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与相关法律制度概况

2011年12月11日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十年来,我国积极利用多边贸易体制,发展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改革开放迈上了新台阶。十年来,我国出口规模增长了4.9倍,进口规模增长了4.7倍,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了2倍多,各国企业在参与中国建设的同时,分享了中国市场成长的机会;中国企业也开始走向世界,开展对外投资。十年前我国对外投资不到10亿美元,而2010年我国的海 外投资已将近600亿美元。海关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29727.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4.7%,对外贸易总体向基本平衡的方向发展。2010年我国外贸出口15779.3亿美元,增长31.3%;进口13948.3亿美元,增长38.7%;贸易顺差为1831亿美元,减少6.4%。同时,我国贸易顺差与进出口总值的比例从2008年的11.6%降至2009年的8.9%,2010年进一步降低至6.2%,对外贸易总体向基本平衡的方向发展。

知识产权是源于人类智力活动形成的无形财产权。从广义来说,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创造的一切成果。根据1970年生效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商标、服务标记、禁止不正当竞争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从狭义来说,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文学产权两部分。工业产权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等权利;文学产权则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知识产权不但渗透到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并直接影响着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发展,而且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贸易形式。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转让,转让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版权许可,使版权人获得收入;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我国企业从“中国制造”转变为“中国创造”已经步入了实质进程。但是由此而带来的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摩擦和纠纷却大量增加,尤其表现在知识产权领域。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往往与核心技术、知名商标、品牌等这些能大幅增加产品附加值的商品要素有着紧密联系。国际上知名的一些大企业例如微软、苹果、可口可乐等公司,都非常注重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因为这些企业非常了解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构成了的核心利益。当企业之间的核心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就会诉诸法律手段。仅以北京为例,2006年至2010年10月间,北京市一中院民五庭共受理各类涉外知识产权案件2691件,占全庭总收案数的28.4%,起诉标的额高达3.3亿元,当年受理案件数量从2006年的241件升至2010年截至10月之前的1367件,案件数量增幅高达470%。

自2000年起,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关外国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337调查”中,中国连续多年成为第一涉案大国。2010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共发起337调查9起,其中涉华案件6起,占当月美发起案件总数的66.7%,且全部因专利侵权被诉。涉案产品包括:带有图像处理系统的电子装置及其相关软件、地下电缆及管道定位器、协同系统产品、喷墨打印机墨盒、墨盒及其同类产品以及合成橡胶制品。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知识产权生产者,从计算机软件、音乐、书籍、药品到电影等,无所不包。美国约有超过四分之一的出口,都与知识产权有关,因此,以知识产权作为强势的贸易策略,是美国利益的核心重头戏。前几年,美国的德州仪器靠着专利与赢得法律诉讼的收获,占其年收益二亿美元之中的大部份,远超过其本业所创造的利润。因此,美国很多跨国企业能赚取大量的利润,并非单纯源自制造业上,相当份额是由知识产权上取得的。为突出并确立知识产权的保护,美国在世界范围内,成功的在WTO的贸易规则中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规范,使得对知识产权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成为所有WTO成员的义务。这本身对大多数WTO的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就存在修改本国法律以适应规则要求的问题,并且需要在国内法中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

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优先权原则,同时还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产地标志和不正当竞争应遵守的共同规则做出了规定,如专利的独立性、发明人的署名权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该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原则,并对作品的起源国、受保护的作品、不受保护的作品、受保护的人、受保护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权利的限制、保护期限做出了规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前者规定了商标国际注册程序和国际注册效力,建立了一种国际合作制度,帮助申请人解决了在外国注册商标的问题。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为申请人注册商标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该协定,成员国承担制止虚假和欺骗性产地标记的产品销售和出口义务。对于凡是带有虚假和欺骗性产地标记,直接或者间接地把自己的商品标上他国产地、或者有名气的地方的地名、原产地名称,在进出口时,应当予以没收或者予以禁止,也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制裁。《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该协定建立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和国际注册程序,对提交国际申请的权利、程序、国际申请的内容、国际注册的效力以及外观设计单一性的特别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提供了便利,简化了手续,并减少了相应的费用。《世界版权公约》,该公约采用非自动保护原则,不保护精神权利,保护的经济权利比较少,保护的期限也比较短,而且对新加入的国家不要求追溯保护。该公约的签署实际上构成了保护水平比较低的另一种版权体系,为一些愿意采用较低保护水平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种良好的选择。《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该协定目的是保护原产地名称。《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该公约是有关邻接权保护的第一个公约,只对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缔约国开放。该公约保护的是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分别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做出规定,同时规定其最低保护期为20年。《保护录音制品录制者防止擅自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该公约在一定程度上对《罗马公约》做了补充,但也有所不同,主要是有关对录音制品制作者保护部分的修改。《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该条约目的是为了阻止非法复制的录像带的传播,阻止未经许可播放他人享有版权的视听作品。为了进行国际注册登记,特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内设立了一个行政单位,即视听作品登记国际注册处。成员国将本国享有版权的视听作品的有关情况(权利人、视听作品依本国法享有的权利等)向国际注册处登记,并有义务保证已登记的作品版权不受侵犯,在发现侵权复制品时采取措施制裁侵权人,并使权利人得到民事补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其性质为国际条约,系WTO一揽子协议之一,凡加入WTO的国家或地区就一揽子加入了该条约,并受其约束。根据条约必守原则,WTO成员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在其境内实施该协议。根据国际条约法理论,国际条约的实施以条约义务为基础,包含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的含义。前者指的是条约在缔约国之间的遵守。缔约国有善意履行条约的义务,为确保缔约国遵守此义务,条约一般都设有政治性或法律性的监督机制,包括一定的国际机构和程序,对缔约国履行条约进行监督。后者即条约在国内层面的实施,是指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即缔约国采取立法、司法和其他措施执行条约。一般而言,国际法通常并不致力于它的规范的执行,而把它的实施委诸义务国,后者须致力于通过国内的实施规定执行国际法规范。
目前我国制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

二、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类型和特点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类型

 知识产权的侵权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商标侵权,商标侵权行为,是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侵害的行为,广义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和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是侵权情节最为严重、社会危害最大的一种商标侵权形式,它包括三种情况,其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其二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其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一些商标的使用是有地区限制的,比如某种产品的商标可以在美国使用,但在意大利却不行,因为在某一地区使用一种商标需要商标所有者的授权。另外还有商标的期限规定,一种商标的规定期限可能是10年或20年,超过这个期限仍然使用的就有可能被诉侵权。二是抄袭别人的外型、结构、原理等。三是商品的颜色、包装及卡具涉嫌侵权。可能会在某一地区注册商品的颜色,其他厂商的商品进入该地区就不能使用这种颜色。例如在美国的伊利诺伊斯州,出口到该地区的扳手就不能使用红颜色。。第四类是样本侵权。在历次的展览中,样本侵权发生得还是比较多的,占到20%。在意大利米兰卫浴展时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中国展团中有一家公司,其参展商品并没有涉嫌侵权,但他们在展位上张贴的图片中有一个污水处理泵被意大利的一家厂商指控侵权,结果该公司的所有参展商品及样本图片都被抄走。2000年德国科隆五金展期间,参展中国企业与当地警察发生严重冲突,起因就源于一家中国企业的样本图片侵权。因此,在参加出境展览时,参展企业不仅要注意审查参展商品,还要注意展出的图片和样本。
(二)、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

1、知识产权涉外侵权案件增长迅速知识产权涉外侵权案件增长迅速。我国市场巨大我国市场巨大 ,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发展迅速, 外贸出口迅猛外贸出口迅猛, 知识产权数量积知识产权数量积累较快累较快 ,从微观角度看, 由于知识经济的发展由于知识经济的发展 ,某些人为了达到非法获取知识技术资源并从中获利的目的, 必然会从事侵权活动,尤其仿制者的技术能力在不断提高,加上网络技术的大量使用使得知识侵权变得更加容易。

2、知识产权纠纷主要来自外方对中方企业提出上诉。在这些涉外案件中被告基本上是我国企业,原告大多是同行业的国外大公司,拥有国际著名商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且一定程度上得到国外政府或官员的默许或支持,我国被诉企业多为生产规模弱小,经营范围狭窄的中小进出口贸易公司,自主知识产权较少,因完全仿制成讼较多。

3、知识产权纠纷影响越来越大,社会关注度高 。一是知识产权案件所涉利益重大 ,涉及核心技术的专利纠纷明显增加, 而且近年来高额索赔侵权案件越来越多, 争议金额上亿元的案件屡见不鲜 。

三、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措施

1、企业自身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作为企业核心利益来认识,并安排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进行管理和保护,建立起专门的资料或数据库。

2、.培育和增强知识产权竞争力。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知识产权将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谁拥有较强的知识产权竞争力,谁就会在竞争中掌握主动权。我国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胜出,必须尽快培育起较强的知识产权竞争力。第一,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创新机制,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第二,实施专利战略和品牌战略。首先要提高专利意识,重视专利申请。我国企业不仅要重视在国内的专利申请,而且要重视在国外的专利申请。做好该项工作不仅能避免我国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产生知识纠纷,而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也将成为我国企业获利和竞争的有利武器。其次重视发展品牌战略。未来的国际贸易已是质量与品牌的竞争,品牌资产已成为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之一。中国迫切需要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我国企业应当进一步深化品牌经营的理念,运用科技创新来不断地树立品牌,发展品牌,最终培育起企业的品牌竞争力。

3、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升出口产品结构,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
  现阶段我国还处在国际分工价值链条上的低端,具有竞争力的产业主要为劳动密集型和附加值较低的一些加工工业。由于缺乏技术含量和自主品牌,许多产品在消耗了大量资源出口后换回的只是少量的经济利益,甚至还不断地被指责低价倾销。如果不能及时调整出口产业结构,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向技术密集型产品转化,我们的出口产品将在国际市场上寸步难行。因此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来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有利于高科技产业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同时还要注重运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从而使我国尽快摆脱长期处于低附加值的国际分工地位,逐步向高层次,高技术和高附加值产业分工链不断推进和升级,在更多分享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利益的同时又减少同他国产生贸易摩擦的次数。

4、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立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机制。该机制应该包括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知识产权纠纷应诉机制。第二,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体系及服务体系。第三,加快培育我国的知识产权优势。我国要想在未来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领一席之地,必须改变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竞争中所处的劣势地位,加快培育我国的知识产权优势,包括增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研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打造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第四,是建立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对企业申请国际专利予以相应支持 ,对在知识产权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奖励。

5、主动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企业要对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注册保护,一方面防止被其他企业抢先注册,另一方面在被侵权时也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其他公司侵犯了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时,本企业就可以通过申请海关保护、工商局查处、法院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与其他公司发生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时,有注册或者注册在先也能使本企业在争议或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发生纠纷时积极应对。当遇到与外国公司发生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时,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进行应对,寻找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据理力争。

6、完善国际贸易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预防措施。国际参展、进出口货物事先进行必要的检索,企业进口货物或者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零部件等,凡涉及专利权的,应该要求出口方或者委托方提供该专利的有关证明。企业在出口产品过程中,凡涉及新技术或者新发明的,应就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进行相关专利的检索,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向主要出口地国家或地区及时申请注册商标,防范代理商抢注。适当时采用“超前占位”。必要时可申请联合商标保护等。

参考文献:

1、黄瑶、 《TRIPs协议的实施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载于《河北法学》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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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春燕、《论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载于《知识产权法学》199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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