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改制 城镇集体企业改制

(非原创,系转载)

一、上市主体由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晨光生物

公司前身曲周晨光是经曲周县人民政府2000年3月26日《关于<</span>曲周县二轻公司关于对曲周县晨光天然色素厂实施股份制改造的请示>的批复》([2000]27号)批准,由天津市建明五金制品厂分厂(以下简称“建明五金厂分厂”)收回晨光天然色素厂全部资产和债权、承担所有债务后,以收回的部分流动资产评估作价入股,并吸收职工和社会自然人以现金入股组建而成。

1、晨光天然色素厂改制前的情况

改制前,晨光天然色素厂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厂长(法定代表人)为卢庆国;最高权力机构是厂长办公会,厂长由二轻公司任命,副厂长由厂长提名;厂长办公会决定厂内人员任免,生产经营等一切事宜;下设财务部、经营部、生产部;全体职工共48人。

截至1999年12月31日,晨光天然色素厂总资产161.6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89.88万元,流动资产71.75万元;总负债97.88万元;所有者权益63.75万元;1999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70.92万元,实现利税18.5万元,其中上交税金13.2万元。

2、晨光天然色素厂改制方案及审批情况

2000年1月,曲周县体改办、财政局、审计局、曲周县二轻工业公司共同成立了晨光天然色素厂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制定了改制方案,具体如下:

(1)注销晨光天然色素厂,将其89.88万元固定资产归还建明五金厂分厂,71.75万元流动资产中61.75万元归改制后新公司(改制后的新公司名称为“河北省曲周县晨光天然色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周晨光”)使用,曲周晨光承担债务46.75万元,15万元转为在曲周晨光的股份,其余10万元由建明五金厂分厂抽回;

(2)曲周晨光租赁建明五金厂分厂89.88万元固定资产及相应土地、道路、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双方签订资产租赁协议;

(3)吸收晨光天然色素厂和建明五金厂分厂职工及社会自然人股金35万元,入股自愿,多者不限;

(4)建明五金厂分厂法人地位、法定代表人卢庆国不变,提名卢庆国任曲周晨光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xmlnamespace prefix ="st1"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0年3月26日,曲周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span>曲周县二轻公司关于对曲周县晨光天然色素厂实施股份制改造的请示>的批复》([2000]27号),同意二轻公司呈报的《关于对曲周县晨光天然色素厂实施股份制改造的请示》及《曲周县晨光天然色素厂改制方案》。曲周县二轻工业公司是晨光天然色素厂的主管单位,曲周县人民政府是曲周县二轻工业公司的主管部门。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轻工业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曲周州县人民政府有权就晨光天然色素厂改制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

3、晨光天然色素厂采用注销后设立新公司的方式进行改制的原因

建明五金厂分厂与晨光天然色素厂系合署生产经营,晨光天然色素厂职工全部为建明五金厂分厂职工,财务亦未分开。在这种情形下,资产和债权债务边界划分非常模糊。为了保证资产的清晰和完整,避免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损害集体企业的利益,晨光天然色素厂改制时,采取设立新公司的方式,由投资设立晨光天然色素厂的建明五金厂分厂收回所有资产,承担所有债务后,以其收回的部分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入股,同时吸收职工和社会自然人以现金入股的方式,组建曲周晨光。

4、曲周晨光租赁建明五金厂分厂资产情况

2000年4月10日,建明五金厂分厂与曲周晨光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租赁建明五金厂分厂用于色素生产经营的设备、厂房、场地、库房、办公室、办公4-5-4用品及部分水电设施,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00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租金为每年10万元。2003年6月30日,曲周晨光收购了上述租赁资产。

5、晨光天然色素厂改制后,建明五金厂分厂、晨光天然色素厂的运营情况

建明五金厂分厂主营业务为加工销售拉手、扳手,兼营其他五金制品。晨光天然色素厂改制后,建明五金厂分厂继续维持经营,但效益较差。自2003年6月后,建明五金厂分厂不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其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和其他潜在纠纷,2005年被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晨光天然色素厂改制后,没有继续经营,其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和其他潜在纠纷,2006年被曲周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6、曲周晨光的设立

2000年4月12日,曲周晨光在河北省曲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法人代表为卢庆国,曲周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编号为天衡所验字(2000)第9号《验资报告》。曲周晨光成立时的初始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建明五金厂分厂用存货出资15.8万元;自然人卢庆国及股东共33人出资34.2万元,其中存货出资22.2万元,货币资金出资12万元。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万马电缆

控股股东浙江万马集团公司改制:

2000年,浙江万马集团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规范操作,开始进行改制。2000年9月7日,临安市乡镇企业局出具了《临安市乡镇企业改制批复》[临乡企改2000-3号],同意浙江万马集团公司按照浙江万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进行改制。

以2000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临安钱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浙江万马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包括浙江万马集团公司电缆厂、浙江万马集团公司电缆附件厂、浙江万马集团公司通信设备厂)、浙江资产评估公司对万马集团所属公司浙江万马集团公司高分子材料厂、杭州市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万马”、“万马神”、“都临”三个商标权进行了资产评估,分别出具了钱资评字(2000)第9号、10号、11号、12号、浙评报(2000)第17号《资产评估报告》、杭无评报字(1999)20号《评估报告书》,经以上评估,万马集团及其所属企业剔除少数股东权益后净资产为254,620,831.61元。

2001年1月16日,临安市财政局出具了《关于对浙江万马集团公司资产界定的批复》[临财企(2001)14号],临安市财政局批复同意将浙江万马集团公司截至2000年3月31日的公司净资产254,620,831,61元,减除“国家扶持基金”6,909,882.80元后的247,710,948.80元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产权界定为张德生所有。“国家扶持基金”6,909,882.80元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张德生以界定为个人所有的247,710,948.80元资产中的170,000,000.00元作为个人的股权投入到万马集团,30,000,000.00元赠予钭正刚并投入到万马集团,剩余的47,710,948.80元计入万马集团资本公积,浙江万马集团公司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万马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

三、上市主体的控股股东的股东为集体企业

东南网架

1、控股股东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界定和改制:

由于成立时的股东萧山衙前水泥厂的出资一直不到位,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萧山蜗轮箱厂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资产为集体所有,产权界定不明确。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省委办[1994]39号)以及原萧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萧政[1995]8号)“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促进乡镇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要求,1996年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存量资产的产权进行深化改革,将集体资产产权进行量化。该次产权界定,其原始投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落实各投资方的股权。历年投资增值、减免税、贷款技改增值等形成的全部增值资产原则上按乡、村集体等投资者的投资增值和职工劳动积累两部分各50%划分股权;根据原萧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萧政[1958]8号)(以下简称“萧政[95]8号文”),(萧山)市重点骨干企业,可根据省委办(1994)39号文件精神,从乡(镇)村集体资产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职工劳动积累,设立职工集体股。企业职工集体股划分比例为:(萧山)市特级企业为50%。

根据萧山市衙前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衙政(1997)24号《关于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界定的通知》,集团公司截止1996年10月31日经评估确认的所有者权益16,614,449.35元;集团公司被萧山市人民政府考核命名为特级工业企业,职工集体股划分比例为50%,因此集团公司产权界定如下:衙前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所有8,307,224.67元,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职工集体股8,307,224.68元。1998年4月,根据萧山市衙前镇人民政府《关于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界定的补充通知》,衙前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拥有的8,307,224.67元产权中,2,325,600.00元作为出资投入集团公司,3,000,000.00元收回,2,981,624.67元有偿出借(集团公司已于1997年至2001年分期归还完毕该部分有偿出借款)。该次产权界定完成后,集团公司的实收资本为1,063.28万元,其中,衙前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232.56万元,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职工集体股830.72万元。

2、产权量化、现金配股及现金出资:

根据省委办[1994]39号、衙政[1998]8号、萧山市民政局《关于核准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协会登记注册的批复》(萧民批字[1998]27号),1998年3月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协会,承接职工集体股的权益。将上述产权界定中的职工集体股830.72万元中的540.02万元予以量化,并按照量化部分以1:1.5的比例进行现金配股810万元,未量化的部分290.70万元为职工集体所有。1998年5月郭明明以现金1,126.72万元对集团公司进行出资。经现金配股及现金出资后,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3000万元,其中,衙前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232.5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75%;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职工集体股1,640.7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4.69%;郭明明1,126.7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7.56%。集团公司已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2001年股权转让:

2001年7月,经集团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同意衙前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集团公司232.56万元股权转让给郭明明,同意职工持股会将其持有的股权1,640.72万元转让给郭明明和何月珍,其中郭明明受让237.02万元,何月珍受让1,403.70万元,上述股权转让已经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但衙前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转让行为在转让当时未取得相关部门对该行为的确认资料。2003年9月,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第一期辅导。经审查,辅导机构认为该转让行为存在瑕疵,督促集团公司就该转让行为向萧山区衙前镇人民政府提交《关于要求确认同意衙前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股权转让的申请报告》。萧山区衙前镇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对该申请以《关于确认同意衙前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衙政[2003]28号)进行了回复。律师对该事项发表了法律意见:“萧山区衙前镇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30日出具了衙政(2003)28号出具的《关于确认同意衙前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对上述转让予以了确认。本所律师认为萧山区衙前镇人民政府的上述批复是根据职权并通过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有效的行政确认行为,其确认行为的时间滞后于确认事项是由其行政确认行为本身的特性和程序决定的,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2004年1月职工持股会分别与郭明明、何月珍签订出资转让补充协议,约定职工持股会持有的集团公司237.02万元股权转让价格为871.23万元;1403.70万元股权转让价格为5159.37万元。上述转让完成后,集团公司股权比例变更为:郭明明出资1,596.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3.21%,何月珍出资1,403.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79%。

四、上市主体的股东挂靠集体企业出资

勤上光电

勤上有限实际是由李旭亮先生挂靠东莞五矿与香港鼎建合资设立。李旭亮先生挂靠东莞五矿出资过程、终止挂靠过程和获取有关部门确认勤上有限无国有资本成分复函如下:

(1)出资过程

李旭亮先生与东莞五矿于1994年8月21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东莞五矿同意李旭亮以东莞五矿名义出资与香港鼎建组建勤上有限;在勤上有限组建过程中,中方出资所需的各种财务由李旭亮先生个人负责筹集,东莞五矿概不负责,且不得以东莞五矿的名义对外筹集。李旭亮先生于1996年11月通过东莞五矿对勤上有限出资港币16,030,000.00元。

(2)终止挂靠过程

东莞五矿于1998年8月11日出具《关于终止与勤上五金的合作申明》。该申明指出:李旭亮先生已于1998年8月11日终止与东莞五矿的挂靠关系;李旭亮先生于1994年11月7日至1998年8月11日挂靠东莞五矿与香港鼎建设立勤上有限期间,东莞五矿与李旭亮先生及勤上有限纯属单纯的挂靠关系,不曾有资金、实物或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投入,也未收取管理费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盈余分配;截止该申明出具日,东莞五矿与勤上有限也没有任何形式的持股行为和其他争议或纠纷,今后勤上有限的任何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纠纷或其他争议纠纷都与东莞五矿无关。东莞五矿已于2009年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办理工商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东莞五矿原主管单位广东省东莞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的说明,东莞五矿虽然是登记为五矿公司下属集体企业,但实为挂靠性质;东莞五矿的经营资金全部由挂靠个人出资,与五矿公司没有任何产权、投资和业务关系。东莞五矿与勤上有限的所有合作事宜和业务往来与五矿公司无关。

五矿公司原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2年12月采取“产权整体作价,由企业内部职工购股和市属资本持股”的方式实施改制为国有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广东省东莞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2004年,五矿公司国有股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股东。五矿公司现为其工会委员会和26名自然人股东共同持股的公司,无国有资本成分。

(3)东莞市人民政府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勤上有限是否存在国有资本成分的确认

东莞市人民政府已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审核,确认李旭亮先生早已与东莞五矿解除挂靠关系,且原来由东莞五矿代李旭亮先生持有勤上有限的股权亦于1998年全部转让给香港鼎建,认为勤上有限中无国有资本成分,并于2011年1月30日向广东省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确认东莞勤上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无国有资本成分有关问题的请示》(东府[2011]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关于确认东莞勤上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无国有资本成分的复函》(粤办函[2011]141号),确认勤上有限无国有资本成分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由于东莞五矿已于1998年8月11日将其代李旭亮先生持有的勤上有限全部出资转让给香港鼎建,并与李旭亮先生解除了挂靠关系,且勤上有限资产中不存在公有资产成分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确认,因此,李旭亮先生挂靠东莞五矿设立勤上有限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影响。

五、上市主体由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

东方园林

1、北京市海淀区东方园林艺术服务部的设立

北京东方园林有限公司前身最早可以追溯至北京市海淀区东方园林艺术服务部。1992年7月2日,何巧女等5名自然人集资15万元,设立北京市海淀区东方园林艺术服务部。北京市海淀区东方园林艺术服务部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金15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何巧女,经营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及花木种植(主营),零售花卉,盆景,插花工艺品,盆景租赁(兼营)。

北京市中关村审计事务所为本次设立出具了《验资证明》。

2、北京市海淀区东方园林艺术服务部变更注册资金

1992年12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东方园林艺术服务部注册资金变更为100万元人民币,同时更名为“北京市东方园林艺术公司”。北京中洲会计师事务所第一分部对本次变更出具了《验资报告书》。1994年1月6日,北京市东方园林艺术公司注册资金变更为500万元。北京中惠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七分所为本次变更出具了《验资报告书》。

3、北京市东方园林艺术公司企业性质变更为股份合作制

1998年3月17日,经北京市海淀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东方园林艺术公司由集体所有制改建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申请报告的批复》(海体改批[1997]198号)批准,北京市东方园林艺术公司改建设立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北京龙洲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次改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和《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

根据北京市东方园林艺术公司第一次职工大会决议以及北京市海淀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产权界定结果,并经参与集资的5名自然人确认,变更完成后,北京市东方园林艺术公司的出资人、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如下表所示…

根据北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08年9月19日签发的《北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确认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产权的请示》(京产权确认办文[2008]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10月15日签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产权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59号),发行人在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过程中,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改制结果合法有效,产权清晰,归属明确,不存在任何纠纷,不涉及任何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处置。

4、北京东方园林有限公司设立

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东方园林艺术公司经济性质由股份合作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同时变更为“北京东方园林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研究、开发、种植、销售园林植物,园林环境景观的设计、园林绿化工程和园林维护。


集体企业改制 城镇集体企业改制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25101015/275385.html

更多阅读

企业改制的相关法律法规 集体企业改制法律法规

(一)企业改制的概念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二)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三)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1.公

集体企业改制 城镇集体企业改制

(非原创,系转载)一、上市主体由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晨光生物公司前身曲周晨光是经曲周县人民政府2000年3月26日《关于<</span>曲周县二轻公司关于对曲周县晨光天然色素厂实施股份制改造的请示>的批复》([2000]27号)批准,由天津

厂办大集体的改制如何操作? 联通厂办大集体改制

厂办大集体的改制如何操作?—吉林省光明仪器厂劳动服务公司厂办大集体企业的改革文件下发已经有4年了,我们大集体改革究竟是如何改革一直没有说法,我们究竟采用什么方式改革?为什么不公开,不经职代会通过?1、我们企业参与改制的名单200

声明:《集体企业改制 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网友凡人多烦事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