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女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财富,但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仍然存在着性别歧视,使女大学生就业难。本文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性别歧视 进行探讨,有利于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实现男女平等,人尽其才创造有利条件。
【关键词】女大学生;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对策
中图分类号:F21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5-0143-01
男女平等,主要是指男女公民在家庭、社会中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地位、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及应承担责任和应尽义务的平等权利。当前女大学生在就业中经常遇到各种形式的性别歧视,因而必须解决劳动力市场存在的性别歧视,实现劳动力市场中男女和谐平等并肩发展创造条件。
1 男女平等是我国妇女发展的重要目标,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江泽民同志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开幕式明确提出的。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中国妇女九大上也要求全党全社会要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1.1 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夯实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
妇女占人口的半数,是国家政权的重要依靠力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就必须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最大限度地把妇女吸引和凝聚到党的伟大事业中来,充分发挥妇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作用。
1.2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妇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实践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妇女与男性的平等协调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特征。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把男女平等写进了《宪法》,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和有效措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婚姻家庭等领域赋予并保障女性平等的发展机会和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了妇女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2 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性别歧视现象
(1)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因素的影响,使女大学生就业权利受歧视。在劳动力市场上,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条款中明文规定只要男性。据调查,参加招聘单位中提出性别限制的占总数的44%。使有知识的女性在选择就业岗位上受到性别歧视,在一些适应女性就业的高层次的工作岗位排斥女性现象更为严重。在求职中有77%的用人单位偏好录用男生。女硕士、女博士高层次女性在就业上的性别歧视障碍更明显,常常遭遇到公司、企业越来越多“单身条款”、“禁孕条款”等歧视性条件的不平等限制,严重影响了女性人力资本按期实现价值增殖,女性大学生就业选择陷入无奈的困境中。
(2)女大学生在报酬上呈下降趋势,造成十分明显的性别收入差距。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岗女大学生的收入相当于在岗男性收入的83%,有些雇主故意将与男性雇员具有相同教育水平和生产潜力的女性雇员,安排到低工资报酬的职业上,而把工资报酬高的工作留给男性雇员。在工作安排、职务升迁等方面造成十分明显的性别收入差距。因此,女性要想得到高收入及高职位,就需要付出比男性更多的努力。
(3)女大学生求职受到户籍制度的限制。户籍管理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劳动力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户籍制度也进行了多次改革,但劳动力市场大多数岗位以当地户籍为条件,许多女大学生受限于本地户口,尤其是农村户籍的女大学生不能与城市人同等进入特定的劳动力市场。她们毕业后个人档案往往归属到原籍,一些女大学生,更难以找到与男士媲美的职业。而且在工资待遇、劳动争议处理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等方面均无法与城市同行看齐。不仅严重影响了女大学生实现长期就业,而且伤害了她们的自尊。
3 解决女大学生就业中性别歧视的对策
(1)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为维护妇女权利与利益提供法律保护。我国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把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进了总目标。为了保护女工特殊劳动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违反女工劳动保护行为规定了处罚细则,为维护妇女权利与利益提供政策保障。把男女平等提到基本国策的高度,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妇女地位的重视,而且将对我国妇女的解放事业产生跨世纪的影响。
(2) 健全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体制,完善劳动立法,使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各种劳动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劳动法》中对户口、年龄、学历、经验等方面的限制是否属于歧视,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凡是法律对这类歧视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没有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限制的相应法律规范,必然使用人单位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用人规则。
(3)消除户籍限制,对劳动就业歧视实现有效监管。当前,劳动力市场缺乏对劳动就业歧视的有效监管,造成对女大学生就业权利的侵害。在女大学生求职中,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缺乏法律意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避开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受或应给予的正常待遇,甚至在招聘时竟提出5—10年内不得怀孕的条件。法律规定的针对妇女的特殊劳动保护得不到落实。另一方面,以本地户口为条件加以限制。其根本原因就是中国没有专门监管劳动就业歧视问题的政府机构,缺乏对劳动就业歧视的严格监管,使女大学生劳动就业歧视蔓延。
(4) 政府要发挥协调与服务的职能,为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的环境。在劳动力就业市场上,政府要起到协调与服务的职能,为女大学生能聘到适当的岗位提供信息、培训等多方面帮助。努力消除就业的性别歧视,为推进女性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才能,实现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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