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初税亩” 鲁初税亩

此文原载《河北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论“初税亩” 鲁初税亩

摘要:“初税亩”的内容,不是如过去论者所认为的公田私田一律取税,而是局限于私田中的休耕田与非休耕田一律取税。初税亩改变了过去只征收井田中不易之田每夫百亩的税制,结束了附着于私田上的土地休耕制和定期分配制,而不是废除了过去的井田制。

关键词:休耕田 非休耕田私田 税制改革

初税亩是发生在鲁国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的一次税制改革,是春秋时期社会大变革中的一件大事。在有关初税亩的讨论中,存在着一种引人瞩目的现象:尽管人们由于在古史分期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或将初税亩发生的春秋时期划归奴隶社会阶段,或划归封建社会阶段,但对初税亩性质和内容的认识却基本一致,几乎没有什么不同意见。如战国封建论的主张者郭沫若先生说:“‘初税亩’的意思是表明鲁国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合法地承认公田和私田的私有权,而一律取税。”①(p35)郭老所言与西周封建论的主张者范文澜先生的“私田随着公田的废除,失去了私田的意义”,②(p187)以及吕振羽先生的“把土地完全交给农民耕种,向他征收一定量的现物地租”,③(p94)所表达的意思可以说完全一致。正因为中国古史分期不同派别的主张者在初税亩认识上的一致,使得他们关于初税亩的结论具有了某种权威性和永久的生命力。难怪直到现在还有人说:“有一点大家几乎是公认的,即‘初税亩’的实施宣告了‘井田’制的瓦解。随‘公田’的取消,‘私田’也就丧失了其旧有的性质。”④(p205)

这种意见是值得商榷的。我认为,鲁国的初税亩是局限于私田的一次税制改革,并不关公田的事;这次改革的内容不是公田私田一律取税,而是休耕田和非休耕田一律取税。我把这些意见写下来,以就教于方家。

一、“初税亩”是针对私田实行的税制改革

我国和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一样,在原始社会过渡到阶级社会以后,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在周朝,无论诸侯对于封国,还是卿大夫对于封邑,以及农村公社社员对于私田,他们都没有所有权,即没有私有权;他们对这些土地只是使用、占有,我们称这种所有制形式为土地公有与私人占有制。封国封邑是西周初年伴随分封制出现的事物,而农村公社社员的私田,却是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存在的事物。农村公社是原始社会末期最基层的社会组织,公田私田是农村

公社的土地制度,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在目前学术界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公田是公共财

产,由氏族直接掌握,劳作由集体承担,收获物用于公共开支,此外,山林川泽也属公共财产;

私田则是分配给村社社员的份地。阶级社会公田私田的土地制度就是由这种土地制度发展而来。在阶级社会,伴随着氏族、部落向国家发展的性质转变,氏族的公田顺理成章地变成了国家的公田;私田则开始缴税,这就是孟子所说的:“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田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需要说明的是,什一税是针对私田所征的税;公田劳作由村社社员分摊劳力助耕完成,收获物全部归公,税自然也无从谈起。初税亩是针对私田中的土地有的纳税有的不纳税的现状而进行的税制改革。

二、“初税亩”的内容是休耕与非休耕田一律征税

发生在鲁国的这次重大税制改革,古代文献留给后人的原始记录,只有《春秋》一书中的“初税亩”三个字。

最早对初税亩作出说明和评价的,当推《左传》、《公羊》、《谷梁》三传。因之,三《传》有关初税亩的文字便自然而然地成了后世论者认识、了解初税亩的出发点甚至依据,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三《传》对初税亩的说明和评价,毕竟也只是后人的看法,并非历史记录,它们或语焉不详,或互相抵牾,很难由此得出令人信服的确切结论。因此,有关初税亩内容的讨论不必视三《传》为唯一途径。本文就尝试着选择另一条途径。

《春秋》上“初税亩”这三个字是非常宝贵的,它明确告诉 我们:鲁国从此开始实行“履亩而税”。还不仅如此,这三个字还包含着这样的信息:鲁国在实行初税亩以前的田税制度,并不是履亩而税。这样一个信息就更加宝贵。本文就准备从考察初税亩以前的税制入手,对初税亩的内容进行探讨。

初税亩的履亩而税是对以前税制的否定,那么,它究竟否定了怎样的税制呢?直接回答这一问题是困难的,还是让我们从周代的土地分配制度谈起吧。所幸《周礼》中保存了这方面的资料,其中《遂人》载:

“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馀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馀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馀夫亦如之。”

其中的“莱”是草地;而上、中、下地的区别正是古代土地休耕制度的反映。土地休耕制度起源甚早。从世界范围看,德意志人早在共同耕作的家庭公社时期就实行了这一制度。恩格斯对塔西佗在其著作中有关这一制度的简略记载作了正确阐释:“塔西佗著作中谈到更换耕地的那个地方,实际上就应当从农学意义上去理解:公社每年耕种另一块土地,将上年的耕地休耕,或令其全然荒芜。由于人口稀少,荒地总是很多的,因之,任何争夺土地的纠纷,就没有必要了。”⑤(p129-130)恩格斯所说的“从农学意义上去理解”,是说德意志人在家庭公社时期就已经认识到地力在庄稼生长中的作用,休耕土地就是为了充分利用地力。由此看来,土地休耕制度的出现,是古代劳动人民农耕知识提高的标志。到了农村公社时期,出于平衡土地肥饶、墝埆的需要,分配给村社社员的份地即私田要在各农户之间轮换耕种,于是,定期重新分配土地的制度出现,并与土地休耕制结合在一起,形成了附着于私田之上不可须臾离开的两个制度;而这两个制度又是与私田的公有制性质相适应的。《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云:“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墝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易居,财力均平。”何休所言,是对中国古代存在的附着于私田上的这两个制度准确的表述。明乎此,就可以对我们的问题进行讨论了。

上引资料中分配给每夫的田为上、中、下地(即不易、一易、二易之地)共计三百亩。初税亩以前如何交税呢?有一点可以肯定,休耕田在休耕期间不交税,──如果不是这样,岂不是和“履亩而税”没有了区别!如此,交税的办法只有以下两种可能:

1、凡当年耕种之田皆交税,凡休耕之田在休耕期间皆不交税;

2、纳税之田为“不易之田”的百亩,其余的休耕田共计二百亩皆不纳税。

第一种办法,按“三年一换主易居”计算,三年之中,第一年耕百亩,休耕二百亩;第二年耕二百亩,休耕百亩;第三年同第二年。三年总计耕五百亩,休耕四百亩,二者之比为五比四。这就是说,实行履亩而税以后,在税率“什一”不变的情况下,农民的实际负担增加了将近一倍;

按第二种办法,在初税亩以后,纳税之田由每年百亩变为三百亩。于是,在税率“什一”不变的情况下,农民的实际负担增加了二倍。

以上两种情况,二者必居其一。那么,初税亩以前的纳税办法究竟是其中哪一种呢?

据上引《遂人》资料可知,周代分配土地针对的是“夫”和“馀夫”,夫和馀夫皆为可服役之男子;《周礼·小司徒之职》还载有一家可服役之男子多者优惠分配土地的政策。周代分配土地不但以“夫”为依据,而且还有“亩百为夫”的说法。《司马法》云:“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明确地将“亩百”称为“夫”。其中“夫三”为三百亩,“屋三为井”亦即一井田九百亩。百亩是井田的基本单位,将百亩称为一夫,自然是由一夫授井田中的百亩而来。《周礼·小司徒之职》载:“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由此可知,邑、丘、甸、县、都皆是以“九夫为井”为基础形成的“贡赋”、“税敛”单位,也就是说,“九夫为井”乃是贡赋、税敛的基础单位,即最基本的核算单位。由此看来,周代的贡赋、税敛只是以井田为征收对象。周代的土地有井田与非井田之别。因为井田是造出来的,由《考工记》“匠人为沟洫”的记载可知,制井田必造水利设施,所以,不是所有的田都能够造井田,也不是所有的田都需要造井田。由此看来,凡井田必是最好的地,即上品地;休耕田是中、下地,不造井田;草地更不造井田,上引《遂人》中的“莱五十亩”即不是井田的规制可证。由此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鲁国在初税亩以前的征税办法,是上列二者必居其一的第二种办法,即只征井田中不易之田每夫“百亩”的税,休耕田皆不征税。初税亩以后,在“什一”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农民的实际负担已经增加了二倍,所以,目前学术界关于初税亩是否改变了“什一”税率的争论,大概可以停止了──“什一”税率未变,不必怀疑。其实,“初税亩”这三个字,只是说将分配给村社社员的田──不管休耕田还是非休耕田──开始履亩而税而已,并未包括改变税率的内容。

综上所述,我们将初税亩的内容总结如下:

1、初税亩改变了过去只征收井田中不易之田每夫百亩的税制,开始履亩而税,即不管休耕田还是非休耕田一律征税;

2、初税亩以后,以前的“什一”税率并未改变,但村社社员的实际负担与过去相比增加了二倍。

三、初税亩并未废除井田制

初税亩的实施是否宣告了井田制的瓦解,这是涉及对初税亩性质意义评价的原则性问题,不能不辩论清楚。

何谓井田制?这需要从井田的诞生说起。井田的出现不是一种偶然现象,我国古代有井田,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历史上也有类似井田形制的土地。马克思说:“如果你在某一个地方看到有陇沟痕迹的小块土地组成的棋盘状耕地,那你就不必怀疑,这就是已经消失的农业公社的地产!”⑥(p452)我国古代的井田制同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始自原始社会末期的农村公社。在舜禹时代,周民族的祖先稷任有虞氏的农官,正是他将井田制推广开来的。《诗经·周颂·思文》云:“无此疆尔界,陈常于时夏。”此诗是周民族后人祭祀祖先稷的诗,后人作诗之时的“此疆尔界”指井田,无可怀疑。“无此疆尔界”之“无”,并不是说稷时代完全没有,若是,又如何“陈常于时夏”──将这种制度推广开来呢?由此可见,“无”是由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没有井田罢了。因此,井田的出现必在“陈常”──推广井田制之前。诗人骄傲地说:是我们的祖先稷将井田制推广开来的!孔子曰:“禹,吾无间然矣!……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论语·泰伯》)孔子时代的“沟洫”即井田,《考工记》“匠人为沟洫”即是制井田可证。周民族在周国时期曾进行过多次迁徙,每到一地必首先制井田。《大雅·公刘》写公刘避夏桀之乱迁都于豳后“乃埸乃疆”是制井田,《大雅·绵》写太王古公父迁都于歧后“乃疆乃理”也是制井田。历史上世界各地的人们都不约而同地修造这种棋盘状的方块田,当然不是互相学习、互相借鉴的结果,而是各自在不受外界影响的前提下自发修造的。在原始社会家庭公社向农村公社转变的过程中,换句话说,伴随个体家庭的出现,过去集体耕作共同消费的生活方式被打破了,氏族开始分配土地给个体家庭,同时,氏族还留下了相当数量的土地作为公田。井田正是农村公社时期为了给村社社员均平地分配份地,同时也是为了均平地分摊助耕公田的劳役而制作的一种田亩格局。因此,公田上有井田,私田上也有井田。另外,前面已说过,因为制井田必制沟洫,所以,不是所有的田都能够制井田,也不是所有的田都需要制井田。因此,公田上有非井田,私田上也有非井田。这就决定了公田和私田不可能共处一井。郭沫若先生批评孟子关于井田制乃八家共井而“其中为公田”的说法为乌托邦之理想,是十分公允的。《国语》中周宣王不藉千亩的“千亩藉田”全部是公田,《诗经》中的“终三十里”、“千耦其耘”的土地也全部是公田,其中何尝有公田私田共处一井的影子!《诗经·大田》所谓“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也证明公田私田并未共处一井,因为无论想象力多么丰富的诗人,也不会想象出让老天爷按井字形的方格下雨──先将井字中间方格的雨落入公田里,然后再让周围八个方格的雨落到私田去!任何事物都有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作为农村公社的土地所有制,公田私田是其内容,而井田制是公田私田存在的形式。有论者将井田制看作土地所有制,正是犯了将内容和形式混淆的错误。

明确了“井田制”概念的含义,我们就可以讨论初税亩的性质和意义了。

初税亩实施以后,由于农民的实际负担增加了二倍,因此,人们不可能再将休耕田休耕,而必须要年年耕种了。我们推想,在春秋时期,随着牛耕的使用、铁制农具的出现和生产技术的提高,在初税亩实施以前,农民已经不再严格执行土地休耕制──在分配给他们的土地之内,有人早已经有能力种多少就种多少了。初税亩的实施,更是一刀切地给土地休耕制划上了句号;连类而及,“三年爰主易居”的土地定期分配制也宣告终结。这是初税亩的实施引出的必然结果。但是,国家并没有放弃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仍为公有,这也是一个不必怀疑的基本事实。

由于初税亩只是局限在私田范围内的税制改革,因此,它不关公田的事,更未改变周代的土地所有制。当然,由于履亩而税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人们自然要花大力气耕种私田,公田的耕作必然要受到影响;但是,尽管公田已经“维莠骄骄”、“维莠桀桀”(《诗经Ÿ齐风Ÿ甫田》),但公田仍然存在,它并未因初税亩的实施而废除。另外,初税亩实施以后的农民仍像过去一样拥有上中下三品地,其中就包括井田中每夫百亩的上品地;所不同者,只是这些土地已经固定在了每户名下,不再休耕,不再定期分配实行轮换而已。由此可知,无论公田中的井田还是私田中的井田,都还一如既往地存在着。正因为如此,说初税亩的实施宣告了井田制的瓦解,显然不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事实。

说到初税亩的意义,我们认为,由于履亩而税废除了土地休耕制度和土地轮换耕种的定期分配制度,因此,它是对土地公有制的一次破坏;同时,由于它把国家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固定在了每户农民名下,这就为私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总之,初税亩是土地公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转化过程中的一次重要变革,初税亩的实施预示了土地公有制的灭亡与土地私有制的到来。

参 考 文 献

①郭沫若.奴隶制时代(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②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③吕振羽.简明中国通史(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55.

④郭克煜等著.鲁国史.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4.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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