易晓对此事做出贡献。1992年1月17日,团中央负责人在机
关年终大会上,甚至专门给易晓颁奖。

  被称为LD的“激光大碟”,今天早已被淘汰,但在当时,这可是“稀罕玩艺
儿”。价值一亿多元的设备,共有一万多台(套),在天津塘沽港卸货后,装了
整整47个标准集装箱货柜。可是,这批先进的数码视听设备运进后,需要维护、
保修。这件事谁来管?

  谁来“负责维修”固然重要,有没有这份“技术服务费协议”更重要,因为
它涉及到易晓是否“私自编造了虚假协议”,关系到易晓的“罪”与“无罪”!

  记者查实,这份《协议书》确实“存在过”。其要点是:深圳先科作为飞利
浦公司的在华合资、合作伙伴,在一定期限内“免费”负责这一万多台(套)激
光视听设备的维护、保修(注:设备已下拨给团的各基层组织);但青基会须预
先给付先科公司200万的“技术服务费”。可惜,徐永光和深圳先科的总经理阮
崇德,十年前都给出了“否定”或者“记不清”的回答,两位“关键证人”的证
言,导致易晓被判死刑。

  不过,两位“关键证人”的证言,在1999年至2000年间,发生了180度“逆
转”,徐永光、阮崇德等人在接受易晓律师鲁晓风询问,采制具有法律效力的
“询问笔录”时,突然全都“翻供”了。顺便说一句:十年之前,谭湘江、伍进、
张培明等做出过“有利于被告易晓”证言的证人,反而始终没有“翻供”。

  --2000年3月和7月,徐永光在接受律师调查问讯时,两次作证指出:“我
们和深圳先科之间的合同规定,应付这200万”,“深圳先科阮崇德(曾)发来
传真,说捐赠项目已完成,请支付200万元服务费”。 易晓只是中国青基会的
临时聘用干部,根据财务规定,易晓“根本无权”调走那200万元,“易晓带了
汇票去先科,我也(打电话)通知了阮崇德”,在200万的拨款财务凭证上,后
来“我补签了字”。

  --2000年7月和8月,阮崇德也两次作证指出:“200万元是中国青基会应
该付给先科公司的服务维修费,我(阮崇德)在服务费协议书上签过字”,我认
为,“按法律来说,(这份)合同当然有法律效力”。易晓律师追问:200万元
从深圳先科公司调至四川江波所在企业时,你们两单位曾经签署书面借贷协议,
你们的这颗印章,是否曾经交给过易晓?阮回答:“没有,公司公章都在我手里
(或由公司会计保管)”,这个印章“从未交给过易晓”。

  中国青基会原财务主管张培明提供的证言、证据,最有力度。

  2000年4月11日,张培明对鲁晓风律师说:“(易晓调出200万)这事,我认
为完全可以查清。因为第一,调200万是易晓无权办理的,项目办我记得有规定,
调几千元都必须报领导(徐永光);第二,易晓不分管财务;第三,调200万这
么大的一笔款,应当有手续。领导如果不知道,(就)不会开会通报(给财
务)”。

  是否有书面证据呢?有!

  2000年,张培明向易晓的律师提供了一本1991-1992年的工作日记,上面简
单而又清楚地记载了:“1992年1月3日 // 李宁 // 项目办公室 //
 12月20日 // 易晓带200万(哈)// 应由基金会负担的”。这几个简
单词组翻译过来就是:1992年1月3日,李宁(中国青基会副秘书长,分管财务)
召集开会,说明近期资金调度情况。说明1991年12月20日,有人从哈德门账户上
开出200万汇票,交给易晓带往深圳,这笔资金的调出,由青基会负担。

  判决书中提到的“先科公司深圳激光商场”,当年的经理名叫“伍进”。伍
先生于1999年11月亲笔写下的证词,同样十分关键,他证明:(1)200万在打入
深圳激光商场账户之前,“阮总曾从澳大利亚打电话来,说基金会要把钱打入我
们帐号”。(2)200万记得是“借给”四川某地一个工厂用的,好象是生产电解
锰的,经办人是江波。

  在手写证词的最后一段,伍进写道:“另说明一点,易晓在与激光商场进行
的业务往来中,没有拿商场一分钱好处,记得当时我与北京检察院的调查人员也
是这样说的。”

  记者拨通了伍先生的电话,进行核对。他说:“事实就是这样的。1999年我
就对北京检察院说,如果你们说易晓走私(我们原来听说易晓犯了走私罪),那
么我不了解。但如果说易晓贪污了这200万,那恐怕有点冤枉。我对自己的证词,
负法律责任”。

  记者经仔细对比,还有如下惊人发现:

  (1)伍进是深圳(先科)激光商场经理,属于此案“关键证人”;(2)他
是1992年接受过北京检方直接询问的证人,证明调入、调出200万,阮全部知道;
(3)他是1992年就向检方指出“易晓恐怕有点冤”的证人;(4)他是1992至
1997年的起诉书、判决书中从来没有被提及的证人;(5)他是1992年就向检方
指出:易晓平常“不贪”的人。(6)和易晓“受贿5万”的关键证人谭湘江一样,
他的名字,也没有被列入北京高院的判决书。

  记者不知道,这是检察官的疏忽,还是法官的疏忽? 

  还有个小问题:关键证人徐永光,为什么会突然“翻供”?

  原来,“放弃上诉”之后,1997年10月,易晓终于在天津“转运站”第一次
见到了他的三位朋友和同事,他恳请朋友们帮助查找当年的财务凭证,结果,柳
杨找到了易晓带走200万汇票的那一天(1991年12月20日),徐永光正好出差不
在北京的书面证据--老徐出差报销的飞机票。领导出差在外,通过电话批准某
笔资金的调动,在任何单位都会经常发生。领导出差回来,补一个签字也符合手
续。记者亲眼看到:1992年1月4日、徐永光出差回来、元旦过后上班、在易晓带
走200万的拨款财务凭证上,补签了字。

  这份签字原件,目前已被柳杨带到海外妥善保存。

  柳杨说:徐永光签字同意易晓带走200万,就是易晓没有贪污的“铁证”,
也是促成徐“翻供”的催化剂。徐永光“翻供”之后,试图把“诬陷易晓”的责
任推给已经退休、远在澳洲的阮崇德,恰好老阮此时因故回国,看到了易晓转交
的徐永光“翻供证词”,于是阮也迅速“翻供”。当然,阮的翻供,还受到深圳
激光商场经理武进、会计姚晴等工作人员证词的“催化”。

  柳杨说的对不对呢?记者恳请司法机关作出裁定。

  最新的证言、证据,正在使本案疑点的性质发生某种变化,因为这些最新证
据揭示出了如下可能:检方和法院历经“五年半努力”认定的易晓贪污受贿案,
很有可能在明天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之后,被证明是错案。

  记者敢于写下“错案”两个字的“逻辑勇气”是:既然北京、深圳两家单位
的“一把手”、商场经理、财务部会计等多人同时作证,给付200万的“协议书”
是存在的,易晓无论在北京还是在深圳都无权“自行调出”那200万元,那么本
案明天的再审结果,将只能在这样两个结果中选择:

  (A)必须挖出本案的“主犯”。

  理由:本案“关键证人”徐永光、阮崇德当时的职务,比易晓高;他们当时
的权力,比易晓大。而且,他们都在“协议书”上签字了(等于“共同编造”),
都知道这笔钱的调出、调入、再调出,他们甚至在财务凭证上签字表示了同意,
在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上盖了章,因此,如果易晓罪名成立,那么此案涉嫌犯罪的
人名单上,应该是“一串人”而不是“一个人”。于是,本案就属于“漏掉了主
犯”的大错案。

  (B)再审之后只能认定:易晓无罪。

  理由:“支付200万技术服务费”的合同是真实存在的;调出200万是执行这
份合同;执行合同是徐永光知道,阮崇德知道、两单位的财务人员也都知道的事;
而200万从深圳转往四川时,也有合同;阮签署调出200万的合同印章,又一直由
阮总自行保管……那么易晓“贪污200万”,只能是子虚乌有。

  于是,本案就不是“大错案”,而是一桩“大冤案”了。

  但是,拍案惊奇之事,并未到此结束。

2-5 “200万贪污款”,又是从哪里“起获”的?

  易晓受贿的5万元,是从谭湘江“口袋里”起获的,那么被易晓贪污的200万
赃款,又是从哪里“起获”的?易晓说:是从江波所在国有企业的账户上“起获”
的。江波是谁?他是不是易晓的亲戚?他是怎样从易晓那里拿走200万“赃款”
的?他是不是易晓的“同案犯”?

  记者找到江波,他说:“我确实是易晓的表亲。”

  据查,案发时江波在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岷江电解锰厂(全民所有制企
业)担任厂长。江波说:91年6月,我到北京看望易晓,偶然遇到徐永光,徐得
知我有企业管理经验,而青基会正准备上马“农药”项目,因此想“借调”我到
青基会工作。我回四川后,因厂内工作忙,迟迟没答应。1991年11月,徐专门发
了借调函,催我快办手续。

  这是一份盖有红色印章的陈旧借调函原件:

  信函用纸虽然泛出深黄色,但印有“共青团中央华青事业管理委员会”的红
色抬头,依然鲜红。编号“(91)华青人字第05号”,收函单位:阿坝州委组织
部。借调原因:为对农药“灭杀毙”的生产工艺进行论证。借调时间三个月,从
1991年11月15日至1992年2月14日。结束语,“请大力支持为盼!”函件开具日
期为91年10月15日。

  因老徐“态度诚恳”,且州委组织部“同意借调”,从91年11月始,江波借
调在老徐手下“干活”了。江波说:借调后,我即被老徐派往深圳,准备兼并当
地的一家精细化工厂,以便转产“灭杀毙”,可惜,一个多月后,农药项目没有
搞上去,老家的厂子却打来长途,说自我离开,厂内管理松懈、生产滑坡,特别
是企业技改项目得到上级批准,但资金一时难以落实。因此厂里要求我尽快回去,
并希望我能从内地借一笔资金。我遂向青基会报告,一是请求回四川,一是恳求
能借给我一笔资金,以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被易晓贪污的200万元,还能“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怎样证明?

  又是一份书面证据。一张颜色发黄、折叠揉旧了的《阿坝报》(四川阿坝藏
族羌族自治州党委机关报),出版日期1992年2月27日。本报讯:岷江电解锰厂
生产的电解金属锰,产品质量优良,该厂扩建700吨电解锰生产线的报告,得到
上级单位的同意,但所需资金4月份才能到位。“咋办?‘借鸡下蛋,下蛋还
账’。体谅州里财政困难,厂长江波从深圳借回了200万元,副厂长付黎明从陕
西借回了100万元,‘岷锰人’就这样开始了第三次冲刺……”。

  奇怪!报纸是92年2月27日的,但易晓在2月1日就在北京被正式批捕,到了2
月27日,阿坝报怎么还敢公开“吹嘘”江波借到了200万?这可是一笔足以判定
某人死刑的“赃款”呀!

  江波的解释是:许多具体日期和细节我记不住了,但1992年2月27日,我和
我们企业肯定还不知道易晓被捕的事。记不清的,我不说。我能够记得并能证明
的,主要是这样几件事:

  (1)我借调到中国青基会,是组织对组织的事情,有借调函为证。

  (2)200万的事情,是企业对企业的事。我就是给我们企业筹款。我报告过
青基会领导,也和深圳先科的下属企业签订了书面的借贷协议,合同规定,借款
是有利息的(江波向记者提供了1991年的借贷合同复印件,上面标明:借款月息
为7‰) 。

  江波说:我借200万的事,易晓也知道,但这笔款子,不是朝易晓借的。
1992年,北京检察官到阿坝州找我,反复强调:如果我们企业不能立即归还这笔
钱,那么我就是贪污犯。但是,我不愿还钱,我们企业不愿还,当地的银行也不
愿还。因为按合同规定,借款还没到期。我个人很尴尬,企业遭遇的麻烦更大了,
因为技改项目已上马,基建已开工,设备已开始购置,但检察机关要求立即中止
借贷合同,这可太难了!

  记者追问:你说这笔钱是从电解锰厂国有企业的账户上归还的,有证据吗?

  江波回答:当然有。钱进来,走的是银行、企业账户;钱被检察机关调回,
也是从企业、从银行被调走的,而且,检察机关拿走这笔钱的时候,给我们留下
了收据。这些东西,在我们企业的账上都能查到。

  律师鲁晓风指出:这是本案的一个基本事实。至案发(1992年1月23日),
200万尚未进入易晓的“口袋”,而是经深圳先科同意,转入了四川一家国有企
业的大账。

  “大账”,是国有企业的“体制内账户”,不是体制外账户或小金库账户,
更不是个人户头。因此,就易晓贪污罪的“实施完毕”而言,易晓如果想“据为
己有”,就必须“有一人”,去协助易晓“共同贪污”,才能帮易晓把那200万
元“据为己有”。

  简言之,如果没人从四川岷江电解锰厂的国有大账上协助“贪污200万”,
易晓就拿不到钱,就无法实现“非法侵占公有财产”的目的!现在,检察机关是
从江波企业的账户、江波企业的银行户头上划走了赃款,怎么能据此给易晓定罪
呢?

  记者发现,检察机关虽然从电解锰厂的大账上“追缴、起获”了数额巨大的
赃款,但厂长江波和电视制作人谭湘江一样,没有被羁押、逮捕、判刑,连一天
都没有。唯有易晓,被司法机关认定贪污200万,罪大恶极,判处死刑!

  终审判决又说:“案发后,追缴人民币147万元发还华委会”。问题是:电
解锰厂借走了200万元,为什么这里只“追缴147万元”,剩余的53万元赃款是不
是被易晓挥霍了?查阅易晓的申诉书,上面竟说:200万元并未“灭失”!

  记者追问:这是为什么?

  律师鲁晓风回答:北京与四川相隔遥远,易晓失去自由后,江波曾按照中国
青基会要求,把50余万划拨给了易建忠。鉴于这50余万的流失与检察机关未能及
时采取保全措施有关,与易晓无关,因此我坚持认为“至易晓案发,200万元并
未流失”。

  记者追问:易建忠为什么没有退回那53万?他是否受到法律制裁?

  鲁晓风答:易建忠也从未受到制裁,你看,判决书上,他也是证人,不是同
案被告,因此我根本没有去找他。

  易建忠也未受到法律追究,死刑犯易晓能“平衡”吗?

2-6 关键证人,为什么能从希望工程捐款中获得“好处”?

  还有疑点。根据记者掌握的大量书面证据,本案的两位主要证人,均在易晓
失去自由之后,从徐永光那里获得巨大“好处”。

  港商陈维漳,系“指认”易晓索贿、受贿5万元的主要证人。1992年2月,陈
维漳凭借一份倒签了日期的《借款协议书》,就从中国青基会借走“不计利息”
的50万元。记者查实,这笔借款,迄今未还。(有关此事的内幕,参阅附件)

  深圳先科公司原总经理阮崇德,即指认易晓贪污200万的主要证人,获得的
好处“相应”更大。第一,阮从徐永光处获取820万投资款,十年过去,这笔投
资的本金部分完全没有归还,青基会还替阮承担了75万元的银行利息。第二,阮
个人拥有的公司还曾获得北京中关村信用社“担保贷款”1000万。财务凭证显示,
徐永光是凭借希望工程150万美元的“待拨款”,为阮的贷款提供了“抵押”的。

  两次站在“证人席”上的徐永光因“诬陷易晓”获得多少好处,只有天知道。

2-7 易晓多次提出“再审”, 北京高院为何迟迟不予答复?

  本案还有疑点。那位不愿披露姓名的法官对记者说:两审终结,当事人提出
申诉,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依法不受理。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四种
情况下,原审法院必须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必须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
进行重审。这四种情况,在《刑诉法》第204条里写得很清楚。其中的一条是:
如果当事人提供了足以推翻原有审判的新的证据,则原审法院必须重新审理。现
在看,易晓的案子就出现了这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的证据,即:主要证人徐
永光、阮崇德的证词,发生了变化;青基会财务人员,提供了某些新的足以推翻
原审判决的书面证据。

  可是,记者发现,易晓虽然在1999年12月就向北京高院递交了申请进入“审
判监督程序”的申诉书,但三年过去,北京高院迄无任何答复。记者曾经打电话
找到北京高院负责此事的张法官。张说:没办法,我无可奉告。

  那位熟悉易晓贪污案、接受了记者采访、但又不愿披露姓名的法官,对此作
了总结,并披露了更加令人震惊的信息,他说:坦率讲,如果易晓的案子发生在
偏远省份,发生在基层法院,发生在上个世纪的70年代或60年代,出于认识问题
迟迟得不到纠正,我还可以理解。可惜,易晓的案子发生在北京,发生在90年代
的北京,这是令我深感震惊的。担心“官无悔判”的心理作祟,我曾建议易晓越
过北京高法,径直投书最高人民法院。据我所知,最高院接到易晓申诉后,曾立
即给北京高院发函,请他们抓紧办理。熟料,北京高院至今仍在打“太极拳”,
这可太让人难以理解了!

  闷葫芦里,到底埋藏着什么隐情呢?

2-8 易晓发动“恐怖袭击”,徐永光当时为什么不报案?

  最后的疑点,与法院没有关系,只与徐永光有关。

  读者看到,徐永光说:2001年9月,柳杨就和易晓勾结,对希望工程和徐永
光发动“恐怖攻击”。可是,徐永光逻辑上的漏洞再次显现出来了。既然“犯罪
分子”曾在保外就医的2001年就“讹诈”过徐,而且是既要“讹诈钱财”,又要
“图谋翻案”,那么徐永光当时为什么不报警、不立即诉诸媒体,立即给罪犯易
晓来个“公开曝光”,并立即报告司法部,给易晓来个“提前收监”呢?徐永光
为什么要一口气拖到2002年3月,当易晓、柳杨发起第二轮“袭击”时,他才开
始“反击”?

  记者手边有照片,显示“袭击”发生的那些日子里,徐、易曾举杯换盏、共
进晚餐。易晓有求于徐永光,希望徐不要阻挠其“翻案”,应是不争的事实,不
过,面对“讹诈”的徐永光与易晓“碰杯”的时候,不仅没有拂袖而去,反而送
给易晓一条“都朋”牌高级皮带,应该也是不争的事实。

  说句不文雅的话:如果屁股底下没“屎”,2001年的9月,徐永光会心甘情
愿地忍受正在保外就医的“贪污受贿犯”的讹诈和袭击吗?

  2002年初,当传媒指出“徐永光涉嫌腐败”时,徐永光迅即“反击”,并公
布了“易晓贪污案”,他大声呼救,请司法部、公安部帮忙“捉贼”。这种愚蠢
做法,只会使徐永光更快地陷入他自己挖掘的“逻辑陷阱”。

  陷阱一:假如徐永光认定“易晓贪污200万”属实,那么它恰好证明了徐永
光掌管的希望工程内部管理极为混乱。试想,一名“聘用人员”,居然能轻而易
举地从中国青基会财务部“骗走”200万汇票,并且三倒腾、两转移,就把大量
善款“据为己有”了,这还不是“极度混乱”?作为“一把手”的徐永光,难道
不该对这笔巨大损失承担一点“领导责任”么?而且,这种“混乱”居然从1991
年底就开始了。捐款人难免要问:希望工程财务管理的这种混乱,会不会蔓延、
发展、直至今天?

  陷阱之二:既然徐永光坚持“抨击”说,易晓调出200万“借给”(注:判
决书用语)四川阿坝某国营企业、自己的亲戚,因此易晓行为属于“贪污罪”,
那么大家看到,徐永光同样“偷偷调走”了希望工程“上亿”元的捐款,这其中,
也有借给徐的温州老乡余祥根的,而那位老乡迄今“无力归还”……这,又该算
是什么“罪”?大家知道,易晓曾被北京中院据此判处“死刑”和“死缓”,法
律面前,徐永光和易晓难道不是“平等”的吗? 

  记者心中忽地闪出这样的句子:贼喊“捉贼”,贼之就擒其远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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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党的新闻工作者参与党的反腐事业,为什么这么难?

  希望工程,是中国家喻户晓的慈善事业。她是贫苦女孩充满求学渴望的美丽
大眼睛,她是千百万人献出爱心最便捷、最著名、最辉煌的慈善之桥。十二年来,
希望工程以其神圣纯洁,功德无量,声名远播。十二年来,希望工程不仅募得过
党和国家领导人邓小平、江泽民献出的一份爱心,更募集了千千万万城市小学生
的零花钱。

  在希望工程的耀眼光环下,徐永光“干了”整整十二年。

3-1千难万难,难在了一个词上:“投鼠忌器”

  十二年光阴转瞬流逝,徐永光的名字似乎和希望工程紧紧“联”在了一起。

  徐永光肯定对希望工程做出过许多贡献,但徐永光肯定无权侵蚀捐款、玷污
希望工程的纯洁。“要不要对徐永光展开调查?”--做出这个决定丝毫不难,
我们的党,我们的人民面临的“残酷”问题是:如果调查之后证实徐永光确有腐
败,那么希望工程就从“源头”上被侵蚀、被玷污了。难题是,公开报道十二年
来千百万人献出爱心的最便捷、最著名、最辉煌的慈善之桥在“桥墩”处存在严
重腐败,后果会是什么?

  北京高校社会学系的一位教授,对“后果”作了描述:希望工程不仅拥有十
二年的辉煌,而且是我心目中的最后一块净土了。在中国持有这种看法的,相信
不止我一个。你试图披露希望工程遭到侵蚀、玷污,我对南方周末的报道,也十
分信服,但你们的报道还是把徐永光连同希望工程的光辉形象一同打碎了,使我
心中的最后一块净土消失了,这未免有点残酷。未来三年,中国的慈善捐赠事业
大约会跌入“谷底”。试想,看了你们的报道,未来三年,谁会积极给贫困儿童、
受灾农民献出爱心呢?

  教授朋友的“净土说”,让我震撼!

  老鼠爬到了易碎的神龛上偷吃供品,人们想打老鼠,又怕神龛被打碎,我们
该有多难多难啊!一线采访的记者难,编辑部的领导难,中央有关部门肯定也难,
千难万难,难在了一个词上:“投鼠忌器”。

  但时,教授朋友的说法值得商榷。把最后一块净土“弄脏”、把这项神圣事
业“打碎”的人,不是柳杨,不是易晓,不是记者,也不是内地的南方周末或香
港的明报。侵蚀、玷污、打碎者不是别人,正是希望工程的法定代表人徐永光!

  1999年,希望工程迎来十周年庆典。徐永光力排众议、坚持下令立即停止希
望工程的“助学活动”(注:新华社曾为这一决定播发了消息,但很少有人知
道),徐永光还曾说:到今天,希望工程在人们心目中还是一件比较完美的事物。
如能就此完好无损地收进历史博物馆,她就能成为一种成功模式。其价值和意义
远比我们继续拿着希望工程的牌子,去花样翻新而承担着某一天这个神圣的物件
“叭”地一声落地变成碎片的风险为好。

  “碎片”?徐永光怎么会有这种不祥预见?

  诚信之本义,即“诚实”加“信用”。古人有言:“人无信不立”,又说
“言必行,行必果”。慈善事业的基石是什么?一曰“诚信”,二曰“爱心”。
或许有人说:广大捐款人的“爱心”捐赠,才是慈善募捐事业的第一要素,难道
“爱心”和“捐款”不是慈善事业的基础么?

  天下诸理,公道为先。笔者以为,先有发起、组织者的诚信,才能呼唤和激
发起千百万人的爱心。只要中国人尚未完全失掉勇气,我们就不能听任卑鄙的侵
蚀、无耻的玷污;只要我们还没有失去对希望工程的希望和信心,我们就不能听
任少数腐败分子在希望工程的源头恣意横行。

  感谢《人民日报·华东新闻》,在南方周末遭逢极大压力之际,该报2002年
3月29日第三版上,刊登了署名“郝洪” 的评论。郝先生的文字给我以极大鼓励,
他对徐永光“赖”在神龛上的根源作了如下分析:

  --其实,回头想想,我们把失望的怒火指向中国青基会是没有道理的。正
是我们自己,不是别人,将中国青基会抬上了“诚信”的神坛,然后站在台下仰
望他们、美化他们,而不是在平等的位置上,以制度来考察,以标准来衡量。很
多时候,对待诚信,我们宁愿选择敬仰典范,而不是敬畏制度。

  --典范是榜样,雷锋精神就曾激励并仍将激励着一代代人。但是,榜样没
有强制的约束力,榜样的力量并不是无穷的。一旦内心的私欲如钱塘江潮呼啸而
起,什么才是人类道德的堤坝?据说,中国青基会正期待权威审计部门的审计来
证明其清白。依靠制度,求证自己,是中国青基会的选择,又何尝不是我们大家
应有的选择。

  我完全赞成郝先生的分析。今年3月南方周末报道的“跋”是我起草的,这
段文字,就是我对“净土说”的正式回复:

  --编发这组稿件,我们的态度是极其严肃和慎重的,我们的心情是十分沉
重和复杂的。希望工程十二年来所取得的巨大成绩,得益于党中央所开创的改革
开放的宏大事业,得益于中国人民的稳步迈向小康,得益于许多希望工程工作者
的辛劳努力,更得益于无数海内外华夏儿女、外国友人永不泯灭的善良天性和无
限爱心。十二年来,本报编辑部也曾为这项名传遐迩的慈善工程奉献过自己的绵
薄之力。

  --古训有:“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长也,必浚其泉源”;古
训又有:倘听任毫厘之差,或致弊于寰海;若任由晷刻之误,或遗患于历年。是
袒护涉嫌违规、违法的中国青基会的个别领导,还是挖出蠹虫、切实维护希望工
程并谋求中国慈善事业千秋万代之蓬勃发展呢?

  --设若二者必选其一,我们宁愿选择后者。

  国人面前,确实摆着两条路:要么是追求一时的耳根“清静”或虚幻的“净
土”,把徐永光涉嫌腐败的问题“大化小”,来个“内部处理”;要么是以“三
个代表”为准则,在中国全面迈向小康的伟大时代,努力创建诚信、高效、廉洁
的募捐制度,以求得在明天募得更多善心、更多爱心,让中国慈善事业在诚信、
廉洁的基石上建造摩天大厦。

  我该做出什么抉择?2002年,我曾在灵魂深处反复拷问自己:对徐永光涉嫌
腐败,是公开报道,还是闭嘴放弃?良心。党性。我做出了自己的抉择。

3-2 曾想找到关系发“内参”,可惜未能如愿

  很少有人知道,记者曾找到关系想发“内参”,可惜未能如愿。

  2001年11月29日,南方周末披露了发生在四川宣汉的希望工程“假信事件”,
责任人唐某因挪用希望工程救助款5400元,并撰写虚假“感谢信”,被开除公职。
报道刊出当天,徐永光即致电南方周末表示感谢,还主动提出:愿接受周末记者
的独家专访。

  徐永光说出的话,铿锵有力:“我和《南方周末》的记者是站在同一条战线
上的”。

  老徐致电表示感谢,这是我们事先大致猜到的,但报道同时引来柳杨、易晓
触目惊心、言之凿凿的举报,则是编辑部始料不及的。2001年底,记者接到自称
“李先生”的举报电话,矛头所向,直指刚刚感谢过我们、并在中央电视台《东
方时空》节目上大声谴责“四川宣汉唐某卑鄙无耻”的徐永光。

  2002年元旦,记者第一次见到易晓、柳杨。采访、调查、核实、写稿是辛苦
的,但南方周末的领导同样懂得“投鼠忌器”。看完初稿,他们对我说:“稿件
很扎实,也很震撼,但公开发表太难了。你曾在新华社工作,能否通过关系先发
发内参?”

  记者找到新华社昔日同事,递上“内参草稿”,提出“借用新华社内参途径,
使用你们的名义或南方日报驻京记者名义,发一份内参,是否可行?”回答是
“不行。新华社内参,只能以新华社记者名义发,你离开后,就不能再发了。用
我们的名义,也难,这么重大的问题,我们无权决定,恐怕得由社领导决定?”
换位思考,他们确实难。

  记者找到另外一家中央新闻单位。有位领导热情地接待了我,但表示“此事
难办”,他说:即使发内参,恐怕也得事先照会中宣部副部长。你知道的,他曾
担任团中央书记处书记,而且直接分管过中国青基会和徐永光,如果不能事先报
告他,恐怕不妥。揭露徐永光涉嫌腐败,关系重大。依我看,你最好把材料通过
关系直送中央领导和中纪委。

  感谢这位中央新闻单位的领导,他没有帮我发内参,但帮我指点迷津,还给
我介绍了一位中纪委的领导。换位思考,他也确实难。

  绞尽脑汁,记者又想起一个“关系”:一位曾在中央书记处工作、后在中国
某慈善机构担负领导工作的老同志。一次开会,我曾和这位老同志交换过名片,
翻检出名片,我打电话把自己的三点设想告诉了这位领导的助手:请领导同志看
看我的初稿,提些意见;如果可能,想请他把我的初稿转送中央领导;如果需要,
我明天可以把初稿送过去。

  很快有了反馈,也是三点:那位领导对我的勇气表示钦佩,有关那家慈善单
位的问题,他也早有耳闻;可惜,他和中央已经没有直接沟通管道了,无法传递
材料;感谢我对他的信任,我的初稿他不看了,也不用送去了。

  天地昭昭、日月作证:笔者不发内参,非不为也,是不能也。

  举报人易晓、柳杨有点急,他们对我说:内部递材料,作用未必大。2001年
9月,我们就曾给中央领导递交过匿名举报材料。记得9月11日晚八点,我们把写
好的材料扔进邮筒,回到家,正好赶上恐怖分子袭击纽约世贸大楼的消息在网上
传开了。没过多久,徐永光就在中国青基会对人说:“哼,有人想到朱总理那里
告我的状,可举报信已经转给我了。谁写的,我一下子就看出来了!想袭击我,
没那么容易!”

  这是中国反腐制度的一个弊端:举报人的材料,往往会迅速转回原单位。

  “既然你们不敢发,那我只好找香港媒体了!”易晓、柳杨忿忿地对我说。

  记者无力阻拦,只能给出建议:如果你们一定要给海外传媒,我建议暂时不
要提及团中央也从希望工程捐款中“借用”了1200万元并且迄今未还的事。另外,
如果要给,就给明报,不要给《一周刊》。一周属苹果报系,对我更不友好。当
然,如果你们坚持要给一周,我建议提出附加条件,拿到材料,他们可发,也可
据此到香港高等法院重提1994年的诉讼案。一周当初败诉了,但如果今后翻案胜
诉,他们不能向中国青基会“索回”当初输掉的380万,因为希望工程拿不出那
么多钱来赔偿的,中国贫困地区,不知道还有多少失学儿童等着救助呢。他们赢
回的380万,可以算作捐款……

  记者心里知道:这是自欺欺人。倘若《一周刊》真能在香港赢回380万赔偿,
怎么“折抵”算作捐款?徐永光已经把希望工程的“待拨款”捅出了天大的“窟
窿”,徐永光又从那里拿钱来偿还?还有,一周刊凭什么答应这些附加条款?于
法于理,讲得通么?

  在南方周末这里碰了一鼻子灰的举报人,于是去找明报记者。

  一个中国内地的记者,一名党的新闻工作者,拿到了中国内地腐败官员的违
规、违法的确凿线索,为什么如此无奈?既不能发内参报道,更无法公开曝光,
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海外记者“抢”在我们前面发稿了。深究一步,徐永光涉嫌腐
败,是从90年代初就开始的,但是十二年来,他的所作所为几乎从来没有被人追
究过,这是为什么?

  原因并不复杂。十二年来,徐永光躲在了希望工程的光环下,也躲在了我们
党的新闻工作未能与时俱进、体制僵化的庇护下。

  让我们听听这些掷地有声的口号吧:

  --“希望工程凝聚了千百万人的善良心愿、神圣情感和无私的信任”,因
此,“只要我们是真实的,就应该是透明的”。

  --“真实的东西是经得起监督和质疑的,那种出了什么事就捂着、盖着、
那种不敢直面问题、护短的行为会酿成更大的问题”。

  --“社会监督是希望工程的保护神”,人们对希望工程的“信任受到愚弄,
感情受到伤害,无论表达任何的愤怒:都是可以理解的。我们必须为此负责”。

  这话说得多好呀!谁说的?徐永光!

  这是典型的黑色幽默。古人云:“世无英雄,遂使竖子成名”。对党的新闻
工作者来说,舆论监督缺力度,遂使腐败分子屡屡得手、得意洋洋!

  心寒、心碎、心死如铁的我,萌生了冒死公开这些文字的念头。

3-3徐永光能够动员的力量,到底有多大?

  “冒死”?有读者会问:“你是不是有点故弄玄虚、危言耸听?”

  不!反腐斗争,无疑是现阶段中国你死我活的最残酷斗争,也是党内正义力
量与邪恶力量的生死较量。壁垒就是这样分明,道理就是这样浅显:你想检举、
揭发徐永光,站在神龛上的徐永光就可能跌下来粉身碎骨。他会轻易让你得手,
眼睁睁看着自己走上“被告席”而不做反抗么?徐永光,开始动员他在司法部、
公安部的所有社会关系,一面全力追捕易晓,一面对所有“危险人物”进行威胁。

  柳杨接到无数匿名电话:“你叫柳杨?小心点,小心你会死的很惨!”小张
被叫到派出所质问:“你最后一次见到易晓,是在什么时候?”小李被人跟踪,
老张被人威胁、老苏接到莫名其妙的电话……记者曾经以为,身为记者,或许可
以置身“骚扰”之外,可惜,“骚扰”很快就光临了。

  4月19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特警支队派出两人,手持介绍信,径
直来到南方周末北京记者站。进门之后,二同志面带微笑,客气地说“我们是北
京公安局的,请看,这是我们的介绍信,这是我们的警徽。我们是来问问,你们
这里是不是有个叫……的同志,我们想了解一点她的情况。”

  “啊!他们是要找小周(化名),与追捕易晓、柳杨无关。”我放松了心情,
开始近距离审视那枚从未见过的中国警徽。干警的问题,依然轻松、友好:“我
们想问问小周平时都和什么人来往?”啊!看来小周也没违法,是小周的朋友
“出事”了。

  “是啊,我们主要是想问问,她是不是和一个叫易晓的人来往过?”

  图穷匕首见。他们还是要找易晓。我火冒三丈:“喂,小周虽然和易晓见过
面,但她只是我的助手,我是记者站负责人,是我采访了易晓和柳杨,你们有事
直接问我好了,不用兜个大圈子去问什么小周的情况。不过,你们的介绍信,我
必须复印;和你们的谈话,必须录音,否则我不能接受你们的任何询问!”

  二位干警依然是好脾气:“介绍信不用复印,原件可以给你留下来。”“录
音?”他们相互望了一下,又看看态度强硬的我,很快做出决定:“可以,可以
录音。”打开录音机,我和两位干警的对话,转入正题。

  --“我们是奉命行事,上级领导交待的,让我们来查,主要是追查正在服
刑的犯人易晓,他应该被收监。”

  --“是的,按理说,他应该被收监,但是,他真的有点冤枉,而且,徐永
光可能存在腐败,易晓又可能就是被徐永光陷害入狱的。”

  --“徐永关是否腐败,这不是我们能管的,我们只是来问问:你是否知道
柳杨、易晓的下落?你最后一次见到他们,是在什么时候?”

  --“抱歉了,你们只管易晓,那好,我只管徐永光是否涉嫌腐败,我不管
易晓、柳杨现在哪里。第一,我不知道他们现在哪里,第二,如果我能知道他们
在哪里,我也不会告诉你们,相反,我会叮嘱他们躲藏得更好一点!”

  或许是因为录音机始终摆在我们三人面前,他们不便多说,或许是因为我的
态度异常强硬;或许是因为此后将近一个小时的谈话,我说的多,他们听的多,
我们双方的思想都开始发生转变,我的火气开始渐渐消退,双方的认识取得了某
种沟通。

  我的谈话要点是:

  --党中央是坚决反对腐败的,既然党内的腐败可以“反”,那么党的助手、
团组织系统内部的腐败就不能“反”、不该铲除么?中国青基会所倡导的希望工
程确实很好,但如果你知道希望工程的组织者有贪污行为,而这条蛀虫又没被挖
出来,你会继续捐款吗?我写的报道确实被封杀、没能公开出版,但我相信,这
些文字终究可以重见天日。公安机关实行军事化管理,军令如山,你们奉命行事,
我表示充分理解,但你们在执行明显错误的命令时,应该有所警觉,不要那么卖
力气。

  --贪污罪的基本要点是贪污公款,而且一定是领导未批准、财务不知道,
你们看,这是徐永光接受易晓律师调查时作出的询问笔录,你们看,调查笔录的
每一页上,徐永光都签字认可了。徐永光说了,易晓调出200万,他知道,他签
过字。你们刑警,你们比我内行,你们一看就知道这是不是冤案?

  --徐永光确实很厉害,但徐永光也好,团中央个别领导也好,上面还有个
党中央呀!只要共产党执政一天,我就反对腐败一天。我对反腐前景充满信心,
今天是4月19日,请让我对这次斗争的最后结局做点预言:我认为,易晓终究会
被法院判处无罪,徐永光最终会被党纪国法认定有错甚至有罪,至于他们的位置
什么时候能够“对调”,我不知道,短则半年,长则一年,明年的4月19日,我
们再看……

  谈话即将结束,干警中的级别较高的那位接到一通移动电话。他一面报告说
“见到了……”,一面走出去汇报,看得出来,有人在后面直接指挥,并随时关
注着和我接触的情况。但是,当两位干警和我握手告别的那一刻,我明白了:天
下还是好人多。两位干警虽然仍须执行命令,但他们的心和我是相通的。他们和
我的握手,时间长,力度大。

3-4通气会上,中宣部领导为什么要发布虚假信息?

  公开说出这件事,我肯定是“冒死进言”了。

  今年6月5日下午,中宣部召开通气会。台上是中宣部主管新闻的副部长和新
闻局长,台下是各新闻单位的负责人,我也在台下听(我是南方报业集团驻北京
负责人)。会上传达了一则最新消息,并重复了一则禁令:

  “各单位不要报道希望工程的所谓问题。前一阶段,海外、国内的一些报纸,
对希望工程所谓的违规投资问题进行了炒作,影响很坏。希望工程在海内外有很
大影响,十几年来为希望工程捐过款的人,有千千万万,它的影响很大。现在,
经有关部门调查、审计,证明希望工程没有问题。前一段的报道,主要是希望工
程的原工作人员在煽风点火,都是诬告,都是不实之词。好在现在有了审计和调
查结论,希望工程根本没有违规。今后,对希望工程的所谓问题,一律不报道。
前段时间的报道,引起了轩然大波,其实,提供材料的人是刑事犯罪分子,媒体
也不管,就这么往外捅?南方一家报纸,还写了好几版,幸亏没有发出去,被我
们及时卡住了。如果发出去,那还了得。你拿了那么一点点材料,还是虚假的,
就要往外捅,而且也不找中国青基会核实,那不行!”

  听到这些,我浑身热血沸腾,恨不能当场站起来反驳。

  记者得到的确切消息说,自明报2月28日刊登“徐永光挪用捐款、违规投资”
的报道后,徐永光就“拉着”团中央的领导往中宣部“跑”,目的,就是恳请中
宣部下达禁令,“禁止各单位报道希望工程的所谓问题”。但因为3月初北京召
开“两会”,宣传报道的焦点集中在两会上,中宣部有关领导没有答应徐永光的
要求。

  3月15日,两会结束,徐永光加紧活动,3月20日,中宣部终于给广东省委宣
传部下发了禁令。中宣部的禁令,只是电话通知,但广东省委宣传部按照工作程
序,需要做出“电话记录”,这份书面记录,很快传达至广东各新闻单位,其全
文如下:

  各新闻单位:中宣部新闻局通知:前不久,香港一家报纸报道了所谓中国青
少年基金会用希望工程款违规投资的问题,内地一家报纸也以《青基会遭遇信任
危机》为题作了相应的报道。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希望工程的声誉。据了解,具体
策划上述有关报道的原中国青基会职工柳杨(女)3月20日又在广州召开新闻发
布会,对所谓“问题”作进一步炒作。请各新闻单位对希望工程的所谓问题及柳
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一律不得报道。

  特此通知,请严格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新闻出版处 2000年3月20日

  据悉,这则禁令只是发给了广东,但因为南方周末撞在“枪口”上,损失惨
重,而且损失的消息透过互联网散发出去,更把其他新闻单位“吓”住了。我知
道,在南方周末之后,曾有几家新闻单位试图跟进报道,但因为周末的前车之覆,
各新闻单位纷纷撤销了原定选题。《三联生活周刊》算一个例外,它对徐永光的
报道,是在禁令下达之后发表的,我没有听到对它的批评,因为据说三联的稿件
是经过徐永光本人审阅的。不过,三联采取的是春秋笔法,对我帮助很大,这是
后话,暂且搁下。

  中宣部禁令带来的结果,就是徐永光可以利用传媒,大肆撒谎、文过饰非、
愚弄公众,但禁令却不许党内正直的、反腐败的新闻工作者提出任何质疑。

  我要向党中央报告、全国人民报告:通气会前,我已知道审计署刚刚进驻青
基会。散会后,我立即打电话到审计署核对,他们惊讶反问:“你从哪里听说审
计已经结束?你怎么知道中宣部通知会上是这样说的?你的消息准确吗?难道你
参加会议、亲耳听见了?”我说明自己参加了通气会,他们说:“什么审计结束?
纯粹胡说,我们刚刚进驻!”

  审计署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官员介绍说:徐永光早在今年4月16日即公开
“邀请”国家审计署对希望工程捐款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注:不是“全
面审计”),但国家审计署岂是徐永光能够随意“调遣”的。因此,直到国务院
领导做出批示,国家审计署才接受委托,组成10人审计小组,于5月下旬进驻中
国青基会。

  这位官员并说:按一般惯例,制定“审计方案”需要两周,审计进程需要一、
两个月,审计人员回到本单位起草审计报告,又需要两周时间。即使按最快速度,
也要两、三个月时间才可能拿出全面审计报告,因此,审计结果“绝不可能这么
快就拿出来”。

  今天回头看,中宣部领导如果这样传达,或许大家可以接受:

  国家审计署正在对中国青基会进行审计,希望工程名传遐迩,海内外的影响
巨大,青基会、徐永光到底有没有问题,如果有问题将来如何处理,审计部门会
认真审计,中央也会慎重做出决定,各新闻单位在审计结果出来之前,一律不得
报道。

  散会后,即有新闻界领导悄悄和我交换意见:既然这位领导曾经担任共青团
中央书记处书记,又曾分管中国青基会和领导过徐永光,在这件事上,他适当回
避才好!

  丑媳妇早晚见公婆。无论审计结果怎样触目惊心,早晚都要公布。因为“中
国青基会是否涉嫌违规、违法”的问题,已在今年三月的两会上,引起多名代表、
委员的关注和质询,如果审计署的审计已经结束,怎么可能秘而不宣,不给代表、
委员一个答复?

  知名学者康晓光,曾在徐永光的大力支持下,撰写了《创造希望》和《希望
工程调查》两部宏篇巨作,两部书得到徐永光批准,于1998年公开发行,康研究
员在文中的一段话,似可作为本节结束语:

  实际上,无论是普通的社会公众,还是捐赠人和受助人,还是新闻记者,都
没有“硬碰硬”的检查中国青基会的财务和管理状况的权力。截止今天(1998
年),中国还没有一项政府的行政法规或国家法律,规定中国青基会负有接受社
会公众监督的义务。

  新闻报道不能随心所欲地制造“热点”,更何况有关部门已有明确规定,对
希望工程要“正面报道”。人们对中国的审计行业和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表示怀
疑,不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因此审计监督的作用到底有多大,(同样)不容乐观。

  从理论上讲,中国人民银行(对青基会)的监督是“刚性的”,但实际上也
是非常“疲软的”。在所有的政府部门中只有团中央的监督是“实实在在的”,
但它本身就是中国青基会的主管单位,但来自它的监督,很难说是“外部监督”。
(引文结束)

  但记者以为,这一次可能有点例外。有消息说:国家审计署自今年5月下旬
进驻中国青基会展开审计,因徐永光问题牵涉面广,遂延长了审计时间,加派了
审计人手,审计结果显示,徐永光不是没有问题,而是问题严重。

3-5 我们的党,能不能制订“贪官突然死亡法”?

  今年3月21日,我的文章未能公开发出,单位里年轻记者都来表示慰问:
“老方,你可要多多小心。稿件如果发出去,你还比较安全,现在卡壳了,就要
多加小心。徐永光肯定对你恨之入骨,腐败分子急了,什么事都能干得出来的!”

  我召集大家开会,对年轻记者表示感谢,说:如果我今后出事,不管是车祸
还是遭人抢劫致死,请大家记住,十有八九就是徐永光干的。第一,你们要记得
去广州帮我领取保险(编辑部给所有记者都买了“意外伤害险”);第二,如果
我死了,你们要为我写一篇头版头条故事,算是我对周末的最后贡献;第三,追
悼会,大家都要去,去了之后,你们还要哭,使劲哭……

  说前两条时,大家神色凝重,及至说到第三条,十多位年轻记者发出哄堂大
笑。不过,我脸上有笑,内心却十分悲壮。党的新闻工作者若想超越现阶段中国
的反贪现状,直接“插手”党的反腐败斗争,日子真的不好过。

  今年4月6日,我在永定门车站把两位举报者送上了西去的列车,转身走出车
站,就接到一人妹妹的电话,她关切地询问了姐姐的情况,然后厉声对我指责:

  --你知道这样做的结局吗?

  --我不知道。

  --那你为什么还要作无用功?

  --我们需要反腐败。

  --你们根本不可能打倒扛着希望工程大旗的腐败分子!现在怎么样,我连
自己的姐姐都找不到了。她不能回家,也不敢给我们打电话,我们全家人多担心
呀!你事先考虑过这些问题吗?想到过今天这样的结局吗?如果你不发稿,她们
何必这样东躲西藏?当然了,你可以不必害怕,不必躲藏,因为你是传媒记者,
是党的喉舌,但我的姐姐呢……?

  我无法回答连珠炮式的挖苦质问,只好挂断电话。没想到她第二次拨通我的
手机,继续指责。对公安干警,我可以强打精神,义正词严的说点什么,对于自
己阵营内部的朋友,我只好说:我的良心,我的性格,我所受到的教育,与你们
年轻人不同。而且,我们既然已经做了,那就没有退路。你姐姐同意站出来举报,
我并没有给她任何压力,署上她的名字,是经过她本人同意的。开弓没有回头箭,
在未来的岁月,如果扛着希望工程大旗的腐败分子真的不垮台,那么我们只有背
井离乡,出国谋生……

  这,就是当今中国的反腐现状么?

  这,就是当今中国人反对腐败的胆量和勇气么?

  党的十二大上,胡耀邦同志就提出“要争取使党风和社会风气在三五年有一
个根本好转”,时序过去整整二十年了,但党风和社会风气在许多方面似乎仍然
不尽如人意,有些领域,有些部门的腐败风气,甚至还有滋生蔓延的势头,这到
底是为什么?好人有时害怕坏人,正义可能惧怕邪恶。反对腐败,难度极大极大。
腐败的滋生蔓延,速率却可能极快极快,这又是为什么?

  说到底,有个大问题没解决:随着反腐斗争日趋尖锐、复杂、激烈,党的新
闻工作者是不是应该更加充分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腐败分子形成更大“震
慑”,协助我们的党去争取反腐斗争的更大胜利?西方发达国家,腐败官员违规、
犯罪的确凿证据一旦落到新闻记者手里,腐败官员很快就会名声扫地,但是,中
国的腐败官员却常常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阻挠党的新闻工作者去揭露他
们……

  让我们再来学学徐永光的“语录”。四川宣汉“假信事件”后,2001年底,
徐永光接受了《公益时报》记者的采访,他说:“青基会曾准备好一件反面材料,
希望媒体能给予曝光,但接触到的媒体都婉拒了,媒体有媒体的考虑,他们想到
的是不能伤害公众的感情”。

  好一个“都”字!

  这是公开撒谎,因为徐永光知道党的新闻工作者不会那么“较真”,没有哪
家传媒的记者会去追问:“你的反面材料给了谁?”“究竟是哪家新闻单位不敢
发表你主动提供的反面材料?”“那份反面材料说了些什么,你现在能不能给我
们?”

  我敢和徐永光打赌!中国传媒、中国记者的骨头虽然有点“软”,但绝不至
于“软”到徐永光把反面材料主动给媒体,我们却不敢刊登的地步。徐永光在这
里玩的是暗示阅读法,他是要传媒记者从他的新闻要素不全的谈话中领悟到:有
朝一日,就算有人给了你有关希望工程的反面材料,但你需要考虑“不能伤害公
众感情”,因此你永远也不要公开刊登希望工程的反面材料!

  涉嫌腐败的徐永光敢于公开说“舆论监督是希望工程的保护神”,暗地里却
跑到中宣部活动,不让你实行监督,就是因为他“捏准”了党的反腐事业的“软
肋”。

  让“软肋”硬起来,就要在反腐斗争中设计这样一道程序:“贪官突然死亡
法”。要允许党的新闻单位、党的新闻工作者在掌握了贪官涉嫌腐败的证据后,
特别是掌握了该单位财务人员的举报后,给贪官来个突然披露,突然曝光,让贪
官突然“死亡”!

  从今年3月21日到今天,九个月的时间过去了,我不知道徐永光做了多少手
脚,订立了多少攻守同盟,销毁了多少证据,仅就我能够看到的,在中国青基会
的网站上,徐永光从3月21日之后,删除了网站原先开列的29个捐赠项目(参见
附件),删除了《徐永光说希望工程》这一重要犯罪证据,删除了他的许多“光
辉语录”!

  古人云,“哀,莫大于心死”。作为中共党员,作为党的新闻工作者,当我
听柳杨述说了徐永光的挪用、贪污、侵蚀希望工程善款种种罪恶之后,当我听易
晓诉说了一个比杨乃武、小白菜还要悲惨冤屈的经历之后,有关部门却要我把这
些涉嫌腐败的事实全部隐瞒在心底,还要我眼睁睁地看着徐永光销毁证据……这
未免太痛苦,太残忍,太不公道了吧!

  我们党面临的极大危险是:如果党的新闻工作者全都心死如灰,心死如铁,
党的反腐千秋大业还怎么进行下去?冷眼旁观,在掌握了徐永光失德、失信、失
言(注:徐大放厥词、漏洞百出)失爱之种种“证据”后,非要党的新闻工作者
谨言慎语,甚至干脆闭嘴,不许写出一个字的报道,我不服,不服,不服,一千
一万个不服!

  不在沉默中灭亡,就在沉默中爆发。如果二者只能择其一,我仍然选择后者。

  十六大之后,党的纪检、检察工作应当怎样与党的新闻工作更加紧密地联手
呢?近日,有好消息传来:安徽省人大通过法规,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
员履行职务的行为”,有“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透过安徽法规,我再次看到
了希望。

  我从心底拥护这一法规,并盼望她能迅速推广开去。

3-6 “贪污受贿犯”易晓,今天又在哪里?

  2002年3月20日,徐永光在新浪上发布了“遭到恐怖袭击”的声明,21日,徐永光又敦请新华社向全国播发了通稿。此后,不明真相的司法部下达了“对易晓提前收监”紧急通知,不明真相的公安部则下达了“全国通缉令”,要求动用公安力量在全国范围内搜捕“诋毁希望工程的贪污犯易晓”。

  3月20日,徐永光在“遭到恐怖袭击”的声明中说:“中国青基会紧急报告司法部,司法部迅速采取措施,已将罪犯易晓提前收监”。谎言,这还是谎言!什么“已将”,徐永光发布声明的当晚,记者正在对易晓追踪采访,追问“易晓贪污、受贿案”的来龙去脉。21日,我们又一起上网查看网民对老徐声明的反驳。

  易晓出具的书面证据显示,他已经四川德阳监狱的监管方批准,准予“保外就医”,销假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3月31日,但是,徐永光却在3月20日发表声明,说易晓利用两会召开,“诋毁中国青基会和希望工程”。事实是:2月28日之后不久,四川德阳监狱的看管人员已奉司法部之命,前往四川成都搜捕易晓。四名干警荷枪实弹,蹲守在易晓住宅外,彻夜不走,坚持要找到易晓并把他带回监狱。在徐永光气势汹汹的声明威逼下,躲在北京的易晓没敢在3月31日之前赶回去自找苦吃。

  “按照法律规定,易晓肯定应该在3月31日之后回去。不回去,是错误的……”,那位不愿披露姓名的法官对记者说:众所周知,即使易晓作为服刑人犯,其在服刑期间是否犯下新罪,仍应由法院审理之后予以确认,我们不能因为某人正在服刑,就可以随意给他添加新的罪名。但我注意到,易晓原服务单位在其3月20日的声明中断然宣告:为“制止罪犯易晓的犯罪活动,中国青基会紧急报告司法部,司法部迅速采取措施,已将罪犯易晓提前收监”。

  这位法官说:我搞不懂,一家慈善机构的负责人,凭什么在人民法院尚未开
庭审理之前,就急匆匆“宣判”易晓从事了新的“犯罪活动”?我认为,2002年
3月31日之后,司法部有权将逾期不归的服刑犯易晓收监;但3月31日之前,中国
青基会却无权对正在服刑的易晓宣布“有罪”,更无权把“宣判有罪”和“提前
收监”的不实消息昭告天下。一家慈善机构公开宣布某人(哪怕他是一名服刑人
员)犯有新罪的做法,超越了司法规定,这,或许就是易晓不敢返回监狱“续假”
的理由之一。

  “还有,”那位法官继续说:

  --徐永光指责香港明报以及内地中国经济时报的报道,与易晓“构成了某
种直接联系”,并且共同犯下了“诋毁希望工程”的重罪,但我不知道徐永光为
什么不能立即提起诉讼,起诉明报和中国经济时报,却把“诋毁”的罪责全部
“推”给了易晓。易晓既不是明报记者,也不是内地传媒的记者,更不是这些报
纸的总编辑,他怎么会有那么大的“诋毁权”呢?我认为,易晓原服务单位的这
种声势浩大、不合逻辑的公开指责,或许也是易晓日后为自己“不能按期返回德
阳监狱办理续假手续”的理由。

  --此外,中国青基会指责易晓正在为自己“翻案”,我们姑且使用“翻案”
这个中性词,因为平反所有的冤假错案,是我党和我国司法制度实事求是的一贯
优良传统。据我所知,易晓“贪污200万”和“受贿5万”的原有罪行,已被新的
证据证明确有冤情,而易晓被人宣布的“新罪”,又在程序上凸显出许多“枉
法”,是故,易晓是可以在日后为自己的“逾期不归”找出理由的。

  法官解释,法理清晰。但我的内心,却在为明天可能发生的“国家赔偿”担
心。如果本文第二章的推测错了,那么易晓罪有应得,政府也不会有“善后麻
烦”;但如果推测属实,那么易晓“无辜服刑”每增加24小时,今后的国家赔偿
就要相应加大。

  与司法部同时“采取措施”的,还有公安部。

  公安部下发了搜捕易晓的全国通缉令。所有的朋友都劝易晓躲藏起来,暂时
不要露面,但易晓坚持留在北京,还在不断活动,还在试图联络北京高院,让法
官们重新审理自己的案子--哪怕审理之后,驳回维持原判,也算是个“结果”
呀!

  个人的活动,朋友的帮助,毕竟有限。2002年6月7日上午11时55分,易晓使
用移动电话,拨通了我的手机,手机里传来了如下对话:

  --你们是北京公安局的吗?听口音你们好像不是北京人?

  --少废话,不许说话,把头低下!

  ……嘈杂声。

  --好,好,我只想问一声,你们为什么要逮捕柳杨?

  --你少管!我说了,不让你说话。你们的事情,到时候有人管!

  --去公安局要有多远?

  --我不是说了吗,不让你说话!把头放在这里,低头!不许说话!(对方
的语气越来越严厉!)

  ……易晓不再说话,移动电话里只剩下汽车迅速飞驰的声音和易晓静静的呼
吸声。

  我的心,缩得紧紧的,痛痛的。我知道,这是易晓在通知记者:他和柳杨同
时被捕了!身为党的新闻工作者,无力保护腐败案件的举报者,也无法保护一位
案情可能被冤屈的上访者……我只好关上自己的手机,切断了与易晓的痛苦联系。

  近日,记者透过非正常渠道,总算打听到一点新情况。

  法律规定,服刑犯人违反狱规,禁闭处罚期限为7-15天,但易晓被押解返
回四川后,关禁闭超过6个月;法律规定,犯人有申诉、举报、控告的权利,但
易晓连会见律师都不被允许;法律规定,犯人被收监后,狱政部门必须在5日内
通知当事人家属,但易晓的亲友们至今未接到任何有关易晓的消息;法律规定,
在押法犯人向上级机关、司法机关书写材料不受检查,但有关部门拒不执行,易
晓无法递出任何书面材料……

  天啊,涉嫌挪用、贪污希望工程善款的徐永光可以不受法律追究,可以继续
生活在光天化日下,甚至可以继续谎话连篇地愚弄社会公众,但揭发徐永光涉嫌
违规、涉嫌犯罪的人,而且很可能是被冤屈判刑的人,却要在朗朗乾坤之下,继
续蹲在阴暗潮湿的禁闭室内,甚至连律师都无法会见……

  黑白颠倒,一至于此,能不令人怒发冲冠、拍案而起?

  我决定公开易晓的悲惨故事,谁能这样对我说:“你不能!”

  问天,问地,问良心,问法律,问党性,我的回答都是“必须公开!”

  与易晓同时被抓的,还有柳杨等四位朋友。不过,北京公安局刑侦总队在6
月7日傍晚就把柳杨等四人放了。接到柳杨的电话,我立即把她接到我家安顿下
来。我从事党的新闻工作近二十年,把一个举报人、被采访对象接到自己家里住
下,这是第一次。

  让我们听听柳杨的叙述:嘿,老方,幸亏你事先作了工作,特警支队的许多
干警都看了3月21日的《南方周末》,他们一看就明白了:揭发希望工程腐败案
的我,无罪;把持着中国青基会的徐永光挪用捐款,才有罪呢!因此,只要出现
单独对我问讯的机会,他们就会热情地对我小声说:你要多保重,我们从内心佩
服你、支持你,希望你今后有机会能够再次站出来揭发腐败分子!但是现在,你
还要配合我们作些口供,军令如山,我们是奉命执行任务,请你配合我们……

  普通公安干警能够看得懂,有些官员为什么“看不懂”?

  柳杨在北京市公安局特警队的审讯室内,滞留七小时。离开时,柳杨没有履
行任何手续,干警也没有下发任何书面通知,只是口头说:你还处于“被调查阶
段”、“不能离开北京”、“必须随叫随到”。记者为此请教了律师,律师说:
北京市公安局的这一口头告知,并无法律效力。法律,并没有禁止或限制柳杨的
行动。

  柳杨,是徐永光涉嫌腐败的最重要、最直接、也是最能说清楚徐永光财务问
题的关键证人,我以为,只要柳杨活着并且是安全的,那么狱中的易晓就多了几
分安全。为防患于未然,我和朋友们建议:柳杨应尽快出国。

  一名慈善机构的会计,掌握了腐败分子涉嫌违规、违反的财务凭证,却不能
根据我国《会计法》赋予的“揭发权”在党的报纸、电视、广播里公开揭露慈善
机构负责人涉嫌腐败的种种表现,甚至连自己的生命安全都无法保障,还要被原
单位“宣布有罪”、被公安机关追捕、被黑社会威胁,以至不得不亡命海外暂求
躲避……

  呜呼,中国反腐败的希望在哪里?

  中国希望工程的希望,又在哪里?

3-7 冒死公开这些文字,但请不要伤害我所钟爱的南方周末!

  除了想给遭受冤屈的易晓鸣不平,笔者冒死公开这些文字的“导火索”,还
要从最近一次通气会说起。

  2002年12月17日下午,中宣部再次召开通气会,有关领导在会上批评了南方
周末,他说:还是南方的那家报业集团,这次是一家大报,11月21日,它刊登了
长篇反恐报道,说我们国家建立了反恐领导小组,组成了反恐警察部队,配备了
反恐警用直升机……,这是严重违反宣传纪律的,是严重泄密。关于这个问题,
我们说过多少次了,有关反恐的问题,是国家的高级机密,美国911事件后,我
们一再说,专门说,他们就是不听!我都不知道这家报纸的总编辑是怎么当的!
(引文结束)

  党和政府制订的新闻报道保密规定,无疑是正确和必要的。反恐问题在中国,也确实是敏感话题,党报党刊,需要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何况,南方周末的报道如果出现错误,完全可以批评,完全可以处理。但所有这一切的前提是:在此次报道中,南方周末是不是真的泄密了?

  反复对照之后,我发现:南方周末“反恐”报道被中宣部批评为“严重泄密”的部分,与国务院新闻办公开发表的《“东突”恐怖势力难逃罪责》及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时空连线》9月11日采访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长何挺、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柳耀华的核心内容,是一致的,并无超范围“泄密”问题。

  南方周末是这样报道的:“‘911’事件发生过后不到一个月,中国即已着手建立一整套反恐怖协调机制。这套机制不仅仅是针对东突的,而是全方位多领域遍布全国。在中央层面上。成立反恐协调小组,公安部反恐局也亮相并开始运转。地方层面上,各地的反恐协调领导小组陆续成立,一些地方还组建了反恐部队,配备了警用直升机。”

  东方时空是这样报道的:(公安部反恐局局长何挺说)“‘911’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首先,我们建立了反恐怖工作的协调机制,在公安部成立了反恐怖局。为防范和打击有可能发生的大规模恐怖袭击,我们制
定了相关预案和方案,同时,我们在各省,特别是大城市,主要城市,也建立了
反恐怖工作的协调机制。在公安、国家安全、卫生、军队、武警等部门,为应对
恐怖活动而建立了装备精良、素质较高的专业队伍,也准备了应对的方案。”
(网上可查到)

  唯一的区别是:何挺局长说反恐专业队伍“装备精良”,本报采用了专家的
回答,有的部队配备了“警用直升机”。还要说明,鉴于此稿较为敏感,稿件的
关键段落已事先念给被采访人听过。稿件刊发后,被采访人(起草政府相关文件
的专家)也没有提出异议,南方周末怎么就成了“严重泄密”呢?

  其实,南方周末并不是国内媒体中率先报道徐永光问题的。

  2002年2月28日下午5时,徐永光在京发表严正声明,强调“希望工程基金增
值合法、安全、有效”,并指出,“我们欢迎新闻媒体对希望工程的监督”。

  3月5日,两会召开,徐永光是“否涉嫌腐败”成为会议的小小热点。全国人
大代表、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教授沈静珠提出“信任来自透明”,呼吁制定《社
会捐助法》的议案,

  要求对慈善机构加强监督。

  3月14日,经《东方时空·时空连线》牵线搭桥,徐永光和人大代表沈静珠、
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杨团等人一起走上电视屏幕,杨女士开门见山说:慈善事
业要有玻璃做的口袋。为什么要这样呢?因为你是非营利组织,运营的是公众的
信任。比如说基金会,你的资产是社会委托给你的,你是受托人。你所承担的是
公众的信任。杨女士当着全国亿万观众的面毫不客气地对徐永光说:“你们中国
青基会就不够透明哟”!

  主持人白岩松追问:杨主任给我们描绘了一个透明的玻璃口袋的样子,请问
徐先生,希望工程的目标是不是朝这方面走?你们什么时候能把外面的“膜”揭
掉?

  3月15日两会结束,当天的《中国经济时报》刊载了记者王子恢撰写的6000
字稿件,题目是:《青基会遭遇信任危机》,文章主题是“希望工程捐款,被指
违规投资”。

  只是到了3月20日,“懦弱”的南方周末才决定刊登我撰写的调查报告。

  记者把今年的这些“往事”罗列出来,无非是要说明:南方周末并不是与徐
永光“过不去”的唯一国内传媒。可是,我所钟爱的南方周末却遭到了“不公正”
对待,有关领导似乎根本不去搞清事实真相,坚持认定我们“严重泄密”。

  12月17日,我仍在现场听传达。从领导说话的口气上听,他在批评南方周末
时,明显比传达、批评其他单位更愤慨,而且极为罕见地“点”到我们的“总编
辑”,对他的“任职能力”表示怀疑。面对这种情况,我,曾经报道徐永光涉嫌
腐败的记者应该怎么办?

  “冒死”公开这些文字,就是要“一人做事一人当”。

  这一次,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可以真的凭借“严重泄密”,下令对我开除党
籍、开除公职了。但是,就算我鲁莽冒失、考虑欠周,也请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
不要为难我所钟爱的南方周末。

  公开这些文字,是一名中共党员的个人行为。如果这种举动真的违反了党纪
国法,本人甘愿受罚。不过,我的这些文字与本报“总编辑”无关,何以为证?
因为我连自己的妻子、女儿都没有告诉,又怎敢把这一“冒险举动”告诉编辑部
领导、告诉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的总编辑,让他们提心吊胆、寝食不安,甚至在将
来受到可能发生的“牵连”呢?

  我的妻子,认为我早该“适可而止”。做记者这么多年,我从来没把非亲非
故的上访者带回家里,让他们躲避追捕、住在我家!我的儿女也说,“差不多就
行了,3月21日的文章虽然没能发表,但已经对得起易晓了,爸爸,我可不希望
看到你出危险”。我的老母亲,1940年加入中共的老党员,86岁的她已经完全痴
呆,如果她至今清醒,估计她也不会赞成我“冒死”去做,虽然她清醒的时候常
常督促我学习人民日报社论。

  只有一人可能支持我这样做:死去的父亲。

  家父方休,上海宝山人,1918年生,1936年在上海读大学时,参加“一二·
九”抗日救亡运动,1937年1月被捕,后经校长、同学作保出狱;1938年1月入党,
同年3月参加新四军,1941年在皖南事变中被俘,在解送上饶集中营途中,与战
友一起脱逃;1948年在上海第三次被捕,大军渡江前夕,被中共上海局以重金保
出,党组织对其“严守南京、上海两地党组织秘密”的气节,予以赞扬;1953年
在上海机床厂任党委书记兼厂长,因主张“一长制”被撤职;1957年因“支持右
派向党进攻”遭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销职务处分;1968年在文革批斗会上,因
“叛徒、特务、走资派”等罪名,被造反派活活摧残致死。死时年仅50岁。

  1979年,党组织推倒了强加方休头上的一切不实之词,为他平反昭雪。我知
道,我的父亲如果活到今天,肯定支持我这样冒死去做。而且,就算父亲早逝,
但父亲那种不屈不挠、不知死活、不知进退、不知溜须拍马,也不愿屈服妥协的
“血液”,早已流淌在我的血管之中。

  “今日事,今日毕”。可惜,自今年元旦我开始着手此事,不仅没有做成,
3月21日,还给报社带来数十万元经济损失,虽然报社领导从未因此批评过我,
但作为五六十年代受党教育、学着雷锋精神长大的我,常常因此自责。

  “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万事成蹉跎”,我不能把这件事
再拖下去,拖到明年、拖到后年。因此,对我个人来说,在年底之前写出一点什
么,也算对举报人、对广大读者,对编辑部,包括对本文的怀疑、揭露的对象徐
永光有个交待吧!

  本文起草至尾声时,恰逢张艺谋的《英雄》在京公映。连日伏案,劳累万分,
笔者走进了新华社礼堂……步出礼堂,竟看见前后左右的观众有许多与笔者一样,
也在擦拭眼角。

  希望工程的希望在哪里,就在这里!

  我仍然痴迷地相信我们的党,相信十六大报告中说的“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
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的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
受到严重伤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

  因此,“对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贷”!

  结束语: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我自己以及举报人,记者郑重决定:本文摘要,将呈送中央领导、中纪委领导以及中宣部、高法、高检、审计署、团中央、司法部等单位的领导,并同时寄给四川公安厅、四川监狱管理局、四川德阳监狱、四川名山公安监狱……记者在此要对四川省公安、监狱方面的负责人多说一句:你们可以继续遵照上级指令,把易晓关押在阴冷潮湿的禁闭室内。我相信你们不会杀害易晓,但我担心,有些人或许始终存有此意。需要说明,倘若未经法律程序将易晓杀害(包括纵容狱中犯人将其打死),党和人民将绝对不会宽恕你们。张志新被杀事件可以发生“文革”时期,但在十六大召开之后的中国,党和人民决不允许这类事再次发生!

  与此同时,本文将通过电子邮件,转发给我在国内、海外的朋友,并敦请朋友们把这些文字再转发给朋友的朋友。我并且宣布放弃这些文字的著作权,因此,我将无法阻止海外华文报纸、华文网站对此文的转载,如果海外华文报纸、华文网站能够因此发上百八十元转载稿费,请径寄中国青基会原财务部副主任柳杨女士。作为此案最重要、最关键的举报人,她也是对我的采访、报道贡献最多的人。
她自今年6月躲避徐永光骚扰前往美国,已在大洋彼岸“流浪”半年多,生活并无正常“来源”支撑。 

    我还想郑重声明:党的新闻工作者的责任是:始终维护党的最高利益、如实报道新闻事件,因此,我本人对我所报道的全部事实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我真的很爱希望工程,很爱我们的党,爱我们大家的中国。

  希望工程的希望在哪里?问天,问地,问大家!


  方进玉
  2002年12月21日 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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