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莺莺案的几点个人看法 优化高中教学几点看法

这两天上网又看到关于高莺莺案的报道了,读了这些消息后感到很纳闷,为何一个小小的案件会如此的复杂,看了以后觉得还是有几个问题好像不是太清楚,所以就提出以下意见:如果象庭审中所说的那样内裤上的精斑是高父所为的话,那么在出事的那会儿为什么市委的有关领导会参与次案,还指使公安部门去抢尸体要求尽快火化,如果精斑是高父的话,那么公安部门应该保留尸体不让高父把死者的衣物拿走,这样正好可以使高天虎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其一,再就是如果说受害者是被其父强奸后到该宾馆跳楼自杀的话,那么既不是宾馆职工,为何死者会在宾馆的客户内跳楼自杀。其三是如本案所说高莺莺死时所穿的衣物一值为高父所保存,那么他为何不在保存其间把把衣物上的证据消毁,还要等到公安机关检验出来呢?所以,就这一点就能说明公安机关在内裤做法医签定时做了手脚。试想:如果按照常理来推算的话,犯罪分子一般是在做案后就把所有的证据消毁,以便掩饰自己的犯罪证据,那么高莺莺的父亲也应该知道,哪有保存那么长时间不消毁证据专等警察来查的呢?再傻的人也知道消灭证据呀,所以,本案定是与政府的某个高官有关系,要不怎么会拖了四年还得不到解决呀?真相被重重迷雾笼罩——湖北高莺莺案最新调查

 高莺莺9楼坠下死亡案引起网民热议。(图/沈阳网-沈阳今报)

专案组也取得参与处理高莺莺案件的前老河口市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的证词,在事件处理过程中,他们没有得到过上级的暗示

  7月17日,在一场倾盆大雨中,在外打工、上访已4年的陈学荣回到阔别已久的家乡——湖北襄樊老河口市。4年前,陈学荣的女儿高莺莺在宝石宾馆意外死亡的一系列事件,在老河口闹得沸沸扬扬。4年之后,《民主与法制》的一篇九问高莺莺之死的文章,将该事件再次推向了舆论前台,一时间成为全国的焦点话题。国家和湖北省有关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彻查此案。湖北盛襄樊市组成复查专案组展开调查。专案组成员经过严格遴选,包括法医、刑侦专家等近40人。公安部也派出权威专家赴襄樊协查督办案件。

  高莺莺到底是自杀还是他杀?襄樊前市委书记孙楚寅与此事有何干系?事发当时宝石宾馆内到底发生了什么?老河口市委市政府在此事中扮演什么角色?诸多疑问仍困扰在许多人心中。随着对该事件调查的不断深入,高莺莺之死事件的诸多细节和真相,开始越来越多地浮出水面。

  高莺莺之死

  高莺莺事件从2002年3月15日开始。当天晚上10点20分,老河口市原赵岗乡村民高天虎接到该市宝石宾馆女老板王淑军的电话,称高天虎的女儿高莺莺不见了。等高天虎和他爱人陈学荣赶到宾馆时,宾馆工作人员已找到高莺莺,全身瘫软冰冷的高被送到老河口市第二医院时,医院认定高莺莺早已死亡。3月16日,老河口警方指派的法医组尸检后,结论是高莺莺系自杀。

  高莺莺到底为何而死?高的许多家人从第一眼看到高莺莺的尸体时就感觉疑窦重重。这些疑点包括:高莺莺脖子上有紫红色的掐痕;两手腕及手背有紫红色握痕,像是曾被人用力抓持过双手;上身所穿工装纽扣少了几粒;下身裤子拉链开着、腰带也不知去向。高天虎的三婶焦秀英曾在1958年就读于卫校,1962年在赵岗乡卫生院工作。她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我当时就觉得莺莺是冤死的,按理说如果莺莺是自杀,应该全身都是血,但莺莺除了脸上之外没什么血。她脖子上、手臂还都是紫红色的斑点,我感觉莺莺就是被害的。”

  高天虎的母亲陈学荣、姑姑高玉枝的第一感觉也和焦秀英相似。高玉枝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我看到莺莺尸体后,第一感觉就是她被奸杀了。身上的紫红色抓痕等就是证明,然后凶手将莺莺推下了楼梯,以制造莺莺自杀假象。”高家多数人的观点和高玉枝相似。

  既然高家怀疑高莺莺是被奸杀,那么尸检焦点应该是高莺莺的下身。

  高玉枝目睹了尸检的整个过程,她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尸检是在医院的草地上进行的,最多也就10多分钟,法医只是翻了翻高莺莺的眼皮,捏了捏胳膊和腿,解开衣服看了,没有检查下身。检查完了之后刘法医告诉我,莺莺是清白的。”

  焦秀英的老公(也就是陈学荣的三叔)也是在公安系统工作,曾担任过派出所所长,高莺莺事件发生时已退休。他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当时我也曾问过刘法医,他跟我说属于自杀,阴道也检查过了。”

  高莺莺家属认为,对于死者家属重点怀疑的内容,为了排除疑点,法医尸体鉴定时应该重点检查并留下记录,但老河口市的法医报告对高莺莺的下身只字未提。中国政法大学刑侦学教授刘革新为《民主与法制》杂志针对此案作点评时也强调:一般而言,对于公安机关认为属于正常死亡范畴,而家属也表示同意的尸体检查,只要进行尸体外表检验即可。如果家属对于死亡原因明确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就必须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刘教授认为,此案最重要的问题是:没有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尸体是法医检验的主要对象,尸体检验对于查明死因、估计死亡时间、判断死亡性质、致死方式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尸体检验包括尸体外表检验和尸体解剖检验两个步骤。刘教授还分析说,高莺莺案件中,高莺莺的父母多次明确表示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并明确表示对女儿的死因存在怀疑,公安机关就有义务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老河口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检验鉴定书仅对高莺莺进行了普通尸表检查,而没有进行进一步的尸体解剖检验,更没有进行阴道分泌物的提取分析是不对的。这也是为什么现场勘验没有发现高莺莺生前曾经遭受性侵害的原因。

  在《老河口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书》中,全文都没有找到关于高莺莺下身尸检的内容。该鉴定书分析了死亡原因:死者口鼻右耳出血,说明死者系颅氏骨折、严重的颅脑损伤而致死亡。致伤工具推断:死者体表无明显损伤,而颅脑内及双大腿有严重损伤,说明为生前高坠致伤。对于案件性质,鉴定书称:死者外表未检出致命伤,而身上的损伤具有高坠伤的特征,结合案情现场分析,死者系生前高坠致伤而致死亡。鉴定书最后得出结论:高莺莺系生前高坠致严重的颅脑损伤而致死亡。

 根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老河口市公安局政治部的一位人士证实,当时法医做了下身检查,“检测到(处女膜)陈旧性破损,因为她还是个姑娘,这一点就没体现在尸检鉴定书中。”

  高莺莺家属对于这一解释嗤之以鼻,他们认为,哪怕是退一步说真的不是处女,那为什么法医不提娶检查高莺莺阴道内的残留物呢?

  对于高莺莺家属认定的“脖子上有紫红色的掐痕;两手腕及手背有紫红色握痕”,高玉枝也曾在尸检中问过法医,高玉枝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法医的回答是尸斑。”莺莺的家属对这一解释很不满:当时是3月,天气还很冷,刚死不到1天的尸体怎么可能有尸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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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莺莺案的几点个人看法 优化高中教学几点看法

  “一定给你们满意答复”

  3月16日中午时分,高莺莺的尸体被送至殡仪馆保存。下午,高家家属、亲戚们被召集开了一个会。在这次会议上,高的家属亲戚们发现,莺莺之死居然惊动了老河口市的主要领导,在那个会上,高莺莺的“死因”被宣布为自杀,老河口市为处理此事,还成立了市委工作组。高莺莺家属提到了死者身上及衣着上出现的疑点。高莺莺家属认为,事情要搞清楚,到底是自杀还是他杀。

  陈学荣的三叔回忆说,“当时法医说,我用党性保证,高莺莺确实属于自杀。”

  他还回忆道,“当时老河口市委书记刘金元也表态说,对高莺莺的死,我们是非常悲痛的,要按政策,按法律,要尽量做好安排。”

  高莺莺家属对法医的说法无法接受,他们认定高莺莺之死肯定有冤情。3月17日凌晨5点,高莺莺家属在高莺莺死亡地——宝石宾馆门口设了灵堂。

  宾馆门外摆满了花圈,高家人还在宾馆三楼大厅外拉了横幅:宝石宾馆还我女儿。此举引起周边群众围观。

  根据赵岗村民陈水好的回忆,当天下午,市委书记刘金元来到宾馆,和高莺莺父亲商讨撤离宾馆事宜。对于市委领导为何如此重视此事,陈学荣的三叔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刘金元书记当时强调,宝石宾馆是外地人在这里投资办的企业,他们办企业也不容易,所以尽量把这个事情要处理好。”陈水好回忆说,“当时市委书记说给3000元钱,要我们把尸体火化再说,然后他把价格抬到2万多。我们的回答是问题不是赔多少钱。我们说,不相信莺莺是自杀的,我们希望重新鉴定。哪怕我们从河南、河北找来法医,如果鉴定确实是自杀的,那我们没钱赔也没意见。他们回答说,法医不是你们想找就找的,我们的法医公正得很。”

  老河口市委领导的高度重视,拒绝再次进行法医鉴定,反而让高莺莺家属的怀疑心理更加强烈。

  正在此时,老河口民间对高莺莺之死流传出这样一种说法:与襄樊前市委领导关系密切的一个人到老河口玩。2002年3月15日晚,此人在老河口一些领导的陪同下来到宝石宾馆。想玩“处女”的他看到清秀的高莺莺,在施暴过程中高极力反抗……

  双方意见针锋相对,当天的商谈没有结果。陈水好回忆,刘金元书记临走时留下一句话:明天早上我会给你们一个满意答复。

  “拿骨灰盒换人”

  商谈不成,刘金元打道回府之后,高莺莺家属继续在宾馆外守灵。当天晚上,他们把高莺莺的棺材抬到了宾馆三楼过夜。

  市委书记走之后,陈水好感觉事态不对,他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我发现宝石宾馆附近的公路上,二三十米就停着一辆小车,里面都是警察,老河口的许多路口都被警察堵祝而宾馆的房间里,也好像进出不少警察,当时我就告诉高天虎,我说会不会要来抢尸体?高天虎说书记都说明天早上给我一个满意答复了,应该不会。”陈水好还说,到了午夜,房间里的警察出来,把宾馆里容易摔坏,一人多高,每个价值上千元的瓶子等都拿进房间里去了。

  他们是不是怕抢尸的时候把这些名贵的瓷器砸坏?

  赵岗乡另外一个村民陈克强也觉得有点不对劲,他说,当时警察不断回头瞅我们,我感觉好像是在清点人数。我想他们是不是要抢尸体呢?

  当天晚上,感觉不对的陈水好回到家中,向邻居借了一个摄像机,他想,如果警察抢尸好留下证据。

  陈水好、陈克强等人的担忧很快成为现实。根据高莺莺家属的回忆,大约3月18日凌晨4点多,大批警察和武警来到了宾馆门口。

  对于警察和武警的数量,多数家属的回忆认为,警察有数百人,武装警察则是2—3辆车的人,大概是几十个,他们带着警棍、盾牌,还挎着冲锋枪。

  在宝石宾馆所在地、老河口市洪山嘴办事处的一位退休干部回忆也认定武警带着冲锋枪。

  高玉枝等人回忆说,砸开门之后,他们首先抢走了摄像机,几个警察把高天虎抬起来,扔到了楼梯转弯处的平台上,陈学荣则被人倒挂双脚、头部和身体拖在地上、楼梯,拉到了院子里。

  陈克强说,后来他看到陈学荣被几个警察踢了几脚,他大喊“警察打好人了”,结果被几个警察抓住,腹部被警棍痛击,然后他们就把我按到后备箱里,腿没进去,他们就强行关了后备箱,因此腿部受伤,后来他们把我送到一个派出所里。

  冲开人群后,高莺莺的棺材也被抬走,送到了殡仪馆。

  高玉枝说,“与此同时,高天虎的哥哥、陈克强等三人则被送进了派出所,他们放下一句话,尸体不火化就不放人。你们拿骨灰盒来换人。”

  陈水好后来也到了殡仪馆,他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当时殡仪馆在场的领导说,刘金元书记说了,晚上11点无论如何都要火化,如果答应签字就可以拿到钱,不签字也要强制火化。”

  根据高天虎夫妇回忆,当时的领导还说,不火化,同时你们的几个亲戚也要停职。关着的亲戚也别想放出来。

  最后,高天虎决定和市委工作组妥协。他们签订了一份名为《关于解决高莺莺意外死亡有关补偿协议》的合同,合同甲方为高天虎,乙方为市委工作组。该合同的第一个条款是,甲方将高莺莺尸体火化后,乙方给甲方协调补偿费四万九千元,作为高莺莺一次性死亡及丧葬的补助费用。第四条则是,甲方领取死亡及丧葬补助费后,保证不再追究任何单位的责任。对于这个市委工作组与高莺莺家属签订的协议,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学教授关怀认为,这份协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一份违法协议。

  关教授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首先,协议的当事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协议的甲、乙双方应该是由高莺莺的父母一方代表高莺莺,而高莺莺工作所在的宝石宾馆是协议的另一方。如果签订协议,应该由他们双方协商签订,由市委工作组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第二,协议的内容违法。在协议中,明确提出领取死亡及安葬补助费后,保证不再追究任何单位的责任,这完全是“用钱堵嘴”、“以钱免责”,协议的要求完全是无理的,是非不分。第三,补助费的性质不明。在这份协议中,高莺莺之死被称为“意外死亡”。意外死亡包含许多因素,是如何造成的?与工作是否有关?如果高莺莺之死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也不同于意外死亡的性质。高莺莺家属至今仍认为,老河口有关部门抢尸、尽早火化尸体,市委工作组和他们签订协议,都是因为害怕高家找到新的法医后,拿到了高莺莺是被害的证据。值得老河口市委领导不惜一切毁灭证据的,肯定背后有决定他们仕途的大人物。火化之后,一些问题也“得以解决”。陈克强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大约午夜12点,高天虎夫妇等拿着骨灰盒到派出所来领我们走。派出所放我们走时要做笔录,他们要我们‘老老实实’说,我们是自己弄伤自己的。当时我很害怕,违心做了那样的笔录。”“临走之前,派出所还扣了我60元钱,说是我们关在派出所的伙食费。”陈克强还说。

  根据赵岗村民透露,当时被派出所关押的三人之中,有一位是20岁出头、但比高天虎他们辈分高的青年高姓男子,走出派出所约10天后就失踪了,家人四处寻找而不得,至今未归。

  据焦秀英说,当时还有一个叫郭随喜的小混混,这人说自己当时也在宝石宾馆,知道这个事情(高莺莺事件),但当时我们心里都很乱,没有仔细问。我平静下来想找他问话的时候,才知道事发不久,郭随喜已触电身亡了。老河口市公安局向襄樊市公安局信访科和湖北省公安厅控申处,作过一个名为《关于高天虎女儿高莺莺坠楼自杀一案的调查报告》的报告,该报告的内容主要是关于高莺莺案的经过,对于后来老河口警方如何抢尸、火化等内容只字未提。将高莺莺骨灰埋葬后,高天虎夫妇就开始踏上了4年多的漫漫上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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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一:高莺莺到底因何而死

  《民主与法制》的报道刊发后,高莺莺案中的许多疑点、焦点,重新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首当其冲的当然是高莺莺之死到底是自杀还是他杀,是否曾遭到过性侵犯。

  老河口市公安局《关于高天虎女儿高莺莺坠楼自杀一案的调查报告》中,对于高莺莺为何自杀的理由,解释为精神问题。

  这份报告说,当晚6点多钟,高莺莺来到宾馆四楼舞厅上班,约7点多钟,王小君(娱乐部经理)让高莺莺到五楼财务部王利君处换了200元零钱,高把换好的零钱交给王小君后,一直在舞厅门口的吧台处。约9点多钟,王小君进舞厅招待客人,大约5分钟后,王小君从舞厅出来就没有看到高莺莺,此时高莺莺一人顺楼梯上到宝石宾馆客房部九楼,在九楼服务台处站了一会儿,从客房部9楼与10楼的转台处的窗口跳楼,坠在宾馆三楼洗衣房平台上。综上所述,排除他杀可能,认定高莺莺系自杀。这份报告还显示了一些证人证言:宾馆工作人员曹会柱、王小君、陈斌、孔俊峰、郭雄、郭延静、魏江波反映,平时高莺莺脑子有问题,精神不正常。王小君、郭延静、陈斌还证实,事发前高莺莺情绪不稳定,对他们说了“什么叫人生,什么叫生活,有些事可以容忍,有些事不能容忍,人活着没有意思,我会给你一个惊喜的”等一些莫名其妙的话。

  然而,也有当事人认为老河口市公安局的调查报告并不属实。

  郭延静提供给高家人的书面证明否认了警方的调查报告内容:“3月15日晚上,我没有上过五楼六楼,也没有在楼上看见高莺莺,更没有和她说过话。我在宝石宾馆上班,不能不听老板的,干警身边的一部分询问记录是事实,可另一部分记录是编造的……以上我写的都是事实,将来不论哪级干部、哪级领导调查我都可证明。事实永远(是)事实,谁也推翻不了。”另外,该报告证人中排名第一的曹会柱是宝石宾馆保安部经理,他告诉《瞭望东方周刊》,“那是胡扯,公安问我情况,高莺莺在上班时有什么精神问题,我说没发现啥异常,那调查报告里面,自言自语的一些莫名其妙的话,高莺莺没和我说过这个话,我个人也没发现啥异样。”

  与警方认定高莺莺是自杀完全不同的是,在高的家人看来,似乎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高莺莺是他杀。

  高莺莺的姑姑高玉枝和母亲陈学荣都说,高莺莺曾表示,因为有市领导经常故意接近她,想约她吃饭,觉得烦恼。

  高的母亲提供了一张单子,这张单子写于2002年3月9日,也就是莺莺身亡6天前。单子的主要内容是高莺莺向宝石宾馆提出辞职。

  除此之外,陈学荣回忆说,那天宾馆出事时,我刚赶到宾馆还不知道发生什么事,就发现两个男人,好像是穿着短衬衫的,一边跑一边瞅着我,然后马上开车跑走了。

  根据高莺莺家属称,尽管高莺莺尸体被火化,但他们还是保留了一些物证。比如高莺莺死时留下的内裤等衣物。他通过河南一家律师事务所送到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这份送检日期为“2002年6月19日”、有鉴定人余纯应教授、杨庆恩教授签字的物证鉴定报告书显示:送检死者高莺莺白色内裤上检出精斑。毫无疑问,如果该内裤确实是高莺莺死时穿的内裤,内裤上确有精斑,那确实是证明高莺莺生前可能遭强暴甚至是死于他杀的重要核心证据。

  该证据也引起了高莺莺案复查专案组的注意。根据记者得到的消息,7月18日上午,专案组成员和高莺莺父亲一道,将内裤送到了北京有关单位鉴定,预计在数天内将得到答案。

如果内裤上确有精斑,高的家属如何证明这条内裤就是高莺莺死时穿的呢?

  高莺莺的母亲陈学荣对此并不担忧,她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莺莺的内裤、外裤和球裤上,都留有血迹,这些血迹就能证明确是她死时穿的。”

  记者从湖北省消息人士处得知,专案组还获得了重要线索。曾作证“当天最后见到高莺莺、又是第一个发现尸体”的宾馆内部人员,当时提供的关键性口供可能存在虚假的细节,目前此人已被警方控制。另外,记者还从消息人士处获知,早些时候,孙楚寅之子孙某提供证词,称案发时他正在华中师范大学中文系读书,2002年、2003年未到过老河口,没有作案时间。调查中专案组成员曾将一部分人的照片与孙某照片混在一起,让当时在宾馆的人辨认,没有人指认孙曾在宾馆出现,但老河口也有知情人士称孙某的证词不实。民间知情人士称,孙某已三十多岁,一直经商。

  根据消息人士透露,专案组也取得参与处理高莺莺案件的前老河口市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的证词,在事件处理过程中,他们没有得到过上级的暗示,派公安干警和武警参与,是由当时老河口市委集体研究决定,事实上不是调集了150名襄樊市武警,而是在请示襄樊市武警支队领导后,安排老河口市武警中队派出10名武警战士协助,武警手中未持有军械。

  记者还从消息人士处获知,调查组已调查了许多证人,获得了一批重要证词,但证词之间也存在着一些相互矛盾之处。

  焦点二:“为了港商王淑军的利益”?

  围绕高莺莺案的诸多疑点中,让高莺莺家属和老河口群众十分不解的是,港商王淑军在此案中到底扮演什么角色。

  宝石宾馆老板王淑军是港商,除了宾馆外还经营有一家榨油厂,高天虎经常收购油菜籽,因此和王淑军有往来,高天虎的女儿高莺莺高中辍学后,经介绍到宝石上班,到四楼娱乐部当服务员。高莺莺事件中,老河口市委决定出动武警、公安抢尸的重要理由,就是因为宝石宾馆引进有港资。

  洪山嘴办事处的一位干部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高莺莺事件发生后,当时办事处书记给我们开会,他说,希望我们做劝说、解释工作,让村民们不要围着宝石宾馆,回去、疏散,我没有去做这项工作,因为当时群情激愤,根本就无法劝说他们回家。整个事情过程中,市委、办事处开会,一致要我们统一口径、统一思想,对外怎么说,都要有交代。办事处书记还说,要保护人家港商王淑军的利益,人家这两天为这个事情,头痛得随身带着药品才能上班。王淑军女士在老河口还有一项投资项目,如果这个事情不能顺利摆平的话,很可能会影响人家的投资计划。”这位干部说,在这些会议上,领导都要求不能作记录,只带着脑袋和耳朵开会。

  让老河口一些老百姓和高莺莺家属不解的是,如果高莺莺案确实是自杀事件,那此事只是和宝石宾馆之间的民事案件或劳动纠纷。为此而动用大批公安和武警,是否值得呢?

  洪山嘴办事处的一位退休干部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市里为了一个普通民女的案件把事情闹得这么大,动用了武警,基层干部也气得很。”

  高莺莺的叔叔高天成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既然是普通自杀案件,和高莺莺发生劳动关系的是宝石宾馆,协议之类的后事处理应该是宝石宾馆,但为何是市委工作组和高家签订火化协议呢?另外,有消息说,市委工作组签订的49000元补偿金,大部分也是由市委支付的钱。曾有媒体报道,宝石宾馆经理王淑军的法律顾问张宝田律师说,王淑军为此支付了劳动赔偿金6000元。

  当《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找到张宝田律师时,他说该报道不属实。他不清楚王淑军到底出了多少钱。

  据当地百姓称:高莺莺案发前后,宝石宾馆其实是当地有名的赌窝。调查组证实,该宾馆10楼确实开有赌场玩“百家乐”,案发时还处于试营业阶段,参赌人员大多是老板弟弟打电话招来的当地赌徒。3月15日10楼参赌人员有20人左右,目前调查组已找到13人,其余人员也可能已到案接受调查。根据调查,高莺莺坠楼的地点,正是在9楼和10楼之间。

  据曹会柱透露,高莺莺案发生之后,宝石宾馆维持了一段时间后,王淑军很快将宾馆转让给了一家水泥厂。1年不到,王淑军又卖掉了油脂厂。之后就没有人在老河口遇见过她。

  7月21日,襄樊市委宣传部刘东仿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复查尚未结束,等结果出来后,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结果。”(《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朱国栋、实习记者林琳/湖北老河口、襄樊、武汉、上海、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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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武汉7月17日电(记者张先国沈翀)经过8天的复核调查,备受网民关注的高莺莺死亡案的大部分重要证人均已到案。这是记者7月13日从襄樊市人民政府获悉的。

  2002年3月15日,襄樊市下辖的老河口市18岁少女高莺莺在其工作的宝石宾馆坠楼身亡,当地公安机关判定其为自杀。今年7月3日,国内一些网站转载了某媒体关于此案的报道,对高莺莺死亡原因提出质疑,引起网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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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襄樊市的人们来说,高莺莺是个耳熟能详的名字,是个让人落泪的名字。

  无论在襄樊市区,还是其下辖的老河口等地,时至今日,人们还时常感伤地说起这个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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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命关天,公安局为何处理草率?高莺莺是跳楼自杀,还是另有死因?“自杀”的证据为何矛盾重重?法医为何草草鉴定?为何动用公安和武警抢夺尸体?为何急于将尸体火化?既然是自杀,为何又要补偿4.9万元?高莺莺死亡前,是否遭受性侵害?高莺莺的死亡真相,能否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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