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议洪道德教授与陈光武律师和解 洪道德教授

【简要说明】除了信息传播,网民意见的合力就只能用于解构,而根本不可能具有建设性吗?本倡议是一次尝试——尝试网民能不能合力做一些建设性的事情。而这个倡议事关我们每一个网民的言论空间,简单地说,就是中国网民有多少批评的自由,以及我们可以指责官员和公众人物的边界在哪里?

【大背景】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12月22日,山东高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12月31日,呼格吉勒图父母获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6月11日,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及代理律师李树亭、陈光武等前往山东高院沟通复查情况,被告知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复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3个月,至2015年9月15日。

【节外生枝】4月28日下午,山东高院召开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陈光武作为聂家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作为法律专家参加了听证会。29日下午,央视《新闻11》栏目电话邀请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当晚九点半去节目做点评嘉宾,但在晚饭后打算动身前何教授又接到编辑电话说节目被叫停了。

29日晚,何教授发表博客《聂案听证会:没能在电视中说的话》http://blog.sina.com.cn/s/blog_ac7152ad0102visl.html,明确提出聂案的判决违反了刑诉法“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规定。

30日下午5点半,陈光武律师发表微博《关于聂树斌案听证人员洪道德擅自发表倾向性意见的严正交涉》http://weibo.com/p/23041863aeaff70102vp65,指责洪道德“违背职业道德和合议庭规定,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散布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30日晚7点半《焦点访谈》节目播出,在节目中洪道德发表了他的听证观点,认为申诉方(聂家)没有提供足够的理由来动摇聂树斌口供的证据合法性,并且还特别评价了聂家律师就“新华西路”路名取证错误被河北方面彻底反驳的败招。由于在29日晚的《东方时空》中已经有了对听证会的报道,并且节目客观梳理了双方争议的几大焦点,因此《焦点访谈》在30日给出的并不平衡的报道,让公众舆论普遍解读为这是官方风向转变的信号。

《焦点访谈》播出之后,陈光武律师在微博里陆续贴出了与案情相关的照片和资料。晚11点半,陈光武发微博“【声明】我可能危险。我将授权杨金柱律师作为我出事后的维权律师团团长。负责组织律师团。以杨学林、朱明勇、斯维江、迟夙生为核心成员,为我维权。同时组建专家顾问团。以何兵,贺卫方为核心成员。如有机会我分别征求意见。如没有机会,请杨金柱代劳。并请金柱力所能及照顾好我的家人。拜托。”

5月2日上午10点,陈光武律师在新浪博客发表文章《洪道德教授无道无德》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aeaff70102vp9i.html,用激烈的言辞表达其对洪道德在《焦点访谈》发表言论的不满。

5月4日,洪道德在新浪网发表了观点文章,回应他在《焦点访谈》发表观点后所受到的来自法学界的质疑,宣称【聂案绝不能不再审】http://news.sina.com.cn/c/zg/jpm/2015-05-04/1701992.html。

洪道德的文章发表后,湖南大学教授邱兴隆在朋友圈“八问洪道德教授”被《大案》转载。邱兴隆的观点与洪道德针锋相对。

5月5日,洪道德在新浪网发表文章《注意分清复查与再审是两个不同环节——答邱兴隆八问》http://news.sina.com.cn/c/zg/jpm/2015-05-05/1507998.html。

6月16日晚,腾讯网发文章《法学家诉聂树斌案律师诽谤罪》http://view.inews.qq.com/a/NEW2015061606155407,爆洪道德刑事自诉陈光武诽谤罪。据悉,洪道德是于6月2日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递交的诉状,而海淀法院是在16日正式受理的该案。

【洪教授注定受伤的讼争】从民心所向来说,社会极度关注的是聂树斌案的走向,至今可以说这个案件已具有国际影响。客观地讲,陈光武律师和洪道德教授都因聂案而为更多人所知,人们不希望节外生枝,喧宾夺主。我们详细分析一下。

在这个各种力量角力的复杂社会,没有什么事情是单纯的。《新闻11》与《焦点访谈》在庆安枪案的报道中反映的观念不同,细心者是不难发现的。而聂案复查听证,《新闻11》找何家弘教授的访谈被叫停,而找了洪道德教授的《焦点访谈》在次日如期播出,这个结果本身不无意味。

现在回过头来,看到聂案复查延期三个月,说明形势不像《焦点访谈》的倾向所显露出的立即翻转的架势。但我们不能事后诸葛亮,嘲笑陈光武律师当时的悲观与悲愤。这是不公平的。陈光武律师在博客中对洪道德教授的激烈抨击肯定是超过了一般言论自由的边界,但往日无冤近日无仇,洪道德教授身为知名学者一定能够理解,陈光武律师的悲愤更多是针对公权力对司法公正的干预。

起因是追求法律公正,目标也是法律公正。这一点,陈律师与洪教授应当没有分歧。导火索不过是法律体系之外的干扰因素。陈律师有错在先,但也并未无事生非,故应可以达成谅解。

而现在,无论什么原因,洪教授选择刑事自诉应对陈律师的过错,而没有先行提出道歉的要求,显然两个普遍的法律原则:

⑴公众人物名誉权受限的原则。请注意即便是言论过界,陈律师的指责也指向的是洪教授在公共事务中的表现,而不是侵害了私域生活和隐私,是对涉及公义的行为的指摘;

⑵刑罚的比例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不能因小过错而受到过大的处罚。在关于诽谤罪的司法裁判中必然涉及【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如何衡平的问题,在文章《诽谤罪中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衡平》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1/id/1149924.shtml中,作者提出,诽谤罪极易引爆舆论。诽谤罪虽是极少适用的轻罪,但因常涉及公权的滥用和对公民批评、建议等监督权利的不当制约,极易引发关注和抨击。诽谤罪已经成为像《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律师伪证罪”那样——几乎从不适用但依旧“谤满天下”的罪名。

事实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的刑事诽谤罪,若保护对象非官员,则“情节严重”的裁量通常是“自杀”或“精神失常”那样的情况,否则都是走民事诉讼与赔偿。

常识地判断,陈律师的文章造成的客观影响和对洪教授的伤害远不到“情节严重”的地步。洪道德用刑事自诉欲把陈律师投入监狱,实在有违比例原则。

尽管陈律师有错在先,但过于严厉的刑诉要求使得洪教授失去了道义上的立足点。即使真的赢了官司,也会失去公众舆论,失去人心。何况,这场诉讼又哪里有必赢的把握呢?假如又输官司,又输人心,那又何必呢?

【倡议内容】说到底,这应当只是意气之争。陈光武律师误判了形势,以为聂案无望再审,才一时悲愤,口不择言。现在聂案再审还很有希望(期限还有三个月),我们关心的是中国社会的法治进步,目光应当向前看,等待聂案的复查结果。一笑泯恩仇,这事没有什么过不去的。

我的倡议是陈光武律师在新浪博客上发文向洪道德教授道歉,并删除《洪道德教授无道无德》文章。而对应地,洪道德教授辙诉。

【陈律师面临的风险】做为言论自由的坚定捍卫者,我在道义上是铁定支持陈光武律师的。但我们应当做法治建设的现实主义者,应当能正视面临的风险。从后果来看,一旦陈律师被判诽谤罪成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则意味着他执业律师生涯的结束。而从风险预估来看,不利因素至少有三点:

⑴如果只考虑法理,洪道德的刑事自诉是没有理由被法院受理的。因为这首先明显是公共事务中的冲突与批评,接受这样的刑事起诉是对公共言论空间的严重挑战;其次,事实上的“严重损害”也远未达到。但海淀法院在接到诉状两星期后决定受理,可能是收紧网络舆论空间的信号;

⑵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这个认定标准从公布起,就被质疑其科学性和来源依据。而事实上,到目前为止都未有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具体适用这一认定标准。洪道德可能是看准了这一点,来试水这个看不出其合理性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⑶关于诽谤罪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一般刑事诉讼的原则是被告不得自证其罪,控方负有举证责任,但在诽谤罪的司法裁判中,法官总是会要求被告提供信息依据,担负部分举证责任。而具体要负担多少,举证到什么程度,恐怕要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了。

总之,在倾向于言论管制的法律环境下,诽谤罪尽管是块烫手的山芋,一般情况下会把它搁置起来不用,但诉讼逼到眼前不得不判的时候,法官的法锤恐怕难以倾向保护言论自由的这一方。

【不争论的智慧】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邓小平的不争论的务实智慧是令中国社会深受其益的。有些东西放在那里,不去争个你高我低,往往是共赢之举。【诽谤】是言论罪,在目前社会矛盾冲突比较激烈的环境下,尽量少适用这一刑事罪名是有益无害的。尤其在陈光武律师与洪道德教授的这次冲突中,哪里到了非要适用这一罪名不可的程度?

鉴于聂树斌案的巨大影响力,这个诽谤罪一旦戴到聂家代理律师的头上,不可能不引爆社会舆论。这样的局面对谁有好处呢?

我们应当学习邓大人不争论的智慧,对于“网络诽谤罪”最好是搁置它,尽量不去适用它!

【网友应参与的搏弈】这个诽谤刑诉一旦启动,就与我们每一个网友息息相关。微博是用于赞美的吗?我看,自微博产生之日起,它的一第功能就是社会监督,就是对各种生活当中假、恶、丑的揭露、曝光和批评。

我们必须站在捍卫批评自由的立场上,尤其是捍卫我们批评公共事务的自由。反对针对公民个人的网络暴力自是理所当然。但洪道德诉陈光武诽谤罪的此案,绝对构成了公共事务批评的威胁!

试想,如果这次判了陈光武诽谤,那么,你还敢不敢就不公平的现象发表批评?尤其是,你还敢公开批评腐败官员吗?你有多大把握做到百分之百言之有据?如果你的批评有失实,又被人转发超过500,那么等着你的是手铐和铁窗,你不害怕吗?

与“律师伪证罪”一样,“网络诽谤罪”应当是一把高悬的剑,让它悬在那里,而尽量不去碰它。言论上的冲突矛盾,还是应当用民事诉讼去解决。

【搏弈策略与步骤】这本就是一个不该启动的刑事诉讼。现在,它竟然即将启动,我们能做的就是争取让它中止。

第一步,强烈吁请洪道德教授与陈光武律师和解。陈律师道歉,洪教授撤诉;

第二步,第一步不成后,强烈吁请海淀法院法官进行诉前调解。一场不该启动的诉讼,很难做出正义的裁决!

第三步,第二步不成后,公开表达对陈光武律师“无罪”的支持,捍卫公民就公共事务进行批评的自由,并且,这种批评只要没有主观恶意,即使内容失实也不应当遭受刑事追究!

【现在我们迈出第一步】

请洪道德教授与陈光武律师和解!

(附议者请留言,认同本文观点者多的话,将另文发起联名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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