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认定的思考 退休年龄的认定

(《中国社会保障》2013年第10期)

胡海军

近年来,企业职工因退休年龄认定出现的矛盾有增多的趋势。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但当企业职工急于退休,身份证显示到龄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却未到龄时,于是矛盾就产生了。特别是目前下岗失业人员较多,加之近几年关于推迟退休年龄的舆论和晚退休多缴费的待遇赶不上退休人员九连调的实际,下岗失业人员尽早退休的愿望更加强烈,于是由此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增多,矛盾也更为突出。

一、造成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的原因分析

对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认定的思考 退休年龄的认定

1、填写的失误。在当初填写档案时,填写者不认真,没有认真进行出生年月的核对,随意填写,导致填写的错误。有书写的失误,也有信息收集的失误。其中有其自身造成的原因,也有单位和组织造成的原因。

2、有意填小或者填大出生年龄。在计划经济时代,在参军、参加工作时,因为年龄限制,有的有意把年龄改大或者改小,造成档案年龄与实际年龄不一致。比如参军时没到法定年龄,或者已经超过了年龄。有的参加工作时,招工时年龄过大等,都可能把年龄进行修改。

3、在一些破产企业,档案管理不规范,管理档案的人不负责任,丢失、损坏、改档案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档案就保存在下岗职工自己的手中,所以也有有意改档案的现象。

二、现实的年龄认定产生的矛盾影响

一是执行政策与职工利益的矛盾。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的问题,在公务员档案管理中也普遍存在,其处理方法与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也差不多。但是,其产生的矛盾影响并不明显,因为公务员不论是早退还是晚退,对其经济利益的影响并不大(其退与不退,待遇差距不太大)。但是企业职工就不一样了,特别是目前下岗失业人员比较多,他们在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之前,不仅要想方设法挣钱维持生活,而且还要自己交纳社会保险费,对他们来说,早一天退休,就会早一天领到养老金。由此看,年龄认定会直接影响职工的经济利益。

二是执行政策与实事求是原则的矛盾。实事求是是我党的思想路线。出现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的原因 ,许多是由于在特定的时间因为特定的原因有意对年龄进行了更改,其作法显然是错误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他们当时的过错,从而用错误的方法对其进行惩罚。然而,我们的政策的制定,却是按照这种思路在制定,有“以错治错”、“以恶治恶”的味道。当有人提出实事求是的原则时,我们则显得很被动。

三是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的矛盾。我的政策制定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但是,上述规定却与法律相抵触。劳社发〔1999〕8号提出:“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也就是说“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的证件”,而身份证最能证明的就是公民的出生时间。

三、解决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问题的建议

一是要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的管理。要做到规范填写,规范管理,防止随意编造档案和更改档案。增强档案的填写的严肃性,管理的规范性和使用的权威性。

二是对于历史上形成的档案与身份证不一致的问题,要本着“以事实为依据(实际年龄),以法律为准绳(居民身份证年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尊重法律的精神,可以采纳身份证的信息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避免因档案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造成的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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